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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理论

时间:2022-03-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合作运动史上平等先锋社的成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其他国家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法国也是一个农业合作社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895年8月在英国伦敦召开第一届国际合作社代表大会。国际合作联盟认为,一个理想的合作社,应当遵守上述11项原则。
合作经济理论_中国西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生命系统发展研究

一、合作社的起源及合作社原则的发展

早在14世纪时,瑞士优拉地方就产生了农民联合起来制造牛乳饼的组织,它近似于现代的乳酪合作社。1769年,苏格兰芬维克地方一部分纺织工人组成合作社,购买纺织原料和食品专门供应社员。1795年,英格兰荷尔地方一部分贫民组织起来,共同组成磨面粉供应社,成为供应社社员 (俞家宝,1994)。1844年10月,在欧文的学生胡瓦斯和柯柏尔协助下,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诞生,它的诞生宣告一种制度化的经济组织——现代合作社的产生。当时正值英国工业革命时期,不少农民失去了土地到城市打工,生活十分艰难。为了应对零售商的盘剥,曼彻斯特附近的罗奇代尔镇法兰绒厂织工的28个工人受到欧文,特别是受威廉·金合作商店运动的启示,决定合资组织一个合作商店,借此得到价廉物美的货物。他们决定每人每星期节省两三个便士。到1844年12月积累了28镑,在威廉为首席发动人的努力下,租赁了2间地下室为营业所,成立了“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合作社统一采购经营面包、乳酪、白糖、蜡烛等生活必需品,每天营业2小时,由28位发起人轮流担任售货员。因为采取集中采购,降低了成本,合作社逐渐发展壮大,到20世纪30年代,成员发展到4万多人,有了自己的合作大厦、工厂、屠宰场及上百个分店,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平等先锋社的成功得益于其营业中贯彻的原则,该社最早制定的办社原则后来被誉为“罗奇代尔原则”,成为国际合作制度的经典原则,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合作制原则的源头,为后来的国际合作运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建设初期的办社准则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自愿入社,允许退社; 社内一切重大事务都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管理人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社员不论股份多少,每人仅有一票投票权; 以社员集股的办法筹集资金,股金不参与分红,股金利息不得超过市面通行的利率; 营业盈余按照社员每年预设的交易额来分配; 货物按市价销售,不能和私商一样的涨价; 售货保持现金交易,不赊账; 货物分量要足,品质真实,摒除一切虚伪及欺诈行为。在此推动下,英国合作商店大大兴起,1851年达130个,1881年超过1000个。1863年,英格兰合作商店联合在曼彻斯特成立英格兰批发合作社; 1866年,英格兰在格拉斯哥成立苏格兰批发合作社。从此,推动英国合作社运动蓬勃发展。

在合作运动史上平等先锋社的成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其他国家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从此合作运动以消费合作社为主流,以罗奇代尔原则为指导,很快扩展到西欧和北美各国,走上了大力发展的轨道。后来合作运动又逐渐由城市转入农村,农民也采用罗奇代尔合作商店的运营原则,组成各种农业合作社,于是生产者的合作也日渐发展,与消费者的合作成为并列的局面。

法国也是一个农业合作社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1848年就有170多个农业合作社,1867年出现了全国性法国农业公司,1883年在鲁布瓦成立第一个为农业服务的供销合作社,1886年创立了“农业工会中央联盟”。1862年前后,德国成立了第一个信贷合作社,由农民和贫民联合组社以互助有无或共同向外贷款,这种形式几乎传遍整个德国 (王景新,2005)。合作社作为民间组织,在19至20世纪之交迅速传入东欧、斯拉夫国家,往南传入意大利、西班牙等拉丁国家; 19世纪90年代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也成立了合作社; 20世纪初在印度、缅甸和日本也相继成立了信贷合作社; 到20世纪30年代初,德国已建立信贷合作社2万多个,法国有0.6万个,日本有1.2万个[1]

世界上合作社的发展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其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不同程度差异的合作原则正分别指导着不同种类的合作社,并且合作原则自身也在不断地修订着,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政治、经济环境,推动和促进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合作社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所奉行的合作原则,在本世纪经历了3次变迁。

