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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经笔者对河南省信阳市的农业合作社实地走访调查发现,目前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以下几种类型。有些企业老板甚至利用国家政策上的漏洞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国家的项目经费和政策优惠扶持资金。

(一)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1.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我国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最早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国家推进城镇化建设,一些年富力强的农民在农闲时节进城务工,大部分进城农民发现在城里工作挣钱容易,就引导自己村里的其他农民进城务工,这些人成为城镇建设的主力军——农民工,农村里剩下的大部分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在早些时候,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农忙时节还会回到农村种自己的责任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配的土地),到现在大量的农民已经不想在回家种田,于是把自家的田地给别人种。主要原因在于,农民辛苦劳作一年种的东西卖的钱还不如在城里一个月打工的收入。在这样的背景下,村里外出的农民越来越多,村里的一些种田能人看到大部分人都外出打工,土地却闲置在那里,就自己购置一些较为先进的农机具,帮助那些外出打工的农民种植责任田,但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而双方都比较满意这样的做法。后来,由于一人的资金有限,便发展为二三人合伙购置农机具,再发展就成为这些人直接接收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但每年会按亩数给土地拥有者一定的粮食数,这就是最早的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雏形,也就是所谓的种粮大户。这些种粮大户大多是一家几口人一起做,以后也有几家一起做,种粮大户一开始种田地只有十几亩,以后慢慢面积逐年增大,几十亩,几百亩,发展到现在也有几千亩。由于种粮大户种田地面积大,所需要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便会在采购上享受批发价,比农民单个买要便宜很多,一般批发比零售价要低10%,生产成本就会降下来,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也就有竞争力了。而农民单为一亩两亩种粮算来算去总是不划算,不如把自己的责任田地交给种粮大户,每年每亩约定给粮给钱都行,开始的几年每年每亩一般给稻谷400斤,现在每年每亩要给现金550元不等,他也可以安心在城里打工,每年除去开销可收入一万二万元,又不怕家里田地荒废,间接地给农民增加了收入,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事。随着国家城镇化发展加快,这种种粮大户的形式也在农村发展迅猛,而当时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政策出来,加强管理,政策扶持就显得重要起来。

2.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经笔者对河南省信阳市的农业合作社实地走访调查发现,目前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以下几种类型。

(1)种粮大户升级为农民种粮合作社。刚开始自发自愿组织起来的种粮户成立为合作社,大部分是由自家的亲戚共同组成,或者是由平常关系较好的农民伙伴一起。这些人一般都是种田的专业户,种田的技术水平高,他们会帮助外出打工的家庭种田,一方面为这些外出务工的农民解决家里的田地,另一方面外出打工的农民可以安心打工不需要考虑家里的田地,这间接的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这类合作社的困难在于,政府没有相应的合作机构为其服务,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都有问题。而且资金上很难贷款,项目的经费和政策性的扶持难以争取,特别在一些小于一百亩田地的小型合作社,能从银行贷到两万元都很困难。这里有一份正常年份的种植成本:水稻一季的成本,租地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年种两季每亩是500—600元,种一季的是每亩300元;种子80元,肥料200元,犁耙240元,栽秧100元,病虫草防治50元,用水四遍100元,管理3人5天150元,合计790—820元。种小麦一季的成本:种子50元,肥料200元,犁耙收240元,病虫草防治50元,管理3人5天150元,合计700—740元。水稻亩产1 100斤,每斤卖1.2元;小麦亩产400斤,每斤卖1.5元;两项合计1 920元。除去租地500元,种水稻小麦生产成本1 490元。这样算下来,合作社的农民只能赚到人工管理的两项共300元。再扣除一些设备的折旧费,百亩以下是要赔钱的,只有千亩以上才能拿到和外出打工一样的收入。在没有政府的项目经费和政策性补贴的基础上,合作社的农民也只能辛辛苦苦一年种地,却没什么收入。

(2)第二种是科技人员、专家学者下乡帮助农民组建的合作社。这些科技人员、专家学者自己手上有新品种、新项目、新技术,所在单位没有能力把这些新品种、新项目、新技术转化到生产上,他们就利用国家合作社优惠政策,自己联系农民组织合作社,将自己的新品种、新项目、新技术用在田地上,这样一方面可以争取到国家的项目经费和试验补贴,另一方面如果新品种、新项目、新技术能成功孕育农民也可以从中获得额外收入。但是他们主要目的还是想把自己的新品种、新项目、新技术最大化地变成利润,如果成功他们也会从中获得研究成果,对今后职位升迁能有很大帮助和推力。

