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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均收入指标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结构的改革_“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阶段,一个改革中经济的工业生产能否避免严重下降的局面,主要取决于传统国有工业部门的表现如何,这是因为国有部门在过渡初期仍占主导地位并在总产出中占有绝对份额。可以说,制度结构的改革典型地代表了国有部门改革的特征。[2]1.“放权让利”。

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阶段,一个改革中经济的工业生产能否避免严重下降的局面,主要取决于传统国有工业部门的表现如何,这是因为国有部门在过渡初期仍占主导地位并在总产出中占有绝对份额。从这个角度出发来理解中国工业经济改革的表现,特别是工业生产增长的记录,要求我们把目光转向过渡中的国有工业部门。

国有工业部门改革始终处于中国经济改革的中心地位,但是,作为经济体制改革中最为复杂、最为困难的一项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又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步伐迈得最为沉重的改革。然而,并不像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中国在工业改革方面采取的主要是绕过国有部门的所谓“体制外”的改革。事实上,中国对传统国有部门的改革始终没有停顿,而且一直把改善国有企业的激励结构和提高生产效率作为改革国有工业企业的中心内容。可以说,制度结构的改革典型地代表了国有部门改革的特征(见表6.1)。[1]

表6.1 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措施*

注:1.这里所说的生产与销售自主权是指超计划的生产与销售自主权。
2.企业联合决策权指企业跨地区与跨行业的联合自主权。
*由于对体制改革措施缺乏定量化的衡量标准,这里以虚拟变量进行统计,即每年出台一项措施就设定为1,否则就为0,然后把每年出台措施加起来,得到当年出台措施的总量,再用这个出台数量与12项的改革措施总量相比较,进而求出每年出台的改革量在12项出台的改革措施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并以百分数加以表示。
**总计似应为8,但原表即如此。——本书作者注
资料来源:王珺(1996)。

改革前的中国企业制度是一种传统体制的产物,它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关。作为政府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计划、按比例地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微观基础,国有企业呈现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排除非政府所有和经营的企业存在,尽可能形成“清一色”的公有企业制度结构。这主要是考虑到,只有政府控制的企业制度结构,才能满足高度集中计划的要求,不致扰乱计划经济的正常秩序。在此思想指导下,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上升。在对国有企业实行改革前的1978年,占全国工业企业总数仅24%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高达80.8%(林毅夫等,1995)。

二是对企业的所有生产和经营活动实行全面的计划控制,通过这种控制将企业生产纳入计划经济体制之中。改革前,工业产品被列入国家计委指令性计划的就有120种,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约为40%;由国家计委负责管理的统配物资有256种,其他中央各部门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原料和机电产品还有316种;在进出口商品领域里,由国家计委平衡协调的出口商品达500种;流通方面则实行严格的统购包销制度(周振华,1994)。

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全面展开。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也伴随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走向深化。纵观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可以大体上从三个阶段进行考察。[2]

1.“放权让利”(1978—1983)。

实际上,中国的经济改革并非先从农村开始,尽管农村改革是最先成功的改革。早在1978年,国务院就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可见,针对传统体制中集中计划过多,对企业生产经营统得过死的弊端,政府一开始就确定了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突破口的方针,使企业从行政实体的附属物向具有一定自主权和相对独立利益的经济实体转变的主旨。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改革选择了“较低起点、试点推广”的实施步骤。

放权试验起步于四川的6家企业(包括重庆钢铁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四川省化工厂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年度结束实现增产增收目标后,允许提留少量利润,并能以奖金形式发给职工。1979年初,改革试点企业扩大到100家,这些企业在完成计划定额后可以市场为目标安排生产和销售,并能自行决定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同年7月,根据中央政府的有关文件,企业扩权的改革试点工作扩展到全国范围。到1980年,全国被批准扩权的企业已达到6600多家。1981年,全国50%的国有企业参与了这一改革试验,并都获得了有限的自主权。

让利试验是同放权试验同步展开的。1980年,将企业计划内利润留成和计划利润分成改为企业利润全额分成,并规定了全额分成比例的计算方法,一般以基年(1979年)企业所得为基数分别核定,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企业并可用利润留成建立生产发展、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三项基金,从而使企业可随着实现利润的增加而提高留利水平。此外,还实行了国有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制度,并允许企业经批准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横向经济联系。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只是浅层次的改革试验,尚未触及旧制度的基本框架,计划为主的环境和企业作为政府部门附属物的地位未见根本改观。放权让利改革的主要绩效在于:企业有了超计划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的自主权,从而使原来完全在企业外部的决策权部分回归于企业;企业有了留成基金的使用权,从而具备了自行扩大再生产、重新投资的初步能力;通过利润留成的奖金分配,企业开始孕育了货币的激励机制,企业之间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结构及其基础开始被打破。

2.“利改税”(1983—1986)。

放权让利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处理政府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当时,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这既不利于政府收入的稳定,也不利于企业从改革中获得的财权及利润留成的稳定,而且以基年企业所得为基数核定利润留成的办法,存在“鞭打快牛”的不合理隐患。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宏观计划控制已日趋放松,工业产品列入国家计委指令性计划的品种到1985年已减少至60种,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下降到17%左右,国家计划收购和调拨的商品与国家计委负责平衡协调的出口商品的品种也有大幅度减少。在此大背景下,要求国有企业改革继续并且深入发展。由此,国有企业改革开始进入分两步实施的利改税阶段。

