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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思想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合作思想在过去合作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并在世界各地的广泛流传,也推动着合作经济的发展。现将英国罗虚戴尔纲领、法国尼姆学派纲领、德国雷发巽和舒尔茨信用合作纲领、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现代合作经济五个主要学派的合作经济思想进行概括分析。该社的章程规定: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合作社一切重大事件都必须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现代合作思想在过去合作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并在世界各地的广泛流传,也推动着合作经济的发展。尽管各国情况不同,但在合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合作经济的基本认识还是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同。现将英国罗虚戴尔纲领、法国尼姆学派纲领、德国雷发巽和舒尔茨信用合作纲领、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现代合作经济五个主要学派的合作经济思想进行概括分析。

2.1.2.1 英国罗虚戴尔纲领

罗伯特·欧文建立合作公社设想的影响下,英国成为合作运动的发源地。早在1829年英国就出现了300多个合作团体,虽然因经营不善和内部分裂而很快解体,但合作思想却因此得到了传播。罗虚戴尔纲领是1844年8月11日兰开夏州罗虚戴尔镇的28名纺织工人,为了限制中间商剥削、改善工人社会地位,经过长期的酝酿和准备,成立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提出的合作纲领。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以其明确的增进社员经济利益,改善社员社会地位及家庭境况为建社目的,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合作纲领,并以卓有成效的合作业绩,开了国际合作运动的先河。

罗虚戴尔纲领可以归纳为以下八点:(1)自愿、自由,即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自愿是基于他们的共同目标,因为合作社办得好坏,与每个社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在政治和宗教上保持中立,即持不同政见和不同信仰的人都可以加入合作社,这一点也说明了合作社既不是政治团体,也不是宗教团体,而是一个经济合作实体。(3)一人一票。这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原则。该社的章程规定: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合作社一切重大事件都必须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管理人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在表决时,每个社员无论股份多少,只有一票权利,这种制度可保障社员之间的平等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能避免少数人利用股份控制合作社。(4)盈余按惠顾量分配,即社员红利按下列公式计算:某社员应得红利=(盈余-必要扣留)÷售货总额×某社员购买额。这在盈余按资本分配的资本主义社会,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创举,使劳动者参加盈利分配成为现实。同时通过这种方法,把社员的利益和合作社的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使之不得不关心合作社的经营成果。(5)按市价销货。按市价出售货物的盈余,在扣除股息和经营费用之后,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公积金,二是教育基金,三是按购买额分配的红利。这样既可以扩大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又可以壮大其经济力量和发展其福利事业,还可以提高其威信和社会地位。(6)现金交易。合作社章程规定:本社职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不用现金交易。不准赊入货物,也不准赊出货物。(7)重视社员教育。该社提议:要根据合作社的经济力量,逐步创办和发展合作文化教育事业,规定从每年盈余中提取2%~3%作为教育基金。该社在对社员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还对其进行合作思想和道德修养的教育。(8)货真价实,足金准尺。这是针对当时商人中普遍存在的投机取巧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提出的,因而可以保证合作社的吸引力。

2.1.2.2 法国尼姆学派纲领

法国尼姆学派的代表人物为季特。季特以“连锁主义”为其理论基础,认为连锁关系是自然界颠扑不破的规律。合作运动就是要求人类适应这个规律,通过合作达到生存和繁荣。合作的目的是消灭现在的竞争制度,代之以一个自由组合的制度,使社会上经济的、知识的及精神的财富之分配,将以公道为原则。尼姆学派尤其强调消费合作,他们认为合作运动将沿着商业合作—工业生产合作—农业生产合作的轨道发展。消费合作运动不是一个政党、一个教会,也不是一个社会阶级的独立机构,凡愿意努力实现合作理想的人均可加入。其具体纲领如下:(1)设立合作社,使消费品的分配得以合乎公道;(2)在分配合作剩余时,应先提出一部分,聚成一种公有而不为谁所有的资本;(3)各消费合作社应相互配合,组织联合会;(4)创设批发合作社,并分设支社,各个合作社均应以社员人数多寡分担经济责任;(5)应按各社需要,渐次设立合作工厂,合作工厂应先容纳常在合作社购物而被厂主减低工资的热心合作的人;(6)购买土地及各种财产,以便用合作方法管理生产;(7)应该努力在社内及社外,发起种种社会事业,但不应带有政治及宗教的色彩,各社财产应完全用来达到合作的最高目的,即设立批发合作社、创办合作工厂,以改造交换及生产制度;(8)应提出一部分财产,用以教育合作社社员;(9)各国合作联合会联合起来,成立一个国际合作组织,其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公道和互惠互助的制度。

