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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管理创新体制建立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创新方面做出成绩,其他四个自贸试验区正在研究上海的做法,探索适合本地区的管理体制。在各地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创新将成为或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从中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试验区)来看,随着贸易投资的便利化的开展,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纠纷将会增多,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不仅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提出更高需求,也给试验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特殊问题。这些问题包括:(1)平行进口的处置问题;(2)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的模式及机构设置、权限划分问题;(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加强问题等;(4)海关知识产权执法范围与力度问题。

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过严(或称“高标准保护”)动向,中国的自贸试验区有三种选择:(1)区内实行高标准或TPP式的严格保护制度;(2)区内除特殊行业实行高标准重点保护外,总体上应按TRIPS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3)区内遵循TRIPS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但逐步向高标准看齐。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国策,它不仅有利于吸引外资进入,也有利于保护我们自己的知识成果,增加国际竞争力。但过高的保护则会损害中国企业的利益,并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的势头。但另一方面,如果中国准备进入TPP谈判,如果准备加入美国的游戏中,那么在区内现行TPP高标准,然后向全国推广,也未尝不可。

不过,具体在试行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1)“一国两法”问题;(2)双重法规在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发生纠纷解决中出现双重标准问题。为此,目前试验区可以做的,并可为全国复制和推广的就是塑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这需要我们在实施现行法律法规的同时,灵活地适用TRIPS规则,同时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汽车价格垄断需要通过平行进口予以打破。加入WTO后至今,中国进口车价在跨国公司总经销商制度之下,与欧美市场的差价已成暴利,使消费者权益受到重大损害。2005年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授予了进口车企业建立销售渠道的权利,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总经销商,具有提供车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等多项职能,因此他们就具有从车辆报关、销售价格,到确定经销商利润空间、经销商网络建设,再到品牌宣传等进口车的整个链条的“主宰权”。2008 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对进口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实施入境验证管理的公告》,进行了VIN码管理,进一步限制了平行进口的可能性。虽然这些管理办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但其直接结果是造成国外总经销商对中国汽车进口市场的垄断,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此允许平行进口将是一个可施行的解决办法。

第二,改变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三权分立”。试验区应实行专利、商标、版权的行政管理与执法的“三权合一”,并加强行政执法保护程序与司法保护程序之间,民事、行政与刑事司法保护程序之间的衔接配合。

第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化审理是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趋势”。根据试验区内知识产权案例的类型和数量,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克服不同诉讼类型之间的冲突,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提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是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趋势,包括美国、日本、英国以及欧盟都设有该类法院。

第四,建立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目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仍不够完善,对其运作效果有很大影响。首先,国务院第310号令是“两法衔接”及信息共享平台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他均为规范性文件,例如高检院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出台的相关意见。其次,案件移送的标准也未细化。刑法中虽然有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但个罪的入罪标准较为模糊,操作性差。行政部门由于职能的限制也难取证。最后,由于监督渠道不畅,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不能开展有效的监督。这些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同时实现海关、公安、质检、环保联合执法机制。

第五,建立试验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试验区仲裁院的成立为区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载体和效率,但除此外,自贸试验区还应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调解中心、仲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机构协调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法庭可探索建立强制审前调解和仲裁程序,这类法庭调解和仲裁制度在美国等国已广泛推广。首先法庭仲裁给当事人保密性的非终裁决定的选择,能适当弥补民间机构仲裁“一裁终局”可能造成的不公平性,为法院提供司法效率和公平性。其次可以更加提倡调解,注意保密性及灵活性。最后,应明确仲裁程序,例如证据的适用性等。

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创新方面做出成绩,其他四个自贸试验区正在研究上海的做法,探索适合本地区的管理体制。在各地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创新将成为或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注释】

[1]林珏,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2]NEWZEALANDFOREIGNAFFAIRS&TRADE,TextoftheTrans-PacificPartnership[EB/OL],https://www.mfat.govt.nz/en/about-us/who-we-are/treaty-making-process/trans-pacificpartnership-tpp/text-of-the-trans-pacific-partnership,2015-11-05.

[3]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智利、马来西亚和美国政府官员权衡知识产权和TPP问题[EB/OL],2013-08-23,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gbhjnews/201308/1771627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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