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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内部运行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政府主导和在强有力推动下的脱钩改制的开展,必然引起中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的相应变革。据有关部门对126家技术中介组织的调查,国有中介组织占2/3,其中隶属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占39%,这些“官办”的中介组织在政府、市场、企业之间构成一个新的管理层次,业务发展依靠政府部门的“权威”,实行行业垄断。

由政府主导和在强有力推动下的脱钩改制的开展,必然引起中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的相应变革。为了推进中介组织的运作、发展和成长,必须探讨和研究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现阶段中介组织发展的体制形式,完善中介组织内部运行经营管理机制和管理策略,以保证脱钩改制以后的社会中介组织能够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

(一)中介组织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类中介组织从数量到功能都迅速扩展。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各类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中介组织的改革发展尚在推行过程中,许多中介组织的信誉与权威等资源仍主要来源于政府,或与政府部门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中介组织与“事业单位”的边界依然不清晰,与政府的脱钩仍然不彻底。从中介组织发展的外部关系和环境看,现阶段我国中介组织在发展中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

1.行政权力干预、分割中介市场

首先是脱钩改制尚未全部完成,“官办色彩浓重”,行政依赖性仍然较强。据有关部门对126家技术中介组织的调查,国有中介组织占2/3,其中隶属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占39%,这些“官办”的中介组织在政府、市场、企业之间构成一个新的管理层次,业务发展依靠政府部门的“权威”,实行行业垄断。[7]其次是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力,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行业管理不规范,许多中介行业还未建立本行业的信息档案,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屡禁不止。2002年底,国家审计署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进行抽样调查,发现有23份严重失实,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8]由于存在多重资格、多种机构,各种机构在行政上又分属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因此“政出多门”,管理分散,中介资格认定过多、过滥。有的行政部门以各种方式控制自己“管辖”范围的中介市场,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各自为政,在中介市场中划分势力范围,造成多种中介机构设置上的重叠、交叉,业务上的分割、肢解,有的还将行政权力渗透到中介服务业务中,形成对中介服务业务的干预,垄断大部分中介服务。有的行政部门利用挂靠的中介机构作为人员安置场所和“小金库”的来源,有的甚至政企不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的社会中介服务。一些中介机构便藉此作为靠山、庇护伞和业务源,以依赖行政权力获得“指定”业务,成为“寻租”的温床,甚至由此滋生腐败。中介服务标准不统一,执业管理不规范,又导致不注重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不遵守职业准则,更多地投行政主管部门之好,使鉴证报告缺乏客观公正性,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部分中介组织发育程度较低,业务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往往采取低费拉客,回扣揽生意,挖人带项目,甚至弄虚作假,一味追求业务收益。

2.行政依赖性强,行业自律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中介组织的恢复与发展,首先发源于政府机构职能的分离,最初的中介组织中不少是直接从政府机构中分离出来,行业组织又具有明显的准行政单位性质,人员也多来自政府机关。在较长的时期中,由于没有脱离与原政府部门的关系,影响了提供中介鉴证服务的客观、独立和公正性。一方面,有的政府主管部门把中介组织当做改善福利待遇的渠道;另一方面,部分中介组织也依赖或挂靠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活动不是依靠市场需要,不是通过质量与信誉平等竞争,而是依靠政府“权威”,在依赖行政权力的同时,实行行业的业务垄断。一些中介组织仍然依附于政府行政部门,有的甚至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实际上成为政府办事机构,在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之间构成一个新的管理层次。有些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如协会副会长和秘书长仍由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官员担任,有的行业协会甚至成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办事机构或安置机构精简人员的“缓冲区”。

3.多重专业资格认定,中介市场秩序和执业环境紊乱

中介机构的产生、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首先应当根据市场的需求。而中介机构的各种执业资格,大都是由政府部门借行政管辖权设立和管理的,同一类别的中介服务业务,资格五花八门,业务交叉,机构重叠,相互排斥,行政垄断,致使中介市场秩序紊乱,中介执业环境混乱。“政出多门”,资格认定标准和资质审查程序不一,各部门在机构资质标准和中介资格认定上互不认账。据不完全统计,具有行使法律中介服务资格授予权和机构批设管理权的部门有司法部、人事部、经贸委、计委、科委、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林业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0多个政府机构。法律中介服务市场中滥设专业执业资格和执业机构的现象严重,在代理和法律咨询业务方面,除律师资格外,另有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企业登记代理、土地登记代理、企业法律顾问、证券律师、法律工作者等10余种资格。这些资格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律师资格和律师队伍之外形成的独立执业群体和执业机构,如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企业登记代理、土地登记代理、投标法律业务资格、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第二类是在律师资格基础上的“升级”,如证券律师资格、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等;第三类是独立于律师资格之外,但又与律师业务有交叉而形成的执业队伍和执业机构,如企业法律顾问等。[9]