19世纪末,合作社经济在各国迅速发展,并随着资本主义跨国发展的影响也产生了国际化的趋势,迫切需要有国际合作社组织协调各国合作社运动。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895年8月在英国伦敦召开第一届国际合作社代表大会。为了使各国合作运动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统一的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1934年大会经过讨论,1937年大会又正式决议,将合作原则归纳而为7项,称之为“罗奇代尔原则”,分别是: (l) 门户开放 (入社自由); (2) 民主管理 (一人一票);(3) 按交易额分配盈余; (4) 股本利息应受限制; (5) 政治和宗教中立;(6) 现金交易; (7) 促进社员教育。此外还附加了4个项目: (1) 只对社员交易; (2) 社员入社是自愿的; (3) 照时价或市价交易; (4) 创立不可分割的社有财产。国际合作联盟认为,一个理想的合作社,应当遵守上述11项原则。但是对于一般经济组织,只有遵循7项基本原则的前4项,就可以被称之为合作社。其后的30年,合作运动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罗奇代尔原则的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如政府通过合作社立法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逐渐对政府产生依赖,“政治中立”的原则不得不放弃; 合作社日益成为经济弱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求得生存的经济手段,而通过合作社来创立崭新社会的理想已经基本不复存在,从而“创立不可分割的社有财产”、为新社会积累创立基金的原则也不再有存在的必要。此外,“照时价或市价交易”、“现金交易”等这些项目,明显不适用于消费合作社以外的合作社。

在实践中,对罗奇代尔原则中争议较大的有两项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制”原则。不少人认为,虽然它对于消费合作社既平等又公平,但是在生产者合作社,特别是在农业生产者合作社中,每个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可能有很大的差距,结果一人一票制是“平等”的,但却未必是“公平”的。但是,也有很多人指出一人一票制是合作原则的基本要素,它体现了合作社的主权是由社员共同所有,而不是落入少数人手中,因此不能放弃这一原则。二是“与社员交易”原则。反对者认为,既然合作社是门户开放,则不应排斥任何潜在的交易者。对非社员交易不仅可以有效利用合作社设备,降低营业成本,同时使非社员了解合作事业的真谛; 赞同者则认为,如何分配非社员交易所产生的盈余是关键,为了避免合作社被披上营利的外衣,以及合作组织是社员自有、自营、自享的考虑,社员的基本权益不宜与非社员分享。可见,持肯定意见的学者偏重经营方面的考虑; 而持否定意见的则是以合作理念与法律的考虑为主。

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合作社的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经营规模快速扩大,营利倾向明显加重,合作社的经济属性日益凸现出来。为适应变化了的新环境,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维也纳举行的第23届大会上,将原有的罗奇代尔原则修正为6项,并且改称为“合作原则”。这6项原则是:(1) 入社自由。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承担社员的责任,都可以入社,不受人为的限制以及任何社会、政治、种族或宗教的歧视。(2) 民主管理。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其事务应由依社员所认同的方式选举或指定人员管理,并对社员负责。基层合作社的社员在投票及参与合作社决策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一人一票)。合作社联合社应在民主的基础上以适当的方式管理。(3) 资本报酬适度。股金不能分红。如果支付股金利息,其利率应严格限制,不能超过市面通行的普通利率。(4) 合作社经营盈余或剩余为该社社员所有。(5) 合作社教育。所有合作社都应对其社员、管理人员、职工以及一般大众进行教育,使他们理解合作社在经济、民主方面的合作原理与活动方式。(6) 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为了更好地为社员及社区的利益服务,所有合作社应以各种切实可行的方式与地方性的、全国性的以及国际性的合作组织加强合作。新的合作原则取消了原罗奇代尔原则中已经过时的或不再适宜的若干原则,包括“政治中立”、“现金交易”、“只对社员交易”、“照时价或市价交易”和“创立不可分割的社有财产”等项目。并在“民主管理”原则上有了新的突破,对合作社联合社不再坚持一人一票制,而是依照民主的原则,制定表决方式,以适应联合社的组成成员不是自然人,且业务额、社员规模相差较大的状况。并且增加了“社间合作”原则,其目的一方面是试图通过合作社之间的组织网络建设,形成一个社会有机体,发挥合作社的社会价值; 另一方面是试图增强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实力,发挥合作社的集体力量,实现规模经济。

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进入了自由化、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合作社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适应新形势要求,1995年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的庆祝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的31届大会上,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了修改后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社员自愿加入合作社非常重要,不能强迫人们成为一个合作者。合作社对所有能够利用它们的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合作社应当做到对社员没有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的歧视。

2. 社员民主管理的原则。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社员民主管理的权利是通过社员大会体现出来的,合作社的方针政策、重大决定和重要活动都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实行民主管理。在许多第二级或第三级合作社 (即合作社联合社) 里,采取的是按比例投票的制度,以反映不同的利益、合作社的社员规模和各参与合作社的承诺。

3. 社员经济参与原则。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表明社员必须向合作社投资,而且投资必须是公平的方式。社员对合作社的投资有3种形式: 一是作为取得社员资格并取得社员优惠的入股,可以是一股或多股,这种股金一般不支付红利。二是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作为社员扶持合作社的集体成果。三是当合作社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大于合作社产生的利润时,合作社可能会要求社员在退休前或按某种周转的基数定期地向合作社投入他们红利中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合作社不支付利息,社员主要是从继续参与合作社的活动和未来的分红中受益。有时,合作社可能不得不特别要求社员扩大投资。这时合作社要适当地对投资支付利息,但利率一般是政府或正规银行的利率,而不是投机的利率。社员有管理资金的权利,这体现在: 一是合作社为其他业务发展如何筹集资金的最终决策权属于社员; 二是社员至少拥有集体积累的那部分资金的所有权; 三是当合作社产生盈余时,社员有权利和义务决定其如何分配。

