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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共同体的国际经济调节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欧洲共同体的国际经济调节洪文达 伍贻康在经济生活国际化的推动下,战后高度发展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调节,日益从国内扩大到国际范围并具有程度不同的各种形式,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国际经济调节是其中发展程度最高的形式。二欧洲经济共同体自1958年正式成立以来,成员国已从六国扩大到十国。共同体的国民经济一级的调节也逐步形成。

论欧洲共同体的国际经济调节

洪文达 伍贻康

在经济生活国际化的推动下,战后高度发展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调节,日益从国内扩大到国际范围并具有程度不同的各种形式,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国际经济调节是其中发展程度最高的形式。本文将就这种国际经济调节的形成、调节的特点、各个经济领域内调节的实践以及这种调节的矛盾及其局限性,进行概括分析。

战后发达国家的科技革命,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资本主义世界生产的社会化达到空前的规模。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分工和专业化大生产日益发展,国际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迅猛增长,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成倍扩大,各国社会再生产相互依赖已大大加强。这说明发达国家经济生活的国际化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但它的发展受到国家壁垒的阻碍。特别是,战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已发展为生产关系的体系,在国际经济联系密切、市场竞争激化的情况下,各发达国家为提高本国垄断资本的国际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国家垄断调节,会造成各民族经济的孤立,使世界范围内的生产社会化同资本主义国家壁垒之间的矛盾更趋尖锐,使帝国主义国家的矛盾进一步发展。这种种矛盾迫使发达国家适应经济生活国际化的要求,发展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的一面,在不同的范围内、不同程度上进行联合,对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某种调节。事实上,这也是符合垄断资本的利益的。因为,各国社会再生产的运动,在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条件下,已经大大超出一国的范围,其中涉及国际经济关系的部分,当然不是一国之内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调节力所能及的。例如,许多发达国家有大量物质产品是依赖国外市场的,有的国家高达一半左右,这部分产品的销售状况,当然就有赖于国际经济调节。再如,没有金融领域的国际调节来抑制汇率的波动,没有贸易领域的国际调节来减免关税和限制非关税壁垒,自然就会影响国内经济调节的成效和经济的发展。这都说明发展国际范围内共同调节的客观必要。

根据战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这种国际经济调节一类是通过广泛性的国际经济组织进行的一般性调节。1945年12月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1947年10月成立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是活动于国际货币、国际信贷和国际贸易领域的国际经济机构。参加国家很多,并不限于发达国家,但是发达国家一开始就利用这些机构来调节它们之间的货币、贸易关系,以及它们对其他类型国家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也只是松散的组织,它所提出的有关发展的指标和协调措施,充其量只是供参考的建议。

另一类国际经济调节,是通过建立一体化的经济集团来进行的高级的经济调节。这是战后新出现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联盟,即若干发达国家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基础上由政府出面实行紧密经济联合的集团。这种集团的经济活动,主要内容就是实行集团内部的国际经济调节。战后在西欧形成了两个经济调节深度不同的经济一体化集团,即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前者经济联合的程度和集团内部共同调节的深度较低,调节活动主要是限于流通领域,调节方式主要是国家间调节。而后者的联合程度和调节深度都远高于前者,在集团内部的经济调节不仅涉及流通领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深入到生产、分配和对外经济关系等领域,调节的方式除国家间调节外还有超国家调节。