又如证券市场的法律鉴证,必须同时具有律师和证券专业执业资格者才能从事;房地产业项目的评估,必须同时获得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两种资格者,才能完整地完成对一个项目的评估鉴证。以上均不是根据客观需要,而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执业资格认定机构,需要考取多种资格,在多个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多种执业资格认定身份者才能完成中介服务。如此状况,必然出现不同部门对执业的资格认定、执业标准和责任规则等要求不统一的情形,导致中介服务执业的混乱。

如果从中介组织的发育程度看,也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组织化程度低,规模小,竞争能力不强。处于发展过渡时期的我国中介组织,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执业人员分散、中介机构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等弱点,难以适应加入WTO后进一步开放中介市场的形势发展需要。中介组织专业水平、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中介业务多集中在低层次服务方面,涉及高新科技和国际水平的业务量明显不足,在律师、会计师、信息咨询等行业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律师业,国内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大多为执业律师10~15人左右。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北京执业律师在10~30人左右的中型律师事务所和10人以下的小型律师事务所占90%以上,执业律师30人以上的较大规模律师事务所仅占10%。[10]目前,在上海的508家律师事务所中,拥有30名以上律师的有16家,仅占总比例的3%,20~29名的24家,占5%,10~19名的139家,占27%,而3~9名的330家,占65%,超过一半以上。[11]由于律师事务所规模小,很难承接大宗业务。据称在北京的律师中,大约70%左右从事普通刑事和民事法律事务,只有大约30%的律师能够从事新兴行业、高科技领域的法律事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情况也有相似之处。这种状况,将无力与国外同类机构展开竞争。据统计,2001年,在上海87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的合作所就占据业务市场份额的49%,其余82家事务所仅占有市场份额的51%。[12]

(2)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和专业素质水平不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结构与现实发展不适应,在成员结构、专业文化层次、执业操守、职业道德等方面与国际同行的差距明显。专业从业人员总体上学历水平与专业要求不相适应。据2001年上海市有关部门对中介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部分法律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的一项调查,在全部受访对象中,大专及以下学历者接近总数的一半,博士不到1%,硕士仅占1/10强。[13]职业道德、职业信誉和执业风险意识不足,一些中介组织不惜以欺诈行为,违规操作,甚至违法乱纪获取经济利益。一部分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职业道德还存在问题,一些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顾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非法执业、违法违纪现象屡有发生,近年来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事件并不鲜见,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以致朱镕基同志曾要求所有会计、审计人员必须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和迎合任何不合理要求,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虽然这只是针对会计师一个行业的,但对其他行业也不乏警示意义。

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当看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政府权力边界不清,中介组织不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在实践中的地位和职能并不清晰,与政府机构有着某种权力和利益上的双向联系,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我国中介组织恢复发展历史短,缺乏统一规范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管理,所以上述问题的存在还有其他多方面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①中介组织本身发展不充分。一是中介组织的数量和规模都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尤其是在加入WTO后,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往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中介组织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而目前国内中介组织的发展远不能满足需要。二是中介组织的主体性、自立性等不强。虽然脱钩改制后,与挂靠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离开始独立发展,但一些主要业务还是依托地区行政划给。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03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前50名的省外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比重还不到15%。[14]三是中介组织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内部规制建设不力。一些中介组织管理体制落后,依然沿用行政官僚化管理模式,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办法,业内执业标准、职业规范也不完备。四是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技能操守、职业道德素质不足。有的不顾职业标准和要求,收取高额回扣,甚至敲诈勒索,出具伪证,欺骗政府和社会,严重破坏了中介服务的整体信誉和形象。这种状况显然不能体现中介组织的成熟。②法制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一是管理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诚信制度建设等方面缺乏规制。二是管理方法上缺乏可操作性的有效手段,如我国律师行业发展历史较短,职业化程度不高,部分律师将律师职业仅仅作为谋生手段和牟取利益的途径,有的律师事务所缺乏民主、科学的管理机制,合伙人变动频繁,承担风险的能力很低,管理滞后,更谈不上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效应、规模效应了。这种整体上处于初级阶段的管理状况亟待改进,否则很难与境外的律师事务所竞争。三是管理上归口不一,多头管理,如政府负责管理的评估行业就有财政部等10多个部门,设立个人职业资格十种,评估机构执业资质九种。没有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标准和基本术语,同一标的物在不同的评估机构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又如浙江绍兴中级法院在一起经济纠纷中,同一标的物经过一审、二审,三家评估机构竟然得出17.2万元、2万元、7.49万元三个相差悬殊的评估价。[15]人为的市场分割实际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四是行政干预过度或管理不力等现象并存,不利于中介组织的发展和规范管理。

