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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2-06-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产权,即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现,是建立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财产归属和行为权利的总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要求严格的产权界定,否则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更明确地说,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社会形态。产权具有排他性,企业一旦拥有产权,生产经营权将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产权,即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现,是建立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财产归属和行为权利的总和。探究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形式、交易、保值和增值,以及结构的变化等问题是市场经济学的重要内容。

产权是一个关系体系,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就是完善的所有制结构和明晰的产权关系。

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要求严格的产权界定,否则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交易,实际上都是产权交易。在我国传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中并不存在“产权”这个范畴。人们通常在观念上只有所有权、所有制等概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产权问题才突出地推到了我国经济理论研究的前沿。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提出了产权问题。1960年,科斯又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认为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只要交易费用为正值,产权在人们之间的分割、分配都会影响资源的配置和有效利用。这一观点被西方学者称为科斯定理。美国经济学家阿梅恩·A.艾尔奇安说:“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权,它可以转让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1]西方经济学者对产权概括为:“产权不是关于人和物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人们之间的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这样,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被描述为界定每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种经济和社会关系。”[2]

上述关于产权概念的表述,基本上反映了西方学者赋予产权的内涵。归结起来,大体要点是:第一,产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利,是一种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社会性权利。第二,产权和市场交易具有内在联系,市场交易就是产权的交易,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第三,产权体现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排他性,外部力量不得侵权。第四,产权作为财产关系的体现,可以转让、分割或分离。

应当看到,西方学者研究产权主要是为了在市场经济关系中确定产权界区,保障和实现私有财产要求,进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在西方产权概念中不能不反映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的特殊性。然而,超越西方产权的私有制性质,我们又可以看到:社会化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要求财产关系走向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私有财产向社会财产的转化,又要求实现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界定与分离。这就要求明确不同所有者之间及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产权界区,使财产权利在市场交易中得到保障和实现,从而避免财产所有者正当的权利与利益受到外部力量的侵犯。这种要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同样是需要的。

一般意义上说,产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更明确地说,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社会形态。财产权利因所有制基础和社会经济属性不同,产权性质以及它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论与现实经济活动中,产权可以从两个层次上进行分解:第一个层次是归属产权,它是指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是对财产的最终归属权;第二个层次是营运产权,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对财产的有条件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行为权利。根据这种分解,归属产权的概念更接近于所有权,但有一个本质的不同,即所有权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资产权利关系,产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资产权利关系。更明确地讲,所有权是资产权利的自然形态,而产权是资产权利的社会形态。营运产权则接近经营权,但它们也有着本质的不同,营运产权包含经营者对资产有条件的实际占有,而经营权不存在这个问题。

产权关系的核心是运作规则或行为规范,而规则与规范产生于交易过程。交易的核心是所有权的转让。产权关系的确立本身既来自于这种转让过程,又给这种转让过程中的有效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如果资产所有者之间没有交易行为,进而也不会发生利益冲突,交易规则也就无从产生,产权也无须确立。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也不存在。

在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中,每个人对全体所有的资产拥有的所有权是平等的和无差异的,同时,任何个人又无法单独拥有属于自己的那“一小块”权利,或者说每个人都是“无资产”的。可是,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产权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状态下私人(或集团)利益的冲突。在纯粹的公有制条件下,大家拥有同质的无差异的资产权利,追求共同的利益目标,不存在交易,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个人利益以及利益冲突。在这种条件下,产权没有实际意义。

现实情况是分工及多种所有制并存,例如西方国家的混合经济即是如此。就公有制来说,也呈现出不同形式,主要有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形式,因而产权也就具有实际意义了。后一种形式的公有制因为存在集团的利益冲突,而且个人可以从集团的利益中分得一定的个人利益,也就必然存在私人利益冲突。因此,它们的产权是明确的。国有制不过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不同实现形式的公有制之间也就产生了产权问题。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因为存在着明确的私人(或集团)利益冲突,它们的产权也是确定的。