一体化集团的经济调节之所以能在西欧实现,主要在于西欧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聚集的地区,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同各国的国家壁垒和狭窄的民族市场的矛盾最为突出。同时,这也同战后西欧经济政治地位的变化有关。最早组成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联邦德国、法、意、荷、比、卢六国,都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它们在地理上连成一片,经济上互相依赖的程度最大。它们对外贸易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向高于美、日等国,特别是六国之间的出口贸易在共同体成立的1958年即已占到六国出口总额的30%,其中荷、比、卢三个小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出口更占到出口总额的近50%。长期以来,六国之间资本交织,国际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上的相互联系也很紧密。因此,在经济国际化日益发展的条件下,突破国家界限,进一步扩大市场,加强经济联合,实行共同调节,就成为这些国家的共同要求。这种要求又是同六国在战后国际经济和政治格局中的共同利害关系分不开的。两个超级大国在欧洲争夺的加剧,使六国有必要加强联合以抗衡美国的经济扩张和苏联的军事政治威胁,而组成集团实行共同经济调节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政治联合,则是恢复和提高六国国际经济和政治地位的重要手段。六国经济联合原来已有相当基础,1944年荷、比、卢三国已缔结关税同盟协定,并于1948年开始实施,1958年三国又进而缔结经济联盟条约。西欧六国也已在1952年组成欧洲煤钢共同体,对煤钢部门实行共同调节,1958年在煤钢共同体的基础上同时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把集团内部的国际调节推向国民经济一级,并在1967年把三个共同体的主要机构合并,合称欧洲共同体。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了共同体,再加上十七国欧洲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国际经济调节的范围和影响,就真正具有了欧洲规模。

欧洲经济共同体自1958年正式成立以来,成员国已从六国扩大到十国。共同体的国民经济一级的调节也逐步形成。从它的发展来看,这种调节形式与前面提到的其他形式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逐步从个别领域深入到各个经济领域,从国家间调节扩大到超国家调节。前述通过广泛性的国际经济组织进行的调节,仅仅就某些国际关系如国际贸易、国际信贷、国际货币制度等进行一般性的国家间调节。即使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这种发展程度较低的一体化经济调节,其活动范围主要也仅及于集团内部工业品的免税自由流通。而共同体的国际调节虽然开始于建立关税同盟以保证工业品的自由流通,但它还规定了统一的对外关税壁垒,因而在调节程度上就超出自由贸易联盟。与此同时,共同体还实施了共同农业政策,使农产品也列入了自由流通的范围。在基本上实现了流通领域的国际调节以后,共同体进一步开展了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协调和共同政策的制定。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协调货币政策为中心创建经济货币同盟,逐步通过协调措施和政策把国际调节深入到其他经济领域。

这样一个从流通领域深入到其他经济领域的过程,也是从国家间调节扩大到超国家调节的过程。欧洲共同体的关税同盟虽然主要是国家间调节,但从统一对集团外国家的关税税率,并将关税收入的90%上缴共同体及统一外贸政策来看,工业品流通领域的调节已带有超国家因素。至于农产品按统一价格自由流通和农业部门的其他国际调节活动,显然已经属于通过共同农业政策由共同体有关超国家机构进行的超国家调节了。共同体通过集团成员国政策的协调和统一,从关税同盟走向经济联盟,是和超国家调节的扩大联系在一起的。进行调节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有从民族国家向共同体超国家机构过渡的趋向。有的西方学者曾对共同体成员国经济、贸易、金融、社会等方面22项经济政策权限的变化作了统计(见表1所示)。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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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G·肖斯特德特:《欧洲共同体的外部作用》,伦敦,1977年版,第220页。

由表1可见,20年里共同体参与决策的政策领域已增加到14个,根据同书材料,农业、外贸等四个方面还是以共同体为主作出决策的。这说明共同体的超国家调节活动正在扩大,以政策协调和共同政策的制定为中心的经济联盟,已取得初步进展。

