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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面临着要处理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西部地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的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西部地区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数多起。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以政策倾斜、资金投入等方式大力扶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王国徽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优化国土开发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地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人民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西部大开发成绩显著。但由于西部地区地处偏远地带,生活方式较为保守,法律关系主体的素质较差,现代法律文化意识淡薄,习惯势力和落后的思想观念束缚着西部地区的法律进步。因此,加强西部地区法治文化建设,在西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西部地区地域文化法治概况

(一)自然概况。中国西部地区包括十二个省、市、区,土地面积53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56%;目前有人口约2.87亿,占全国人口的22.99%。其南北跨越28个纬度,东西横贯37个经度,远离海洋,深居内陆;自然条件丰富多彩,纷繁复杂。西部地区疆域辽阔,人口稀少,是我国经济欠发达、需要加强开发的地区,也是我国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

(二)文化概况。中国的西部民族众多、地域广袤,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孕育了灿烂的文化。西部文化具有地域性、多元性和原生态性,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给西部民族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抓住有利机遇,不断整合西部民族文化资源,对于推动西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上古时代,无论西北还是西南,都与中原地区有着密切的交往。从西汉起,西部已进入中国历史的视野。唐代,西部的概念进一步扩大,使神奇的西部文化与内地的联系进一步加深。

其次,在漫长的历史中,西部地区相继建立了一系列邦国性质的地方政权或酋长性质的土司政权,形成了众多的民族,并造就了各自不同的文化。这一特点决定了西部与众不同的民俗民风,也造就了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如黄土高原文化悠远古朴,伊斯兰文化充满异域色彩,北方草原文化热情奔放,西域文化显出东西合璧之美。这种多样性的文化形态与各个民族的生活方式、观念、习俗、宗教、艺术以及悠久历史、生存环境紧密相联,是一种广义的文化集合体。西部民族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多元性等特征。第三,西部民族文化以其浓厚的乡土气息活跃在人们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中,即具有浓重的人性化、情感化的色彩,又具有地域性造成的相对封闭与分割,制约了西部民族文化的整体发展。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人口相对稀少和分散的特殊环境形成了小范围、小规模文化发展状态。

(三)法治概况。西部地区属于民族聚居区,也是中外经济交流和文化交流的重要之地,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原因,使得西部地区的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一般性和西部地区特殊地缘性的统一。西部地区广大民众的法律观念、法律认同和法律行为,受到国家法令、家族宗法、宗教教规与民族习俗为主体的法律文化多重的影响。加上西部地区地处偏远地带,生活方式较为保守,法律关系主体的素质较差。现代法律文化淡薄,习惯势力和落后的思想观念严重地制约了西部地区的法律进步。因此,国家虽然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但其立法精神并没有充分渗透到西部地区的实际生活中,许多人依然生活在教法原则、习惯势力、伦理规范、行政命令、权威意志以及“土政策”“土法律”构成的各种“类法律秩序”中。尽管人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逐渐增强,但还有一部分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西部地区法治建设的特点

(一)民族性。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从内容上看,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要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对象上看,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要调整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自治机关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从背景上看,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不能脱离其赖于存在的历史、经济、文化的民族根基。因此,民族性是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本质特征。

(二)综合性。西部地区法治建设的综合性表现在法规体系、调整手段和法治目标等方面。在法规体系上,要加快经济、行政和涉及刑事、民事的法规的立法,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使公民有法可依。在调整手段上,要根据实际情况,达到引导、协调社会关系的发展或压制不法行为,对不法行为者形成威慑。在法治目标上,要建立综合的目标体系和评价体系,推动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健康发展,避免片面性。

(三)复杂性。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面临着要处理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例如:西部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的关系,西部民族地区与周边地区和国家的关系,西部民族的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的关系,落后的经济状况如何与市场经济接轨等等。究其原因,还是由于西部各民族在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

三、西部地区法治建设成效不明显的原因

(一)执法机关缺乏监管力度,司法腐败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西部地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的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西部地区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数多起。此外,有罪不究、裁判不公、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等诉讼中的突出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的反映强烈。

(二)市场经济发育缓慢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以政策倾斜、资金投入等方式大力扶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给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促使西部地区的发展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但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差距较为明显。由于西部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滞后、市场主体缺乏活力、规模较小等原因,西部地区法治现代化进程缓慢。

(三)西部地区区域自治立法滞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为保护各少数民族社会成员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该法律体系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西部地方法治建设和立法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如《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地方法治建设的基本法,仍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直接引用操作。因此,急需根据形势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法规。

四、加强西部地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

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坚持依法办事原则的治国方式,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建设和谐中国的关键所在,是促进西部地区发展的基本保障。