(二)现代市场中介组织的经营体制:合伙人制度

为促进中介组织的发展,加强中介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至关重要的是要确立适合中介组织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我国推进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时,明确了中介组织的基本组织形式,即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为中介组织的主要组织形式和经营体制。

“合伙制”即“合伙人制”。根据公司企业理论,合伙人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就出资、经营管理、利益分享等达成一致后通过契约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简单地说,合伙人制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出资投资于一个实体,并且平等地享有企业所有权和收益权,合伙人除有限责任合伙人外,一般都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从国外的实践看,合伙制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有四种不同形式:①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中的每个合伙人都为整个合伙企业的债务或义务承担完全连带个人责任。②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实际上是注册为有限合伙的一种普通合伙,其中有责任的合伙人负有完全责任,非直接责任者可有限负责。③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由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参与管理权利,也负有限责任。④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是注册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一种有限合伙,可限制非直接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但其他普通合伙人仍需负完全个人责任。

虽然在不同的合伙形式中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所负的个人连带责任体现有所不同,但并没有改变合伙制的本质,都是一种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运营一个组织的联合,负直接责任的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也未发生改变。因此,合伙制是中介行业最佳的组织形式,也是国际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合伙人制衍生出很多种复杂的类型。例如在世界最著名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里,就分别有全球合伙人、地区合伙人等多个级别,股权关系错综复杂。

目前,我国主要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市场类中介组织中实行合伙人制度,而在不同机构行业中“合伙人制度”的含义差别也很大。在会计行业,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它的主要资产,也就是专业人才、就业水准、客户数量、职业声誉等实现其价值的。西方会计行业通行的是合伙人制的管理方式,投资额并不成为主要因素,业绩卓越的员工可以成为合伙人。也可以按照各合伙人的能力及贡献度来确定和分享其权益,而并非仅仅以出资额作为衡量的标准。

我国1993年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两种体制形式: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合伙制。在1998年以来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也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的同时,必须在上述两种体制形式中进行选择。因此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类型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是我国会计师行业较早和较多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实践主要是在深圳。目前会计师行业中已出现了除上述两种之外的合作所、集团所、个人所等多种组织体制形式。

合伙人制的优势在于利益与风险对等,专业资质与执业信誉构成无形资产,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形成市场的规模效应,完善市场运作的秩序和规范,从而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业内人士介绍,以前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股份公司形式,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并不符合国际惯例。现在正在向合伙人制转移,而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近年来,国内会计市场之所以恶性丑闻频出,多缘自经济利益作祟。当“造假”获得的收益远远超出由此可能付出的成本时,出现违规操作甚至“以身试法”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在制度上必须建立无限赔偿责任的合伙人制,把违规的成本提高到远远超出违规的利益之上,切断不正常的利益关系,以确保会计师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咨询行业的合伙人制度又有所不同。咨询公司通常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由合伙人持有的股份,通常比例平均,也比较分散。合伙人可以分成几个层次,例如,国际合伙人或区域合伙人,国际合伙人可以享受全球业务增长带来的收益,而合伙人如果离开公司,就不再拥有股份。在律师行业,合伙人制度则意味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中介组织的内部运行管理原则

1.科学民主管理

虽然根据合伙制的不同组织形式,合伙类型可以分为松散型合伙、半紧密型合伙、紧密型合伙,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如“主任管理”型和“民主管理”型,即根据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或委托授权实施管理。但合伙制仍应以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结构为基础,完善民主管理规范程序。在领导机构设置、管理运行程序、发展经营决策、监督自律规范等方面都要以科学民主管理为原则,完善中介组织的管理体系,健全其组织治理结构。

“完善的治理结构实质上是指公司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三权鼎立’的一种制度安排。”“西方典型的合伙制事务所的内部治理结构由战略管理委员会、主管合伙人、行政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组成。”[16]虽然不同的合伙制组织形式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内部治理结构,但是这种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三权鼎立”,互相制约的内部治理结构,的确是一种值得借鉴的管理模式,也适用于中介组织的运行管理。

合伙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管理决策的民主性质,需要按照合伙人在组织中的控股权实施经营。因此实施科学民主管理,明确责任、义务与权益,是实现契约式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实施所有权、管理权、监督权,也就是要建立能够实现中介组织利益代表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成员代表大会)、管理机构(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完善制度建设(制约监督制度体系),以及一系列规章制度,实行有效运行规范管理。充分发扬中介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倾听他们的呼声,体现他们的愿望,切实代表他们的整体利益,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畅通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规范内部管理运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和运行效率。

