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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上的完善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各单行环境保护法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的规定,使之符合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规定,充实各单行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内容。

(一)建构中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立法的框架

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立法建设的重点在于尽快完善各层次、各领域的应急法律规范,关键是制定出我国的紧急状态法或突发事件应急法,此外,还要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逐步健全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应急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征用、征收法、紧急刑事法、国家赔偿法等。应急法律法规的核心和主干规范是宪法中的紧急条款、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法或紧急状态法。应急法律规范体系中还包括单行的部门应急法、部门应急法的实施细则及针对应急法律体系某一独立环节的专门立法等。

(二)完善中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立法的具体措施

第一,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紧急状态制度。除了现有的紧急状态宣布权外,我国宪法还应该进一步明确紧急状态下国家公权力之间以及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特别是明确国务院和军队的应急职责和应急工作程序。

第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应急规定。(1)修订《环境保护法》,使其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创新和完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以及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基本规定;(2)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针对突发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破坏事件采取相应的应急立法,在保障人民身体和财产安全的同时也要及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3)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条例》,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突发环境事件条例》将专门而详细地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危害预防、应急反应和善后处理对策等内容,该条例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框架内一部必要的实施条例;(4)完善各单行环境保护法律,对于某些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制度,目前要尽快弥补立法的不足,如重大爆炸、海水倒灌、山体滑坡、沙漠侵蚀、沙尘暴、外来物种侵袭、转基因生物危害、水土流失等方面的立法缺失。因此,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各单行环境保护法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的规定,使之符合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规定,充实各单行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内容。

第三、协调现有应急法律规范。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从而消除立法矛盾和冲突,克服应急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统一的弊端,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实现应急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统一。[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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