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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综上所述,现行《刑法》第398条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立法存在着缺陷,有必要予以完善。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可构成《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

综上所述,现行《刑法》第398条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立法存在着缺陷,有必要予以完善。总体来讲,对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的路径应是:以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中心,转并合立法模式为分立立法模式,并配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1.实现立法模式的转变。

首先,以犯罪主观方面为中心转并合立法模式为分立立法模式,即按照我国现行刑法通行的立法模式,将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中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实行分条或者同条分款立法。从法条的精简方面考虑,笔者建议采取同条分款立法,即第398条第1款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条文可拟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具体法定刑幅度后文详述)第2款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条文可拟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具体法定刑幅度后文详述)

其次,以犯罪主体为中心转并合立法模式为分立立法模式,即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纳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如前所述,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般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对本类犯罪(指渎职类犯罪——笔者注)的主体作出这种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着公权力,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为使这些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有必要对其实施的渎职行为单独作出规定。”(154)笔者认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可能知悉或者掌握国家秘密,其泄露国家秘密的某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需要犯罪化,但将其规定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之下并不合适,而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则较为妥当。该节之下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犯罪客体与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客体一样,同为国家的保密制度。如将《刑法》第398条中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纳入第六章第一节,罪名可定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体均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可构成《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两罪条文的具体安排上,可在现行《刑法》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中增设第3款、第4款,以形成对非法获取、非法持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比较科学严密的打击、防控体系,也可以采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现行《刑法》第28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82条之一,增设上述罪名。

2.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法定刑之完善。

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法定刑,应该区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与过失犯罪而规定不同的法定刑。

第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应该配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笔者认为,现行《刑法》第398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配置的法定刑过轻。同为侵犯国家保密制度的犯罪,《刑法》第282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比之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还要求情节严重,因此总体看来其还略轻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从行为性质上讲,同为针对国家保密制度的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往往表现出对向性,但是泄露行为往往会给非法获取行为提供便利,因而其危害性要比非法获取行为的危害性大;另外按照笔者的完善思路,《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在我国刑法立法中,同类型的犯罪,对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人犯罪的刑罚往往较无此身份者的刑罚重,因为前者的特殊身份决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其可罚性更强。虽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非同类型犯罪,但笔者认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差距不大,两者的法定刑可以一致。这样一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就应重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也应重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按照我国法定刑幅度的分层实际,并结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配置的有期徒刑幅度以5年有期徒刑为界,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配置的有期徒刑幅度保持不变,即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应该配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首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有期徒刑幅度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有期徒刑幅度一致,即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基于其主体无特殊身份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较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低,因此,有期徒刑幅度应较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低一个档次,结合我国法定刑幅度的分层实际,笔者建议,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有期徒刑幅度设置为: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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