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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的社会性问题

时间:2022-08-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的社会性问题1.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是特指在我国内地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但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国务院指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水平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等。同时,国务院明确规定在“十二五”期间,彻底解决农民工的欠薪问题。

五、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的社会性问题

1.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是特指在我国内地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但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据统计,1998年至2000年,我国国有企业共有下岗职工2137万人。下岗职工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国家及各级政府通过扩大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就业援助,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难题,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及就业能力等途径,有效地解决了下岗工人的生活、工作问题。

2.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中国内地进城从事非农工作,却未改变身份的农民。农民工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体力要求较高的土木建筑、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绿化育苗等工种和居民家政等工作。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享受城市社会保障。国务院指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水平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等。农民工在接受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2010年国际劳动节前夕,有消息称,目前中国农民工总数已近2.3亿,2011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要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对“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对“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同时,国务院明确规定在“十二五”期间,彻底解决农民工的欠薪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一直占据着国民经济的很大比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又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循环体系,其标志是我国加入了世界经济贸易组织。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的必然结果,这就势必出现原有的一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企业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淘汰,农村大量闲置的劳动力,需要进城向非农产业转移,谋求新的就业岗位,因此短时间内出现了大批的下岗职工和农民工问题。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方式的转变,工业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在市场经济这只无形推手的作用下,企业职工再就业、农民进城务工的要求虽然不像现阶段这样集中,但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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