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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1.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中心环节,处于特殊的地位。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机构数量多、业务量大、经营范围广,因而具有其他任何金融机构不能代替的重要地位。但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储蓄银行的业务不断扩大。此外投资银行也可从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融资渠道获取借款,但这并不构成其主要的资金来源。

一、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1.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中心环节,处于特殊的地位。中央银行不同于其他银行,它是货币的发行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具有对全国金融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特殊功能。

2.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商业银行又称存款货币银行、普通银行,是以自营存款、放款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实现国民经济绝大部分货币周转,同时起着创造派生存款的作用。由于这类银行最初主要吸收活期存款,发放短期的商业性贷款,故称商业银行。但是,目前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业务呈多样化趋势,除原有业务外,还开展中长期信贷、租赁、信托、保险、咨询等许多服务性业务。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机构数量多、业务量大、经营范围广,因而具有其他任何金融机构不能代替的重要地位。

3.专业银行(specialized bank)

专业银行是指有特定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专业银行的出现是社会分工发展在金融领域的体现。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银行必须具有某一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服务技能,从而推动了各式各样专业银行的产生。专业银行按服务对象设立的有农业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储蓄银行等,按贷款用途设立的有投资银行、抵押银行和贴现银行等。西方国家的专业银行种类非常多,名称也各异,其中主要的专业银行有:

(1)储蓄银行(saving bank)。储蓄银行是指专门办理居民储蓄,并以储蓄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专业银行。储蓄银行的名称很多,如互助储蓄银行、储蓄放款协会、国民储蓄银行、信托储蓄银行、信贷协会等。

储蓄存款的金额虽比较零星分散,但存款期限比较长,流动性较小。由于储蓄存款余额较为稳定,因此主要用于长期信贷和长期投资,如发放抵押贷款,投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及股票等。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储蓄银行须投资于政府债券的比例。在过去,储蓄银行的业务活动受到诸多限制,如不能经营支票存款、不能经营一般工商贷款。但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储蓄银行的业务不断扩大。如1982年美国的加恩·圣吉曼法案就扩充了储蓄贷款协会(S&L)可投资的资产类型。

(2)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专门经营长期投资业务的银行。投资银行虽称为“银行”,但并不能办理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也不同于信托公司或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的称法流行于美国和一些欧洲大陆国家。此外它还有许多名称,如英国称为商人银行、法国称为实业银行、日本称为证券公司。

投资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自己的股票和债券。投资银行不得吸收存款,在一些国家虽准许投资银行吸收存款,但也主要是吸收定期存款。此外投资银行也可从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融资渠道获取借款,但这并不构成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投资银行主要是作为证券发行公司和证券投资者的中介,其具体的业务主要有: ①承销证券的发行; ②经纪业务即以经纪人身份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 ③自营业务,即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 ④收费的银行业务(fee banking),即从事并购顾问、证券经济研究和其他形式的金融咨询活动。此外,有些投资银行也兼营中长期贷款、黄金、外汇买卖及租赁业务等。

(3)抵押银行(mortgage bank)。抵押银行是“不动产抵押银行”的简称,是指专门从事以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为抵押办理长期贷款业务的银行。不动产银行有不同的名称,如法国的房地产信贷银行、美国的联邦住房放贷银行、德国的私人抵押银行和公营抵押银行。抵押银行有公营、私营和公私合营三种形式。抵押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不动产抵押证券募集。其长期贷款业务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土地为抵押品的长期贷款,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土地所有者或农场主; 另一类是以城市不动产为抵押品的贷款,贷款的对象主要是房屋所有者或经营建筑的资本家。由于不动产抵押品常因处理时不易出售,易造成资金占压,因而专门的抵押银行不多。因此,商业银行也大量涉足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而不少抵押银行也开始经营一般信贷业务。这种混业经营呈加强趋势。

(4)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是指专门经营农业信贷的专业银行。由于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 农户分散,对资金需求数额小,期限长,利息负担能力有限; 抵押品集中管理困难,大多数贷款者只凭个人信誉,故农业信贷风险大、期限长、收益低。一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经营农业信贷。为此,西方许多国家专门设立以支持和促进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的农业银行,以满足政策性融资需要。农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吸收存款、发行各种股票和债券。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范围很广,几乎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一切资金需要。由于农业贷款风险大、期限长、收益低,大多数西方国家对农业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或税收优待。农业银行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德国的农业抵押银行、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等。

(5)进出口银行。进出口银行是专门经营对外贸易信用的专门银行,一般为政府的金融机构,如日本的输出入银行、美国的进出口银行等。有些国家的进出口银行属半官方性质,如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由于进出口银行在经营原则、贷款利率等方面都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因而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性银行。