2.1.2.3 德国雷发巽与舒尔茨的信用合作纲领

以雷发巽和舒尔茨为代表形成的两个各具特色的信用合作纲领使德国成为信用合作事业的发源地,对世界各国的信用合作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雷发巽基于邻里主义的思想,以长期的个人信用,倡导农村信用合作运动。他的合作纲领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邻里主义,以小村社为合作区域,每社的社员应为农民;(2)社员必须具有经济和道德双重信用条件,并对合作社承担无限责任;(3)合作社的设立不以认股为条件,所需资金可通过向内向外举债解决;(4)股款的利息与普通利率相等,且不发行股票之类的证券;(5)合作社的红利用以弥补亏损,公积金则成为合作社不可分的共同财产;(6)合作社实行中央集权管理体制,中央金库有最高权力;(7)合作事务由社员义务办理,借款必须用于生产,并以生产收入偿还。

舒尔茨基于个人主义的思想,在参与和领导德国手工业合作运动中,提出了以信用合作为中心的合作纲领。他认为国家和社会应该维护个人的意志和幸福,在法律上遵循以个人自由和财产私有为中心的权利理念;在政治上主张为个人而存在的学说,并要求公民参与立法和实行普选;在经济上提倡个人自由,反对特权。他的合作纲领包括:(1)只重物质上、经济上的信用,不问道德上的信用;(2)成员职业不受限制,并以城市为活动重点;(3)合作社以一定的股金为成立条件,最初负无限责任,逐渐过渡到负有限责任;(4)股金可以分红,并能自由买卖、转让;(5)合作社的事务由收取报酬的人员办理,贷款转给小生产者,以发挥平民银行的作用;(6)准备金及公积金分配给持股社员;(7)合作信用的中央管理机构对基层社不具有垄断权。

2.1.2.4 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专门的论述合作经济思想的论著,但在其有关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有较系统的内容。

(一)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的产生和形成

圣西门、傅立叶、欧文是同时代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提出了和谐制度的构想,对合作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欧文不仅继承和发展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提出了建立合作公社的设想,而且进行了大胆的试验,从而使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系统化,并变成了暂时的现实。对于欧文的合作工厂,马克思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他认为,“在英国,合作制的种子是由罗伯特·欧文播下的”,[2]又指出“罗伯特·欧文是合作工厂和合作商店的创始人”。[3]对于这些合作工厂,马克思认为“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还取得了一个更大的胜利。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评价都不算过分的”。[4]恩格斯也指出:欧文在“关于未来的最终计划中,他从技术上规定了各种细节,附上了平面图、正面图、鸟瞰图,而这一切都做得非常内行,以致他的改造社会的方法一旦被采纳,则各种细节的安排甚至从专家的眼光看来也很少有什么可以反对的”。[5]

由于早期的合作社以圣西门、傅立叶、欧文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理想合作经济理论为指导,欧文等人的合作经济理论自身具有强烈的社会性,浓厚的空想色彩,着眼于合作化制度的基层单位——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运作和管理上,忽视了这种新生制度得以实现所需的客观条件,严重脱离了当时资本主义残酷的自由竞争现实,具有很强烈的空想成分。

