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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物流政策体系建设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产品物流政策体系就是在政府意志及物流规划下,制订有利于发展现代物流的政策法规。但是,我国现有的一些农产品物流政策法规无法对物流活动进行有效规范。对此,我国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对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地位加以调整与规范。此外,对于现代农产品物流的法定标准,对于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农产品市场管理法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农产品物流政策体系就是在政府意志及物流规划下,制订有利于发展现代物流的政策法规。我国现行的物流政策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体系、两个层次。所谓两大体系即法律类政策和行政类政策;两个层次是指全国性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我国的物流产业正处于发展初期,专门性、综合性的法律、法规较少,指导物流产业发展的法规主要是按行业划分的法律、法规。其中,与农产品物流产业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海关法》、《海商法》与之相配套。由国务院或各主管部委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许多配套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产品物流政策体系,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现有的物流政策,特别是法律类政策还是比较全面的,基本上可以维护我国农产品物流领域的经济秩序,但是,从现代高效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要求看,我国农产品物流体制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市场经济,特别是国际视野

我国目前施行的农产品物流政策和法律法规中,许多内容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下来的,对市场经济原则体现和贯彻不够充分,缺乏全球化、国际化背景的考虑。例如,我国开放物流市场,允许外资物流企业进入与国内物流企业展开竞争,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外资企业却享有超国民待遇;中小民营物流企业在融资信贷、用地标准等方面所遇到的一系列政策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建立一个专业性强的、有前瞻性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现代物流特性的政策法规体系势在必行

(二)物流政策法规缺乏系统性

现代农产品物流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层面都有不同程度关联。我国农产品物流的发展涉及国家发改委、商务、交通、铁道、民航、邮政、海关、质检、公安、信息等政府相关部门。各部门表面上是齐抓共管,实际上往往从各自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政出多门,造成条块分割严重。我国现行的农产品物流政策法规基本属于原生状态,缺乏统筹规划和整体协调,缺乏物流业发展所要求的系统性和专业性,甚至出现职能重叠、政策冲突,使执行机关和物流企业无所适从,难以认识和把握物流政策的精髓,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产业优势推动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最终也影响了政策法规的权威性。

(三)物流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传统的物流政策法规在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目前,我国尚无具有直接可操作性的现代农产品物流综合性政策法规,各部委或地方多以“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颁布一些促进农产品物流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效力,只适合作为司法审判的参照性依据,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利于对物流主体行为进行引导与制约。一些传统的运输类、仓储类法规由于受到部门分割影响,无法体现现代物流“一体化、大流通”的特点,在实践中经常无法操作。

(四)存在发展现代物流的“政策真空”

现代物流形成集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等在内的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服务。但是,我国现有的一些农产品物流政策法规无法对物流活动进行有效规范。例如,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因不同物流环节的业务性质,可以作为代理人、承运人、仓储经营人、批发商等,从而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法律关系种类繁多,甚至性质迥异。这些法律在责任构成、责任形式、责任范围、诉讼时效、诉讼管辖、举证责任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会使第三方物流运营人产生不同的法律风险,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对此,我国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对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地位加以调整与规范。此外,对于现代农产品物流的法定标准,对于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农产品市场管理法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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