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提供各种出口信贷。出口信贷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卖方信贷,即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信贷; 另一种是买方信贷,即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给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贷款,以购买本国设备。一个国家国际贸易的发展,常常是与进出口银行的支持分不开的。

(6)开发银行(development bank)。开发银行是专门为经济开发提供投资性贷款的专业银行。开发银行是一种重要的专业银行,可分为国际性、区域性和本国性3种。国际性开发银行由若干国家共同设立,其中最著名的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世界银行。区域性开发银行主要由所在地区的成员国共同出资设立,如泛美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本国性开发银行由国家在国内设立,为国内经济的开发和发展服务,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在国内发行的债券。

4.非银行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专门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它是一种最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按险种可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灾害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老年和伤残保险公司、信贷保险公司等,其中最为普遍的是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灾害保险公司; 按组织形式分,保险公司还可以分为国营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个人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自保保险公司以及公私合营保险公司等。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保费收入,由于保费收入经常远远超过保费支付,因而形成大量稳定的货币资金。这部分稳定的货币资金是西方国家金融市场长期资本的重要来源。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运用于长期投资,如投资债券、股票,以及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等。

(2)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互助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于西方国家。信用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 为社员提供低息信贷,帮助经济力量弱的人解决资金困难。其经营原则是: 社员入社、退社自愿; 社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股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行民主管理,每个社员具有平等权利,并只有一个投票权。信用合作社主要有农民信用合作社、城市手工业者信用社、住宅信用合作社、储蓄信用合作社等。此外,还有许多兼营各种金融业务的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是社员缴纳的股金、吸收的存款及向外借款。信用合作社主要向社员提供小额短期性生产贷款和消费贷款,但近年来也开始提供家庭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一些为解决生产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贷款。

(3)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以受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西方国家,专门经营信托业的公司并不多,信托业大部分由大商业银行设立信托部(公司)来经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公司的经营业务也在不断扩展,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一切不与本国信托法相抵触而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在信托业中,侧重中长期资金融通的则称为投资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本,用来投资其他公司的股票和债券,然后再以所持有的证券作担保增发新的投资信托证券。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以其他公司的股票、债券为投资对象,通过股利、债息和证券买卖价差来获取收益; 另一种是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这种直接投资又可分为信托投资和委托投资。信托投资是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自己筹集的资金直接对企业进行投资; 委托投资是以受托人身份向委托人指定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养老或退休基金会。养老或退休基金会是一种向参加养老计划者以年金形式提供退休收入的金融机构,其资金来源为雇主或雇员缴纳的退休基金及投资收益。养老或退休年金是一种长期的每年逐月支付的养老金。养老或退休基金的投资主要有: ①投资于有价证券,如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②进行委托投资; ③对交通、能源等方面的专项投资。

(5)共同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金融投资机构或工具。共同投资基金运作方式是通过发行基金证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专业性投资机构投资于多种有价证券,投资者按投资的比例分享其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其优势是: 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专家理财、规模经济。共同投资基金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使其在西方国家发展十分迅速。

共同投资基金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美国称为“共同基金”、“互动基金”、“互惠基金”或“投资公司”,英国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等。共同投资基金有许多种类型,按共同投资基金是否可赎回划分,可分为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 按组织形态不同划分,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按风险与投资不同划分,可分为积极成长型基金、成长型基金、成长及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收入型基金; 按投资对象不同划分,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指数基金、期货基金等。

除以上所述外,在西方金融机构体系中,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还包括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以支持小企业和消费者贷款为主的金融机构,但其范围不断扩大,几乎与投资银行无异。租赁公司是通过融物形式起到融资作用的金融机构。

图4-1,为西方国家金融体系构成。

图4-1 西方国家金融体系

二、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1.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

在完成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照搬前苏联模式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金融领域也按照前苏联的银行模式,建立起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并将多种金融机构合并到这一体系中。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系,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前,其主要特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的一家银行,它的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逐级设置于全国各地,它既是金融行政管理机关,承担金融宏观调控任务,又是具体经营银行业务的经济实体; 二是实行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体制,信贷资金集中管理,统收统支,各级分行吸收存款全部上交总行,各级分行在总行核批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

“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必然产物。其优点在于便于政策的贯彻,有利于宏观金融控制; 缺点是金融体系缺乏活力,无法发挥各级分行的积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对高度集中的“大一统”金融体系进行了不断改革。改革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3年)是建立多元化的金融体系。首先是恢复和设立各专业银行。1973年3月4日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专营农村金融业务; 1979年2月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专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 同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分设出来; 1984年,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中国工商银行,专营全部工商信贷业务和城镇储蓄业务。其次,增设其他金融机构。1979年10月,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981年12月,成立中国投资银行;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 1983年之后,在各省市相继成立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此外,还恢复农村信用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建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再次,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摆脱具体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大改革。至此,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金融体系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