针对欧文合作制理论的空想成分,马克思进行了有力的批判,指出欧文和圣西门、傅立叶一样,他们的学说“是在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还不发展的最初时期出现的……他们看不到无产阶级方面的任何历史主动性,看不到它所特有的任何政治运动。由于阶级对立的发展是同工业发展步调一致的,所以这些发明家也不可能看到无产阶级解放的物质条件,于是他们就去探求某种社会科学、社会规律,以便创造这些条件……因此,他们总是不加区别地向整个社会呼吁,甚至主要是向统治阶级呼吁。根据他们的意见,人们只要理解他们的体系,就会承认这种体系是建设最美好社会的最优良的计划……这种对未来社会的幻想的描绘,是在无产阶级还很不发展,因而对本身的地位认识还基于幻想的时候,同无产阶级对社会普遍改造的最初的本能的渴望相适应的”。[6]

对于欧文的合作制思想以工厂制度为基础和实践特点,马克思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不像他的追随者那样,对这些孤立的转化要素的作用抱有任何幻想。他不仅在自己的实验中实际地以工厂制度为起点,而且还在理论上说明工厂制度是社会革命的起点”,[7]并在其合作经济思想中包含了这些特点。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思想,就是在批判空想社会主义的空想成分,吸收其科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伴随着科学社会主义的产生而形成的。

(二)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是关于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理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在现实资本主义条件下,如何开展合作运动,以及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进行合作运动两大部分。

(1)制度。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现实资本主义条件下所提出的经济合作为生产合作化制度,并认为资本主义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是现代生产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指出:“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8]

对于资本主义的工厂制度,马克思认为是以机器大工业体系作为它的物质基础,这种基础使得使用机器体系的生产劳动必然是集体劳动、联合劳动,而决不能是分散的手工劳动。对于资本主义信用制度,马克思认为在其发展过程中,资本运动过程逐渐产生了两重分离:第一重分离是资本所有权和资本使用权的分离,第二重分离是资本所有权和资本经营职能的分离。在上述两重分离的基础上,信用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份资本产生了。马克思认为信用制度固有二重性质,“一方面,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用剥削别人劳动的方法来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最纯粹最巨大的赌博制度,并且使剥削社会财富的少数人越来越减少;另一方面,又是转到另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9]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对于农民个体所有制大量存在的地方,提出应当把合作制作为改造农民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由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制度是生产合作化的制度,其内部关系不具有阶级对立的性质,不再是劳动附属于资本的关系,是一种新的制度。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用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10]“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11]

(2)组织与所有制。

在现实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经济,马克思认为其组织为合作工厂或股份公司,这两种均为过渡组织形式,其对资本主义的扬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本所有权的扬弃,另一方面是资本管理职能的扬弃。但是这两种过渡形式的扬弃的性质又是不同的。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12]

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合作经济,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其组织为合作社。对于小农的合作社“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13]对于中农和大农,也采取合作社的组织。“这里我们也只能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如果这些农民懂得他们现在的生产方式必然要灭亡并且从中作出必要的结论,他们就要到我们这里来,而我们的职责就是要尽力使他们也易于过渡到新的生产方式”。[14]在小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合作社联合成全国的大联盟,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15]

对合作工厂、股份公司的所有制问题,马克思曾说:“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6]马克思把这种个人所有制,简称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17]

对合作社的所有制问题,马克思指出“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18],“在集体所有制下,所谓的人民意志就会消失,而让位于合作社的真正意志”[19]。对于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合作社,马克思说它们的性质是共产主义的,预言未来的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基本特征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联合劳动,也就是合作劳动。

(3)实现过程。

股份公司的实现,由此“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货币资本家……生产资料已经转化为资本,也就是生产资料已经和实际的生产者相分离,生产资料已经作为别人的财产,而与一切在生产中实际进行活动的个人(从经理一直到最后一个短工)相对立。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20]

由工人自己组织起来的合作工厂,生产资料已经是集体所有的财产,与个人财产相对立。财产从个人私有向集体占有转化,这是对个人财产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在这个集体占有的联合体内,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已经被克服;管理人员由工人集体支付报酬,监督劳动的性质也因而消失;生产者利用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使自己的劳动发生增值,使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马克思说:“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人,就像资本家本人发展到最高阶段,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21]

