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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概述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刑法分则中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以单独犯罪为标准而设立的,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况,即谓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是单独犯罪的相对概念。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有必要对共同犯罪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因此共同犯罪仅以共同行为的认识为要件,不必有共同犯罪的认识。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刑法分则中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以单独犯罪为标准而设立的,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况,即谓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是单独犯罪的相对概念。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有必要对共同犯罪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

有关共同犯罪的共同关系应在什么范围内存在,在近代的刑法理论中有过不同的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犯罪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也称“客观说”,此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共同关系只有在一个犯罪事实内才能存在。因此,如果两人分担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各人所引起的犯罪事实属于不同的犯罪事实的,虽出于两人的协力加功,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如甲、乙两人共谋杀丙,并烧毁其住宅,由甲分担杀人行为,而由乙实施放火,因为杀人、放火是两个不同的犯罪事实,而且由甲、乙分别承担,甲、乙应独立成立杀人罪和放火罪。

犯罪共同说还指出,在共同犯罪的各个行为人中,有的对于犯罪事实具有直接重要关系,其行为足以独立完成犯罪,处于主体的地位,有的对于犯罪事实有间接轻微的因果关系,不具有独立性质,是附属于其他犯罪人而得以存在的,是从属犯。因而,广义的共犯有两种情况:具有独立性质的正犯和不具有独立性质的从属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既然教唆犯和帮助犯是附属正犯而成立的,因此,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责任也从属于正犯的责任。即教唆、帮助行为虽已着手,若正犯没有实施犯罪,那么教唆犯、帮助犯也不构成犯罪,这就是共犯从属性说。

犯罪共同说严格限定共犯的成立范围,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保障机能,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但犯罪共同说以数人共同实施一个犯罪事实为犯罪的共同,其范围未免狭窄。

二、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亦称“主观说”,此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恶性的表现,如果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观察,那么不仅数人共犯一个犯罪事实是共同犯罪,凡是数人通过共同行为而实现各自企图的,都为共同犯罪。因此共同犯罪仅以共同行为的认识为要件,不必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共同关系并非数人共犯一罪的关系,而是共同表现恶性的关系。按行为共同说的见解,共同犯罪各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如果均为故意的,各自的故意不必相同,也即只要有共同的行为,便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如甲、乙基于共谋约定共同对丙下手,甲以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行为,乙以伤害的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二人虽然应分别成立杀人罪和伤害罪,但仍应认为甲、乙具有共同犯罪的关系。

既然共同犯罪是恶性的共同表现,而这种恶性的共同表现对结果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就没有必要区分直接重要关系和间接轻微关系,不论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还是实施教唆、帮助行为,都是基于固有的反社会性,并以故意或过失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教唆犯和帮助犯都是独立的犯罪,应该依其行为的自身特征而承担责任,无所谓从属性质。如果教唆犯、帮助犯已着手实施教唆、帮助行为,尽管被教唆或被帮助者没有成立犯罪,教唆、帮助者至少成立未遂犯,此谓共犯独立性说。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不一定在一个犯罪事实范围内发生,各共同犯罪人所加功的犯罪事实,只须同一,不必单一,这是行为共同说在认定共同犯罪时的可取之处,但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不一定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即一方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另一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或者一方出于故意,另一方出于过失,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共同犯罪的范围,似为行为共同说的缺憾。

三、共同意思主体说

共同意思主体说是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基础,此说着重于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心理特色,认为既然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并参与了谋议,即为同心一体,构成共同意思的主体,而应共同负责。因而,二人以上为一定犯罪之谋议,仅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行为,未参与实施的,也均认为共同正犯,此谓共谋共同正犯。但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共同意思主体说是一种团体负责的观念,与以单独犯为前提的立法精神显然不符合,不免有将共同正犯过分扩张解释之嫌疑。[1]

综上所述,有关共同犯罪的范围,大致有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共同意思主体说三种学说,但共同意思主体说没有为一般所公认,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是共同犯罪理论争论的代表。犯罪共同说以行为为中心,认为两人以上共犯一种犯罪为共同关系,使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过于狭小;而行为共同说以行为人为中心,偏重于人的主观恶性,认为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行为以实现各自企图就是共同犯罪,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使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在刑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对共同犯罪的范围实际上兼采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如共同实施犯罪的人中有无责任能力者参与,则无责任能力者是否与有责任能力者成立共同关系,按照所采学说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答案:依犯罪共同说,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之间不成立共同关系,而依行为共同说,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之间可成立共同关系。对此,学者多采犯罪共同说。[2]又如对于数人共犯数罪是否成立共同正犯,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正犯只能实施一个犯罪事实,而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正犯无妨实施多个犯罪事实。学者认为数人以共同之意思分担实施数个犯罪事实,解释上自应采行为共同说认其成立共犯,较为适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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