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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转型国家的中介组织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东欧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纷纷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建立起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但无论从发展状况还是从组织形式看,东欧国家的中介性、公益性组织都深深地打上了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烙印。本书简要介绍匈牙利和捷克的社会中介组织状况,以便从中窥见一斑。匈牙利公益组织的税务审计由公益组织登记之事务所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进行。

东欧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纷纷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建立起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国家与社会高度融合,社会组织的独立发展和独立运转受到严格控制。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这些国家又纷纷走上改革的道路,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发生重大转变,民间社团和公益组织获得了成长的空间。政府从转变职能、推动发展的需要出发,着手培养了一批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承担调节作用的中介组织。但无论从发展状况还是从组织形式看,东欧国家的中介性、公益性组织都深深地打上了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烙印。本书简要介绍匈牙利和捷克的社会中介组织状况,以便从中窥见一斑。

(一)匈牙利的公益组织

1989年,匈牙利通过了《社团法》,重申结社自由的原则,规定每个公民、每个族群都有权建立自己的志愿组织,不需要政府批准,也不受政府控制。此后,在短短几年里,匈牙利的民间社团从1989年的8 000多个一跃为1993年的近2.4万个。到了1995年初,匈牙利这个只有不到1000万人口的国家已经有了约4万个社团。为了使社团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它们的公益活动以及管理更加透明化,促进它们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活动,匈牙利议会于1997年通过了《公益组织法》。此后,以推动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都被统称为“公益组织”。

1.公益组织的类型和活动

匈牙利的公益组织分为五种类型:①除保险协会、政党、雇主利益团体和雇员利益团体以外的民间社团;②财团;③公法财团;④公益性公司;⑤行业公会,但是以规范其成立的法律许可为限。

2.对公益组织的优惠和监督

匈牙利对公益组织及受益人、捐赠人都采取优惠的政策。具体规定有:①公益组织拥有如下权利:就章程规定的目的事业活动,免征法人税;就商业活动,享受法人税优惠,享受地方税收优惠,享受政府收费上的优惠,享受关税优惠,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优惠。②公益组织提供的作为目的事业资助的服务活动的受益人,有权就获得的服务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公益组织的捐赠人对于其为了公益组织章程所确定的目的的实现而给予捐赠的(以下简称捐赠),有权获得法人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优惠。④对于长期捐赠,属第③项规定的捐赠人有权在捐赠的第二年起获得额外的优惠。

匈牙利公益组织的税务审计由公益组织登记之事务所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对预算资助的利用则由国家审计署监督,对公益组织的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由检察署根据相关法律进行。

3.匈牙利公益组织发展的特点

由于社会财富的基础比较薄弱,匈牙利公益组织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

(1)在匈牙利公益组织(除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中,来自私人的捐款和政府的资助的比重都不高,比重最高的是其赚取收入,赚取收入包括会员缴费、服务费、投资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而在赚取收入中,比重最大的也不是产品销售收入或服务收费,而是与组织性质不相关的营业收入,这在其他国家是很少见的。

(2)在匈牙利民间社团的发展过程中,制度安排和历史传统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没有宽松有利的制度安排,匈牙利的民间社团得不到自由成长;而没有1000多年的民间社团发展史,匈牙利也不可能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一次民间社团的大爆发,在短短几年里出现成千上万个民间社团。由此可见,在民间社团的发展上,制度安排固然可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需要历史文化传统为其提供深厚的底蕴和基础。

(二)捷克的社会中介组织

1918年,捷克斯洛伐克独立,实行民主制度,为民间社团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当时的社团主要以民族和宗教信仰为基础。1939年,德国占领了捷克斯洛伐克,民间社团被取缔或解散。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后,民间社团有过短暂的恢复。1948年,共产党上台执政后,民间的社团都被纳入官方的“民族阵线”旗帜下,接受政府的补贴,成为官办社团,如妇女同盟渔民协会、养蜂者协会、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平委员会等。20世纪80年代,捷克斯洛伐克的政治氛围有所宽松,出现了以年轻人为主的环保运动,以及各式各样的教育团体、科研团体、学会、协会和互助合作社。1989年,捷克斯洛伐克易帜。1990年,捷克斯洛伐克通过了《公民社团法》。不久,捷克与斯洛伐克分离。1991年,捷克开始以私有化为目标的经济改革,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手段从以前的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通过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来干预经济生活。1995年,捷克通过了《公益法人法》。捷克政治改革、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都为民间社团尤其是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制度空间。

目前,捷克的社会中介组织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中介组织

如捷克投资局和捷克贸易发展局,它们都是属于工贸部非完全预算拨款单位,前者的主要任务是向外国投资者介绍捷克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政策和推荐合适的投资项目,后者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合作和推动捷克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的出口。捷克工贸部向其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并任命其负责人。从行政隶属关系看,这种社会中介组织没有完全脱离政府部门,只是从政府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主要从事非商业性的咨询服务。

2.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成立的非商业性质的中介组织,如捷克商会、农业商会、商业协会、工业协会、交通协会以及公民社团、基金会等,由法律规定这些组织的结构和作用。以商会为例,捷克商会是不属于政府管理部门的非商业机构,是由企业家(法人及自然人)组成的为企业利益和需求提供专门服务的具有法人性质的社会组织,一方面致力于改善国内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国内企业的出口,另一方面向国家提供反映企业利益和观点的建议,以使国家制定的经济政策对企业的经营产生积极影响。目前捷克商会在每一个县都有地方商会,同时有77个行业协会。商会大会是商会的最高组织机构,由地方商会代表和行业协会代表组成;主席团是商会的管理机构,它向商会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负责依法监督商会的管理和日常活动是否遵循规章制度;商会设有日常行政机构,由商会总干事负责商会的日常行政工作。在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改变后,商会这样的社会中介组织实际上承担了一些从国家管理部门脱离出来的涉及企业咨询服务、员工培训以及企业宣传等方面的事情。商会发挥着一种沟通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的作用。它把企业的意图反映给政府,同时把政府准备制定的有关行业政策和标准反馈给下属的有关专业协会,如汽车工业协会、玻璃陶瓷工业协会等,再将专业协会的意见反馈给政府。

3.经济鉴证类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是商业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它们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企业提供法律和会计等方面的专业有偿服务,这类中介组织一般多由私人注册成立,盈亏自负。

可见,随着捷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某些职能的转移,大批社会中介组织因此应运而生。这些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了这部分从国家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的职能,成为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社会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与纽带,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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