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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模型分类

时间:2022-07-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制度变迁的层次:基础性制度安排与次级制度安排1.基础性制度安排定义: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与局部制度相对应的制度均衡称之为局部制度均衡。③从制度变迁的暴力性质来看,有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非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称之为自下而上的暴力革命,后者称

(一)制度变迁的层次:基础性制度安排与次级制度安排

1.基础性制度安排

(1)定义:基础性制度安排(foundame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例如,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基础性制度安排也可称之为制度环境,是一国的基本制度规定。它决定、影响其他的制度安排。在这里,宪法和法律结构又是至关重要的。

(2)基础性制度安排的两种方式:一是英国的普通法思想,即司法独立,也就是当法律一旦被议会通过,就应不受政治干预地由司法机构独立执行。二是美国式的政府间相互制衡思想,即法院有权力来评估与宪法不符的立法者的决策和法律,美国的法院可在多方面干预立法选择。

一般而言,司法独立的宪制与高度的政治和经济自由相关,而权力制衡宪制与高度政治自由相关,但却对经济自由有较大限制。

2.次级制度安排

(1)定义:次级制度安排是指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的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制度安排。这里的制度安排也可称之为“第二级制度安排(secondary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2)次级制度安排与基础性制度安排大的关系:次级制度安排一般在制度环境的框架里进行。制度安排可能包括单个人,一批自愿合作在一起的人,或政府。一般说,制度环境决定着次级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进程等,但是制度安排也反作用于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当然是可以改变的,但与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制度环境的变迁要相对缓慢得多(革命引起的制度环境的改变除外)。从制度的层次来看,制度变迁中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矛盾可能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制度环境的变迁滞后于制度安排;二是制度安排滞后于制度环境的变化。

3.制度安排的评判标准

一项新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即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标准是指制度安排为其覆盖下的人们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因此会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是指,尽管新制度安排损害了其覆盖下的一部分人的利益,但另一部分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

4.对发展中国家制度变迁的分析

(1)发展中国家可能偏向于移植次级制度而不改变基础性制度。第一,因为,宪政规则的改变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且宪政规则改变对经济绩效的长期效应和短期影响并不总是一致的(例证教材P176)。这成为发展中国家愿意移植次级制度而不愿意改变宪政规则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交易费用的差别。与基础性制度安排相伴随的变革费用要大大超过以契约形式为代表的与第二级制度安排相伴随的费用。因而在一个渐进性的历史变革过程中,在基础性制度变迁之前,很有可能发生的是第二级的制度变迁。“这种背离、修改或者绕开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变化会不断地产生压力,从而引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更根本性的修改”(诺思)。

(2)莱索托认为,资本主义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没能成功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没有启动资本,而是因为没有能够长期促进和保障资本积累的法律制度环境。换言之,不是因为没有钱,而是因为没有促进和保障钱生钱的制度。制度就是一国各方面的(包括政治和经济)行为规则,这种规则的形成根源于一国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观及意识形态等因素。

(3)两个层次的变迁不相匹配。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在宪政制度上移植了发达国家的宪政,但是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或者经济基础并不配套,这也会产生基础性制度与次级制度安排的矛盾。在许多国家,政治制度存在着系统性差异,而制度移植是理解其差异的关键。因为建立与宪政制度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不是在短期内能完成的,这需要时间和成本。在这种宪政格局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在宪政上改变了,但与此适应的制度安排还严重滞后,也可能导致制度移植的低效。

(二)从制度变迁的规模来考察:整体制度变迁和局部制度变迁

整体制度变迁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制度体系的改革,这种制度变迁涉及几乎所有的制度,这又可称之为宏观制度变迁。在宏观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各种制度变迁交叉推进。与整体制度相对应的制度均衡可以称之为一般制度均衡。

局部制度变迁是同一轨迹的单个制度变迁,如粮食流通制度变迁、土地制度变迁、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等。与局部制度相对应的制度均衡称之为局部制度均衡。当然,这种变迁也可以与整体制度变迁同时进行,因为整体制度变迁就是由同一轨迹的单个制度变迁加总组成的。

(三)从制度变迁的主体来考察: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1.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

定义: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来自于地方政府和微观主体对潜在利润的追求,改革主体来自于基层,程序为自下而上,具有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性质。

特征:在改革成本的分摊上向后推移,在改革的顺序上,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先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和从外围向核心突破相结合,改革的路径是渐进的。

