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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制度的一般理论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清算制度的相关概念何为解散清算在传统汉语语境中,“清算”一般包含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的应收、应付的计算,如证券领域;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务等行为的总和,如公司行为领域;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收或应付差额的轧记及资金汇划,如金融领域。由于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又特称为清算机关。

1.清算制度的相关概念

(1)何为解散清算

在传统汉语语境中,“清算”一般包含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的应收、应付的计算,如证券领域;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务等行为的总和,如公司行为领域;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收或应付差额的轧记及资金汇划,如金融领域。[1]法律语境下的公司解散清算(liquidation),学者也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对公司解散清算做了规定,认为解散清算就是公司解散后对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了结公司业务和债务,向出资者或者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以终结企业所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2]有学者从程序的角度对解散清算概念做了界定,认为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按照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终结公司现存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有学者综合了上述两种说法对公司解散清算做了界定,认为公司的解散清算就指为了结债务或消灭主体之目的而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和程序。[3]

(2)清算人

关于清算人的概念,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人即公司的清算事务执行人,在公司解散后、清算终结前,公司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仍然存续,董事会则失去其地位,由清算人取而代之。由于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又特称为清算机关。[4]另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人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清算期间,清算公司的董事丧失其地位,而由清算人代替。[5]

(3)清算人会与清算代表人

清算人会是由清算人组成的,负责决定与公司清算有关的事宜,并组织清算人从事有关的清算活动,是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机构和清算过程中公司的代表机构。其地位相当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会,公司董事会随着清算人会的成立而自动撤销。清算代表人,即指从清算人中选出的代表,对外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有关诉讼内外的一切清算事务。[6]

2.公司解散清算的类型

纵观各国公司立法,公司解散清算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7]

(1)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依据主持清算机构的主体及清算启动原因的不同,可将公司解散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其中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自行选任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章程规定的一般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通常情况下,法院和公司债权人不直接干预公司清算事务(法定清算人的选任为例外情况)。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因普通清算的执行发生显著障碍,或其负债超过实际资本所启动的一种特殊清算程序,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使用不同于普通清算的特别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8]

(2)法定清算与任意清算

依据公司是否遵循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方法和程序,即公司清算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还是依据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为标准,公司解散清算可分为法定清算和任意清算。其中,法定清算指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所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指公司解散后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所确定的方式进行的清算,即公司清算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清算。

(3)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

依据公司是否出现破产事由,即公司财产是否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及所采取的不同清算程序,将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在公司财产尚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前提下,为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了结公司对内对外所有法律关系而启动的清算程序。解散清算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破产清算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基于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准债务人的申请启动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乃是基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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