对产权的进一步分析就是它的规则,即产权制度。产权制度从来都是在社会的范围内考察的。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产权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财产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对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行为、权利、责任、义务、利益及相互关系加以规范的法律制度。生产资料国有制条件下的产权制度就是界定国家和企业之间在国有资产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权利、责任、义务及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下,产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第一,硬化财产约束。在产权关系明晰的条件下,所有者可以通过产权约束经营者,保障资产增值,实现所有者利益;经营者可以通过产权约束和激励机制,硬化预算管理,保障企业自身利益。第二,保障正当经营权利。产权具有排他性,企业一旦拥有产权,生产经营权将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第三,促使资源优化配置。产权具有可分割、转让的特点,通过以产权转让为基础的企业间的资产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可以促进资产合理流动,提高营运效率。第四,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在产权界区明晰条件下,产权以保障受益和受损索赔原则抑制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促使企业行为合理化。第五,可以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下,资产的所有者根据归属产权中的收益权可以得到一定的利益保证,促使资产的所有者合理有效地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产和资源。而经营者根据经营产权中的收益权得到应得的利益,可以促使经营者更加努力、高效地从事经营活动。第六,形成稳定的预期。由于产权是一种确认和保障财产持有人的财产权益的制度,所以一个社会的产权制度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直接关系到从事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能否形成稳定的预期。只有当社会能够明确地承认和保护产权,人们在交易活动中形成一个可以把握的、稳定的预期时,才会使企业经济行为长期化,着眼于谋求长远的利益,抑制、约束和克服各种不合理的短期行为。

可见,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制度化,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如果没有对财产权利本身的界定,就难以存在交易。只有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拥有产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产权的转让和资源的组合。在产权关系已经得到明晰界定的情况下,一个经济活动当事人要使用另一个经济活动当事人拥有的资源,需要根据该资源的产权“强度”,给予等价补偿。市场交换的实质,是产权的互换。拥有产权、进行交易的经济活动当事人,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市场主体的存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与单元

产权的内容是丰富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私有产权、公有产权,个人产权、集体产权,企业产权、国家产权,完整产权、部分产权,股权、债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这里主要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讨论企业产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产权形式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划分。

产权形式指产权的隶属关系及其管理、处置的具体表现形式。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产权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1.按产权的投资来源划分

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具体情况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中央政府所有。这主要指由国家财政拨款或由中央政府财政担保还贷形成的财产,其产权属于中央政府所有,即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第二,地方政府所有。这主要指由地方财政拨款或由地方政府财政担保还贷形成的财产,其产权归地方政府所有,法人代表是地方人民政府。在地方政府所有中,又可以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省辖市)、县(县级市)三个层次。由哪一级政府财政拨款或担保还贷形成的财产,产权就归哪级地方政府所有。

第三,企业所有。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企业基本上没有自有财产;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已经拥有了大量的自有财产。这些财产主要包括两个来源:一是通过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财产;二是通过归还银行贷款后,形成的新增财产。

2.按产权的构成划分

国有企业的产权有多种组合形式,主要有:

第一,按投资的形态结构划分,可以把产权划分为实物投资、货币投资与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发明创造、技术转让等无形资产的投资等几个部分。

第二,按财产的动态结构划分,可以把产权分为不能移动的土地产权、基本固定的厂房与设备等固定资产产权与可以随时变动的流动资金的产权等。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只划分为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两大类,忽视国有土地作为一种产权的存在,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三,按产权的股份构成划分,这是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时所必须解决的一种产权组合形式,即把国家拥有的产权转化为股权,产权构成也就变为股权构成。这种股权基本上是由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决定的,但却可以按具体归属分别采取国家股或法人股形式。在这里,它的最终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变化的主要是产权的形式。有人把由产权转变为股权,由国家所有转变为法人所有视同所有制转变,这是一种误解。

3.按产权与经营权划分

这是又一种极其重要的分类形式。

第一,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的理论划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产权与经营管理权是可以分离的。在研究资本的流通过程时,马克思曾经论述过这种分离的两种形式,一种是资本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的分离,即货币资本家握有资本,但他并不直接进行生产,而是贷款给产业资本家,自己凭借贷出资本获得利息。这里,两类资本家实际上形成了伙伴关系,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是实际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种是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的分离。在资本主义的土地经营与股份企业中都存在着这类情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与资本主义一样都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因而各种固定资产与流通资金仍与资本主义有若干相同属性,马克思主义的上述论述,仍然是我们研究所有制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