优点:①具有坚实的组织保障机制,具有自动的稳定功能。改革震动效应在预期内,具有内在的优化演进机制和广泛的决策修正机制,降低了决策失误率。②激励机制持久起作用,保证源源不断的改革动力。改革收益外溢性和改革主体的受益性,保证了改革的不可逆性。

缺陷:①改革难以彻底,核心制度难以突破。或者强制性制度供给长期滞后,制度需求缺口大。②改革时间较长,改革成本较大且有向后累积的趋势;改革主体可能会出现逐步位移。③这种改革还可能导致“双轨制”长期存在,加大了政府和官员的“寻租”空间。

2.强制性制度变迁

定义: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它是以政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程序是自上而下的激进性质的存量革命。

类型:①从制度变迁的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即中央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变迁和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变迁。②从对制度需求的回应来看,也可分为两种,即需求回应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没有需求的强制性制度变迁。③从制度变迁的暴力性质来看,有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非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称之为自下而上的暴力革命,后者称之为自上而下的改革。

(四)从制度变迁的速度来考察:激进式和渐进式

1.激进式

定义:激进式的制度变迁是以终极预期目标为参照系数,采取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一步到位安排预期制度的方式,“破”与“立”同时进行,也就是在新制度安排的同时,否认现存的组织结构和信息存量。

内容:萨克斯“休克疗法”。简单地讲,“休克疗法”(或激进式改革)是由三部分组成的:稳定宏观经济、经济自由化和私有化。三者之间,稳定宏观经济是必要条件,私有化是基础,而经济自由化是核心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追求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三者同时实现。

优点:①减少不必要的争论;②减少变迁成本向后累积的风险;③急需的核心能够较快安排到位。

缺陷:①现存的组织结构和信息存量的破坏,人们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增大改革的组织成本和信息成本;②改革具有不可逆性,无法对不适应实际的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③如果是整体制度变迁,一旦把握不好,可能会出现政权易位。

2.渐进式

定义: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是假定每个人、每个组织的信息和知识存量都是极其有限的,不可能预先设计好终极制度的模型,只能采取需求累增与阶段性突破的方式,逐步推动制度升级并向终极制度靠拢。

特征:①渐进式改革是先试点后推广。②渐进式改革经常选择双轨制改革方案。③渐进式改革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④渐进式改革是一种倾斜式改革。⑤渐进式改革是一种增量改革、边际改革,也就是在保留、改革旧体制的同时,不断地引入新体制因素。

3.两者区别

(1)改革的内容上的差别。其差别主要表现在所有制改革和经济自由化上。在这些不同点上,最本质的差别是在所有制的改革的方向或取向上不一样。

(2)改革的哲学和理论基础的差别。激进式改革者认为,“跨跃深渊时不可能用两步”。而渐进式改革者认为,“摸着石头过河”。这两种改革方式最主要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意识形态和理论基础上。激进式改革的意识形态取向就是资本主义,其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就是在西方占主流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而渐进式改革的意识形态取向就是社会主义,其经济学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过在其改革过程中又有选择地吸收了一些经济学流派的观点,如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及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和方法。

(3)改革的过程不同。这两种改革方式在改革的顺序、改革中的“破”与“立”、改革的可逆性、改革的速度、改革中的试验、改革的设计及改革中经济的“二元”性上都存在差异(默雷尔,1992)。

(五)制度变迁的相机组合的模式

组合一: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激进方式的变迁模式,简称激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暴风骤雨”式的变革方式,在实践中也称为“休克疗法”。

主要特点: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变迁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变迁时间较短,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实现制度结构的大变革。

优点:①制度安排的速度快,可以保证看准了的制度迅速安排好并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节省变迁时间,减少制度“阵痛”时间;②减少利益集团制度寻租的机会,节约制度实施成本;③变迁的力度大,核心制度易于被摧毁而让位于新制度。

缺点:①有很大的破坏性,可以引起社会大的震荡,一旦安排的制度缺少制度需求,也不符合制度变迁的方向,则会使制度跌入供给陷阱,即前一种制度的法理基础被破坏,而安排的新制度却因制度环境不成熟和制度执行者经验不足等原因而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制度变迁风险大,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出现政权易位。②制度变迁具有不可逆性,缺乏弹性的修正的合理时滞。③切断了原有制度的联系,损失了信息存量。

