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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股票发行目前采用的是核准制下的保荐人制度。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一、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目前采用的是核准制下的保荐人制度。根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它是中国证监会根据我国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特点,从资本市场发展的全局出发,推出的旨在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

保荐制具体是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直到获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核准。不仅要负责发行过程的信息披露,还要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保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

(2)明确了保荐期限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确立了保荐责任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诺。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要对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揭示风险,督促纠正错误,并给予规范性指导。

(4)引进了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除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采取“冷淡对待”的具体监管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办法》还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表现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保荐制度的这些安排将有力推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真正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作用,切实把好资本市场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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