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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拘留制度之完善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执行拘留之权利。扭送制度游离于拘留制度之外存在诸多弊端。如前所述,刑事拘留所面对者为正在作案之现行犯或嫌疑明显之准现行犯。由于情况紧急,对刑事拘留无法进行也无必要进行事前的审查。因此,应当取消拘留证制度。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最迟在24小时内提交司法机关审查拘留的合法性。

三、我国刑事拘留制度之完善

(一)授予人民检察院完整的刑事拘留权

刑事拘留所面对的是情况紧急之情形,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应当是合二为一的。在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执行拘留之权利。

(二)将扭送制度纳入拘留制度

扭送制度游离于拘留制度之外存在诸多弊端。立法应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将扭送制度纳入拘留制度:一方面,应将普通公众纳入刑事拘留的主体范围;另一方面,应明确规定“扭”的权利和“送”的义务。

(三)取消拘留证制度

如前所述,刑事拘留所面对者为正在作案之现行犯或嫌疑明显之准现行犯。由于情况紧急,对刑事拘留无法进行也无必要进行事前的审查。因此,应当取消拘留证制度。

(四)缩短拘留后的羁押期限

“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禁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持续的时间应当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10)我国拘留后羁押的期限远远长于其他国家。如此长的羁押期限已远远超出实现刑事拘留目的所必需,对于公民基本人权之保护极为不利。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议将拘留后的羁押期限限制在24小时以内,经司法审查后最长可延长至48小时。

(五)确立刑事拘留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审查可以有效防止错误的拘留不当地延长拘留后的羁押时间,对于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极为重要。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最迟在24小时内提交司法机关审查拘留的合法性。如需延长羁押期限,也应经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注释】

(1)刘泽选,武汉大学法学院。

(2)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3)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4)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页。

(5)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6)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3页。

(7)参见吴宏耀:《英国逮捕制度的新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9卷第2期,第117页。

(8)欧卫安:《论扭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6期,第55页。

(9)欧卫安:《论扭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6期,第56页。

(10)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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