4. 自治和自立的原则。世界上所有地方的合作社都受到其与政府关系的深远影响。政府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合作社的税收、经济和社会政策。因此,合作社必须积极发展与政府公开的和明晰的关系。世界范围内很多合作社与私营企业联合经营,这是一个事实。但是,达成联合经营的协议,必须充分保持合作社的独立性。

5. 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教育是丰富社员、选举的代表、经理和雇员的思想的有效途径。培训可以使所有与合作社合作的人拥有合作社所要求的技能,以更有效地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教育和培训还为合作社的领导人提供了一个与社员交流的机会,从而不断改进和提高合作社的服务质量,推动合作社不断向前发展。合作社还必须向社会广泛宣传自己,以使人们了解合作社,从而支持合作社事业。

6. 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合作社必须意识到,如果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必须加强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也非常有必要与不同的合作社联合起来。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区域的、全国的和国际间的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7. 关心社区的原则。合作社是为社员的利益而存在的,由于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与社员的这种密切关系,使得合作社与其所在的社区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合作社有责任保证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发展,有责任保护所在地区的环境[2]

与1966年的合作原则相比较,新的合作社原则由原来的6项增加到了7项。增添了关心社区发展一项,强调了合作社对于社区发展的贡献。并针对合作运动的发展变化特点,对原合作原则进行了部分修改。如提出了“社员的经济参与”原则,要求合作社有自己的共同财产,以便为合作社买回退休社员的产权提供物质基础,一定程度上解决合作社的变质问题,保证合作社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同时提出了“自治与独立”原则。它主要是为解决合作社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与私人资本和垄断资本相结合所出现的商业化“经营危机”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及各国的制度环境和经济水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合作运动的属性也逐步由社会性向经济性转变,与此相适应,合作社原则也逐渐发生了一些修订与发展。比例原则和现代原则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近年来,比例原则越来越占主流。比例原则的核心是合作社的控制、所有权和剩余分配决策是建立在交易额比例之上。具体的,合作社投票权以社员交易额多少为基础; 交易者以交易额多少认购股本; 盈余在成本经营基础上分配给交易者。因此,合作社的权责集中到了交易额。坚持比例原则观点的认为,“比例”相对于“平等”,是一种优势的观念,它对于营利公司竞争不断加剧的发达国家而言,具有战略重要意义。因为合作社原本就是交易社员利用的组织,社员交易额越大,越显示合作社对社员的重要性,合作社存在的价值是能为社员提供多少服务,而交易额是象征服务的指标。按比例原则的优点除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外,其中还含有公平的意义,并且它可以解决社员不与合作社交易的问题,激励社员多与合作社交易。

而现代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 投票权由交易社员行使; 可一人一票,也可按交易额比例确定。(2) 交易者认购股本。(3) 在成本的基础上,纯收入作为盈余金,分配给交易者。现代原则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将社员、社员交易者与交易者做了区分,并规定合作社的所有权归属是交易社员。因为当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后,一些非社员也与合作社进行交易,而一些社员并不参与合作社交易。如果对未与合作社交易的社员赋予投票权,显然丧失了合作组织为业务利用者的本质,降低了合作社的自我管理性,所以投票权应与交易额挂钩。

纵观合作原则的变迁和各种各样的合作原则版本,尽管它们千差万别,但是民主管理、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以及资本报酬有限仍然是合作原则的核心 (苑鹏, 2005)。

二、西方的合作经济思想和理论

(一) 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

人类的合作意识,自古以来就有。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共和国”,到16世纪英国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以及培根的“新理想国”,都闪烁着合作思想的光辉。而合作经济的思想则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农民和手工业者就把自己美好未来的愿望同人类社会的理想组织联系起来,他们所希望的理想组织是一种平等、公正、协作、互相帮助的组织。由农民群众设想的未来的乌托邦模式,对16~18世纪的博爱主义者和启蒙运动者的世界观起了推动作用,提出并开始宣传人的社会平等和财产平等,否认私有制,提倡共同劳动以及全社会成员都平等地参加物质与精神财富的生产和消费的思想。这些思想成为乌托邦社会主义的基础,这一时期出现的乌托邦社会主义者,已开始提出农村或城市的共产主义公社作为未来社会基本的经济单位。约翰·俾勒斯就在他的著作《产业大学设立方案》一书中集中地反映出了他的合作社思想。他认为,人们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通过这种互助合作的道路可以使贫困者获得工作和合理的报酬,使富有者获得合理的利润。他还用这样的方式为穷人建立了一个由300人组成的合作共产村——理想村。在理想村里,股份所有者获得利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生产运销由合作社统一安排,废除商品货币关系,实行按劳分配。俾勒斯的合作社思想对欧文形成他的合作思想及其和谐新村的构想产生了重要影响。佛朗西克斯·约瑟夫·朗吉 (1743~1793) 则在其著作《法朗斯台》中提出,建立由消费者与生产者自愿联合起来组成的合作体——法朗斯台。在这样的合作团体中,消费者购买的物品由生产者直接提供,免去了中间的许多环节,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从中直接受益。

