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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概述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在通常情况下,权利胜于事实,即一定权利的存在能够改变事实状态,这是法律赋予权利的效力所致。消灭时效,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后,该权利消灭或者不再受法律保护。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可以使法院能够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权利胜于事实,即一定权利的存在能够改变事实状态,这是法律赋予权利的效力所致。但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事实胜于权利,即一定的事实状态,当其存在了足够长的时间后,可以改变权利状态,这是时间经过的效力所致,同样是法律赋予时间经过的效力所致。为保护已经存在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法律特设时效制度,以稳定现有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了一定的期间后,即可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当某一事实状态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改变权利状态。当事实状态能够改变权利时,这就是民法上时效制度的结果。在法律上设置时效制度的立法理由是:确定某种为人们业已信赖的事实状态,以保护在此事实状态上所建立的各种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法律认可这种持续存在的事实状态,并赋予其合法的、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由于时效的经过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时效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事实;又由于时间的经过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一)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时效制度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该事实状态由法律明文规定。适用时效的事实状态有两类:一是对于他人财产的实际占有;二是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权利。

(二)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

适用时效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地经过一定的时间,如对他人财产的占有满3年、5年、10年甚至20年;权利不行使的状态满1年、2年、3年或者更长。一定的事实状态所以能够改变权利,是因为其存在了足够长的时间,使人们对于这一事实状态产生了信赖,并可能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各种法律关系。一定的事实状态所需经过的时间应该有多长,由法律规定,并且这一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相关的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时效期间的规定或者放弃时效利益。因占有的事实状态所需经过的时间,因占有的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不动产所需占有的时间要比动产的占有时间更长。

(三)能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不同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类: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丧失。当对他人财产占有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后,占有人即可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当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后,权利人将有可能丧失该权利或者丧失对该权利的法律保护。

二、时效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时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根据事实状态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取得权利还是丧失权利的不同,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这是对整个时效制度的最基本的分类。

取得时效,指持续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取得对于占有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由于取得时效以占有他人财产为前提,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

消灭时效,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后,该权利消灭或者不再受法律保护。由于对权利的保护一般通过诉讼表现出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相同。

由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同,各国对此所采取的立法例也不尽相同。有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作为完整的时效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的总论部分,如《日本民法典》;也有将消灭时效规定在民法典的总论部分,而将取得时效作为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取得手段之一,规定在物权篇,如《德国民法典》。

在我国现行法上对取得时效尚无规定,我国现行法上的时效规定仅指诉讼时效。

(二)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根据时效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时效可以分为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普通时效,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时效,在没有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普遍的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2年,即属于普通时效期间的规定。

特殊时效,指由特别法规定或者是民法中特别规定的时效期间,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活动或者商事活动,如《海商法》中有关时效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中的时效规定,《民法通则》第136条关于时效期间为1年的规定即属于特殊时效的规定。特殊时效的期间规定,可以是长于普通时效期间,如《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时效期间是3年;也可能是短于普通时效期间,如《民法通则》第136条中规定的四种适用1年的时效期间。

取得时效中有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中也有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仅有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我国关于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的规定都仅针对诉讼时效。

(三)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在诉讼时效中,根据诉讼时效所规定的期间长短不同,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一般时效指普遍适用的时效期间,通常指规定为2年的时效期间;短期时效指时效期间的规定短于2年的,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四种适用1年时效期间的规定;长期时效通常指法律规定权利保护的最长时间,如20年的时效期间的规定;也有指时效期间的规定长于普通时效2年的时效规定,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受到侵害请求保护的时效期间为3年。

三、时效制度的意义

(一)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现存的社会经济秩序

时效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尊重已经存在了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以及基于这个事实状态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承认这种事实状态的法律效力,能够起到维护和稳定现存的社会秩序和业已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的作用。

(二)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使主要以商品流通为目的而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及时了结权利义务,交易的目的不能及时达到,也不利于对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这实际上是一种不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时效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种不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时了结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时间的经过可能使案件的证据流失,这对于法院的办案极为不利。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可以使法院能够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四、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也是法律上关于时间的规定,其与时效的规定有何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期间届满,该权利消灭。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期间的规定,就是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当事人得知撤销理由而没有在一年的期间内提出撤销的,撤销权消灭。除斥期间的计算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属于不变的期间。

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法律上设计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原有的法律关系,而时效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维护与原有法律关系相对立的现有的法律关系。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就变更了原有法律关系。而根据时效的规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的,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就获得了法律的承认,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

(二)两者的构成条件不同

时效期间的经过必须是伴随着一定的事实状态,该一定的事实状态只能是对他人财产的占有或者有权利(请求权)而不行使权利,而不能是其他,而除斥期间的时间经过不问事实状态如何。

(三)两者的适用情形不同

除斥期间是不可变期间,不管在除斥期间内发生什么事由都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时效的期间规定是可变的,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两者适用的客体和法律后果不同

时效适用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的,实体权本身不一定消灭,在我国是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受领而并不构成不当得利。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的,权利本身消灭。

(五)两者的起算点不同

除斥期间自权利发生时起计算;时效中取得时效的期间自占有的事实状态发生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或能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权利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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