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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要件概述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立法对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有一些具体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使其成为犯罪主体,也才能追究其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体在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它对我们确定犯罪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在犯罪主体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对于单位犯罪主体来说,其刑事责任能力,是通过单位意志表现出来的。不符合犯罪主体法定条件的人,即使实施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也不能成立刑法规定的犯罪。

第一节 犯罪主体要件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犯罪在客观上首先表现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危害行为是由一定的人来完成的,同时我们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也离不开确定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没有犯罪主体,就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没有刑事责任可言。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备要件,需要具备刑法规定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人,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就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不仅是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也是社会关系的承受者。犯罪行为首先表现为一种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即使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即单位,也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形态。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自然人和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立法对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有一些具体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使其成为犯罪主体,也才能追究其犯罪的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从属性上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在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

根据犯罪主体的定义,我们认为犯罪主体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所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类个体。自然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基本特征表现为生命存在。所谓单位,是法律上人格化了的组织。其基本特征在于必须依法成立,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此,一切动物、植物、物品和死亡的人,都不能成为自然人犯罪主体;那些假借单位名义犯罪的人,也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主体具有普遍意义,单位犯罪主体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某罪的主体,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但无论其适用的范围多大,由于刑法采用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规定模式,表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已经从1979年刑法所确认的单纯自然人主体向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并行的方向发展,形成了二元主体的结构形式。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在自然人犯罪主体中,如果自然人利用动物实施其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意图,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仍然是自然人,即利用者本人,动物则是利用者的犯罪工具;假借单位名义犯罪的人,犯罪主体同样也是自然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犯罪是不成立的,不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

(二)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它对我们确定犯罪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在犯罪主体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就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更不能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来说,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受自然人个体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只有当其达到一定年龄、具备正常精神状态时,才能认为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对于单位犯罪主体来说,其刑事责任能力,是通过单位意志表现出来的。因为单位不同于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是法律赋予了其人的资格,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单位的活动也表现了单位本身对某项事物的辨别及意志,体现了作为单位自己的价值判断。单位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的意志,即单位的意志源于个人的意志。也就是说,单位意志在本质上,是单位内个人意志的集合。它虽然源自个人意志、但又高于个人意志,不过一旦个人的意志转化为单位的意志,便成为超越个人意志的独立的集体意志。因此,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也存在着刑事责任能力。

(三)犯罪主体是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主体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密不可分的,具备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并不是理所当然的犯罪主体,只有当这些自然人或者单位实施了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这些主体才能构成犯罪的主体。因此,强调犯罪主体概念需包含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特征,是十分有必要的。否则,就无法与普通正常的自然人、单位相区别,也就难以形成“犯罪主体”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一些独立概念了。

三、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备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研究犯罪主体对于我们正确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任何犯罪都有犯罪主体,而刑法对犯罪主体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不符合犯罪主体法定条件的人,即使实施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也不能成立刑法规定的犯罪。例如,《刑法》第17条规定,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凡是没有达到14周岁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其行为也就不能构成犯罪。又如,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逃税、单位行贿、单位受贿、非法经营等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刑法中未规定为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再如,刑法分则规定了某些自然人犯罪,其主体必须有某种特定身份(诸如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才能构成,行为人如果没有这种身份,则不能构成这类犯罪。而且刑法关于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规定等,也为我们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认定标准。

第二,犯罪主体是我们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之一。刑法中规定的许多犯罪,往往在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方面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就成为我们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关键。例如,我国《刑法》第252条和第253条分别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这两种犯罪无论是在行为特征方面,还是在主观心理方面都是相同的,但前罪的主体,刑法未作特别限制,只要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而后罪的主体除了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邮政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因此,是否具有刑法所规定的“邮政工作人员”这一特别身份,便成为我们区分上述两罪的关键。

第三,犯罪主体的不同影响着量刑的轻重。犯罪主体的不同情况,是我们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它对行为人的刑罚轻重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如,《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要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对不同的主体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其根据在于这些不同主体的具体情况,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而影响到了量刑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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