19世纪初,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和罗伯特·欧文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前辈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对未来社会提出的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包括法国唯物主义和黑格尔辩证法等哲学进步的成果,使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和内容更加完整。圣西门在其著作《论实业制度》中提出了以制定清楚、合理、联合的工作计划为主要任务的实业制度,并以此设计出了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在新的社会制度下,社会组织的唯一的和固定的目的,应当是尽善尽美的地运用科学、艺术和手工业所取得的知识来满足人们的需要 (王景新,2005)。他认为这是一种平等的新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人从事劳动,没有特权,按才能评定报酬,按业务评定才能。但与此同时,他又把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保存了下来,这样,在其理想的社会制度中,社会主义思想和非社会主义思想的成分是结合在一起的,反映出了他的空想性。

傅立叶在他的著作《全世界和谐》、《论家务——农业协作社》、《经济的新世界或符合本性的协作行为》等著作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合作经济思想。他认为,人类就是为了协调与各种协作而被创造出来的生物,协作应该成为唯一的社会制度,他主张要组织新的理想的和谐社会。他将其所处的时代称为文明时代。他认为,文明时代的原理是个人自由,而这种自由导致了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弱肉强食,变成与自由相反的独占,独占就是工商业中封建制度的再现。因此,作为其对立物,以弱者互助为宗旨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因提倡个人自由而产生。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差异,前者崇尚支配,后者要求互助。只有“法朗台”才能对独占组织的扩张实施制衡。“法朗台”实际上就是一种以农业生产为主,兼办工业、工农结合的合作组织; 其实施的是一种合作所有制,是一种各尽所能参加劳动、全部收入平均分配给成员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傅立叶看来,这种组织有三大特征: 一是共同生产,即在这个组织中,每个人的最低生活水准可以得到保证,建筑在其基础之上的私有财产得到保护,这时的私有财产与文明时代的私有财产根本不同,它不仅没有反社会的作用,反而能增加社会财富; 二是愉快劳动,即不依赖强制,而是依靠友爱进行联合劳动,其成员有调换工作的自由; 三是公平分配,即将全体成员最低生活保证得以满足之后的余额,按照劳动、资本及才能,以一定的比率进行分配。由上可见,在傅立叶看来,未来社会的企业应该由资本、劳动和才能共同组成,而这3种要素有机结合的前提是自愿、平等和承认私有产权。这种被傅立叶称为“法朗台”的组织实际上就是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社的雏形。

而被后人尊称为合作经济之父的欧文,他在许多著作中提出组建合作社或合作公社的理论。在《新世界道德书》中,他系统地阐述了合作社的理论。欧文合作思想的核心,就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以联合劳动、联合消费、联合保有财产和权利力平等为原则的“合作公社”。欧文反复强调财产公有的重要性,认为个人私有必然反对权利力平等,引起竞争、嫉妒、蛮横、奴役和贫困。他认识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中,人们创造的财富被资本家据为己有,导致贫富悬殊,阶级对立。因此,必须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而改变这种旧制度的途径就是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欧文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消费和生产的不平衡起源于货币成为财富交换媒介和价值尺度,因此应该废除货币制度,以能够表示劳动时间的劳动券取而代之。这样不仅可以排除中间商的盘剥,实行合乎公平和正义的交换,达到消费和生产的和谐,而且能够提高人类的道德情操和博爱精神。他还指出,由500~l500人或300~2000人组成的合作社 (公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是理想社会的基层组织,是“全新的人类社会组织的细胞”。基于上述思想,欧文开始了对合作社的实践。他从1817年开始宣传“统一合作社新村”; 1821年组建“合作社经济协会”; 1824年,他与自己的学生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购置了3万英亩土地,进行建立“新和谐公社”也即“合作新村”的“新和谐共产主义移民区”试验;1839~1845年,在英国进行了一次“和谐大厦”、“共产主义公社”试验。尽管两次试验均以失败而告终,但罗伯特·欧文的合作经济思想和实践是合作经济发展史的宝贵遗产,对今天的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仍有指导意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傅立叶和欧文的理想模式中,合作组织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注意到了资本主义制度带来剥削、贫穷的严酷现实,对资本主义这种不公平、不道德的制度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并建议用合作社这种集团所有制改造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劳动者的民主自治和共同劳动,削弱并逐步消除资本权力,从而向理想社会过渡。但两者的合作思想毕竟还是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如果说傅立叶的合作思想还带有私有空想色彩 (因为他不仅认为“法朗台”要以私有产权为基础,而且认为这些不同资源所有者可以平等相处,互助互利),那么欧文的合作思想却表现出强烈的公有空想的成分,即“合作公社”是以“财产公有的原则”[3]为基础的,这突出表现在欧文设计的“合作公社”的制度结构中。欧文的制度主张避免或克服了傅立叶的“右”的空想,但他又把自己陷入“左”的空想。在资本主义的包围下,如何建立和保卫这种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合作组织? 他没有也不可能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正是欧文的改革实践不能成功的关键。但是,以傅立叶和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对合作运动还是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 改良主义的合作理论

