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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金融机构体系(一)古代的金融机构体系我国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产生很早,但大多数属于私人高利贷性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古代的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产生很早,但大多数属于私人高利贷性质。最早有记载的民间信用机构是南北朝时期(524年前后)在庙宇开办经营抵押业务的当铺。隋唐时代典当业普遍兴起,大多脱离了寺庙的依托而单独开设。

唐朝初期,国内国外贸易发达,产生了经营货物存放、批发,兼营银钱保管、汇兑的商业组织——柜坊。唐代还出现了“巨钱”,这是一种异地汇兑业务。北宋时发行了名为“交子”的纸币,为适应纸币流通的需要,陆续开设了专门经营银钱纸币交易的“钱铺”和“质库”。元代的典当业称为“解典库”或“解库”,它们除经营抵押放款外,还办理普遍的信用放款。

明朝中叶以后,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旧有的典当业有了新发展,同时还出现了从事钱币兑换业的“钱庄”。到了清初,一些资力雄厚的钱庄开始经营存款业务,以后又发行庄票,这种庄票被视同现金在市场上流通,可以兑现。晚清的几十年间,为“钱庄”最盛时期,其经营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如票据贴现、短期拆借、存款、放款、买卖金银及兑换、代收票据和发行汇票等。清代产生的主要信用机构是“票号”。最初“票号”专营汇兑,并只为商人办理不同地区之间的汇款,后来也为政府和官吏办理公款的汇兑,并兼营存放款业务,最有名的当属“山西票号”。此外,清朝还有一种由清政府官方设立的金融机构——“官银钱号”,早期设立的官银钱号主要经营兑换银钱,调节钱价和熔铸银锭等业务,后来也从事普通信用业务。辛亥革命后,各省“官银钱号”除倒闭、撤销者外,多数改为省地方银行。“银号”“钱庄”“票号”是具有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在旧中国金融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二)19世纪中后期的近代银行体系

我国资本主义性质银行的产生,是随着外国资本的入侵、我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国出现的第一个银行,是1845年由英国人开办的丽如银行。从19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先后有英、法、德、日、美、俄、意等国在我国开设了42家银行,拥有200多个分支机构,形成了一个外国银行的势力范围。

外国资本的入侵,一方面促使我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迅速瓦解,另一方面也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在中国民族资本经济初步形成的基础上,1897年5月27日上海诞生了我国第一家民族资本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史上金融业的开端。1905年,清政府设立了官商合办的户部银行,后改称大清银行,这是我国最早的国家银行。1908年设立了交通银行。大清银行和交通银行在清末最后几年里起着中央银行的作用。民国年间,“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正式作为中央银行开始运作。与此同时,具有封建买办性质的民间商业银行也开始兴起。属于中国民族资本经营而规模较大的有“南四行”,即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兴业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和浙江实业银行;“北四行”有盐业银行、金城银行、中南银行和大陆银行;“小四行”有中国实业银行、中国国华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和四明银行。

(三)国民党时期的金融机构体系

1927年以后,国民党政府为了控制中国的金融业,于1928年成立“中央银行”,赋予其经理国库、发行兑换券、铸造银元和经理国债等特权,在国民党统治区银行体系中起中央银行作用。以后又通过渗入官股控制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由中国银行垄断国际汇兑业务,交通银行垄断实业投资。1935年将“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通过农贷和其他农村金融业务为地主和官僚资本服务。邮政储金汇业局于1930年成立,办理储金汇兑业务。1935年设立中央信托局,垄断外贸各项进出口物资和收购业务。1946年成立中央合作金库,垄断了合作金融事业。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由四大家族控制的,以“四行、两局、一库”为核心的旧中国官僚买办金融机构体系,此外,在各省市还有民族资本银行。中国民族资本银行与民族工商业一样,处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双重压力之下,规模小,发展缓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一)1948—1979年“大一统”的人民银行体系

1948年12月1日,在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标志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照搬苏联模式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金融机构也按照当时苏联银行模式进行了改造,撤销、合并了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俗称“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其基本特征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一家办理各项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功能于一身,其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利润分配上实行统收统支。

(二)1979—1994年以专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体系

1979年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列出来,作为外汇专业银行,负责管理外汇资金并经营对外金融业务;同年,恢复了农业银行,负责管理和经营农业资金;1980年试行基建投资“拨改贷”后,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设出来,最初专门负责管理基本建设资金,1983年开始经营一般银行业务。这些金融机构各有明确的分工,打破了人民银行一家包揽的格局。但由于人民银行仍然集货币发行和信贷于一身,不能有效地对专业银行和金融全局进行领导、调控与管理。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权威性的真正的中央银行。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1月,单独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6年以后,增设了全国性综合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以及区域性银行如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还批准成立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光大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金融租赁公司等。与此同时,银行业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允许部分合格的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开业,使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从封闭走向开放。

