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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立法完善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刑事立法的完整性和平等性来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仍有适用该规定的余地。笔者认为,为进一步体现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同时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相结合,我国刑法应当增加规定老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三、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立法完善

尽管《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作了新的、开创性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现实需要和国际标准相比,《修正案(八)》的规定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降低老年人的界定年龄

如前所述,《修正案(八)》将老年犯罪人的年龄标准规定为“已满75周岁”,由于我国人均寿命为72岁,该条文的受益面很窄,其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开创性地设立某一全新规定和制度时,采取谨慎和较为保守的态度是必要的。具体到《修正案(八)》,在尚不明确立法效果和社会反响的情况下,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界定年龄规定为75周岁,从而达到立法宣示的意义和效果是稳妥和科学的。但是,在目前社会各界对《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的背景下,基于刑罚轻缓化的指导思想,就应当进一步推动立法由宣示意义向实际意义转化。故此,借鉴联合国文件、国外立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观念,笔者认为将老年人的年龄界定为60周岁较为妥当。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有力地支持了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司法改革,促进了我国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可以认为,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已经成为我国的刑事立法趋势和潮流。由此,在这一背景下考虑进一步将适用免除死刑规定的老年犯罪人的年龄界定为60周岁是较为合适的。故此,《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理规定的主体都应当相应修改为“已满60周岁的人”。

(二)进一步扩大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范围

一般而言,刑事责任能力随着人的年龄增长而不断增强。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3个刑事责任年龄段,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当人到达老年以后,由于其体力、记忆力下降,心理也会发生一定变化,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为使我国刑法对待“一老一小”的规定相对统一,从而使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规定相协调,笔者认为亦可以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年龄变化,区分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的刑事犯罪特点,明确不同的刑事责任规定。由此,笔者拟对老年人犯罪规定60周岁、70周岁和80周岁3个刑事责任年龄段。基于矜老恤幼、“一老一小”对应和刑罚轻缓化的基本思想,笔者拟将《刑法》第17条修改为: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不满八十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不满八十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已满七十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近亲属加以监管,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取消对老年犯罪人免死的例外规定

如前所述,对老年人犯罪一概免死是国外和国际立法的普遍做法。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老年人严重犯罪的比例极低。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判处死刑的更是屈指可数。考虑到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特点及刑法立法应面向普遍与一般情况的特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取消对老年犯罪人免死的例外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设置为一概免死。由此,《刑法》第49条第2款应当表述为:“审判的时候已满六十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四)增加对老年犯罪人不成立累犯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将不满18周岁的人纳入了不成立累犯的范围。从刑事立法的完整性和平等性来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仍有适用该规定的余地。笔者认为,为进一步体现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同时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相结合,我国刑法应当增加规定老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由此,《刑法》第65条第1款应当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六十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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