在空想社会主义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改良主义合作理论,它包括社会主义学派、国家社会主义学派和法国尼姆学派。

社会主义学派认为,社会主义是合作运动的最终目标,合作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或准备阶段。社会主义学派又包含了以毕舍为代表的生产合作派思想,和以威廉·金为代表的基督教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以毕舍为代表的生产合作派思想认为,人类的本质状态是集团生活,认为劳动者生产合作社普遍发展起来后就可以摆脱资本家的剥削。主张仿照自然界和自然科学的革命样式,用和平的方法谋求社会的改革。以威廉·金为代表的基督教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则认为,合作社是推翻资本主义和破除工资制度的有力工具。他把劳动、资本和知识三者看作是合作社的三大要素,主张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阶级要团结一致,积劳动的成果为资本,组织起来办合作社。

以路易·布朗、裴迪南·拉萨尔为代表的国家社会主义合作理论,是早期合作思想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曾在19世纪西欧工人运动中产生过广泛的影响。国家社会主义是一种试图通过利用国家政权来进行社会改革的社会改良主义思潮。他们认为,“要遏制资本集中的大势,从资本家的压迫下救出劳动者,除了劳动者彼此间组织生产合作社以外,没有别的办法。但劳动者虽有组织生产合作社的能力,而没有支持生产合作社与资本家对抗的财力,所以国家不能不负起这个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同情在资本主义重负下的工人,但与季特不同,认为消费合作社不能使劳动者得到解放,只有组织规模的生产合作才能从资本家的压迫下解救劳动者,改变个人的境况。

以季特和欧内斯特·波亚桑为代表的法国尼姆学派影响较大,在早期合作运动中居支配地位。该学派认为,资本主义的弊端不在于私有制,而在于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资本主义的利润制度和竞争制度,把一部分本来属于消费者的价值转移到资本家手中了。因此,尼姆学派认为,应该把对经济的控制权交给消费者,主张“消费者至上”,并通过组织消费合作社来消除资本主义的利润制度和竞争制度,从而解放劳动者。季特曾宣布: “不错,消费者该是一切,所以组织公社就是为了它。我们大家的目的,都是消费,我们所以生产,也是为了消费。消费是目的,一切经济的组织,目标全在消费。”(吴藻溪,1950) 因此,他们主张推行消费合作运动,认为合作运动将沿着商业合作、工业生产合作和农业生产合作的轨道发展,并将其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发展消费合作社,维护消费者主权; 第二阶段是发展工业合作社,消除劳动与资本的对立; 最后阶段是发展农业合作社,实现耕者有其田。

(三) 新古典经济学的合作理论

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一些新古典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把合作社纳入研究对象。其中华德-瓦纳克模型是最早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合作社进行系统分析的基本经济理论。在利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合作社中,其基本假定是: (1) 合作社是一种类型的厂商; (2) 合作社是一种非营利的厂商;(3) 合作社是社员自营型的厂商。在这一基本前提条件下,建立起了合作社经济分析的两大基本类型的模型。一是在华德模型基础上,由瓦纳克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后形成的关于研究生产合作社的著名模型,被经济学家称作华德-瓦纳克模型,该模型以工人收入最大化为生产合作社的目标,因此生产合作社模型的解应当是净平均产量最大化。另一个是以汉姆伯革和胡为代表的分析农业合作社的模型,主要包括购买合作社和运销合作社模型。模型假定合作社以零盈余为目标,从而购买合作社以产品的平均收入等于平均成本 (AR=AC) 为模型的解; 运销合作社则是产品的供给价格等于净平均收入产量 (S=NARP)。

富尔顿和沃卡曼用新古典理论构造了供应合作社可以减低平均成本定价带来经济失效的非均衡价格系统模型,提出了合作社应在何时采用非均衡定价计划,同时,通过他们的模型,可以了解在农业合作社中非均衡定价所带来的影响。沃卡曼、富尔顿和海德用标准新古典理论建立了在营销合作社中的非线性定价模型。先前的合作社定价行为模型证明了成员异质性带来的限制和一些信息不对称上的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这些问题。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合作社经济分析模型,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只注重纯理论模型的比较,而不注重对合作社制度安排特征的内部分析,即忽视了合作社最关键的制度要素。它们实际上是反映了主流经济学在企业研究方面的基本特征: 以经济主体的某些经济变量——而不是内部结构——为基本研究对象,以数量分析为基础的静态及动态分析——而不是结构的、历史的以及社会文化的分析——为基本研究方法 (苑鹏)。

