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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适用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61条和第13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的决定。关于拘留的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司法处理中的拘留,称为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处罚,它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第四节 刑事拘留的适用

一、刑事拘留概述

(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

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中,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是完全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紧急处置措施,只能在侦查阶段采用。它使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能够应付社会中较严重的突发犯罪案件,迅速及时地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紧急隔离,排除其逃跑、毁证灭迹或自杀的可能性,从而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新的损害。

(二)拘留的适用主体和对象

从设立拘留措施的立法意图看,一般而言是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享有拘留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61条和第13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的决定。人民法院则无权采用拘留措施。

关于拘留的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现行犯,指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重大嫌疑人,指一定证据证明其有实施犯罪重大可能性的人。

(三)拘留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拘留的适用情形是:(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上述(4)、(5)两种情形的对象适用拘留。这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性质所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侦办职务犯罪时,因行为人有职有权,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信息传递快,赃款转移快,逃匿快,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这两种适用拘留的情形。至于其他的拘留适用情形,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来说并不直接遇见,无适用的必要性。我们认为,赋予检察机关必要情形的拘留权,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

关于拘留的条件问题,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第28条规定,将原第41条改为第61条,其中关于“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的规定修改为“对于现行犯”,即取消了“罪该逮捕”这一限制。因为“罪该逮捕”的提法容易使人产生要按逮捕的条件来掌握拘留条件的错觉,所以,将适用拘留的条件改为情况紧急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是适宜的、科学的。

二、拘留的适用程序

公安机关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交指定人员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也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加以注明。然后,即将被拘留人强制带走,拘押于一定场所。对于符合法定的拘留情形,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一般还会通知其所在地区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特派员。这里所说的“有碍侦查”的实际情况主要有:(1)案件涉及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通知后有可能转移、隐匿、毁灭和伪造证据的;(2)共同犯罪案件,其他成员有待查证尚未采取相应措施,同案犯有可能潜逃的。“无法通知”的实际情况主要有:(1)被拘留人坚持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其真名实址暂时查不清的;(2)被拘留人既无家属、亲属又无固定的职业和处所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以便继续侦查。

此外,我国法律对拘留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作了特殊程序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实际上,公安机关的拘留时间一般为7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0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属实的应当解除拘留;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现行法律规定有多种拘留,为防止混淆,正确使用,明确它们的区别是十分必要的。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拘留,称为治安拘留。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司法处理中的拘留,称为司法拘留。它们主要有如下区别: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处罚,它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治安拘留是治安管理中的一种处罚,它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秩序或者刑事审判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戒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一般不超过14日,最长不超过37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5.适用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公安机关还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权,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机关代为关押。

五、刑事拘留程序的完善

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规定,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拘留的期限不予计算。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不予计算,而侦查羁押期限是从逮捕后起算的,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混同拘留羁押期限与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会造成无限制地延长拘留期限,不仅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而且更甚于过去的收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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