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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紧急叫停MBO。这是监管层首次对国有企业MBO做出的规范,并将MBO纳入国企改制的一种方式加以规范。2005年4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正式颁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在国内,国有企业的MBO被正式界定和认可,国有企业MBO正在逐步得到规范,MBO将会在相对规范的环境中进一步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期,伴随着四通集团MBO的成功,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退民进、国有股减持、建立与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等大背景下,大小企业蜂拥而上。MBO在2002年前后日渐升温。随着2002年12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的颁布,以及财政部放开国有股向民营企业的转让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相继进行了MBO。2003年后,有关MBO在我国的适用性及其利弊的争议开始日渐激烈,并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2003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紧急叫停MBO。2003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明确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这是监管层首次对国有企业MBO做出的规范,并将MBO纳入国企改制的一种方式加以规范。

同时,《意见》除了对MBO程序性的规定之外,还把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作为国有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提了出来,这更接近国际通行的产权定价理论。

2004年初,国务院国资委与证监会分别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方式实施MBO。2005年4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正式颁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17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中小型国有企业向管理层转让股权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对国有企业MBO实施了严格的规范,确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的规则,指明了国有企业MBO的可行范围和方向。同时强调了“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的原则。这标志着在国内,国有企业的MBO被正式界定和认可,国有企业MBO正在逐步得到规范,MBO将会在相对规范的环境中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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