第二,适应国际调节的需要,拥有一整套复杂而独特的机构。共同体是根据国家之间的协定建立的,但与通常按双边或多边协定组成的广泛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它根据集团内部国际调节的要求,建立了一整套共同机构。在主要机构中,共同体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委员由成员国协商任命,任期四年。委员会代表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执行超国家调节活动,只接受欧洲议会的监督,而不对各派出国政府负责。它的任务是向理事会提出协调政策的措施或制定共同法规的草案,并根据理事会的决议负责贯彻执行。据统计,1981年向理事会提出的建议就有651项(1)。委员会管理共同体日常事务,包括对外联系、谈判和签订协议。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由成员国各派一名部长组成。它在委员会倡议的基础上,负责决定政策法规,重大问题必须协商一致才能作出决定。它通过的法规和重要决定对各成员国及其所属公民和法人团体都有约束力。欧洲议会是咨询监督机构。1979年6月开始,议员由成员国公民普选产生。除预算审议外,没有立法权。它有权监督审议委员会和理事会的工作,在取得2/3多数的条件下,可罢免委员会。据统计,1981年议会向委员会和理事会提出的质询达2 946个(2)。欧洲法院是司法机构,负责裁决有关共同体事务的纠纷。法院独立工作,不受成员国干预。它有权解释共同体的条约、法规和案例,并有权对共同体机构成员国、成员国法院、个人和团体法人等作出裁决。1981年,法院受理的案件达32件(3)。此外,1975年起还建立了由成员国首脑组成的欧洲理事会,每年举行3次会议,协调成员国政策立场。

根据这套机构和体制,共同体进行国际经济调节的程序大体上是:先由委员会听取成员国意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决策。理事会通过、修改或否定这些建议均须一致同意,预算草案还须取得欧洲议会的同意。如发生违背共同体法规的事项,都可提交欧洲法院审理裁决。

上述体制表明,共同体虽然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联盟,但它的一套共同机构则相当于国家建制,而且也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相互制约。有些机构还具有超国家职能,可以对集团成员国的经济活动进行超国家调节。这和其他国际经济组织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共同体的国际经济调节具有鲜明的排他性。通过一体化集团进行的国际调节,在许多方面,特别是在商品流通方面,都是对集团外国家实行差别待遇的,因此,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这和通过广泛性的国际经济组织进行的一般调节完全不同。共同体调节活动的深度远大于自由贸易联盟,排他性也就表现得更加鲜明。它通过关税同盟和共同农业政策,把成员国的民族市场结成共同关税壁垒保护下的工农业产品免税自由流通的统一市场,除了促进国际分工和竞争、刺激经济发展外,主要是为了在共同体范围内排挤第三国产品,并在共同体的资助下,扩大某些农产品的出口。这当然是对争夺西欧市场的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颇为不利的。再如,共同体为了对抗外国的跨国垄断企业,通过政策措施,鼓励共同体内的企业联合和成立欧洲公司,以加强成员国垄断企业的竞争力量。至于欧洲货币体系的建立,则显然具有对抗美元霸权和对付美元危机的因素。

共同体国际经济调节的排他性说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市场斗争的激化,是一些国家结成一体化集团的重要因素;一体化的经济调节是不可能把所有发达国家都包括在内。

第四,共同体的国际调节是和成员国的政治需要密切结合的。共同体的创建者和一些共同机构的负责人,一开始就期望共同体的经济联合和共同经济调节的发展,会有利于共同体国家的政治联合。共同体委员会第一任主席联邦德国人瓦·哈尔斯坦在谈及共同体发展方向时曾把共同体比作三级火箭。他说:“第一级是关税同盟,第二级是经济联盟,第三级是政治联盟。”他还说:“在六国同盟中,政治目的与经济目的处于同等优先地位。我们不是做买卖的,我们是搞政治的。”(4)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共同体流通领域的国际调节取得预期进展,共同体国家首脑会议针对两个超级大国争夺欧洲的形势,达成了加速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协议;接着又提出要加强政治合作,使“欧洲能用一个声音在世界上说话”;1972年10月共同体还提出要在70年代末,建立一个“欧洲联盟”。由于整个70年代各成员国在政治合作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共同体增强了抗衡苏联的力量,也在对美关系上争得平等伙伴的地位,具有较强的政治影响,成为促进政治联合的因素。这也和其他调节形式不同。欧洲的贸易联盟的经济联合就力图避免表现政治倾向性,这个集团的成员之所以采取联合程度较低的一体化经济调节形式,其具体原因之一是:瑞士、瑞典、奥地利、芬兰等成员国都是属于中立地位的国家(5)。它们从自身政治地位考虑,都不倾向于建立过于紧密的国际联合,尤其不愿参与政治和外交的协调合作,以免使集团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共同体的国际调节是迄今为止程度最高的一体化国际经济调节。以下我们再进一步分析这种国际经济调节在流通、生产、分配等经济领域的具体表现。