(四) 新制度经济学的合作化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就是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迄今为止,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初具规模,它包括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代理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集体行动的逻辑等。这些新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被用于构建合作社内部组织模型和理论分析。由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合作社内部的组织效率问题以及内部制度安排的变迁问题均有很强的解释力,使其成为极受欢迎的分析工具。

1.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代表人物是诺斯。该理论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的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制度变迁是新制度的产生、替代或改变旧制度的过程: 作为替代过程,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制度; 作为转换过程,制度变迁是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的生产过程; 作为交换过程,制度变迁是制度的交易过程。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之所以会产生变迁,是因为外在性变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结构内实现,必须突破现有制度的障碍,在新的制度框架内将潜在利润现实化,从而导致一系列制度创新。也即是说,制度变迁的需求是由要素与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但是,并不是相对价格的任何变化都必然导致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是制度均衡的打破,产生制度非均衡。制度均衡打破的根本诱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外部利润”。在戴维斯和诺斯看来,外部利润主要来自规模经济、外部性内部化、风险分担和降低交易费用。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潜在利润无法实现,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使这种外部利润内部化。农业合作经济通过外部市场内部化,不仅实现了内部化外部收益,而且实现了内部化外部成本,即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等。“当收益内部化的结果大于成本内部化的结果时,就需要建立产权来使外部性得到内部化”。制度不均衡和外部利润的存在诱发了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农村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就其制度创新的性质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引致的自发性整体创新,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 (黄正多,2008)。

2. 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经济学可以用来解释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基本框架。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进程中的最重要流派,交易费用经济学起源于Ronald H.Coase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其代表人物是集大成者 Oliver E.Williamson。现如今,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共识并在众多经济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

所谓交易成本,就是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排他性权利的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和强制合同执行的成本。其相对经济优势起源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就是运用交易成本来分析它们的多样性。通过理性选择的假设和个人效用福利最大化可以发现: 以一定的技术状态、产权体系、交易成本为约束条件,个人将寻求导致他们联合起来的价值最大化的契约安排 (埃格特森,1996)。

(1) 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企业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可以相互替代的经济制度或经济组织 (科斯, 1937)。科斯强调在组织选择或制度选择中对交易费用权衡的重要性,并因此引发了现代经济学中新制度主义革命。除奥利弗·威廉姆森外,为交易费用经济学做出突出贡献的另外两位学者则对此进行了修正和综合。企业也是一种市场,企业内部劳资间的关系和市场上他们之间的关系一样也是一种契约关系 (阿尔曼·阿尔奇安、德姆塞茨,1972)。企业存在的唯一原因是节约交易费用 (如科斯所言),企业关系也是一种市场关系 (如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所言),甚至是一种高级的市场关系——要素市场关系 (张五常,1983)。

纵向一体化是经济学中的一个经典问题,威廉姆森通过对纵向一体化程度的多角度研究,借此说明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其一,除了政府干预之外,企业的纵向一体化也能对付市场失灵。这并不是技术性因素的原因,而是企业在市场失灵时具有超越市场的潜在协调能力,是“与市场相关的企业特有的激励和控制的性质”(威廉姆森,1971)。其二,与现实中存在许多的市场 (或准市场) 交易现象相比,纵向一体化就相形见绌了。从不确定性、交换频率和资产专用性程度两方面对交易进行分析,并讨论了与之相匹配的规制结构及发生的契约关系,因此论证了市场: 科层和中间组织 (准市场或准科层组织) 形式的必要 (威廉姆森, 1979)。其三,基于行为主体的有限理性和行为的投机主义倾向两大假定,从经济组织的逻辑来看,当资产专用性程度不断提高时,就需要追加对契约的保障,由此出现许多不同的契约规制结构,而纵向一体化是作为最后手段的组织方式(威廉姆森,1988)。

另外,本杰明·克莱因等引入可占用性租金概念后认为,产生毁约危险的原因在于存在可被有关当事人占用的专用性准租,这种准租使机会主义行为有可能变成现实。通过给潜在的欺诈者提供一种未来的“贴水”,并且使它超过从欺诈中获得的潜在收入,这种竞争性缔约过程仍然可以使得特定的交易发生 (本杰明、克莱因等,1978)。组织交易除了第三方保证的明文契约和单方面实现纵向一体化这两种方式外,更重要的是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实施的默认契约,亦即市场力量足以在确保契约绩效中发挥足够的作用 (本杰明、克莱因等,1981)。

就经济学的发展进程来看,新制度经济学是作为新古典经济学补充或者是对抗而出现的,其重要流派交易费用经济学通过引入“交易费用”,将研究的目光主要集中于市场和企业上,纵向一体化的论题正是两者相互交叉和重叠的结果。