(3)基层领导干部利用在基层的权力和威信组建的合作社。这些基层领导干部大多是村级,也有乡级的,这些人上下交际能力强,在社会中有很广的人脉,他们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想利用合作社这个牌子,为农民做点什么,他们利用自身和上边的关系,可以联系到产品销售的渠道,也可以容易争取到国家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上的支持。当然获得到的利润他们也占有最大的一部分。

(4)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组建合作社。这种情况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需要从农民手里收购产品,比如:稻谷、小麦、茶叶等;另一种是企业有产品需要卖给农民的,比如:种子、农资产品。这些企业有的多年都在做农产品加工,规模很大,有的则是微企做一些贸易买卖,没有实业,有的也只是租个房子卖些种子农药。这些企业都是在国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后,才开始组建合作社,大部分与农业合作社没关系,只是想多收些农民种植的产品或是多卖些农民的生产资料、种子等。有些企业老板甚至利用国家政策上的漏洞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国家的项目经费和政策优惠扶持资金。当然这部分的合作社还算较少,需要政府在这个方面加强监管。

(5)信阳市的合作总社及联合社。近几年成立合作社的势头很大,数量不断增加,信阳市八县两区已建成的合作社有4 000多家,平均每个县区有合作社350多个。政府目前也没有好的管理办法对这些合作社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且政府不愿直接仿照国外的合作社,毕竟我国的情况与很多国家不同,于是就造成现在的任由基层摸索去做,看谁做的有效可行。在这种情况下各县区相继成立合作总社,外地有成立联合社的,想以合作总社名义对下面的合作社进行管理,但从这几年的发展看出现了很多问题。合作总社及联合社在国家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上并没有提到,也没有要求,下面成立了合作总社及联合社国家没有反对也没有大力支持。一般合作总社的成立多是县级农业局牵头由官方组建,大部分是由退休的官员参加,牌子挂在市农业局,由于这些离职人员没职无权对乡下合作社的活动起不到什么领导作用。最多也就是当地政府把它当作政绩宣传而已。其他地方的合作社有各种不同的管理办法,有好的,但其实都大同小异,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有限。

3.农业合作社对农民收入的正面影响

我国现有农地制度决定的小规模分散土地经营模式,在新技术采用和实施标准化生产食品安全和与现代市场对接方面的冲突不断显现。现有农村土地分配制度和经营制度已经表现出越来越不平衡的状态,农业合作化化蕴涵了巨大的潜在利润。

农民的组织化不仅可以通过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节省交易成本;通过与市场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或不断开拓新的销售渠道而降低市场风险并提高农户在市场谈判中的地位,争取更具竞争性的投入品和产出品价格;而且可以通过组织集体投资增强单个农户难以进行的投资,还因为减少了农户与外部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降低了外部主体获取农户信息或监督产品质量的成本,促进了农户与外部市场的交易。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到目前阶段,农民合作组织确实能够给农户带来一定的收入提高。

首先,从降低成本来看,农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统一购买和供应投入品(农资或技术、农机、信贷等服务)来提高他们在市场中的谈判能力,节省交易成本,从而降低投入品的价格和成本。对于不同类别的农产品来说,如果生产要素投入总量越大,则统一供应投入品的获利空间就越大,农民就越有动力通过农业合作社去获取这样的利润。

其次,从组织化提高收益来看,农业合作社的收益因组织所提供服务的不同呈现不同特点。一方面,农业合作化后即便进行松散化的联合销售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和能力,提高产品售价;另一方面,农业合作社通过与买家签订合约,事先约定产品数量、价格或品质并组织成员销售,或者先收购成员产品再统一销售。相对于外部主体与农户,组织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要小得多,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都小得多。通过组织签订合约不仅有利于规避农户市场风险,而且有利于买方锁定市场、降低交易成本而愿意支付更高价格。

此外,通过组织签约组织生产和销售还有助于保证产品品质,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质量鉴别成本太高而导致双方难以交易。最后,通过农业合作社集体投资,从而引进技术或改善生产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如有机大米。对产品进行包装或精深加工一般都需要较大规模的投资,超过单个农户的承受范围。农业合作化有利于集中分散的资源使这样的获利成为可能,例如农业合作社仅仅出面帮助联系买家,并谈好价格和质量,成员自行销售并进行最终的结算。

据统计,截至2011年3月底,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0.76万户,比上年年底增长7.54%;出资总额5 024.38万元,比上年年底增长10.5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高涨。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总数780.36万名,比上年年底增长9.05%。从业务范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占43.29%,养殖业占29.68%[5]

(二)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目前农业合作社过度依赖政府的扶持和支持

首先,对于国家、地方有关部门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绝大多数合作社负责人都持肯定态度,但与此同时,也表现出对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持政策的过度依赖。即使在工业化发达的国家,也不能依靠政治上的扶持。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越来越不能去管制与国民生活相关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法律的活动。