第二阶段的金融机构体系改革从1994年开始,其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以中央银行为领导,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此次金融机构改革的原则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2.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

构成我国金融体系的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机构,它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即“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职能为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我国的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中国银监会是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保险除外)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业的监管机构,负责证券业和期货业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机构,负责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三会均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编制机构。

第二类是经营性的金融机构,它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出资发起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不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3家,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性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是四大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另外还有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各中心城市设立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外资商业银行。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合作制金融组织,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各种信用服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各种国有、股份制和合资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发行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图4-2,为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图4-2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

三、国际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1.国际金融机构的形成

(1)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没有国际金融机构。因为当时实行金本位制,有自动调节机制,汇率稳定,加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收支多呈顺差,货币信用和国际结算制度也未建立起来,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国际金融机构没有产生的需要。

(2)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集团为处理战后德国赔款问题,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这是最早的国际金融机构。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结束国际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世界各国普遍希望建立新的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

2.国际清算银行

国际清算银行是根据1930年1月20日在荷兰海牙签订的海牙国际协定,于同年5月,由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和日本6国的中央银行,以及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花旗银行和芝加哥花旗银行三大银行组成的银团共同联合创立,行址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国际清算银行成立之初的宗旨是,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赔款的支付和解决对德国的国际清算问题。1944年,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决议,该行应当关闭,但美国仍将它保留下来,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此后,该行的宗旨转变为: 增进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额外的方便,同时充当国际清算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认缴该行股金的各国中央银行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领导该行的日常业务。董事会下设银行部、货币经济部、秘书处和法律处。

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国缴纳的股金。另外,还有向会员国中央银行的借款以及大量吸收客户的存款。其主要业务活动是: 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办理各种银行业务,如存、贷款和贴现业务; 买卖黄金、外汇和债券; 办理黄金存款; 商讨有关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重要问题。国际清算银行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的“十国集团”(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活动中心,经常召集该集团成员和瑞士中央银行行长举行会议,会议于每月第一个周末在巴塞尔举行。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它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帮助会员国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向会员国提供短期资金,解决会员国国际收支暂时不平衡和外汇资金需要,以促进汇率的稳定和国际贸易的扩大。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凡是参加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并在协定上签字的国家,称为创始会员国。在此以后参加基金组织的国家称为其他会员国。两种会员国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无区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之初,只有44个会员国,至1997年底,已发展到184个会员国。我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

参加基金组织的每一个会员国都要认缴一定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确定,与会员国利益密切相关,因为会员国投票权的多寡和向基金组织取得贷款权利的多少取决于一国份额的大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人组成。执行董事会是负责处理基金组织日常业务的机构,共由23人组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除会员国缴纳的份额以外,还有向会员国借入的款项和出售黄金所获得的收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是: 发放各类贷款、商讨国际货币问题、提供技术援助、收集货币金融情报、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往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80年4月17日正式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我国向基金组织委派理事、副理事和正、副执行董事。当时,我国在基金组织的份额为12亿特别提款权,在2006年增至80亿特别提款权。

4.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又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是1944年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的另一个国际金融机构,也属于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它于1946年6月开始营业,总行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世界银行的宗旨是: 通过提供和组织长期贷款和投资,解决会员国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

根据协定,凡参加世界银行的国家必须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不一定都参加世界银行。世界银行建立之初,有39个会员国,到目前为止,已增至181个会员国。凡会员国均须认购世界银行的股份,认购额由申请国与世界银行协商,并经理事会批准。一般情况下,一国认购股份的多少是根据其经济和财政实力,并参照该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缴纳份额的大小而定。世界银行会员国的投票权与认缴股本的数额成正比例。

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名组成。理事会每年9月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举行年会。执行董事会是世界银行负责组织日常业务的机构,它由21人组成。

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除会员国缴纳的股份以外,还有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出让债权和利润收入。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提供贷款、技术援助和领导国际银团贷款。

我国是世界银行创始会员国之一。世界银行1980年5月5日正式恢复了我国的代表权。我国向世界银行缴纳的股份大约占世界银行股金总额的1/3。1987年底,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达成协议,共同开展对我国企业改革、财税、住宅、社会保险和农业方面的项目研究。

5.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也是世界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1956年7月成立。1957年,它同联合国签订协定,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参加国际金融公司的会员国必须是世界银行的会员国。到目前为止,已有186个会员国。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鼓励会员国(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私人企业的增长,以促进会员国经济的发展,从而补充世界银行的活动。

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国缴纳的股金,其次是向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其主要业务活动是对会员国的私人企业贷款,不需政府担保。

我国在恢复世界银行合法席位的同时,也成为国际金融公司的会员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国际金融公司的业务联系不断密切,其资金已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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