(2) 交易费用经济学框架在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中的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不少农业经济学者已经将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应用在农业经济组织中。如张忠根、黄祖辉 (1995) 在《机会成本、交易成本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在“农户理论”取代“农场理论”的基础上,引入交易成本考察了其对家庭农场规模的影响,从而找到家庭农场仍然是农业经营主要形式的原因; 黄祖辉 (1996) 的《家庭农业: 有效的农业组织管理结构》一文从交易费用的视角认为,交易费用具有随雇佣劳力的增加而剧增的特点,家庭农业的组织形式和相应的经营规模是合适的,并论证了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不仅提高了劳动效率,而且明显降低了交易费用。

不仅如此,与本书有着密切关系并且能够借鉴的是,很多人发现合作组织可以发挥节约交易费用的作用。庞晓鹏 (1999) 将农村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的产生与交易成本的节约联系起来,认为农民进入市场无法回避的交易费用主要分为3类: 探索费用、评估费用和交涉费用,并通过对农民直接进入市场和利用民间合作服务组织间接进入市场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得出民间合作服务组织替代市场交易可以大大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在此基础上对其规模进行了界定。何坪华、杨名远 (1999) 分析了制约我国农户经营市场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有: 规模不经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农用资产专用性程度高等,并认为中介组织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的机理在于: 交易的规模经济、简化交易关系、节约交易费用、提高谈判地位、抑制机会主义倾向。何坪华、沈建中 (2000) 通过对农户经营直接交易、以中间商为中介、形成中介组织三者的市场交易成本比较,发现中介组织凭借其优势,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中间商尽量压低价格的倾向,从而节约单个农户交涉时的交易损失,并以河蟹养殖业为例,对中介组织节约交易成本进行了实证分析。么振辉 (2000) 也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对农民合作经营的绩效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农户分散经营的市场交易成本较高,原因在于: 分散经营难以获得规模效益; 市场信息不对称; 不可避免地产生外部性; 农业资源再配置成本高。而组建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相应地降低交易费用,主要体现在合作经营可以获得规模效益; 节约信息费用; 有利于化解外部经济; 节约资源再配置成本。

(3) 交易费用经济学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证性解释

近20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确立,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得到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虽然逐渐明晰的政府职能正在转移到提供公共品的领域中,但国家政策一直向城市倾斜,政府提供的农村公共品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已经明显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农民只好相互合作或者依靠其他力量的介入,组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而成为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之一,以弥补政府的供给无法满足自身需求的缺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民间供给的一种俱乐部产品。尽管当前国家正在实施免征农业税、实行种粮补贴等系列的惠农政策,明显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这些惠农政策只是财政上的转移支付,并没有从制度安排上做出多大的改变,只有通过农村经济、政治体制的深入改革,才能建立起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而农村经济组织体制的变革就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4)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交易费用经济学解释

20世纪70年代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80年代中期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也给了农民以交易的剩余,农业的个人专业化与社会分工水平因此得到不断的提高,从而产生诸如专业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化企业等多种组织结构,至于其中哪种组织结构更为合适则要看各自的交易效率如何,交易效率愈高亦即交易费用节约最多的组织结构就更具备了在市场中存在的合理性。

正如徐金海 (2002) 所认为的那样,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关键在于交易费用的降低或交易效率的提高,这又取决于有效交易协调机制的选择。传统体制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专业化分工进程中效率低下,人民公社组织内部合作剩余的缺乏形成成员的机会主义和策略行为,组织内部成员选择专业化分工的激励低下,且协调专业化分工的费用高昂,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随着生产领域农民经济组织的强制推动,也在组织农业产业专业化分工上失去了活力。目前我国农户为超小规模经营,不论从事何种投资,都会很快受到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的支配,从而限制了专业化分工生产费用的下降幅度; 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生产的小农直接进入市场其面临的交易费用上升幅度很大,在农户与公司相结合的各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结构中,由于契约未必完全得到履行 (即便得到履行,契约谈判的不利地位使得农户的利益必然会受到公司的挤压),从而产生高昂的内生交易费用。

而农合组织由于自身的合作原则可以降低组织内部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内生交易费用,提高了组织运行的效率,并推进了农业产业的迂回生产度,使其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正是因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降低了小农专业化分工生产中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交易费用、风险及不确定性; 提高了交易的规模与地理区域集中程度; 促进了交易技术的创新,而且还能作为中介降低“公司+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运作费用,从而成为实现农业产业专业化分工的有效交易协调机制。