共同体的国际经济调节在商品流通领域最为明显。其中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的建立,是最基本的活动。成员国所有工农业产品都可以在集团内部的统一市场范围内免税自由流通,而且还逐步消除各种非关税的贸易壁垒。例如根据罗马条约第100条规定,共同体理事会授权委员会处理成员国间贸易的技术障碍,委员会拟订的指令,经理事会批准公布,18个月后,如无异议即对各成员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到1978年为止,委员会共发布了180项建立共同体统一技术标准的指令。此外,共同体还采取一些比较灵活的自愿协调的办法,如规定共同体标准和成员国国家标准并存:国家标准限于在本国范围内适用,当产品进入共同市场则必须使用共同体标准。通过国际调节,消除成员国间贸易关系的障碍,就可以起到加强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作用。

在生产领域中,农业是共同体内一体化程度最高、超国家调节和干预最深入的部门。对农业生产的共同调节首先是通过统一价格来进行的。农产品贸易与工业品不同,工业品共同市场是自由市场,价格基本上由市场因素决定,而在共同体内部农产品绝大多数是实行统一价格管理的。共同体每年分别为各种农产品确定一次价格。价格主要分两类:目标价格是最高价格,干预价格是最低价格。在农业共同市场内,农产品的市价只能在这两种价格之间变动。超出这一范围,共同体机构即可动用农业基金通过收购或抛售等方式进行干预。因此,共同体的农业经营者进行生产时,必须考虑到统一价格的高低和收益的多少来决定自己的规划。这就限制了市场自发势力的作用,也可抑制竞争激化和价格过分涨落,以及由此产生的严重社会后果。其次,共同体对第三国农产品的输入课征差价税,对过剩农产品的输出支付出口津贴,这有利于维持共同体范围内原来高于世界市场的农产品价格水平,从而刺激农业生产。再次,共同体对于某些短缺农产品的生产者发放补贴,对于某些严重过剩的农产品则在生产和销售上进行干预。最后,共同体运用农业基金资助农业结构改革,促进农业技术革新,鼓励农场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现代化,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此外,共同体还专门设置旨在援助落后地区和落后经济部门的欧洲地区开发基金,这对农业生产也起到一些调节作用。

对生产领域的国际调节也包括若干工业部门。例如,共同体在煤钢领域有权对成员国的生产和投资进行协调,控制价格和原料分配,并有权决定企业的关停并转;在核能领域有权决定可裂变物质的供应和控制核能设置等。再如,根据竞争规则,共同体有权对各个行业部门的垄断实行控制。对纺织、钢铁、造船、制鞋等趋于衰退的部门,共同体还通过财政补助和给予有关人员职业培训等方式,推动工业内部生产结构的改革。还必须指出,共同体已连续制订了五个中期经济政策计划以协调成员国的经济增长,尽管这种计划只有参考价值。此外,共同体对货币金融、税收、运输、能源、研究和地区开发等方面的政策的协调,也都间接地起到影响和干预生产的作用。

