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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范围的分析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银行总结出民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管理权参与,即通过签订各类承包合同,如经营业绩协议、管理合同、服务承包合同等形式,形成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共同负担服务的责任。世界银行所总结的这两种方式实质是区分了民营部门在供给和生产两个层次上的参与。基础设施民营化范围的界定有利于界定政府与民营部门的关系,进而确保民营化体系的顺利运行。

6.3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范围的分析

基础设施产品的供给和生产是两个密切相关但不相同的概念。基础设施产品的供给是指基础设施产品由谁以什么方式筹资并加以使用,向社会成员提供,其实质是资源配置,属于分配范畴。而基础设施产品的生产是指运用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源产出基础设施产品的活动。世界银行总结出民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管理权参与,即通过签订各类承包合同,如经营业绩协议、管理合同、服务承包合同等形式,形成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共同负担服务的责任。政府部门拥有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而民营部门负责经营管理。二是所有权参与,即通过将部分或全部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民营部门,或者民营部门通过特许经营和投资方式参与项目的建设。世界银行所总结的这两种方式实质是区分了民营部门在供给和生产两个层次上的参与。第一种方式,政府是供给主体,而民营部门负责生产。第二种方式,民营部门(或者和政府共同)是供给主体,民营部门不但负责筹资并负责生产。

本章所探讨的民营企业的参与范围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的投资领域,其实质是探讨基础设施产业可以市场化运作的范围,即民营企业能够以全资或控股的形式进入基础设施产业的范围。而对于那些不适合民营企业所有权参与(或控股权)的领域,民营企业仍然可以通过管理权参与的方式进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书探讨的民营化运行范围主要是指民营企业所有权参与模式的运行范围。基础设施民营化范围的界定有利于界定政府与民营部门的关系,进而确保民营化体系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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