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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一般理论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宪审查,指有独立的或者专门的审查机关以宪法为依据,对立法行为,行政行为或者政党活动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宪法诉讼指公民、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宪法审查机构控告违宪行为。违宪审查制度始于1803年素有宪法第一案之称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马歇尔以此为据,对马伯里的要求作出终审答复:最高法院不能执行违宪的司法条例。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一般理论

违宪审查,指有独立的或者专门的审查机关以宪法为依据,对立法行为,行政行为或者政党活动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从广义的角度看,违宪审查就是司法审查,是宪法诉讼的同义语。司法审查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或者裁决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侧重于审查主体和审查程序的司法属性。宪法诉讼指公民、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宪法审查机构控告违宪行为。宪法诉讼、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宪法保障的角度看,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具有一致性。这三个概念在人们意识中所反映的内涵是一致的。区别是违宪审查包含司法审查和宪法诉讼,在违宪审查范畴下,司法审查不同于宪法诉讼。

违宪审查制度始于1803年素有宪法第一案之称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当时,约翰·亚当斯在第三届美国总统选举中,败给了杰弗逊,又输掉了国会选举。联邦党人为了维持他们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赶在新总统上台、新国会召开之前,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该条例增设了5个联邦地区法院和3个联邦巡回法院,增加了16个联邦法官的职位。同时,又通过了授权总统任命特区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业特区组织法》。这样以来,约翰·亚当斯就可以在新总统上任前,任命联邦党人来担任这58个新增的法官职位。新总统杰弗逊对联邦党人的这一系列举动深恶痛觉。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通过新的立法,于1802年3月8日,废除《1801年司法条例》,砸了21个联邦法院“星夜法官”的饭碗,但没有撤销《哥伦比业特区组织法》。为防止被免职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起诉,新国会改最高法院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使最高法院实际达关闭了长达14个月之久。最高法院重新开庭后,威廉·马伯里向最高法院起诉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的规定,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发给他由前总统亚当斯签署的公职委任书。1803年,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指出,最高法院只能在联邦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执行与联邦宪法相抵触的任何法律,违反最高法律(联邦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马歇尔以此为据,对马伯里的要求作出终审答复:最高法院不能执行违宪的司法条例。马歇尔宣布:“极为明显而不容置疑的一项立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案。违反宪法的法案不成为法律,判定何者为法律,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各级法院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均不受该文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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