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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影响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我国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规定的结构性缺失,反映了现行法律对我国传统恤刑思想的断裂。有观点认为,对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理违背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二、《修正案(八)》相关规定及评析

(一)《修正案(八)》针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

《修正案(八)》的制定、公布,是应全国人大代表及有关方面建议,应对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弥补我国刑法原有规范疏漏,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而进行的一次重大刑法立法活动,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这次刑法修正幅度较大,除总则问题外,还涉及43个具体犯罪。其中新增犯罪9个,因构成条件变化需要调整罪名的犯罪3个。尤其是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方面,《修正案(八)》从三个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从而弥补了我国刑法在老年人犯罪方面规定阙如的立法空白和缺憾:(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修正案(八)》的上述规定是对我国“矜老”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使我国刑事立法对特殊群体的人权保护更加完善,从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文明和人道主义精神。

(二)《修正案(八)》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

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刑法在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在老年人犯罪问题日趋突出的今天,《修正案(八)》在刑法立法中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体现以人为本和人权保障思想,彰显立法公正和正义,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法律意义。

第一,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有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我国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怀孕妇女、聋哑人和盲人等特殊群体犯罪的从宽制度,而没有涵盖老年人犯罪。由于老年人也具备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几乎所有理由,如刑事责任能力的降低、人道主义的要求、不违背刑罚目的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未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有失公平。因此,《修正案(八)》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弥补了这一立法不足,体现了刑法立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7]

第二,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有利于推动我国刑罚的轻缓化。刑罚的轻缓化是建立现代刑罚制度的客观要求。而在刑罚轻缓化的道路上,死刑的减少乃至废除无疑是重要的一环。《修正案(八)》废除老年犯罪人的死刑适用无疑为我国今后死刑的进一步减少乃至废除做了有益和恰当的尝试,也为理论界关于死刑分阶段逐步废除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实践支持。[8]其必将鼓舞我国立法者在死刑废除道路上克难攻坚、不断前行,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刑罚的轻缓化。

第三,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有利于传承与发扬我国的“矜老”传统。《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我国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规定的结构性缺失,反映了现行法律对我国传统恤刑思想的断裂。弥合和接续这一断裂既是基于传承我国优秀法律文化的考虑,也是应对我国社会老龄化日益严峻、老年人犯罪日趋增多的社会诉求的需要。由此,《修正案(八)》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对于我国“矜老”传统的接续和传承,以及应对社会老龄化现实需求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其对于进一步贯彻刑法文明和人道主义,重塑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的导向意义也是重大而深远的。

(三)《修正案(八)》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规定的争议及评析

《修正案(八)》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规定,在立法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具体体现在:

第一,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是否违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有观点认为,对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理违背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人,在适用刑法上应当一律平等。由此,对老年犯罪人不应从宽处理。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我国的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指刑事司法上的平等,而并非刑法立法上的平等。事实上,立法上要做到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此外,老年人生理机能逐渐衰退,其行动能力、思维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等都有所降低。因此,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会有所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对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理符合其生理和心理的实际状况,是刑罚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具有合理性。

第二,对老年人的年龄界定是否以75周岁为标准。《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的年龄界定是以75周岁为标准的。对此,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公民的平均寿命是72岁,[9]将老年人从宽处理的年龄界定为75岁,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过窄,冲淡了体恤老人的人文意蕴。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从当前我国公民的平均寿命、退休年龄、老年人的心理能力变化、[10]《老年人权益保护法》[11]和《治安管理处罚法》[12]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今世界各国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标准来看,《修正案(八)》规定的老年人界定年龄偏高。

第三,对老年犯罪人免死是否应当规定例外情形。《修正案(八)》在规定对老年犯罪人免死的同时,规定了“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例外情形。对此,有观点认为,在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犯罪能力。对这些人一概免死,会导致老年人犯罪上升。因此,应当对老年人犯罪作一些例外规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对老年人免死,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从世界上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对犯罪的老年人都是一概免死而无例外规定。而从联合国有关文件的倡导来看,也是要求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犯罪人不得判处死刑,并无例外。因此,借鉴上述国际立法经验,应当对老年人犯罪设置为一概免死,而不设置例外规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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