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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制度之一般理论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拘留,是指对现行犯和准现行犯进行捕获并交由司法机关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刑事拘留制度在各国或地区称谓不一,在德国法上被称为暂时逮捕,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上被称为当场逮捕,在日本法上被称为现行犯逮捕,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无证逮捕,与我国一样同称为拘留的有法国和中国澳门。几乎各国和地区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任何人均可对现行犯和准现行犯进行拘留。

一、刑事拘留制度之一般理论

刑事拘留,是指对现行犯和准现行犯进行捕获并交由司法机关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之人;所谓准现行犯是指有明显犯罪嫌疑之人。刑事拘留制度在各国或地区称谓不一,在德国法上被称为暂时逮捕,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上被称为当场逮捕,在日本法上被称为现行犯逮捕,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无证逮捕(arrest without warrant),与我国一样同称为拘留的有法国和中国澳门。

几乎各国和地区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任何人均可对现行犯和准现行犯进行拘留。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某人现行时被发觉或者被追捕,如果他有逃跑嫌疑或者身份不能立即确定时,任何人都有权即使无法官的命令也将他暂时逮捕(第127条第1项)”。(2)在法国,“遇有现行重罪或者处以徒刑的现行轻罪案件时,任何人都有资格拘捕罪犯,扭送至最近的司法警官”;(3)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上,对于该法第380条规定的必须当场逮捕的现行犯和准现行犯,“如果涉及的是可提起公诉的犯罪,任何人均可当场捉捕犯罪人(第383条)。(4)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任何人均可没有逮捕证而逮捕现行犯(根据该法第212条的规定,此处的现行犯包括现行犯和被视为现行犯的准现行犯)”。(5)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典第238条规定,对于现行犯和被视为现行犯的准现行犯,司法当局或警察实体须进行拘留,如果司法当局和警察实体均不在场,“则任何人得进行拘留”;在美国法上,“公民对他在场时犯下重罪者有权进行无证逮捕”;(6)在英国普通法上对于已经实施重罪的人,包括警察在内的任何公民都有权施以无证逮捕;但是,只有具备警察身份的人才有权无证逮捕其“合理怀疑”已实施重罪的人。对于轻罪,有公民或警察目击到犯罪时,才有权施以逮捕。至于简易罪,除非成文法对于该种简易罪设定有无证逮捕权且具备相应的法定逮捕条件,否则,不得实施无证逮捕。(7)

刑事拘留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二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这是因为,犯罪之人经常有毁灭罪证和逃避侦查之行为,如不及时捕获,日后将大费周折。同时,为防止现行犯罪和准现行犯再行危害社会,也有必要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典将刑事拘留之目的明确规定为“a)最迟在48小时内将被拘留之人提交接受以简易诉讼形式进行之审判,或交由有权之法官以便进行首次司法讯问,又或对其采用一强制措施;b)确保被拘留之人于法官主持诉讼行为时在场;c)确保就缺席审判时所宣示之有罪判决作出通知;或d)确保徒刑或收容处分得以执行”(第273条)。

刑事拘留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公众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种权力如遭滥用,其对公民基本人权之侵害也极为可怕。为此,各国一般从以下两方面来控制刑事拘留对公民基本人权之侵害。

一是严格限制拘留后羁押的期限。刑事拘留本身就意味着一定时间的人身羁押,这是因为侦查机关需要一定的时间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司法机关或警察实体。拘留后羁押的期限具有临时性,它以实现拘留目的必须为限。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上,被暂时逮捕的人应被毫不迟延地带到法官面前至迟应在逮捕后的次日向逮捕地属法院地方法官解交(第128条第1项)。在法国刑事诉讼法上,对被拘留的现行犯和准现行犯的羁押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没有任何迹象怀疑其犯罪或者企图犯罪时,对其拘留只能是陈述所必要的时间,在迹象可供认定被拘留人曾经或者意图犯罪时,可以根据共和国检察官的书面授权,延长至48小时(第63条)。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上,当场逮捕后的最长羁押期限为24小时(第389条第3款)。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上,现行犯逮捕后的最长羁押期限为72小时(第216条、第205条)。在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典上,刑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为48小时(第237条)。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享有保释权,羁押作为一种例外,受到严格限制。

二是对刑事拘留及时进行事后的审查。刑事拘留所面对者为正在作案之现行犯或嫌疑明显之准现行犯。由于情况紧急,对刑事拘留无法进行也无必要进行事前的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第64条),可谓为一大“例外”。上述国家和地区均规定,在遵守上述拘留后羁押期限的限制的情况下,由侦查实体解交司法官员,由司法官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决定逮捕或释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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