共同体的国际调节和干预还涉及分配领域。它对成员国财政和税收制度逐步进行协调,并建立本身的预算制度。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共同体九国陆续实行了统一的增值税制度。共同体的预算收支总额逐年增大,尤其是70年代增长迅猛,1973年共同体预算收支是46亿多计算单位(约合60亿美元),1981年已增至193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237亿美元)。预算收入是共同体的“自有财源”。其来源有三部分:一是各成员国上缴对第三国进口农产品所征差额税的90%;二是各成员国上缴对第三国进口工业所征关税的90%;三是成员国上缴不超过1%的各自征收的增值税。共同体的预算开支每年由委员会提出,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交欧洲议会通过才可正式实施。预算支出主要是欧洲农业保证和指导基金、欧洲地区开发基金、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发展援助基金,以及共同技术研究开支等项,其中农业基金所占比重最大,长期以来高达80%左右,近几年虽有下降,在1981年预算中还占66%,绝对额仍达127亿欧洲货币单位。由于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和工农业产品进出口数量不同,它们在共同体预算的交纳和收益中所占份额也就各不相同。就近几年而言,联邦德国和英国是主要的净支出国,法国是较小的净支出国,其他成员国则是不同程度的净收益国。显然,共同体如此庞大的预算收支,是对各成员国国民收入再分配实行某种程度的国际调节。

为了巩固共同体经济一体化的两大支柱——关税同盟和共同农业政策,确保工农业产品在集团内部自由流通,免受各国币值和汇率波动的影响,进而建立共同体的独立货币体系,共同体还把国际调节扩大到金融货币领域。1979年3月建立的欧洲货币体系,主要是为了有效地对付美元危机和欧洲美元市场动荡的冲击,争取稳定西欧各国货币之间的比价,并为建立独立的西欧货币区创造条件。为此,欧洲货币体系规定了一系列共同调节和干预的办法:(1)建立欧洲货币单位,作为参加国货币的中心汇率的标准,据此确定彼此货币的汇率,并用作参加国国际结算手段和储备手段。(2)规定参加国货币对中心汇率浮动的幅度,如汇率波动超过上下限,即采取稳定汇率的干预措施。参加国如要改变其中心汇率,必须通过有关机构和共同体委员会,不得自行作出决定。(3)计划建立欧洲货币基金,各参加国把20%的黄金和外汇储备交付基金组织,使基金可拥有250亿欧洲货币单位,用以加强干预外汇市场和援助国际收支发生困难的参加国。

共同体的国际调节活动还涉及对第三国的经济贸易关系。共同体先后同土耳其、马耳他、塞浦路斯签订联系协定,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七国分别签订建立欧洲自由贸易区的协定。共同体实施共同外贸政策后,成员国只能在共同体同非成员国确定的经济贸易关系基础上,同有关国家交往。例如,由于苏联迄今拒绝同共同体建立正式关系,因而无法同共同体缔结贸易协定。这使苏联同共同体成员国原有贸易协定到期后不能再续订新的协定。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尽管苏联同西欧各国有大宗贸易,但因为没有与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签订贸易协定,也就不得享有贸易最惠国待遇。纵然联邦德国等国很想同苏联扩大贸易,但都无权单独同苏联缔结贸易协定。迄今共同体已同120多个国家建立了正式关系,同第三国或其他国家集团签订了近百个各种类型的贸易协定。

共同体特别重视协调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1975年共同体同46个非、加、太地区国家签订了洛美协定(1979年10月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签约国扩大为58国),部分消除了过去联系协定中的某些不平等关系的色彩。

对外经济关系方面上述种种国际协调活动,显示了欧洲共同体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已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出现。

