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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卷对土地收益递减论的评析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到19世纪60年代,马克思对土地收益递减论的分析批判,主要集中在《资本论》当中。其中,《资本论》第1卷对土地收益递减论的分析批判是一段特别有经济思想史意义的经典论述。他在书中首次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土地收益递减规律”的概念。就当时流行的土地收益递减论,马克思通过自己的潜心研究,指出了这一理论的独立提出者是詹姆斯·安德森。

到19世纪60年代,马克思对土地收益递减论的分析批判,主要集中在《资本论》当中。其中,《资本论》第1卷对土地收益递减论的分析批判是一段特别有经济思想史意义的经典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他的著作,不论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资本论》还是有关的通信中,对土地收益递减论的批判,都主要集中在这一论点本身的错误上。随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的深入,特别是他在地租理论研究上的进展,他在对前人大量经济学著述的阅读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发现了马尔萨斯、李嘉图等人宣扬的土地收益递减论的来龙去脉。

在《资本论》第1卷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的第十节“大工业和农业”中,马克思在分析大工业对农业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时,引用了农业化学家李比希的有关分析。李比希在其《化学在农业和生理学中的应用》一书中引用了约翰·斯·穆勒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的一段话:“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同雇用的工人人数的增加相比,土地的产量以递减的比率增加,这是农业的普遍规律。”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穆勒先生是以错误的公式复述了李嘉图学派的规律,因为在英国,所使用的工人的减少始终是同农业的进步并行的,因此,这个在英国并且为了英国而发明的规律,至少在英国是完全不适用的。”[1]

同时,针对李比希所说“土地的收益不会同使用在土地上的劳动成比例地增加,而是以小得多的比例增加”,“这个规律最先是由约翰·斯·穆勒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表述的”这一错误说法,马克思借此说了这样一段话:“无论如何‘令人惊奇的’是,他竟把约翰·斯·穆勒先生当做这个理论的首倡者。其实,这个理论最先是由亚当·斯密时代的詹姆斯·安德森发表的,并且直到19世纪初他还在不同的著作中重复了这个理论。1815年,剽窃能手马尔萨斯(他的全部人口论都是无耻的剽窃),把这个理论据为己有,威斯特在当时也与安德森无关而独立地阐述了这个理论。1817年,李嘉图把这个理论同一般的价值理论联系起来,从此以后,这个理论就以李嘉图的名字传遍全世界。1820年,詹姆斯·穆勒(约翰·斯·穆勒的父亲)把这个理论庸俗化了,最后,约翰·斯·穆勒先生也把它当做一种老生常谈的学派教条加以复述。”[2]

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当时的土地收益递减论的真正提出者是英国租地农场主詹姆斯·安德森(1739~1808),马克思称他为“现代地租理论的真正创始人,同时又是实际的租地农场主,当时著名的农学家”。[3]1777年,詹姆斯·安德森在他的《关于激发人民勤劳精神的方法的研究》和《谷物法本质的研究:关于为苏格兰提出的新谷物法案》两部关于当时经济问题的著作中,创立了较为系统的地租理论,其中就包含着追加于土地的劳动的收益递减的观点。

马克思提到的“在当时也与安德森无关而独立地阐述了这个理论”的威斯特(1782~1828),是英国的一位法官,也是“谷物法”论战的积极参加者。他在1815年出版了《论资本用于土地,对谷物进口严加限制的失策》一书。他在书中首次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土地收益递减规律”的概念。马克思说他是与詹姆斯·安德森“无关”提出了其土地收益递减观点,这是可以看得出来的。但若说他是“独立”提出而没有任何理论来源,则是值得探讨的。

就当时流行的土地收益递减论,马克思通过自己的潜心研究,指出了这一理论的独立提出者是詹姆斯·安德森。随后是马尔萨斯歪曲地剽窃。李嘉图则是为了其地租理论而接受了这一理论,并把马尔萨斯视为这一理论的提出者。威斯特则是与詹姆斯·安德森无关而明快地论述了“土地收益递减规律”,随后是詹姆斯·穆勒(约翰·斯·穆勒的父亲)把马尔萨斯、李嘉图的土地收益递减论庸俗化。最后,约翰·斯·穆勒把它当做一种老生常谈的学派教条加以复述,进而使这一理论在当时得以广泛传播。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没有注意到比詹姆斯·安德森的观点早9年的法国经济学家杜尔哥的土地收益递减的观点,这是一个可以理解的遗憾。

这样,马克思对土地收益递减论的批判,就不再是只限于指出这一理论本身的错误,而是在驳倒这个理论并搞清了其来龙去脉的基础上深入一步,正本清源,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揭示这一理论的提出和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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