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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与承销准备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股票发行与承销准备(一)股份公司概述1.股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股份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适应组织大规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的财产主要由全体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④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向社会公开,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必。

二、股票发行与承销准备

(一)股份公司概述

1.股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适应组织大规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通常认为,股份公司是由若干人(一般是两个以上)以营利为目的,联合其资本并按照一定程序创立的一种法人组织。股份公司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股份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股份公司的营利性主要表现为,股份公司是为了自身财产的增加并获得利润而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营利性既是设立股份公司的出发点,也是它的归宿,因而成为股份公司的基本经济特征。

(2)股份公司的资本是联合资本。股份公司的资本是由若干人(通常是两个以上)共同出资构成的,因而是一种联合资本。出资者被称为股东,其出资行为则是一种投资行为。

(3)股份公司是法人。股份公司的营利性决定了股份公司必须具有法人地位,以区别于以其他组织形式存在的企业。股份公司的法人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财产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证。对股份公司来说,法律不仅要求其具有独立的财产,而且要达到法定的数额。股份公司的财产主要由全体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②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名称是区别不同股份公司的标志;组织机构则是产生和实现法人意志的载体,就股份公司来说,其经营目的、设立的宗旨及为实现其目的而产生的一切行为,都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而体现的;而住所则是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③独立承担责任。这包括:股份公司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也不足以抵偿债务时,就应依法宣告破产;股份公司对它的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间接地承担责任,而不承担直接偿还债务的责任;股份公司必须依法设立,股份公司的法人资格实际上就是由法律赋予的法律人格,故法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且设立的目的、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都必须是合法的,通常各国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和条件。

2.股份公司的类型

广义地看,股份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基本也是最典型的股份公司,而且狭义上通常也认为股份公司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公司的资本总额均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②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③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④股东人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没有上限。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⑤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多少,承担义务,享受权利。⑥公司应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公司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重大的投融资活动等公开披露。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因此,两者有很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①两者都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②两者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区别于其成员(股东)的法律实体。③两者的资本都是来自于股东们的入股投资。④两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而且,清偿责任并不直接存在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划分为等额的股份,以股票作为股东的出资证明,且股票可以自由转让、流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不一定均分为等额股份,以股单或出资证明书来证明股东的出资,且股单及出资证明书不能自由转让、流通,股东对其出资的转让要受到很多限制。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以筹集资本,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没有上限,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不能超过一定限额。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④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向社会公开,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必。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通常拥有一股一票的投票表决权,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通常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也就是说它并不重视股东本身的信誉、身份、财产状况、工作能力等人身条件,也不重视股东间相互信任的基础。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利大小仅取决于其入股资金的多少,并以股东的入股资金作为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拥有成百上千互不相识的股东,从而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分散投资风险,组成大规模的企业实体。可见,股份有限公司是适合大企业的公司形式。但是股份有限公司也相应地存在着明显缺陷,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份数量大,股权分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发展方向容易受少数股东控制,形成垄断势力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不要求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可以自由转让公司股票,结果会导致公司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而使股票流动性很大,公司也就难于控制和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的中间型公司,它既重视股东的出资,并按出资额确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又注重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且在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之后,一般不得随便增加或变更股东,股东的身份比较稳定。所以,公司对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比较了解,容易组织管理。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常常出任董事或经理,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紧密相关,促使其保持应有的责任心。这种组织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资本与股东

股份、资本和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紧密相连的三个要素。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财产的出资者也是其最终所有者,股份和资本是公司的经济基础,因而股东、股份和资本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存在和运转的基本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均分其资本的最小单位,代表一定的财产价值份额,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并通过股票体现出其意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股份具有货币性。这就是说,股份作为均分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是一种价值的反映,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②股份具有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是说每一个股份代表着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同股同权,同股同利。③股份具有不可分性。股份已经是均分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不可再分。若干人共同认购或继承同一股份,形成《公司法》中的股份共有,各股东只能推举一人行使股东权利,而不能将股份分割。④股份具有可转让性。

