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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概述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矜老”思想已从道德观念深入到历代刑事立法,在历代刑事立法中均实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第六,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与潮流。

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概述

(一)老年人犯罪的涵义

老年人,从字义上理解是指“年老的人”。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界定老年人的含义,理论界对老年人的年龄划分标准也存在争议。[2]然而从世界范围来看,一般以60岁作为老年与中年的分界点。1982年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也将老年年龄的界定为60岁。在我国群众的一般观念中,大都将退休作为人们步入老年的标准,而男性法定退休年龄正是60岁。[3]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亦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故此,笔者倾向于将老年人界定为60周岁以上的人。相应的,老年人犯罪即是指60周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

与其他主体犯罪相比,老年人犯罪表现出以下特点:(1)从犯罪手段上看,老年人犯罪一般以非暴力犯罪为主,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手段;(2)从犯罪对象上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选择没有反抗能力或反抗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或其他老人等弱势群体为侵犯对象;(3)从犯罪危害后果上看,老年人犯罪的危害程度一般小于其他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犯罪。

(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法理分析

对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司法原则。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符合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状况。一般而言,随着年龄的增长,由于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等原因,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呈现出逐渐减弱直至最终丧失的发展趋势。步入老年后,人会出现生理功能衰退,体力、记忆力下降,心理也会发生一定变化,因而对事物和行为性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这些都说明,老年人处于社会生活中的弱者地位,同样需要特别保护。由此,不能再用适用普通人的刑罚去责难老年人,理应对其犯罪进行从宽处理。

第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和预防犯罪。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各方面都呈现逐渐衰弱的趋势,对其适用刑罚已经丧失改造的目的和意义。即使不适用刑罚,老年犯罪人也往往不会再次实施犯罪。不适用刑罚处罚或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仍然可以实现。[4]此外,对老年人适用过于严厉的刑罚,并不能起到吓阻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反而会引起社会反感,使社会公众认为刑法不人道而产生抵触情绪,进而影响刑法的权威。

第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符合刑罚的人道性。刑罚的人道性是人道主义精神在刑罚中的体现,其是指刑罚的设置和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由身心状况所决定,老年人对刑罚的承受能力比较弱,如果对其判处重刑并予以长期关押,可能会造成其健康状况的恶化,这不仅不符合轻刑化的刑罚发展趋势,而且与刑罚的人道性相悖。[5]由此,刑法应当尽可能多地惠及老年犯罪人,对这一弱势群体施以同情和宽恕。这既是刑罚宽容性的要求,又符合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第四,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即对严重刑事犯罪应当依法严惩,对轻微犯罪则应当采取相对宽缓的政策。该政策的核心精神和落脚点在于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鉴于我国长期以来因为“严打”形成的从严、从重的思维定势,在贯彻该刑事政策时应当注重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作为社会中的一类弱势群体,老年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青壮年犯罪人。故此,为了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第五,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有利于传承我国历史上一贯的“矜老”法律思想。

在我国法制历史上,从西周到明清时代,一直都延续着尊老、敬老、爱老的道德观念。“矜老”思想已从道德观念深入到历代刑事立法,在历代刑事立法中均实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如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律》在总结和吸收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老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了详尽、缜密的规定。唐代以后各代法律包括《宋刑统》、《明律》和《清律》,都沿用了《唐律》的相关规定。这是自古以来我国尊老、抚老传统美德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充分表明了历代立法者乃至全社会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和宽容。

第六,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与潮流。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法律都设置了对老年人从宽处理的法律条款。就其具体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刑罚原则上,对老年人犯罪,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墨西哥刑法》第34条、《荷兰刑法》第3章第3条都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2)在刑罚执行的种类、内容和方式上,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如法国《新刑法典》第131‐1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达65岁者,禁止居留自然停止。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如被判刑人是老年人,可以在收容监狱内执行。(3)在刑罚执行上,针对老年罪犯给予特殊照顾。如《巴西刑法典》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宣告缓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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