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建立在犯罪构成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的,它是单独犯罪构成的扩展与补充。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由一方作为和另一方不作为,互相配合,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是由一方作为与另一方不作为构成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二人以上的行为之间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建立在犯罪构成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的,它是单独犯罪构成的扩展与补充。因此对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研究,还必须从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出发。我国1997年《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这一概念可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共同犯罪的客体

共同犯罪的客体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共同指向的客体,各个共同犯罪人尽管可能有着具体分工的不同,行为指向对象的不同,但他们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统一的,如甲、乙合谋抢劫丙,按计划由甲先上去将丙打倒在地,乙则上前将丙洗劫一空。在这个案例中,不能因为甲、乙两人行为针对的对象有所差异从而割裂了他们行为间的内在统一性,因而不能机械地认为甲构成了伤害罪,乙构成了抢夺罪,而应该认为甲、乙为共同犯罪,他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一致的、统一的。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分工如何,参与的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总是围绕着共同的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而我们认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一因一果,而不是多因一果。

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种:作为与不作为。以单独犯罪来讲,在一般情况下,要么是作为犯罪,要么是不作为犯罪。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除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以外,还存在着一方作为、一方不作为的情况。

1.共同作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由共同作为构成的共同犯罪,如甲、乙共谋抢劫丙的财物,甲用刀威胁丙不得反抗,乙趁机对丙搜身掠夺财物,这是共同作为的共同犯罪。

2.共同不作为。

二人以上都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而共同故意以消极的方式不去履行这种义务,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是共同不作为构成的共同犯罪。如甲、乙两人都是护士,共同负责看管病人丙。甲、乙两人密谋杀害丙,相约都不履行看护义务,不给丙服药致丙死亡。这是共同不作为构成的共同犯罪。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而且都是能够履行的。

3.一方作为与另一方不作为。

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由一方作为和另一方不作为,互相配合,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是由一方作为与另一方不作为构成的共同犯罪。如甲是仓库看守,与乙合谋盗窃仓库里的财物,约定在甲值班时由乙入室行窃,甲假装熟睡,放任乙顺利地进行盗窃,甲违反义务的不作为与乙积极的作为相互配合,构成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主体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当然,对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和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来说,其自然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是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唆使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起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一个单位利用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构成共同犯罪。在理解共同犯罪的主体问题时,我们应掌握以下几点: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如果其中只有一人具备刑事责任条件,其他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其中具备刑事责任条件的行为人应以单独犯罪处理。

2.一个具备刑事责任条件的人利用另一个缺乏刑事责任条件的人实施犯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实际上只是把缺乏刑事责任条件的人作为其实施犯罪的工具或中介,这种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不发生共犯关系,因而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邻居的10岁孩子去盗窃他人财物,这里甲是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既有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也有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

4.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如果其中只有一人不具备刑事责任条件,则共同犯罪仍然成立,但不具备责任条件的行为人不是共同犯罪人。

四、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所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共同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着三层含义:一是各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某一犯罪,而是同其他人共同实施这一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三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所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所谓共同故意,不是说事先必定有预谋、有商量。一个眼神、一个手势都可形成主观故意的联络。例如,一位男医生与一位女护士关系不正常,双方都感到男医生的妻子是他们关系的障碍。一日医生妻子来看病,女护士在医生配的药里加了砒霜,递给医生时使了个眼色,医生心领神会,把药交给妻子,妻子被毒死。这也是一个共同故意犯罪。

因为缺乏共同故意,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分别论处。[4]

2.故意犯同过失犯相结合形成同一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二人以上的行为之间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同时在同一场所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观和客观行为都互无联系的,也不为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同时犯。

4.一人利用他人实施犯罪时创造的条件,故意相继实施犯罪。两人在客观上有一定联系,但主观上不具有共同故意,故不是共同犯罪。我们认为这可以称为“先后犯”。

5.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的犯罪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单独实施了另外的犯罪,超越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单独负责,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则不负共同犯罪的责任,这种情况被称为“实行过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