第二,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实际划分。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是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划分,一般有两分法(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三分法(所有权、经营权与处置权)、四分法(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每种各有其道理。一般情况下,两分法可以说明问题。值得重视的是这种分离究竟是有限的相对分离还是无限的彻底分离。通过试行股份制,已经在一部分国有企业中建立了以公股为主的股份企业,让国家通过控股保留对企业的最终财产所有权与处置权使企业作为法人成为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成为独立的能够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从这一意义上说,相对分离中有绝对分离;这种绝对分离,也可以说是相对分离中的绝对。

第三,产权与经营管理权在政府部门间的划分。对国有企业的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划分,不仅涉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而且涉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就一方面而言,要在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即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投资公司行使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财产管理、监督权,由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两者之间分工协作,互相制约,共同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与效益的提高。这一分工应遵循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切忌管理交叉、部门繁多。

产权交易,是指资产所有者将其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行为与活动。这种经济行为与活动是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出卖财产收益的行为,是多层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产权交易与产权交易市场

产权的交易,即产权的有偿转让,是拥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转换,是一种财产占有关系的变更。因此,产权交易的内涵表现为:一是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一并转让,包括物质形态的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土地、原材料等要素权的转移,也包括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如货币资金、债权债务、技术专利和商标权等的转让;二是单纯的使用权转让,如财产租赁关系、货币资本借贷关系及企业经营中的经理负责制、承包制、代理制等;三是股份的转让,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份公司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在股票交易市场上,股权则在股民之间流动。股权转让的前提是财产的实际占有权和股权的分离,是所有权内的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的分离,而不仅仅如同我国的承包制等形式那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股权转让是层次最高的产权转让方式,是市场中经济产权交易的重要内容。

产权交易市场,指产权交换关系的总和,是产权交易的实现形式。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全部产权交易市场、使用权交易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其中,第一类属于最低层次,第二类次之,第三类则是商品性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在市场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次。可以说,它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的权威标志,从而也是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

2.产权交易的具体形式

(1)资产产权市场。企业就其实体而言,是生产要素的集合。在企业中,所有生产要素如设备、土地、物资、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分别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形态存在,或者说以资产的价值形态或实物形态存在。既然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可以进行商品化经营,可以通过市场关系转让,那么作为生产要素的综合体,作为资产的整体,企业本身也可以进行商品化流动。企业的转让,是资产产权的转让。产权转让有不同的情况:可以转让资产所有权,也可以转让经营权而保留所有权;所有权也可以分化为股权而转让部分资产。

资产产权市场交易的前提是资产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只有各类资产所有权关系界定清楚,才有可能实际转让企业资产产权。真正的产权关系,存在着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①产权界区,即不仅明确不同资产形态的所有者,而且明确与资产有关的经济当事人的不同权利范围和财产边界;②产权经营,即在资产增值的目的下,产权经营者或把货币资产变为实物资产,或把实物资产变为货币资产,将资金投向有利可图的场所,使资产不仅能保值,而且能增值;③产权流动,即资产的所有者对不同的当事人转让所有权或经营权。从产权关系的上述要求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的企业并不符合。

资产产权转让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在市场竞争中,有的企业处于优势,为了更快地实现生产的扩张,必然要通过新增投资或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来扩大优势。而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企业无法维持,只能出让资产产权,寻找新的途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发展信贷关系,也自然会产生以资产所有权来抵偿债务的最终结果。因此,竞争与信用的发展,是资产产权转让的两个推动力。

建立资产产权市场,对于资产产权的转让是十分必要的。市场上有信息交流,便于买方和卖方实现意愿沟通,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培育竞争机制;市场使交易双方选择范围拓宽,资产产权可在更大的范围流动;通过市场方式来进行资产评估,可以避免盲目的讨价还价;同时,有资产产权市场就有交易的市场规则,交易双方有章可循;资产产权的交易当事人还能及时得到审计、工商、税务、公证等部门的综合服务。