欧洲共同体的国际经济调节,体现了各成员国为适应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发展,对集团内部国际经济关系所作的部分调整。通过成员国间经济交往一定程度的自由化,使集团内部贸易迅速增长,市场向纵深发展,竞争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从而推动了国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进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投资的增长。这几方面互为影响、相互促进,对刺激生产力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但是,这种国际调节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调节,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第一,这种调节是各成员国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基础上协同进行的,而各国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发展程度、主要形式、调节措施上都存在差别。各个民族市场各具特点,通过国际调节虽然存在统一趋势,但事实上很难真正合为一体,竞争条件很难一致,这就为共同调节带来障碍。第二,各成员国在国内都拥有一些用以影响再生产的实际经济杠杆,如国有企业、税收、贷款、投资和订货等,用以调整和干预经济。而共同体在进行经济调节活动时,总的来说,基本上缺乏这些经济杠杆,许多调节政策和措施并无有效贯彻的保证。第三,共同体是由主权国家结合组成的一体化联盟,它的调节和干预活动基本上是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进行的,而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集团内部的对立。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和周期性危机又加剧了成员国之间、社会集团之间、地区之间的差别和矛盾。因而,共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困难重重,甚至既定政策措施执行时也受到破坏。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以来,被认为取得成就的主要是商品流通领域内的调节,共同体因此也被称为共同市场。但就以流通领域的调节来看,矛盾也已明显暴露。通过关税同盟和共同农业政策,共同体成员国间的关税和贸易限额虽已废除,但非关税的贸易壁垒仍不易消除。成员国税收制度、技术标准和安全卫生规则的不同,国家调节手段运用的差异,都会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特别是爆发经济危机或出现巨额贸易逆差时,某些成员国常援引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保护条款,以种种借口,公开限制其他成员国某些商品的进口。如法国在1968年经济和政治危机冲击下,单方面宣布限制进口和促进出口,意大利在1974年危机时,宣布对所有国家包括共同体成员国采取贸易限制。这类事例在共同体历史上屡见不鲜,严重时甚至爆发成员国之间的剧烈贸易冲突,如英法之间的羊肉战、法意之间的葡萄酒战。近年来,由于普遍发生滞胀,共同体内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非关税壁垒又大量出现。共同体委员会正式文件中也已承认树立新壁垒的速度大于拆除现存壁垒的速度(6)。共同体委员会现任主席加斯东·托恩今年2月在欧洲议会所作演说中也指出,由于危机而引起的保护主义的加剧,使共同体处于危险之中(7)

一些超国家政策领域,因为更多地涉及成员国的主权和具体利益,矛盾就更为突出。例如,农业部门的超国家调节,是以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作为物质手段的,由于根据规定,各成员国对基金须作出的贡献和可得到的收益有所不同,长期以来,基金一直是有关成员国激烈争吵的问题。再如,货币政策的统一是共同体国际调节措施赖以维持和发展的关键,因为如果汇率不稳定,工农业产品的自由流通特别是农产品的统一价格就要受到破坏,共同体内部的竞争条件和生产费用也无法趋向一致。但是货币政策的统一,影响到各成员国的主权,有赖于各成员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政策的协调以及政治联合的发展,是各成员国利益冲突最激烈的领域之一。因此,这方面的进展一直比较缓慢。欧洲共同体经济联合的发展情况表明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当调节深入到商品流通以外的其他领域,涉及超国家调节的问题增多的时候,矛盾更为错综复杂,国际调节的进展就日益缓慢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共同体的国际调节有适应当代经济生活国际化,适应现代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生产发展的一面。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属性,决定了这种调节不可能在成员国经济真正融合的基础上进行。各成员国的利益冲突,使国际调节过程中不断出现矛盾,因而影响调节的深入和效果。再加上政治因素、民族因素、社会因素的消极影响,调节的可能就会受到更大的限制。但是,由于经济生活国际化在发展,地区经济一体化在当代经济和政治格局下,还将继续前进,欧洲共同体的国际经济调节也将在复杂的矛盾中不断调整并有所发展。

原载1982年第6期

【注释】

(1)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欧洲文件》1982年第6期。

(2)同上。

(3)同上。

(4)瓦·哈尔斯坦:《北大西洋公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载〔法〕《国防杂志》1963年1月号。

(5)瑞士和瑞典是传统的中立国家,奥地利是1955年通过对奥和约由美、英、法、苏四大国保证其中立的,芬兰则是通过1948年签订的《芬苏条约》,实际上在西方之间保持一种特殊的政治和外交上的中立。

(6)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欧洲经济》第9期(1981年7月)。

(7)演说摘要见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信使》1982年3—4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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