2.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

建立中介组织管理机构,加强制度建设,即确立完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的中介组织管理机制,建立其组织体系、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对中介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行业协会为例,通过建立完善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为主体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制度化保障,以充分体现会员的意愿和行业发展的要求,从而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成立以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为常设机构的组织框架。协会下设置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等10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事务。协会还建立了刑事研究会、民事研究会、经济研究会、涉外研究会、行政研究会等20多个业务研究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进行专业研究活动,对沟通信息与交流经验,拓展业务范围,解决疑难案件,提高专业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加强行业管理职能。上海市律师协会还通过制定和推行《上海市律师守则》、《上海市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则》、《律师计时收费指引》、《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等规章,完善上海律师行业的自律规范体系,提升上海律师的整体形象,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了上海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

3.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的功能,应建立、完善其面对政府、企业、社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体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加强为政府的服务。根据加入WTO后形势发展的要求,依法行政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中介组织更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为政府提供政策研究、法律规章制度和战略发展规划制定等咨询服务,积极参与政府决策、信息咨询、公证鉴定等中介服务,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拓宽中介服务的领域,发挥更大作用与影响。

(2)改善为企业和社会的服务。通过构建诚信制度,遵循中介组织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业标准,为企业在经济市场化条件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供规范和优质的服务。

(3)完善对从业人员的服务。如为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知识更新,创造良好的培训、进修条件;为改善中介市场执业环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涉;为拓展中介服务领域提供业内最新信息,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关心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防范和降低执业风险、解决社会福利保障问题等方面提供各种服务。

4.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目的在于激发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注意:①重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因为中介组织独立、客观、公正的功能,决定了中介组织必须具有职业信誉,它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基本的职业素质。建立和培养从业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事业心至关重要,从业人员要具有敬业精神和为中介服务奉献的使命感,忠于职守,执法公正。②不能忽视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激励作用。应依据市场竞争法则,给予能够开拓市场,赢得客户,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者以特殊礼遇,以发挥其能动性和影响性。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执业资历、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思想智慧和综合能力都将在中介服务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并决定最终结果。

值得重视的是,不能忽略合理收益分配制度和执业风险成本的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因为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本身就具有激励的效应,而执业风险成本的高低则意味着承受违规或违法操作结果是否所值而构成的约束。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与风险利益挂钩的原则,增强执业风险防范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此外,还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①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这涉及合伙制中出资人与非出资人的利益;②分配与积累的关系;③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④执业人员与非执业人员的关系,包括要考虑成员中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内勤与外勤等因素。

5.自律机制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是我国加入WTO后,必须遵循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使市场运作趋向公开、公平、透明,统一规范中介服务的需要;也是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拓展功能,树立业内权威,建立职业信誉,扩大经济、社会影响的需要。中介组织更要以行业自律、执业规范和提高专业服务质量获得经济效益,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1)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执业准则,优化中介服务质量。如建立业内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和违法违规记录制度。把行业管理监督检查与社会、客户的评估结合起来,以优质服务提高行业的信誉度,扩大行业服务领域。

(2)实行业内自我约束,完善内部监控审核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建立质量控制档案,形成内部控制的互为制约的机制,防范违规操作。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金融证券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尤其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化建设。

(3)强化执业道德建设,坚持客观、独立、公正的执业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思想品质教育和知识业务培训,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树立良好社会职业形象。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实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进修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和执业水平。

(四)中介组织的内部管理策略

1.战略目标

确立中介组织的发展方向,包括管理机制、竞争能力、组织规模、品牌定位等一系列方针策略,建立高效率的组织决策机制,研究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融合外部提供的机遇和自身发展的优势,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拓展中介服务领域,创立知名品牌,扩大发展规模。

2.执业质量

执业质量无疑关系到中介组织生存、发展的命运与前程,固然执业质量与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密切相关,但同样不能忽视执业信誉和服务质量。实践证明,注重行业声誉和服务质量,能够带来更多的业务,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目前出现了一些中介机构进行违规操作,“做假账”甚至提供伪证,引起中介市场混乱现象。主要原因并不是执业水平的问题,而是这些中介机构为了谋取眼前利益。因此,一要通过制度规范统一执业标准;二要严格内部管理程序和业务监控机制;三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思想道德教育,培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

3.人力资源

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构成关系其生存发展,即其人力资源实力的高低直接涉及其市场竞争实力。因此,一要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使他们充分发挥特长,具有事业的归属感;二要关心从业人员的业务发展和社会福利等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三要建立业务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职业轮训、进修、交流等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4.诚信制度

中介组织以“独立、客观、公正”为执业原则,以专业知识向特定对象提供中介服务。建立诚信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创立执业信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提升中介组织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声誉。要培育和加强执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检查和惩戒制度。严格依法规范执业行为,对违规执业者根据其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法律或行政处理。向社会披露执业状况和诚信情况,定期发布或在网站等媒介上公布对执业人员违规处分的警示信息,接受政府、企业、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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