社会分工的不断演进需要在专业化分工水平与交易费用之间达到有效的均衡。随着个人专业化和社会分工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必然会出现交易费用系数越来越低的经济组织,从而与专业化分工水平相适应。如上所述,相比专业农户、产业化企业等其他组织结构而言,农合组织有着节约交易费用的天然优势,特别是作为维护农户自身利益的组织,可以节约大量的内生交易费用。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农合组织的产生是必然的。当然,这种必然性也不是无条件的,还需要建立在农合作组织能够发挥其优势的基础上,如何才能体现出这种优势也就成了其中的关键因素。如上所述,只有专业化分工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才会存在交易费用节约的空间。相对贫困地区的农户经营主要是靠农业自给自足的,专业化分工基本没有产生的可能,只有在市场网络规模较大、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区域,农业的家庭经营才会由于产业间的物质交换而逐渐转变成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方式。由于我国各地的农合组织政策取向并不一致,因此在产业发展比较成熟、产品能形成相对规模优势并且政策产生正向效应的地方,才会不断进行内在的分工演进,从而产生农合组织。

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及理论

1. 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思想及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思想和理论是在批判和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合作社是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工具的思想,从欧洲合作运动实践中吸取了合理的成分,并且在与形形色色的合作社改良主义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合作社是推翻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桥梁。“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这个运动的重大功绩在于,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供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4]。马克思尤为重视生产合作,因为它直接动摇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微观经济基础。“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5],“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在用事实证明: 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6]同时,马克思也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制度不可能实现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改造,相反,它往往被资本主义所改造。“只要它没有越出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它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着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重担。”[7]因此,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阶级斗争去夺取政权,而不是通过合作社改造资本主义,并和平地过渡到社会主义。恩格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合作思想,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恩格斯论述了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通过合作社逐步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把组织农民合作社作为一条纲领。第一次明确提出: “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8]恩格斯强调,我们绝不能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决不用违反小农的意志,强力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要充分尊重他们的财产所有权。坚持参加合作社的自愿原则。“如果他们下决心的话,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通过合作社起示范和教育作用。”[9]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特别是不能剥夺农民和采取示范的原则至今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但是由于受所处时代的限制,他们又未能直接参加领导社会主义合作制的实践,所以认识上也有一定的局限。首先,他们的合作制思想是和消灭商品经济的认识分不开的。他们所说的合作社不是当时业已存在的商业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而是生产领域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社的基础是产品经济,排斥商品经济。他们所构想的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以形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这种模式构想对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经济的发展影响极大,列宁早期实行的共耕制,斯大林在1929年之后搞的集体农庄,毛泽东在中国领导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制,基本上都套用了这个模式。实践证明,它需要修订和发展。此外,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小生产必然灭亡的认识,提出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排斥个体经济和家庭经济,这也对后来的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实践证明,这种设想也需要进一步发展。

2. 列宁和斯大林的合作经济思想及理论

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在马列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的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结合俄国当时的历史条件,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理论,列宁的《论合作制》最全面系统地论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合作经济的观点。他主张在不触动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经营方式的前提下,从流通领域将农民组织起来,并逐步向生产领域渗透,使农民最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列宁指出,流通合作社使我们“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10]。列宁的合作思想指导了苏联上世纪2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发展合作制,列宁强调一是自愿原则,二是给合作社以财政支援,三是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认为完全合作化的条件本身就包含有人数众多的农民文化水平。“没有整个的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11]在工人阶级已掌握国家政权和全部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12]。列宁在《论合作制》中论述的合作社思想,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然而,列宁去世后,20年代末期苏联出现了粮食征购危机,农民的分散生产方式与国家的强制征购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在此背景下,斯大林掀起了集体农庄运动,斯大林以集体所有制取代合作制,以生产合作社 (集体农庄) 取代流通合作社,他指出,“实行列宁的合作社计划,就是把农民从销售合作社和供应合作社提高到生产合作社,提高到所谓的集体农庄的合作社[13]。斯大林自称发展集体农庄是对列宁合作制思想的发展,实际上却是“左”倾的指导思想,背离了列宁的合作制原则。到“大转变”那年,全俄农业合作总社撤消了,到全盘集体化基本完成时,农业合作社也都取消了,流通领域只剩下消费合作社。

列宁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社经济看成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成分,这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把合作企业完全等同于集体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却导致了认识和实践的混乱。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合作事业,通过集体农庄制度,把农民引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是,斯大林重生产合作,轻流通合作。而且其“全盘集体化”更是严重地违背了自愿原则,片面追求高速度,用强迫手段把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化,直接建立农业公社。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模式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化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黄正多,2008)。

[1] 国外合作组织发展史,http: www.2008red.com/member_pic_336/files/nmhzs/html/article_1055_1.shtml

[2] 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简介,王观芳根据管爱国、符纯华译著《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整理,《中国人大》,2006年11月10日

[3] 《欧文文选》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中文版,第187~189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9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5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3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3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10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1页

[10] 《列宁选集》第四卷第682页

[11] 《列宁选集》第四卷第667页

[12] 《列宁选集》第四卷第687、684页

[13] 《斯大林全集》第11卷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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