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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体系的立法完善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罚体系是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我国现行《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的刑种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刑罚体系的立法已显现出一些缺陷,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完善。

五、刑罚体系的立法完善

刑罚体系是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我国现行《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33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刑罚体系由主刑与附加刑组成。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的刑种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种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专门针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具有要素齐备、结构合理,宽严相济、衔接紧凑,内容合理、方法人道等特点,从总体上说,是适应当时我国具体国情的,从而对保障人们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刑罚体系的立法已显现出一些缺陷,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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