(2)企业兼并。企业兼并是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企业资产的重组。由于企业资产产权的转让,资产的价值形态、实物形态实现了新的组合,生产要素重新在不同的生产结构上实现其功能,生产规模与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而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并且在新的基础上实现优化。

企业资产重组可以通过企业兼并来实现。企业兼并是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它以企业破产为前提。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无法履行作为法人的义务,就要依法宣告破产。破产企业如果不解散,最好的出路是被另一个企业兼并。企业被兼并后失去法人资格,通过清产核资,由兼并企业投资收购,成为兼并企业的一部分资产。兼并者承担被兼并者所有的债务,同时取得后者的全部经营权。

以企业兼并为典型形式的资产重组,在经济上有重大意义:①体现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那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由于持续出现亏损,并且不可能通过内部整顿来扭转这种状况,就要被市场淘汰;而经济效益好的优势企业,通过兼并得以进一步增强实力,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得以提高。②促进企业生产集中。通过兼并,以优势企业为核心,高效地利用原来经营不善的企业资产,提高生产的规模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经营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形成。③企业资产重组是存量调整的具体形式,能够有效地解决由于投资失误使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效益不佳所造成闲置或浪费的问题,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3)股份制经营与股权转让。股份制经营,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并形成企业资产的市场运行方式。持有股票者作为企业的股东以股票份额作为占有企业资产的依据,并凭此分享企业的资产收益。企业的股份制经营使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即资产所有权分离为两种产权——价值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价值所有权转化为股权,股权归投资者所有;实际所有权归企业法人,其代表者职能由董事会承担。董事会对企业资产的运行与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行为受股东利益的制约。经理(厂长)拥有经营权。在股份制经营下,资产产权处于这样的状态:最终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发生了完全的分离;企业资产的实际所有权制约企业经营权,但不是替代企业经营权;有经营才干的经理(厂长)运用经营权。这就保证了资产运行处于较为良好的约束运营状态。

企业资产的价值所有权转化为股权,便利了资产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在保证企业资产实体的稳定与完整,专注于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利用产权市场的转让机制,使企业资产的运行效果与投资者的信心联系起来。股东通过对企业股票的买进或抛售,对企业经营产生强大的外部约束力,社会资金更能迅速地集中于优势企业,而劣势企业的处境将更加困难。竞争机制在股权的转让市场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和深刻。

股权转让通过股票的买卖进行。股票市场成为企业资产价值所有权转让的具体场所。这种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便利性,促进企业形态彻底打破了封闭状态而开放化,企业间的持股、控股不断变更,企业生产要素的流动更加迅速,资源配置在市场上取得了新的途径。

(4)拍卖、承包、委托与租赁经营。拍卖、承包、委托与租赁经营是实现资产与管理重组的重要形式。资产产权与管理权分开,使它们独立化,并在市场转让中重新结合起来,这是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有效途径。这种市场转让,使管理社会化,有利于资产经营权向具有管理才干的人手里集中;有利于经营者的责、权、利有机结合,相互对称,使经营管理与利益挂钩,增强经营者的压力与责任感;有利于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微观基础;有利于为企业家队伍的发展壮大提供土壤和基础。

实现资产与管理的重组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实行企业拍卖。企业拍卖一般见于小型企业,拍卖后的企业资产脱离原有的所有者,归属新的主体,在新的管理之下运行。二是通过企业资产经营权的转让,对企业进行承包、委托或租赁经营。

企业的承包经营是指企业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确定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的责、权、利关系,使经营者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一般来说,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是一种经济责任制,经营者是企业内部劳动者的一种特殊分工。承包合同虽然表明了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但经营者还可能是企业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方式选择的。只有面向本企业之外实行全行业、全系统甚至社会性招标、投标,通过竞争选择承包者,才具有资产经营权的市场转让意义。

