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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的一般原理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3.1 制度变迁的一般原理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力来自于制度变迁的人格主体对外部利益的追求,外部利益产生于制度不均衡,制度不均衡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推动。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诱致性制度变迁,往往造成制度供给不足。

13.1 制度变迁的一般原理

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力来自于制度变迁的人格主体对外部利益的追求,外部利益产生于制度不均衡,制度不均衡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推动。生产力推动的一个最重要表现是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动。

技术进步推动制度由均衡变为不均衡,产生了外部利益,但制度变迁是通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实现的,表现为制度变迁的人格主体追求外部收益的行为。外部收益是现有的制度安排下,主体无法获得的潜在利润,但可以通过改变制度安排将其内部化。利润的来源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获得外部收益;二是减少成本:三是效率增加——收入增加超过成本的增加。当制度存在外部利润后,制度就由均衡(意味着当时可能条件下的最优配置——质的均衡和量的均衡)变为非均衡(质的不均衡或量的不均衡或两者兼有)了。非均衡并不必然导致变迁,因为制度变迁是需要耗费资源的,这里面也包括风险(推动制度变迁的人格主体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利润),这一切可视为制度变迁的成本。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收益超过成本时,制度变迁的人格主体才会采取实际行动,制度变迁才有可能。制度变迁之前非均衡态存在的时间是制度的生存期。

从它的形成看,制度是不同利益主体相互间力量达到均衡时所缔结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制约人们行为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规则都是不同利益主体力量取得均衡时形成的。均衡不意味着两者力量数值上的相等,只代表相互间力量达到一种稳定的状态,若无新的力量加入,这种状态不会改变。

制度的功能是通过提供行为规则的服务,来增加社会各利益主体行为的可预见性,降低交易费用。例如企业制度的诞生,减少了在市场寻找交易机会的成本、谈判的成本、监督履约的成本,从总体上减少了交易费用,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制度生产者就是提供这种规则服务的供给者。制度生产者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组织、个体或整个社会。对这种规则服务的需要者也就是制度的需求者。

供给与需求相等时就达到了制度的均衡,否则为不均衡。制度的不均衡有两类:一类是量的不均衡;另一类是质的不均衡。量的不均衡主要是指制度供给量与制度需求量的不一致。制度质的不均衡是指由于情况的变化,现行的制度安排已经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中最优的安排。即有一部分增量收益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而在技术上,存在可把这部分收益内部化的制度。制度质的不均衡使资源配置效率低于当前技术水平。上一章的分析表明,农村经济制度的供给与需求是不均衡的,既存在质的不均衡,也存在量的不均衡。

制度变迁的方式按林毅夫先生的分法有两类: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来实行。(1)

这种分法由于其分类依据的不明确,导致定义的“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不是一个序列的、对偶的范畴(黄少安,1995)。如果从变迁主体的角度分析,强制性变迁意味着“制度变迁主体不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强制自己发动制度变迁”。事实上,政府推动的变迁也是出于自身利益驱动的诱致性变迁。如果从变迁的实施方式考虑,政府可以依靠强制力推行制度变迁,社会上的强势群体也可以对弱势群体强制实行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变迁。(2)

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淆,本书所指的这两种变迁主要是从制度供给方面区分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供给制度,并通过政府的强制——命令和法律引入来实行。从其变迁主体的利益角度考虑,是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社会(群体或个人)供给制度,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寻求获利机会或降低成本时自发组织和实行。从诱致性变迁的主体角度考虑,变迁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非自愿的。强势群体可以通过增加弱势群体的成本,迫使其接受己方供给的制度,弱势群体的制度变迁是非自愿的,但又是经过成本—收益分析的诱致性变迁(不变迁成本更高)。正因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复杂性,所以两种变迁都不一定是有效率的,需要具体分析。

诱致性制度变迁,往往造成制度供给不足。因为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其变迁的收益往往为整个社会获得,推动诱致性变迁的人格主体要承受全部的变迁成本,其他人则有“搭便车”的倾向。因而诱致性变迁易使制度供给小于制度需求,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同样诱致性变迁并不总是有效率的。微观效率的评价,只要变迁主体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可以认为取得了效率最佳。“对制度变迁的宏观效率评价既包括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又包括公平度。”“宏观层次的比较是社会为制度变迁所支付的总成本和所获总收益的比较。总成本包括各个制度变迁主体私人承担的成本,还包括在他们收益过程中由社会所承担的成本,即外在成本或社会成本。总收益也包括变迁主体所获得的私人收益及这些变迁主体以外的主体所获得的收益,即外部收益。”这表明诱致变迁即便实现了微观效率,宏观上不一定是有效率的。

政府作为一个利益主体,也要考虑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例如税收),只有判断其收益超过成本时,其推动制度变迁的行为才会发生。并且政府也是有限理性的,其制度供给的量与质不一定能满足需求。强制性制度变迁有时也会供过于求,也会供给不足,农村经济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对两种制度变迁方式的分析主要是为了表明制度的自然变迁是不一定有效率的,需要政府调节制度供求。同时政府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负效率,对政府的制度供给行为要加以审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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