通过这些改革,我国在1994年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三)1994年至今,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多元金融机构体系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作用,1994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下的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主要措施有:分离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成立三大政策性银行;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层次商业银行体系。1995年内地组建第一家民营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同年在清理、整顿和规范已有的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在各大中城市开始组建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深化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这一新的金融机构体系目前仍处在完善过程之中。

三、中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金融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金融机构体系结构日臻完善,已经形成了由“一行三会”为主导、大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辅翼的层次丰富、种类较为齐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的金融机构体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金融调控与监管机构

金融调控与监管机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活动进行监督、约束和管制的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其基本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制定和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活动运行规则和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并对有关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以维护金融业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运行。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处在全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实行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四级管理体制。下设央行上海总部1个,大区分行9个(上海、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两个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在地(市)级设中心支行,县(市)级设支行。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成立,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给银监会。银监会隶属于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银监会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家银监局,在地(市)设立银监分局、在县(市)设立监管办事处。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监会隶属于国务院,是我国证券业的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证监会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并在上海、深圳设有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设立于1998年11月18日,隶属于国务院,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保监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监会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5个保监局。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

1.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2年年底,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 00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3.8亿元,其资本金由财政部核拨,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专项资金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也可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人民银行不提供资金。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全系统共有31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 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中国大陆地区。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注册资本为200亿元,目前已形成了以人民银行再贷款为依托,市场发债融资为主体,各类存款以及同业拆借、票据交易等为补充,以市场化为主的多元化融资格局,其中金融债券已经成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信贷业务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通过信贷杠杆履行支农职能,承担了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信贷业务,信贷支持范围已由传统的粮棉油领域延伸到粮棉油之外的农、林、牧、渔等“大农业”领域,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总部设在北京,是在原有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其大部分业务是从中国建设银行分离出来的。作为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产业银行,其主要任务定位于: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和薄弱环节,致力于以融资推动市场建设和规划先行,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向城镇化、中小企业、“三农”、教育、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瓶颈领域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业务。

2008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改革方案出台,明确其从政策性金融机构转型为商业银行。2008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3 000亿元。截至2012年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在全国设有38家分行和开罗、莫斯科两家代表处,控股国开金融、国开证券、国银金融租赁、中非发展基金4家公司及13家村镇银行。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专门从事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并实施公司化经营而设立的专业金融机构。我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成立,是专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自2007年起,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作,不再局限于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同样也接收、处置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三)商业性金融机构

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指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1.商业银行体系

中国的商业银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的一直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它们的前身就是政策性银行组建前的国家四大专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主体地位是在其作为专业银行时期就奠定了的。目前,无论在人员、机构网点数量上,还是在资产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处于中国整个金融领域绝对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世界上大银行的排序中也处于较前列的位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已经先后上市。

(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986年后,我国在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之外,先后建立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于1998年清理)、中国民生银行等。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是中国第一家民营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是中国银行业中第一家股票上市公司。此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加快城市住宅商品化步伐,1987年我国还试点成立了两家股份制住房专业银行,即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这些商业银行在筹建之初,绝大多数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集团或公司、集团或合作组织等出资创建的,后来则先后实行了股份制改造。就上述商业银行的活动地域看,初建时就明确有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分,不过,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其中一些区域性银行的经营地界已越出原来的指定范围,向其他城市或地域扩展。截至2012年年末,我国共有12家持全国经营牌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原烟台住房储蓄银行)。由于没有历史包袱及很少有政策性任务,采取股份制形式的现代企业组织架构,按照商业银行的运营原则灵活经营,这些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自诞生之日起就迅速成为中国银行业中最具活力的部分。

(3)城市商业银行。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同年2月,全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深圳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与一般的股份制银行不同,城市商业银行大多是由此前的2 290多家城市信用社、城市内农村信用社及金融服务社合并而来的(前身叫“城市合作银行”),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不过,随着金融发展,其中一些区域性银行的经营地界也已越出原来的指定范围,向其他城市或地域扩展,其中的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已经在A股上市。

(4)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是指与人民生活有紧密联系的邮政机构,在办理各类邮件投递和汇兑等业务的同时,办理以个人为主要对象的储蓄存款业务。2006年6月2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得批准,2007年3月正式成立,成为中国第五大银行。

(5)农村商业银行。自2001年年底起,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其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6)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规模方面,村镇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银行”。

阅读材料6-2

首批民营银行将试点10家民企“两两结对”

首批民营银行试点将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四地展开。具体包括:总部位于天津的天津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北集团”)和天津商汇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商汇投资”),总部位于上海的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均瑶集团”)和复星集团,总部在浙江杭州的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筹)和万向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万向控股”),总部位于浙江温州的正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正泰集团”)和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峰集团”),以及总部位于广东深圳的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和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百业源”)。