在承包经营中,企业资产经营权的转让是不完全的。经营者承包的不是企业资产本身,而是资产运用的某些经济指标。比较圆满的承包经营是由承包者承包一个指标体系,这个指标体系是由企业所有者制定的,这说明企业所有者仍然决定着企业资产的基本经营权。承包者得到的是部分经营权,承包者对资产经营的责任与利益也是部分的。

委托经营实质上是管理权的转让,与承包经营有本质区别。

企业的租赁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通过与经营者的租赁合同,将企业资产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完全让渡给经营者,企业资产所有者依据出租企业资产收取租金,由经营者对企业自主经营,实际是产权的期限转让。

3.产权交易的基本功能

产权交易的基本功能在于资本在重组过程中实现的产业组织结构与资源配置的优化。产权交易就其直接过程来看,就是重新分配资本即资本的重组。这一个过程包括两方面:一是资本权利结构的重新确定;二是资本权利结构既定,对资本数量的调整。前者实质上是所有制结构上的变革,后者是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重组。它同时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与资源配置的优化。

在我国,企业产权交易的特殊功能在于如下几方面:

(1)有利于加速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优化所有制结构。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产权交易既可以鼓励与扶持资金流向和注入经营好的优势企业与行业,也可以通过拍卖一部分低效率或无效益的公有制企业转换为非公有制企业,不仅可以解决国有经济的亏损问题,而且加速了非公有经济的成长。

(2)有利于在所有制结构变动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不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必然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产权交易一方面导致资本权利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又可在资本权利结构既定的条件下,导致资本数量的重新分配,即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条件下实现生产要素重新组合。

(3)有利于解决资金存量呆滞与资金流量不足之间的矛盾。经济运行中常见这样的矛盾:一面是已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即资金存量大量地闲置或浪费,另一面是有很多好项目因无资金而不能上马或中途停工。这就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使闲置的资金存量流到急需资金的企业与部门去,这样既可以提高原有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又可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4.产权交易的基本条件

产权交易要顺利、正常进行,必须完善一些基本条件。

(1)界定产权。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具有“人格化”的体现者和明确具体的法律表现,是产权进入市场交换的前提条件。

(2)确立规则。市场交易是有规则的,以商品为载体的产权交易同样是有规则的。产权交易规则不仅要考虑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同时还要考虑产权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对外经贸政策等。

(3)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这是产权交易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与外部环境。当今世界,没有不干预经济的政府,也没有不受政府干预的经济,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更是如此。

(4)注重产权交易的法制建设。既然产权是财产关系的法律表现,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财产归属和行为权利的总和,产权交易必然要靠法律来保障。否则,不仅产权交易无法实现,而且产权本身也会受到损害。因此,产权交易的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是一种特殊商品,是财产权利的社会形态。在商品经济关系中,不论是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都存在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和对产权进行有保障的、切实有效的管理问题。在私有制占支配地位的条件下,产权管理体现私有者或“集体私有者”之间的权益关系,他们遵守的信条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公有制占支配地位的条件下,产权管理情况比较复杂,既体现公有制与公有制之间的关系,又体现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多种非公有制之间的关系。这种种不同的关系,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产权管理的共同点是保护各种产权各自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取得产权的最大效益,其不同点是各种所有制产权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由于把产权仅仅当做一种特殊的商品看待,产权交易也就是商品交易,因此各种不同所有制产权的交易和管理,也就可以视同于商品的交易和管理,无须另当别论。唯有公有制产权的交易和管理,有其特殊性,故专门讨论。

由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特性,以及作为一个由传统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市场经济,国有产权的管理尤其重要。

1.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积累起巨额的国有资产。对于这些国有资产的增值与保值,是强化产权管理的根本目的。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可分为政府—中介机构—企业单位三个层次,每个管理层次都建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使国有资产管理从上到下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1)第一层次的管理组织。政府在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按照行政层次的划分,这一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中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两个环节组成。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旗)三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组成。

(2)第二层次的管理组织。它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属于这个中介组织的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股份公司、集团公司、行业总公司等。中介机构属于经济实体,如投资公司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活动;股份公司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股份经营管理活动等。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中介机构授权,对有关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中介机构既要通过开展本级的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完成本级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任务,又要负责对授权其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监缴工作等。