(2)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又称为股本,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并由股东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划分为等额的股份。一般来说,股本有以下四个基本性质:①期限上的永久性。股本期限上的永久性是指公司可以永久性地占有股东的出资,只要公司不解散、不破产清理,作为股本的资金一般不还给股东。股东对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只能体现在公司按股本赋予股东的相应权益上。在正常情况下,股东要抽回作为股本投入公司的资金,只有将公司赋予的相应权益出售,而无权向公司索回投入的资金。②报酬上的剩余性。股本报酬上的剩余性是指公司实现的利润,只有在完成了所有的支付后,才能将剩余利润以股息、红利的方式作为股本的报酬分派给全体股东,如果没有剩余利润,股东就得不到股本的报酬。一般来说,剩余利润越多,股本的报酬才能越多。③清偿上的附属性。股本清偿上的附属性是指股本并不是必须偿还的。当公司破产或解散时,所有债务均需偿还,但对股本来说却是能还则还,不能还则可不还。按照通常的清偿惯例,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清偿时要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等,之后才允许将剩下的(如果有剩余的话)财产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④责任上的有限性。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法律上归公司所有,公司仅以此项财产清偿公司的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要遵循以下的资本三项原则:①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同时还要由公司发起人和(或)公司股份认购人全部认购,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这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由公司的章程明确规定。比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其章程中就必须规定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应当缴纳的股款;而由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章程中除应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还要规定剩余股份的募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还必须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份的认购人实际交纳的股款总额,并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加以确认,以区别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实有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通常等于公司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的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②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经济活动期间,必须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保持与其章程规定相一致的资本数额。资本维持原则通常以一些具体的制度加以保障,如限制股份发行与交易、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提取公积金制度和盈利分配制度等。③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除非经过法定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变动。通常若要改变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报有关部门变更登记。

(3)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是其股份的所有者。投资者一旦取得公司的股份,即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通常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②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③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计报告。④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⑤按其股份取得股利。⑥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⑦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股东的义务与股东的权利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股东义务主要包括:①遵守公司章程。②依其所认购股份的入股方式缴纳股金。③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④在公司办理工商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⑤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参加公司有关重大事务决策的表决和表达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和工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⑤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⑥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⑦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⑧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的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就例行的事务进行审议批准。当出现特别情况时,应在特别情况出现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主要有:①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的1/3时。③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2)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机构,它是公司常设的权力机构和管理、经营机构,对外是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⑤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⑥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⑧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察机构,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内部组织机构。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的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的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方式是欧洲大陆国家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方式。募集设立方式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募集设立可分为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形式。在募集设立方式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如果其余股份向其他法人或公司内部职工发行,则视其为定向募集;如果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则视其为社会募集。

我国《公司法》原则上实行准则主义的设立方式,即凡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即可登记为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依设立方式的不同有所区别。发起设立方式一般包括: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足股份、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选任公司组织机构、设立登记、公告等程序。而募集设立方式的程序一般包括: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募股、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公告等步骤。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定程序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方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方式中,一个公司吸收了其他的公司后继续存在,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承继其他被吸收公司的债权及债务。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解散,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一个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各方的资产、债权及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分立是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设立为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分立通常也有两种形式,即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为两个或数个部分,分别设立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派生分立是将一个公司的资产或营业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解散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公司失去其法人资格,也就失去了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也就结束了它的生命。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B.股东大会决议解散;C.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D.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E.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若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在分别支付清偿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后,可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公司股份制改组

1.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

(1)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讲,我国企业改革的目的在于明确产权,塑造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企业制度通过企业股份制改组,可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起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公司直接置于市场的竞争与监督之中,使企业的经营情况能够迅速地反映出来,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也直接由市场加以评价,较好地建立起企业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以促进企业的发展。

(2)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股份制改组,能使企业产权有明确的归属,便于资产在全范围内流动,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良好的条件,有利于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协调各方利益,综合利用各部门、地区的投资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的专业化发展和联合,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

(3)筹集资金。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发展,企业需要在广泛的社会范围内筹集资金。就企业的三种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而言,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能够在短期内将分散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筹集到扩大生产、规模经营所需要的巨额资本,从而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4)确立法人财产权。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回答了资产归属问题,同时,从经济意义上回答了资产的经营问题。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公司的出资者都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因此,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运作。政府部门只有在尊重法人财产权独立的情况下,实行政企分开,才能推动股份公司的成长和发展。

2.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法规要求

(1)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规要求。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具体见《公司法》。