资料来源:张飒,王道军.东方早报,2014年3月12日

2.证券业体系

(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内地目前有2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2)证券公司。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金融投资机构或工具,其机制特点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理财、规模经济。

(4)QFII与RQFII。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指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境外机构投资人可将批准额度内的外汇结汇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对RQFII放开股市投资,是从侧面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

(5)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评级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保险业体系

保险公司是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金融组织,它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单位和个人,它具有分散风险、消减损失的功能。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是大数原则和概率论所确定的原则。保险公司的保户越多,承保范围越大,风险就越分散,也就能够在扩大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保险社会效益的同时,聚集更多的保险基金,为经济补偿建立雄厚的基础,保证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稳定。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市场主体也在不断增加。其中,有大型国有保险龙头企业,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全国性经营的股份制保险企业,如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也有规模较小的股份制保险企业,如新华人寿、华泰财产和大众保险等。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新格局。目前我国有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四家A股上市保险公司。截至2011年年末,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26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58家(外资产险公司21家,外资寿险公司32家,外资再保险公司5家)。

4.其他商业金融机构

(l)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以资金及其他财产为信托标的,根据委托者的意愿,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及运用信托资财的金融机构。就其信托业务而言,主要包括两大类:货币信托,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养老金信托、投资信托、养老金投资基金信托等;非货币信托,包括有价证券信托、债权信托、动产与不动产信托、事业信托、私人事务信托等。信托公司的投资对象一般是国家及地方政府公债、不动产抵押贷款、公司债及股票等。

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后开始创办起来的。197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现已发展成为金融、投资、贸易、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性经济实体的金融机构。在设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后,又陆续设立了一批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等,以及为数众多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为信托投资业务、代理业务、租赁业务、咨询业务等。

(2)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金融业与工商企业相互结合的产物,是以经营消费信贷及工商企业信贷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在贷款上的区别是,商业银行是小额、分散借入,大额贷出;财务公司则是大额借入,小额贷出。由于财务公司同商业银行相比,实际的管制较松,因而它的业务范围仍在继续扩大,同商业银行的区别逐渐缩小。中国的财务公司具有独特之处,其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如华能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财务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公司等。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监督与稽核,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它们在支持与促进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特定的作用。目前,财务公司的业务包括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而从规范要求的角度看,财务公司的特点所在就是为集团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都应限定在集团内部,而不能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到社会上去寻找生存空间。

(3)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亦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主要办理融资性租赁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我国的金融租赁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1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建了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创建时,大都是由银行、其他机构以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合资设立的。根据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及管理的原则,对租赁公司也要求独立经营,与其所属银行等金融机构脱钩。2000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根本上确立了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地位。中国租赁机构的业务经营方式以经营方式为标准,分为自营租赁、合办租赁和代理租赁;以租赁业务的具体方法为标准,则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售后回租。

(4)典当行。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典当行是具有浓厚商业色彩的金融经营机构,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为古老的非银行性质的金融行业。典当行在改革开放后,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恢复经营、壮大成长并取得了长足发展。从民品、产权到股权,可以说只要在典当行资金可操作范围内,所有业务基本都可以囊括,并且不受地域限制。以宝瑞通典当行为例,其业务涵盖房产融资、汽车典当融资和民品融资三大类,以自有资金放贷快速便捷,业务范围辐射京津地区。因此,典当行作为一种辅助性融资手段,以其抵押物多样、放款速度快、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受到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者的青睐,成为非金融机构中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力军。

(5)信用服务机构。如征信公司、信用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咨询机构等。

(6)在华外资金融机构。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中国开始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独资、中外合资)。目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如下两类:一类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一般只可设在北京和经济特区,如有必要,经批准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后,也可申请在其他指定城市设立派出机构。其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而不得从事任何直接盈利的业务活动。另一类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一般主要设在经济特区等经国务院确定的城市。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是:逐步建立以外资银行分行为主,以独资、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为辅,并有少量保险机构和投资银行的多样化结构体系。

(四)合作性金融机构

合作性金融机构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获取低成本融资和其他便利服务,按照合作制原则,以自愿入股、个人财产联合为基础,以入股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出资者民主管理、联合劳动为经营特色的一种信用组织形式。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员自愿集资结合而成的互助合作性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其特点集中体现在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三个方面,其主要业务活动是经营农村个人储蓄,以及农户、个体经济户的存款、贷款和结算等。在上述活动中,贯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原则是基本要求。农村信用社是根据经济发展要求,按照方便群体、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在县以下农村按区域,一般主要是按乡设立的。此外,一般的县建有县联社,以对本县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为活动宗旨。信用社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信用合作社的职能一般为信用中介、补充功能和服务功能。目前,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正在向农村股份制和合作制商业银行稳步推进。

阅读材料6-3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金融的新生态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性影响。20年后,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可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因为有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成本非常低,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这个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思考:互联网金融会对我国金融体系产生怎样的影响?

资料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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