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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心议题。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法治文化是以追求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属于正向价值判断。而在传统中国法律和政治文化中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势和价值追求。
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隋 悦 刘双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心议题。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伟大成果,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既存在于理想,又存在于现实。“法治”从字面意义上讲是“良法善治”,但在不同文化和制度下,人们设定和赋予了它不同的含义。

一、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礼的内容博大精深,贯穿于整个中国古文化,尽管斗转星移,沧桑巨变,仍然是了解中国历史和当代中国国情、社情、民情的一把钥匙。“礼”在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就已经存在。“礼治”思想体现在“亲亲”、“尊尊”上,“礼治”的思想根植于宗法制度,主要内容是维护宗族内部的尊卑长幼关系和国家结构中的等级关系。家国一体,国是家的扩大,家是国的微缩。西汉中期后,儒学是官方指导思想,儒家尊崇的“礼”被奉为最高行为规范。孔子认为:礼是法的灵魂;符合人情是最大的公正;礼治重于国法。“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传统中国的法不具有独立身份,从规范内容上可以界定为“刑”,从宗旨上可以界定为“礼”。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德主刑辅”作为法律思想的核心,始终被历代统治者继承和沿用,中国人的礼治是以德为核心的。

兴起于战国时期的法家,力主“以法治国”,以法律为工具,维护君主专制和集权。治国方略为:重法,指的是健全法制,治理官吏,通过治吏来治民;重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重术,是指的驾驭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公元前221年,在法家理论指导下,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秦王朝。西汉始,“阳儒阴法”,儒、法趋于融合。两千余年的封建帝制,法家理论和精神在政治统治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治宣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治原则,在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总体上中国传统法文化可以概括为:礼法结合,德刑并用的治国方略。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二、西方法治的起源和思想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由于地理环境和族群特性的差异,不同国家和社会的文化发展必然有着自身的独特属性,亦即文化个性。在中西法律传统之间,很难找到共同的话题,即使找到,谈问题的角度和命题也不一样,不同文化之间的话语系统、语境太不一样了。正如古人云:“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古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发源地,公元前6世纪末,希腊没能统一,是由几个小的城邦组成,有的城邦不超过5万人,每个城邦都有独立的政治、发达的工商业和城市经济,有益于形成早期的民主和法治的治理模式。与中国封闭的大陆地理环境,讲求顺应天时的季候农业,讲究农业规律的农耕文明,“家天下”模式的小农经济,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组织社会迥然不同。所以,古希腊的法治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有关法律的论述奠定了西方社会“法律至高无上”、“没有谁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思想观念。亚里士多德的名言“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也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体现了西方的“民主”、“权力制衡”法治观。罗马法的法治精神包括:公民之间、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公民之间不仅可以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政府官员。还创设了“自然法”,自然法是宇宙秩序中关于正义的基本原则的集合,是制定一切法的基础,自然法的统治是真正超越了人治的法治。有这样的评价:罗马法是“简单的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法。”在中世纪(公元500-1500年)的法治传承中,1215年英国“大宪章”写到:未经贵族议会批准不得向贵族征税,未经正当审判程序,不得任意逮捕、惩罚贵族,日后促成了对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到了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包括:生命、自由、财产是天赋人权,法治就是保障人权不受侵犯的重要力量。构建一个体现人民意志的政府,为了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对政府进行制约。分权和制衡是法治的前提,主张立法权和执行权分离。财产权是核心,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

三、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法治文化是以追求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属于正向价值判断。法律文化的外延大于法治文化的外延,属于中性概念,除了正面的法治文化以外,还包括非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一种形态、一个阶段,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先进法律文化。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的核心和精髓。法治精神要素应包括:宪法法律至上;依法行政;民主自由和尊重保障人权;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司法独立公正;监督和制约公权力;诚实守信和契约精神;程序正当等普世价值。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将法治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而在传统中国法律和政治文化中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势和价值追求。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先于权利”,运用法律程序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目前中国正处于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在这样的时刻,必须通过正当程序来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凝聚基本共识。如果把反腐败理解为就是把贪官抓了、判了,那只是解决了“不敢腐”的问题,没有行政程序制度制约,不可能解决“不能腐”、“不易腐”的问题。程序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与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相对应有立法程序、诉讼程序、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做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是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最有效手段。近些年,我国大量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出台,比如《行政处罚法》创设了“听证”程序,引领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价格法》等部门行政法对该制度的采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施行60年的劳教制度也退出历史舞台。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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