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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打造试验区知识产权的阳光司法体系。试验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要结合试验区的功能定位,突出贸易便利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民事、行政与民事审判的对接与统一性,加强通盘的设计和考虑。自贸试验区临时过境行为。那么,在临时过境环节判断知识产权侵权与否的合理性本身就值得怀疑了。

1.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

(1)打造试验区知识产权的阳光司法体系。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在区内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以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2)推进实现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

试验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要结合试验区的功能定位,突出贸易便利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民事、行政与民事审判的对接与统一性,加强通盘的设计和考虑。

2.提升知识产权司法程序效率

(1)改造审前程序提升审判效率。

改造审前程序,加强案件管理,包括任命审前事务法官。引导诉辩上方在正式庭审开始之前充分展示并固定自己的证据,通过证据的开示,明确或者缩小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双方诉讼预期都比较明确比较清晰的情况下,鼓励促进协商调解。引入目前知识产权法院的设计过程中间新的机构设置——技术审查官的制度。

(2)建立多元化的事实查明机制。

制约知识产权审判的瓶颈是技术和专业问题,知识产权诉讼从权利的界定、侵权的判定到最后损害救济的认定,都涉及专业事实的查明。不同知识产权案件中间,专业事实查明的难度也不同,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程序设计,解决不同难度专业事实查明的问题。

第一,通过程序设计来充分发挥包括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专家咨询和专家鉴定在解决专业事实认定难题中的作用。

第二,积极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技术专家库。通过专家证人、专家咨询,以及专家鉴定工作模式的完善,解决在审判当中专业事实查明难题,加快纠纷处理效率。

第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第三方域外法查明专门机构。针对法律查明渠道少、选择困难的问题,建议改变因事而定、因时而定的点对点传统模式,以搭建大平台的方式,解决域外法查明的“供需失衡”,为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区内企业、对外诉讼或面临域外应诉的当事人以及其他有了解域外法需要的个人、组织或机关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务。强化与行业协会、法律专业机构、学术机构、相关领域专家等的广泛联系,不断扩大法律查明的专家资源和资料,提升法律查明渠道的广度和权威度,为试验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支持,同时也为全国范围内域外法查明机制的创新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四,建立损害赔偿查明机制。发展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引入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等不同社会科学计算方法,科学准确界定损害赔偿范围。

(3)完善建立司法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对接平台。

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建立试验区商事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对属于试验区法庭受案范围的、适宜委托调解的涉试验区的商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选择后,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完善调解协议认可机制,经非诉调解达成的合法调解协议,相关委托或移交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予以支持、认可,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3.完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

(1)试验区贴牌加工出口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涉及诸多的司法政策问题。审理试验区涉外贴牌加工案件还应结合试验区的特点,充分发挥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平衡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各方的利益。审理试验区贴牌加工案件,可以参考借鉴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即法院应注重审查四个方面,即商标注册情况、商标使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加工企业的注意义务履行情况。如果是委托贴牌加工涉案产品全部出口,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中国的相关公众在境内不可能接触到涉案产品,不会造成境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这种加工使用商标的行为不会构成混淆和误认,所以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试验区平行进口

根据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我国在现有立法框架之下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态度明确,即允许平行进口。[12]商标法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司法政策并不清晰。这主要是因为处理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涉及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利益以及国家贸易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利益衡量,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区别化处理。同时,由于对各种利益优先考虑的顺位不同,实践中又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但不论哪种观点,有两项基本的原则值得参考借鉴:一是不得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二是不得导致商标权人商誉不合理受损。如有关货物的状态或质量在进入市场后有所改变或受损,则不应允许此类货物的平行进口。因此,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地域范围之内,考虑其特殊地位,如果商品在入境时清楚标明了真实来源,商品质量与状态在境内外基本相同,则应当允许平行进口。相类似地,我国香港地区就基于其自由港的特殊地位,在2004年商标条例中规定了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允许平行进口。该条例规定,如果就某些已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推出市场的货品使用某注册商标,而该等货品是由拥有人或经其同意,不论是明示或隐含的同意,也不论是附有条件或不附条件的同意,该项使用并不侵犯该注册商标。当然,由于允许平行进口不仅影响进口国的商标权人,还影响独占许可人的利益,独占许可人往往付出巨大代价方才取得相应垄断地位。对是否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地允许商标平行进口,还需要在各种利益之间作更为全面和审慎的考察与衡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建设司法保障”课题组,2014)。

(3)自贸试验区临时过境行为。

无论是直接过境还是间接过境,过境国实际上扮演着过境通道的角色。通道本身应该是中立和无害的,并且是保持畅通,以实现快速通过的重要作用,从而降低国际贸易的运输成本,最终惠及全世界范围内的终端消费者。而我们所讲的“过境”,是过境国提供运输通道方便的同时,过境产品不会进入过境国的市场进行流通,不会对过境国造成竞争损失。实践中,知识产权货物在过境国侵权,而在货物始发地的出口国和货物目的地的进口国不一定侵权。那么,在临时过境环节判断知识产权侵权与否的合理性本身就值得怀疑了。2011年10月通过并向WTO成员开放签署的ACTA,虽然规定将边境执法从进口环节延伸至转运环节,但该项义务并非强制,仅系成员方可选择的执法义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司法实践应当从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自由的角度出发,不宜简单地认定临时过境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建设司法保障”课题组,2014)。

4.健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与行政保护衔接机制

随着试验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频发叠加扩区因素后,未来试验区发展中涉及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会随之增加,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措施,以保障试验区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对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刑事案件,要发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督作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加大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监控、预警和处置力度。对于“广告联盟”等中介服务环节也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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