(3)第三层次的管理组织。它指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在实行“两权分离”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则要转移到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中去。为了强化产权管理,必须在国有企业中设置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使产权管理延伸到每个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中去。这就要求把企业中的产权管理组织与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分开。例如,在国有企业里可以设置董事会或企业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委派或任命董事长、部分董事会成员等出任产权代表,行使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和监督。

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要理顺各层次相互之间的关系。首先,理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各自的国有资产产权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次,理顺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本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介机构及各国有资产经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营运过程中的各自管理、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权、责、利关系。

2.国有产权制约机制

建立国有产权制约机制,主要是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建设,明确产权关系,界定产权的管理职能,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确保各项资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不同要求,可以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上建立产权制约机制。在宏观层次上,要依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从增量投入和存量调整两方面来保证配置上的经济合理性,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达到提高宏观总体效益的目的。在中观层次上,要开展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培育并完善产权市场,增强国有资产的竞争性和流动性,机动灵活地调整存量资产的配置,提高运营效率。在微观层次上,要使所有权的制约机制进入企业,合理界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职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一方面,要维护经营者应有的经济自主权,排除对经营者不适当的干预,充分发挥其搞好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以所有权制约经营者的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建立产权收益与工资奖金的正常制衡机制,维护所有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3.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行使国家赋予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国家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的职能。在国有资产的现实管理中,主要有两个基本问题较难处理:一是国家归属产权与对国有企业收益索取权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财产终极处置权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治理权之间的关系。只有在改革与发展的框架内才能较好地处理上述两个难题。

(1)代表权职能。代表权职能,即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管理。国有资产既不能由各部门各地区分别行使所有者代表权,也不能由个人分别所有,只能由单位或一个代表国家意志和利益的有形组织作为所有者主体,即所谓国有资产的“人格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当然代表。我国现行体制是国务院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主持国家行政事务,因而当然也就成为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即行政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管理。过去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所有者代表权,结果形成了事实上的“部门所有制”和“地方所有制”,“条块分割”,阻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流动。在实践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成为所有权的唯一代表主体,代表国家专门行使所有权职能。与之相适应,原来的各主管部门需要逐渐转向行业管理,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与区域发展政策等,成为行业主管部门。

(2)监督管理权职能。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使用实施监督。任务有两个:一是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不受损害;二是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运营的经济效益。必须从维护和巩固国有制的角度,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全过程的有效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不可侵犯性,严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3)投资权和收益权职能。所有者行使投资权,是生产关系再生产的一般规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所有者的代表,自然具有投资权,以实行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收益权,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对国有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拥有分配决策权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对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拥有按照国家投资份额或协议的规定取得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所有权在分配中的集中体现,它是行使所有权不可分割的内容。收益既是衡量经营有效性的尺度,又是进行投资的重要依据和前提。要确立收益管理在资产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强化收益对投资和经营的制约。

(4)处置权职能。处置权职能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国有资产实行发包、出租、参股、兼并、出售、拍卖等,并取得和使用与之相应的资产处置收益。这里要区分国有资产的产权处置和企业法人资产的处置。企业法人资产的处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资产的存在形态不断变换,如购进原材料、卖出产品、处理闲置设备等。只要资产的原值不受损失,这些经营活动改变企业经营权范围,不属于与所有权相联系的资产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则是指资产原本的产权处置,即终极处置权。国有资产同其他任何资产一样,作为一种商品是价值形态和实物(使用价值)形态的统一。在产权交易中,两种形态变换即由价值(货币)形态变为实物(使用价值)形态如厂房、设备等,或者反过来,由实物(使用价值)形态变为价值形态,前者为购入,后者为出售,不改变产权性质而只改变产权存在形态。在这种变换中,至关重要的是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至少确保不得流失。

按照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统一的原则,构造新国有产权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框架,将使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发生一系列根本性的变化,并会出现如下一些新特点。