合作社的实现过程,恩格斯根据小农特点规定了一系列的原则。第一,绝不能剥夺小农的原则;第二,坚持志愿原则;第三,坚持示范的原则;第四,坚持教育原则;第五,坚持国家帮助的原则。

对于合作生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局限性,马克思指出无论是工人自己组织的合作工厂,还是采取股份资本的形式,都局限于个人财产的旧形式。为了避免合作生产的历史局限性,“要解放劳动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因而也必须依靠全国的财力”,[22]为此,“夺取政权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伟大使命”。[23]

(4)分配。

股份企业的分配,资本所有者按股份的多少获得股息,“资本所有者所得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也就是全部利润(因为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动的价格,同任何别种劳动的价格一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这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24];资本管理者的经理按工资进行分配,其价格按劳动时间和劳动市场上的价格确定,“商业经理和产业经理的管理工资,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中,都是完全同企业主收入分开的”[25];工人按工资进行分配,其价格按劳动时间和劳动市场上的价格确定。

合作工厂中资本的管理者按工资进行分配,其价格按劳动时间和劳动市场上的价格确定。而工人按劳动时间进行分配,“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做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26]

合作社的分配要以按劳分配作为基本原则。恩格斯说“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27]恩格斯还肯定了当时丹麦的社会党人提出的分配方式:“把农民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28]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肯定了合作社在特定发展阶段上可以保留股金分红的分配方式,但是对股金分红应加以限制,“我们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这种纯粹临时性的措施”。[29]

2.1.2.5 现代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

国际合作社联盟(简称ICA)于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组织,其成员主要是各国合作化运动的最高组织。1984年10月修订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是:联合各种社会倾向、政治倾向以及各种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合作经济组织,宣传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和方法,推动各国合作社运动的发展,维护合作社事业的利益,促进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目前,全世界已有72个国家的178个合作社组织加入了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人数已达5亿之多。

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管理原则,为国际合作社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记录中所载的事项,有些属于未来的理想,有些属于经营技术,国际合作社联盟为了使各国的合作社工作统一认识,便在1934年大会中讨论修订,于1937年的大会中正式作出决议,将它定名为“罗虚戴尔原则”,成为国际上第一个通行的合作制原则。其内容是:第一,门户开放(入社自由);第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第三,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第四,股本利息受限制;第五,对政治和宗教中立;第六,现金交易;第七,促进社员教育。除此之外,还附加了如下4项:第一,只对社员交易;第二,社员入社是自愿的;第三,按时价或市价进行交易;第四,创立不可分的私有财产。

国际合作社联盟确认,一个理想的合作社,应该遵循上述11项原则。不过在实践中,一个经济组织若能实行前4项原则,就可以被视为合作社了。

随着国际合作运动由消费领域向生产及金融领域发展,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推进,原来确定的“罗虚戴尔原则”也愈来愈不适应合作运动发展的要求。因此,国际合作社联盟又在1966年举行的第23届代表大会上,将原来的11项“罗虚戴尔原则”简化归纳为6项,并正式改称“合作社原则”。从此,这6项原则就成为国际合作制的通用原则,并于1984年10月在德国汉堡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8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其内容是:自愿参加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严格限制对股金的红利分配、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分配盈余原则、促进社员教育原则、广泛参与合作原则。

为了更加适应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的需要,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上产生并通过了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其内容及含义如下:(1)自愿和开放原则。合作社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种族、政治观念和宗教信仰的歧视。(2)民主管理原则。社员有平等的选举权,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3)社员经济参与原则。社员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4)自主和自立原则。合作社是社员管理的自主自助组织。(5)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要为社员、选举的代表提供教育和培训,更好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6)合作社间合作原则。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国内的和国际的合作社之间合作,为社员提供有效服务。(7)关心社区原则。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是100多年来世界各国合作社运动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一次比一次完善,一次比一次适应合作运动的发展,其核心是自愿、民主、互利,体现了合作组织质的规定性,是世界各国各种合作社(包括生产、供销、信用、住宅等)指导实践的依据和公认的章法。它不仅是合作社生存发展之本,同时也是甄别、衡量合作社真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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