(一)法治是西部地区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的今天,西部的发展需要在以市场为主导的情况下,还要有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是因为市场调节机制并非万能,它本身具有功能性缺陷、制度原因等导致的市场扭曲与市场不完善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就在这种情况下,“有形的手”便显得非常重要,而“有形的手”的插入需要法治引导和保障。

(二)法治是西部发展过程中利益调节的基本准绳。西部的发展不仅仅是西部人的事,也是全国范围的一件大事。西部的发展需要东部等其他地区的支援与国家政策的倾斜。这就必然涉及到国家与区域、区域与区域、区域发展与个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利益是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法又是实现和调节利益的有效手段,法律可以为各种利益的协调提供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并能有效保障各种利益在主体之间的摊派。

(三)法治是西部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基本信用。发展经济是改变西部落后面貌的根本任务。而西部的经济要发展,就必须改变其落后的发展模式。发展模式的选择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更重要的是要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其承认新的发展模式,就需要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表现出新的发展模式可以带来的好处,并保障人民群众的首要受益。只有这样,发展模式的转变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法治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保证。西部对于全国生态屏障的建设是关键的。西部生态环境的保护不能靠市场的自发调节和群众的自我约束,毕竟,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并且固有其自身的缺陷,同时西部人的环保意识淡薄,这就需要西部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通过完善现行的一般法律和加强有关环保的专门立法,用以弥补市场固有的缺陷和规范人们作用于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法治是为西部发展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迫切需要。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在任何地区的发展中都是必要的,西部也不例外,要充分发挥其在西部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环境就是投资环境,只有有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投资行为才会有可靠的利益,投资者才敢于投资、加大投资。所以,加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于西部的发展是迫切的。

五、加强西部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建议

由于西部地区群众缺乏的不只是法律知识,更缺乏一种对法治的崇拜和信仰的法治文化氛围,如群众信“访”不信法、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惩为主、罚为先,忽视了法治宣传的先导作用。因此,对症下药,建议从以下方面倡导和加强西部地区法治文化建设。

(一)要加强领导,广泛动员。要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文明法治建设的大局中,寓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项事务,与其他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使法治文化成为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品牌。健全责任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任务,活动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应把法治文化融入管理和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要积极探索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从事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勇挑重担;招募志愿者引导群众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引导媒体积极承担起公益性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责任,拓宽社会参与途径,努力形成各方面踊跃参与的局面,为建设法治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文化动力。

(二)要注重融合,求得实效。法治文化建设要与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注重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有机整合,着力构建“法治、民本、廉政、高效”的机关法治文化。注重法治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整合,着力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文化环境。注重法治文化与企事业文化有机融合,着力构建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法治文化。注重法治文化与城乡文化建设有机融合,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和群众思想文化建设,协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要加大宣传教育,营造氛围。应该在法治宣传工作中加大法治文化的含量,通过倡导和组织各种法治文化活动,使人们在参加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中,自觉地接受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法治思想的熏陶,全方位的传播法治精神。并根据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和人员构成,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市民,分专题有侧重的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想结合的方式,法律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依法办事、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着力提高社会各方面人员依法维权、依法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担起开展法治宣传的责任和义务,大力开展司法和执法领域的依法治理,将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人民调解与法治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将群众“要说法”解决自身涉法问题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文化的过程,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互动性、针对性。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渗透力和感染力,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四)要加强法治文化基础建设。法律知识是法治文化的基础,也是公民法律素质的基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与普法活动紧密结合。围绕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创新载体,营造深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借助法治的强制力使守法变成公众的习惯,抛弃法律工具意识,认同法律所蕴涵的价值,让守法精神渐渐演变成对法律的信仰,成为自身文化的一部分,提升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一是规范和加强各类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如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等;二是注重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如法治主题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街区、法治书画、图片展示及各类法治文艺创作演出团体,让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集中开展广场法律咨询、法治文化建设论文征集、法治文化下乡等各类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三是加强法治文化队伍建设,不断充实普法宣传力量,要组建普法讲师团队、普法联络员队伍及各类法律服务志愿者组成的普法宣传队伍。积极培育和扶持文艺骨干及演出人员、理论研究人员以及热心法治文化建设的各类人才,为不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四是开展法治惠民举措,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让广大群众真正感受到法治建设带来的实惠。

(五)重视法律人队伍的建设。法律人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人能够产生法律知识,促进法律形式理性化,促使法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作为法治的积极实施者保障各种建构起来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有效的运作、形成的法治理念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传播。前者为法治建设提供各种理论基础,保证法治社会中“有法可依”,后者将法治理念在社会中传播,将“书本上的法律”转换为“实践中的法律”,保障现实中的“有法必依”。另外,法律人是法治文化的承载者、传播者,法律人对于民众法律信仰的树立有着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决定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因为“信仰机制的实质在于,人们与其说是相信法律本身,毋宁说是相信法律被广泛信奉的事实状态,或者说是相信那些信奉法律的人”。为此,必须加强法律人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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