有相当部分的合作社负责人认为,如果没有政府优惠政策或支持,合作社是不可能成立的。由此可以看出合作社实际运营的艰难,以及合作社对政府优惠、支持政策的依赖。市场地位和政府作用的变化迫使地方合作社必须重新审视如何在市场的框架内给予成员支持,因此,合作社的发展应注重自身的独立和完善;未来的政策扶持和支持,不能一味地局限在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硬性”措施上,应加大技术指导、知识指导、营销指导等支持的力度,使合作社真正做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其次,农业合作社的良性发展应脱离对政府官员的依赖。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中,村干部身份占了一定比例,尤其理事长中,有很大部分是村干部身份,其中,绝大多数是村书记或主任。在农民普遍缺乏对合作社了解的情况下,村干部领办合作社的示范作用不可否认,但是这也造成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与党和政府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混淆不清,影响了农民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而且,会带来村干部利用合作社这种新兴的经济组织进行寻租,利用职务之便和各种社会资源,为自己所在的合作社争取国家扶持政策,或者利用在村中的职务,以合作社这种形式发展自己的产业,自己成为大股东,普通农户只是摆设或形式。

在这样的情况下,普通农户本应从农业合作社中得到的实惠会大打折扣,实实在在地影响到农民的收入提高。

2.农业合作社的参加和退出无法保证农民自愿的原则

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具流动性低的特点。个人所有的土地不能移动,户籍的移动也存在限制,其他的诸如社会关系等都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也即,个人难以从一个合作组织转到另一个合作组织,从而对自由退出构成了实际上的限制。这就要求对于农民加入合作社要采取自愿的原则。事实上,在台湾地区,尽管农民都有参加农会的选择自由,但所加入的农会实际上存在地域限制,基本上是以乡为单位的。

一个自愿为基础的合作社的产量至少同农户个别生产的总和一样大;即便是最坏的境况,合作社解体了,农户的生产也同样保持合作社建立之前的水平。然而,当加入合作社是强制时,从退出的可能性看,合作社的性质就变成了一次性博弈,此时,人们无法用退出保护自己或以此防止其他成员可能的偷懒动机,这样一来合作社的内在监督机制便是无效的。由此可以看到,以自愿为基础是合作社建立的基础,更是合作社实现利润增值、提高农户收入的基础。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设计上,农户入社行为并不全基于其对合作社的需求意愿,更多地受到其他因素(如外部环境)的影响:一方面,出于尽快发展合作社、吸引更多农户参加的考虑,政府官员可能会采取某种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迫使农户入社;另一方面,会出现资本“集中化”和负责人“干部化”等的现象。超过三分之一的合作社中,农户不出资就可以加入合作社,这种低门槛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农户参加合作社,但形成的结果是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经营根本不关心、缺乏参与民主管理的动力。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中,村干部身份占了一定比例,这就导致合作社内部监督机制的缺失。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构或者不完善或者形同虚设,缺乏对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的内部监督。

与此同时,并非所有的农户都适宜加入合作社。热心组织和加入合作社的往往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农户。合作社作为“集体行动”的组织,难以排除农户的搭便车行为,合作社的经济活动中需要多个人做决策的事比比皆是,而社员个人行为与行动后果之间缺乏较强的联系,这就为搭便车提供了可能。

搭便车的产生原因还在于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与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的提取上。一方面由于按股分红受到限制,社员不像股东那样关心合作社的利润,而且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权重很难确定;另一方面,制度本身包含了产权模糊的因素,“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部分的产权难以界定,这就给搭便车提供了机会。

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的连锁反应,最终会影响农业合作社的收益,影响参与合作社的农民的增收。

3.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辐射带动能力较弱

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效果看,很多处于无利润或亏损的状况,这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和水平有很大的关系。虽然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绝大部分已开展了产品销售活动,但这些销售活动,大多是帮助成员联系农产品中间商、加工厂等,基本上属于围绕成员的农产品进行的转卖活动,很少进行产品的加工、附加值的提升等工作。因此,目前大多数合作社所采用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其能获得收益的方面非常少,难以形成利润和积累;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面向市场开展营销活动的能力和水平较低。

4.合作社的资金短缺

在市场竞争下,合作社为了在竞争中取得胜利,需要逐步扩大经营规模、采用最新的技术,所需资金也越来越多。合作社股份资金主要通过社员的入股金产生,社员人数一般来讲不是随意增加的,因此通过股份集资就受到限制。目前,几乎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这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融资困难是任何组织发展壮大的最终制约因素,也必将成为农业合作社为农民增收的障碍之一。因此,如何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也就成为农业合作社突破发展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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