(2)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规要求。①上市公司的形成来源。我国上市公司从形成角度可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是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这类公司是指1990年年底以前改制,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中具备上市资格的只有在1993年年底前后经原国家体改委确认的90家。这些公司经过重新规范,如果符合《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在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第二类是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这类公司按《公司法》规范后,在获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即可上市。其内部职工股待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上市流通。第三类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上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论其股东所有制性质如何,如果该公司经营期满3年,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后,即可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另一种是新发起设立、设立时间不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可以发行股票并上市,如非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要发起人的,须满3年后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四类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其过去3年业绩可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第五类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并上市,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中国证监会目前要求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因此本节“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上述五类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企业为了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在改组时要注意达到有关要求。②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后,若拟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B.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原证券法规定),现证券法规定为3000万元;C.公司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D.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E.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法》,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近3年连续盈利。

4.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1)原则要求。拟发行上市的公司改组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2)具体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后的公司主业应突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具体要求包括:①发起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将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②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且,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③未经特别批准,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应是主要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发行上市,还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④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能够控制;且作为出资的股份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⑤发起人以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项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得单独以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出资折股。⑥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工作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流好人员并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对剥离后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要制定完备的协议。

2)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发起人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遵循人员、机构、资产按照业务划分以及债务、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与业务划分相配比的原则。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在改制重组和持续经营过程中,确保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要求,在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决策与运作等方面规范运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独立性的要求上:

A.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①发起人或股东与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发起人或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足额到位,并办理相关资产、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②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商标应进入公司。由拟发行上市公司拥有的商标使用权,需要许可其他关联方或第三方使用的,应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③为主要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相关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应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办妥相关转让手续。④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

B.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①存在同业竞争或重大关联交易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其董事长原则上不得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③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推荐前款所述人员入选应通过合法程序,不得超越拟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④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房改费用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C.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①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③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D.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①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策。②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账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③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④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⑤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⑥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3)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要求。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组时,应避免其主要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下文称为“竞争方”)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避免同业竞争。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董事应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充分考虑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客观影响。对存在同业竞争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A.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等方式,将相互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B.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C.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D.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书面承诺。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或取得有关方面的有效承诺。

4)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要求:

A.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存在数量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减少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并注意下列问题:①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②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③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④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组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服务,应确保公平、公开定价。

B.判断和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按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应坚持从严原则。关联方主要包括:①控股股东。②其他股东。③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④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⑤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⑥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⑦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⑧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发行人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方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方对发行人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①购销商品。②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③兼并或合并法人。④出让与受让股权。⑤提供或接受劳务。⑥代理;⑦租赁。⑧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⑨提供资金或资源。⑩协议或非协议许可。〇11担保。〇12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〇13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〇14作投资设立企业。〇15合作开发项目。〇16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C.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D.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做出规定。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需要由独立董事、财务顾问、监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由他们签字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发表意见后方能生效;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以回避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5.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拟订总体改组方案。拟改组企业经常聘请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财务顾问,并向该证券公司提供该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及其财务顾问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出关于本次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总体方案一般包括以下事项:

1)发起人企业概况:历史沿革(含控股、参股企业概况);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组织结构。

2)资产重组方案:重组目的及原则;重组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重组安排)。

3)改制后企业的管理与运作:

A.拟上市公司的管理与运作:组织结构;管理体制。

B.非上市部分的管理与运作: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范围、机构及归属);剥离的经营性业务(范围、机构及归属);剥离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

C.改制后上市部分与非上市部分的关系:同业竞争及处理;关联交易及处理。

4)拟上市公司的筹资计划。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选聘中介机构: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除了投资顾问外还包括:

1)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2)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3)律师事务所。

(3)展开改组工作。中介机构确定以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的工作。一般以投资顾问为牵头召集人,成立专门的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工作协调会,明确各中介机构的具体分工,讨论企业具体的重组方案并确定工作时间表,及时解决各种问题,以便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股份制改组工作。

企业改组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诸多问题,都须按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各中介机构进场后,应协助企业完成以下工作:

1)进行资产评估及土地评估、审计等基础性工作,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2)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并拟订公司章程草案。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取得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报告书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5)取得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4)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应报送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文件,各地具体要求略有差异,一般要求有下列文件:

1)公司设立申请书。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4)公司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局红章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改制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

6)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7)公司章程草案。

8)资产评估报告(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

9)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文件。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

11)企业改制及设立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12)发起人近期的审计报告。

13)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批复。

14)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或组建方案的批复。

15)其他需补充的文件。

(5)发起人出资。企业设立验资账户,各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应办理完毕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资金到位后,由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6)召开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会上对公司筹备情况进行审议,初步审议公司章程草案,确定创立大会时间,发出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

(7)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8)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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