第一步利改税开始于1983年4月,主要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推行办法》,将所有大中型国有企业过去向主管部门上交利润的制度,改变为实现利润的55%向国家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利较大的,企业与主管部门再实行利润分成或向政府交纳调节税。国有小型企业按超额累进税的办法向国家纳税。

与放权让利阶段的利润留成制相比,第一步利改税在界定政府与企业关系,削弱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干涉,规范政府与企业收入分配关系方面都有很大进步。但是,不少经济学家都指出,第一步利改税也存在许多有待修正之处,比如所得税不区分产品品种,均按盈利额大小征收,无法反映企业之间因产品比价不合理、市场化程度低等因素造成的盈利差别,进而也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的好坏。

鉴于此,中央政府又于1984年10月开始了第二步利改税,主要是建立以征收产品税、商业征收营业税为主的税收体制,同时开征增值税、城建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等税目。这一改革步骤的具体内容包括:(1)把现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商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把产品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2)开征资源税,调节因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3)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建设税。(4)征收国有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有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调整了起点的级距,相对减轻了小型企业的税赋。对大中型企业同时征收调节税,调节税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分别核定。

中国的经济学家认为,两步利改税的成绩主要表现在它们对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规范上,以此开始了以法律形式取代行政形式来确定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的制度变革。同时,他们也认识到,由于外部条件的滞后,使企业苦乐不均的状况未有根本改观;由于传统的政府与企业扭曲关系的影响,导致一户一率的调节税在确定过程中未能摆脱不稳定的谈判关系。由于利改税在操作技术上存在沿用利润留成的“基数法”的缺陷,政府与企业间分配关系的数量界限问题也没有从根本上获得解决。利改税所表现出来的以上不理想实效表明,国有企业改革仍面临新的选择(周振华,1995)。

3.“承包经营责任制”(1987—1993)。

针对利改税实施后出现的企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经济效益逐步下降,政府和企业收入增长受阻的困境,国务院于1986年12月5日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提出围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来深化改革的思路。在《规定》发布后的一年时间里,各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了包括股份制、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多种形式的企业改革探索,作为地方选择的结果,承包经营责任制得到广泛的接受,并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到1988年下半年,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的78%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而截至1989年,这一改革形式在几乎所有国有企业中都得到了采用(徐家树和蒋铁柱,1991)。

对这一阶段所实行的承包制进行归类,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种形式:

(1)完成利润指标后分成,即对于完成固定利润指标后的部分收入,企业可按一定比例留成。通常,超上缴利润基数5%以下的部分,企业留成70%;超上缴利润基数5%以上的部分,企业留成80%。

(2)完成利润增长指标后全部留成,即在核定企业上缴利润基数的基础上,逐年按规定的增长率上缴利润,超额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3)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即承包一个固定的上缴利润指标,超基数增长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4)针对亏损企业实施的不能突破的补贴指标包干,即核定企业的补贴基数和递减比例,超支不补,减支全部留归企业或分成。

(5)国家批准的其他承包形式。

根据厉无畏等学者的研究,1988年在全国范围内,第一种承包形式约占29%,第二种承包形式占34.3%,第三种承包形式占23.8%,第四种承包形式占2.9%,第五种承包形式占10%(厉无畏等,1993)。

在中国的经济学界,对企业承包责任制的产生与推广有着不同的评论。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这一形式具有目标明确、操作简便的特点,在实施初期的两年里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承包制通过契约形式来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了企业的利益主体地位,既稳定了国家财政收入,又促进了企业自负盈亏责任的加强,因而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激励效果。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承包制没有触及旧的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仍以传统体制为基础,所以它的实效也不可能是深刻的与久远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在的行为短期化、包盈不包亏、对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性脆弱等弊端日益显现。显然,这种观点背后所依据的正是“大爆炸”改革的逻辑。[3]

但是,无论如何,作为“放权让利”改革思想的延伸,“承包制”的实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变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从产权经济学理论来说,这种制度改革无疑使企业对“剩余”的分享权利得到了界定和保护,因此,这种制度变革实质上改变了国有企业的激励结构和国有企业的目标函数,使国有企业选择了“利润最大化”。[4]从逻辑上说,对国有部门产权结构变革的背景与经历作出交待是我们对国有部门的生产行为进行局部均衡分析的必要条件之一,它为我们将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的目标函数定义为“利润最大化”提供了经验的支持。本书对价格双轨制的分析显然是在生产的制度结构发生变化的背景下进行的,只是本书并不准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认识和分析中国的改革经历(这后一方面的努力之一见之于盛洪主编的《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盛洪,1994))。我们在这里简单地描述国有部门的制度变革正是为我即将在本章后面发展的一个价格局部自由化的理论假说提供一个背景:当国有部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时候,价格双轨制的引入将避免追逐利润的国有部门演变成“垄断者”的危险,使改革后的中国工业部门能够获得全面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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