第一,国有资产归属产权主体一元化和资产营运产权主体多元化并存,构成国有产权制度下的产权结构体系。国有资产归属产权主体一元化反映了国有制的本质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财产所有者代表或归属产权主体,它们之间不是两个对立的不同所有者,而是国有制统一原则下的责任关系。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国有制也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资产运营产权主体多元化,既反映了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也会促使资产营运产权主体进一步多元化,与归属产权一元主体并存并相辅相成。

第二,资产增值、盈利是国有产权制度中归属产权主体和营运产权主体的共同目标。归属产权的主要目的是力求国家投资的经营性资金保值和增值。而资产营运产权的主要目标是力求经营资产获得盈利,实现利润最大化。两者实际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只是双方实际利益的划分。这种以资产增值、营利为目标,是新的产权制度区别于传统产权制度的重要特征,从而形成新的激励动力机制。

第三,国家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产权界区明晰,形成有效的经济制衡关系。就国家和企业关系看,国家作为归属产权主体,在产权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授权企业产权主体营运国有资产后,国家和企业之间在法律上形成平等关系,各自必须尊重对方的权利。企业保障国有资产增值,国家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作为归属产权主体依据管理商业化、价值化原则对企业进行间接的产权管理,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就企业产权主体看,产权界区明晰促使企业间尊重各自的行为权利,包括商标、生产技术等知识产权,以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与诚信运营。

第四,资产营运产权和资产归属产权直接地和有条件地进入市场,产权发生现实转让。就资产营运产权来说,直接面向市场展开生产经营活动,随着不同企业间市场交易的进行,资产营运产权发生现实的转移。但是,资产的归属产权发生现实转移是有条件的。在国有制范围内,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市场交易、产权交易乃至企业破产、兼并或联合,企业间只是发生营运产权的转移,而归属产权并不发生转移。只有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进行现实的产权交易,发生企业拍卖、兼并或联合等,国有企业的归属产权才会发生现实的转移。

第五,在新的产权制度中,资产经营收益分配采取双渠道分流。资产营运产权主体作为纳税人,首先将资产经营收益中的一部分以缴税方式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其余则在企业、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再次分配,以保证国有资产本金收入中的主要部分用以积累和再投资。

第六,企业经营制度形成以股份制为主体的多元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通过授权中介性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等作为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直接实施产权经营管理,在企业内部实现国有产权约束和激励机制的统一。实现这种产权约束和激励,主要采取股份经营制度。就发展趋势来看,多数竞争性企业和新创办企业将采取股份制经营,少数重要企业或风险较大的企业采取国有经营或承包经营等形式,以体现公有制实现形式多元化以及经营方式多元化的目标。

在资本主义社会,产权是私有的,从而表现出分散、多元的特性。竞争的结果使得大量企业倒闭破产,或者被兼并、收购,最后形成寡头垄断和垄断。生产由分散转为集中,这就意味着生产方式也由分散向集中过渡。

现代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已经使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以及对政治、精神的统治,开始向经济、政治和精神发展的障碍转化,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也在深化。资本主义生产把从前个人的生产资料变为社会化的,即由没有生产资料的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生产本身也从一系列的个人行为变成一系列的社会行为,产品也从个人的产品变成社会的产品。但是,这些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却不是归那些真正使用生产资料生产这些产品的劳动者所共有,而是归资本家所有。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是产生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和冲突的根源。生产力的不断加速发展,要求生产资料从资本主义的桎梏下解放出来,其结果必然是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资本主义灭亡,最后形成天下大同的局面。

欧盟的形成,以及跨国公司的发展,就是生产资料日趋社会化和国家走向消亡的很好的例证。欧盟的成立,使得区域内的生产要素加速流动与会聚,所有制的规模迅速加大,地区一体化格局逐步实现。

产权发展的这一结局,是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结果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有计划的产品经济。这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但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产品经济的实现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需要经过若干代人的不懈努力。

[1]珂梅恩·A.艾尔奇安.新包格夫经济学百科全书.第5卷[M].麦克米伦公司,1987

[2]E.富鲁布顿,S.佩杰威克.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概览[J].经济文献杂志,19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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