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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体系概述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各国金融机构因其组织结构、职能分工的不同而形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一般认为,这一功能由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配合实现。一是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二是商业银行;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四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监测管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9.1 金融机构体系概述

9.1.1 金融机构体系的概念

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各国金融机构因其组织结构、职能分工的不同而形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现代市场经济的货币运动、信用关系和金融市场活动都离不开各种专门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相互联系,构成具有整体功能的金融机构体系。

现代金融机构体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率水平合理化

由于市场竞争的充分展开,金融机构迅速增加,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日趋合理化,高利贷信用逐渐被淘汰。利率总体水平降至社会平均水平之下,从而成为职能资本家筹措资金的主要来源。

2.信用业务多样化

现代金融机构为社会经济组织提供全方位的信用服务,信用业务日趋多样化。除经营存贷款业务外,还开办保险、信托、租赁、汇兑、信用证、有价证券投资等多种信用业务。

3.具备信用创造能力

信用创造是指现代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创造货币,并用以扩大贷款和投资的能力,这一功能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货币流通量的稳定。现代社会中,银行垄断了货币发行权,并通过银行存贷业务扩大货币流通量。因而,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具有信用创造功能。一般认为,这一功能由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配合实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不具备这种功能。

9.1.2 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当今,世界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一般由两个层次、四个环节构成。两个层次分别是金融管理、监督机构和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四个环节是指四种不同的金融机构。一是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二是商业银行;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四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银行组织,是货币信用制度和国家职能相结合的产物。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监测管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其职责是进行金融管理,向政府及各种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而并不直接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理具体的信贷、货币业务。中央银行是现代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

2.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一般是指国家授权的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约束、管制,使其稳定运行的监督管理行为。而金融监管机构是专门依法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的机构。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直接面向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办理诸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信用、货币业务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

4.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的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样,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从事各类信用业务,但在经营目标、资金来源及运用上,政策性银行有不同于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点。

5.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办理具体金融业务的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消费信用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

9.1.3 金融机构体系的功能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

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9.1.4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业经营,相互协作的格局。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于1983年9月剥离工商信贷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我国的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就中国人民银行的设立、职能等以立法形式作出了界定。1997年以前,中央银行按照中央、省(市)、地(市)、县(市)四级分别设置总分行,省市及以下的分支行管理实行条块结合。1997年下半年,中央银行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设置大区分行,实行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四级管理体制。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精神,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设立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人民银行更加独立地行使宏观金融调控职能,更加专注于货币政策制定与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长期稳定。同时,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管体系,全方位地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金融业务国际化、综合化、全能化的趋势下,能够实施更加有效的监管。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0月,其基本职能是: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统一监管证券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中国保监会设有31个派出机构。

4.商业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有全国性国有独资(现都改制成股份制)、股份制与地区性商业银行三大类,此外,还有众多的外资银行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众多的商业银行中,工、中、建、农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主体,它们吸收的存款和发放的贷款,占全国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总额的很大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就商业银行的性质、职能等通过立法形式作了界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与信托、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必须实行分业经营,不能交叉。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是以城市工商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国有商业银行,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办理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银行,1979年3月恢复;中国银行,是我国的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它的前身是清朝政府的银行,1949年由人民政府接管;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投资信贷业务的国家银行,1954年10月1日成立。但目前四大国有银行的分工和界限已不是那么明显,各行都交叉发展业务,相互竞争。且工行、建行、中行、农行都已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有独资银行。

此外,中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包括:中国交通银行,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的股份制的全国性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经营人民币和外币金融业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直属的一家综合性银行,1987年4月在北京成立,以批发业务为主,兼营部分零售业务,以外汇业务为主,兼营部分人民币业务;深圳发展银行,以深圳区内六家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组建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12月28日成立,是我国第一家上市银行和我国首家拥有个人股份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是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全资附属的全国性商业银行,1992年8月18日成立;招商银行,是由中国香港招商局集团投资经办的综合性商业银行,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4月8日在深圳蛇口成立。

此外,还有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恒丰银行以及各个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烟台银行、济南市商业银行等。

5.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指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标的金融机构。它主要承担社会效益很好而经济效益却不大,难以承受正常贷款利息的项目贷款和一些贷款资金需求量大、期限长、商业银行不愿承担的贷款。我国于1994年先后组建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17日。其主要任务是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办理政策性贷款和贴息业务,满足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调节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市场经济的运行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机制,提高效益。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除了国家核拨的预算性建设基金外,主要通过向金融机构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解决。其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包括: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直接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促使高新技术转产力的重大项目;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7月1日成立。其资金来通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来解决,同时也可以从国际金融筹集资金。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办理与机电产品和成套关的出口信贷业务(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办理与机电成套设备有关的政府贷款、混合信贷、出口信贷的转贷、行间及银团贷款业务;办理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国际保理等业务;经国家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18日。其资产包括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业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农资金,同时也可以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资金投向主要有:一是办理粮、油、棉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二是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6.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商业银行之外设立,经办专门金融业务和服务的信用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它是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1)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依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商业保险是按自愿原则,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实现损失补偿或人身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按保险范围可划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大类。1988年以前,我国的保险业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1988年开始,我国保险市场经营主体逐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陆续设立了多家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几经演变,现改组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三家全国性保险公司,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外资保险公司也逐步在中国市场登陆。

(2)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是指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就是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突出特点是以受托人的身份开展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领域主要有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财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投资等。我国的信托投资机构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直属地方政府的综合性信托投资公司;另一类是各经济主体设立的专门信托投资公司。其中,规模比较大的有中国国投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此外地方政府也会经办信托投资公司。

(3)证券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金融企业。它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估机构等,它们在证券市场上扮演不同角色,从事不同的业务,起的作用也不同,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证券交易所一般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机构。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咨询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核定的其他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式基金,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投资。

(4)信用合作组织。

信用合作金融组织是为了解决小规模的商品生产者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为其提供融资服务,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信用机构。基本特点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并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我国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5)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指为企业集团及其内部各成员单位办理相互之间资金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的财务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独立核算、按章纳税的企业法人,其资本金一般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而成。财务公司在行政上隶属于企业集团,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6)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设备及工厂和资本货物的租赁、转租赁;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标的物的购买业务;出租物残值的销售处理业务;与融资租赁有关的经济、技术咨询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与租赁项目有关的人民币担保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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