组合二: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渐进方式的模式,简称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

特征:这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是指在一段较长的制度体系变革中,从整体上来讲,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以政府为主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是有渐进因素:①在单一制度的变迁轨迹上又具有一定的渐进性质;②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安排上有先有后,而且还有一定的时滞;③注意交替使用强制性制度供给满足制度累增的需要。

优点:这种制度变迁组合模式较之模式一相对比较温和,有些制度也给制度需求主体一定的内生需求时间和空间,制度安排有一定的调整余地,避免制度震荡和破坏性,制度作用对象也有一定的时间来适应,可以减少制度作用对象对新制度的抵制,制度安排的摩擦成本较组合一要低。

缺点:①利益集团寻租的可能增强和各种“搭便车”的现象不可避免;②可能会出现制度变迁的强度不够的现象;③制度的内生诱导仍然不够。在这种制度变迁模式下关键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制度变迁的强度,另一方面是要及时根据制度需求的累积情况,安排好强制性供给的时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国有企业制度变迁就属于这种模式。

组合三:需求诱导性制度创新方式+激进方式的组合模式,简称激进式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

特征:在整体看,采取的是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方式,但是在单个制度的安排有激进性质体现。这些单个制度主要是核心制度,在核心制度采取激进的方式安排后,制度体系的其他配套制度就采取诱导性制度来逐步完善。

优点:①因为有充足的内生需求,制度安排一般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制度实施的阻力小,实施成本低;②制度安排成功的概率相当高;③制度供给较及时,可以较大地缩小制度供需缺口;④制度安排的可逆性大,便于制度修正和调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变迁组合模式。

缺点:①这种类型导致核心制度更替脱节,反过来又加大制度供需缺口,使制度跌入供给陷阱;②制度变迁的时间较长;③制度变迁成本向后累积推移,从而使矛盾和问题积累起来。这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关键也是要处理好制度强度问题,要保证核心制度按时出台。我国1978年以来的农业制度变迁正是这种模式。

组合四: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渐进方式的组合模式,简称渐进式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

特征:这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就是以市场微观主体为制度变迁的主体,通过微观主体的内生制度需求,来渐进地、缓慢地推动制度变迁。

优点:①社会震荡小;②制度内生需求充分,能够较准确地把握制度变迁的方向;③制度安排成功概率高。

缺点:①变迁时间长,“搭便车”的多,利益集团的寻租多;②变迁强度不够,不能很好地把握制度变迁的好时机;③制度供需缺口大,制度跌入供给陷阱的概率极高;④制度变迁成本高,而且越往后成本越高。我国在1978年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定以后的农业制度变迁属于此种类型。

(六)制度变迁模式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1)因地制宜用好组合模式。制度变迁不能生搬硬套,一定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充分考虑制度需求状况、制度初始条件、预期制度与制度环境的兼容性。一般而言,对于整体性制度变迁最好不要使用激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也就是说激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最好只用于局部制度变迁。其他的既可适用于整体制度变迁,也适用于局部制度变迁。

(2)把握模式的转换时机。这就要求选准强制性制度出台的时机,尽量避免超前出现,但是也要尽可能地缩短制度供给滞后的时滞,避免使制度供给跌入陷阱(即核心制度供给滞后,其他配套制度供给边际为零甚至为负的状态)。因此,把握制度转换的时机是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提高制度效益的关键。

(3)各种组合模式互补搭配。由于制度创新方式和制度演进方式在变迁中力度有强有弱、速度有快有慢,必须充分考虑两者的优势和劣势,尽量形成互补优势,如果万一不能形成互补的态势,也要取其函数的极值。

(4)把握好制度变迁的强度。对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言,强度过大,变迁成本太高,可能会引起微观主体的不满。强度不足,增加双轨体制运行的时间和摩擦成本,直到跌入制度供给陷阱。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强度主要是在诱导需求达到极点后,决策者安排新制度的强度要适宜,不能因为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就拒绝使用一定的行政力量。

(5)把握好制度变迁的时间长度。激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时间不能太长,其限度是以预期制度安排到位为准,长了不便于检验制度的正确性,也不便于对制度进行动态修正。

(6)要考虑制度需求累增效应,及时推动制度升级和完善。这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模式都要尽量培养内生诱导性制度需求;二是要把握好制度累积的临界点,达到临界点后,要及时调整制度变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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