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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特征

时间:2022-07-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产权的完备性与残缺性要点:产权完备的内涵及权利束作为总量和结构概念的含义,产权残缺的原因及后果。国家干预和管制是造成所有制残缺的根源。从中不难发现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革命。排他性是私人产权的决定性特征。产权的非排他性特征:产权的非排他性则意味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同时拥有控制同一资源的权利。

(一)产权的完备性与残缺性

要点:产权完备的内涵及权利束作为总量和结构概念的含义,产权残缺的原因及后果。

产权完备的内含:完备的产权应该包括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这些所有权利就构成了“权利束”(a bundle of rights)。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在其他情况不变时,任何物品的交换价值都取决于交易中所包含的产权束。

权利束既是一个“总量”概念,即产权是由许多权利(或权能)构成的,如产权的排他性、收益性、可让渡性、可分割性等;也是一个“结构”概念,即不同权利束的排列与组合决定产权的性质及结构。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完备的。如果这些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

产权的残缺:完备性的产权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生活中的任何产权不可能是完备的。“所有制残缺”这个概念是阿尔钦与卡塞尔在1962年首先提出来的。这种不完备性或所有制残缺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产权的主体在界定、保护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太高而自动放弃一部分权利束;另一种情形是外来的干预(或侵犯),如国家的一些管制造成的所有制残缺。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对任何产权主体来讲,尽管不能做到产权的完备性,但是关键权利束(如收益权、转让权等)的具备是有效产权的基本条件。

所有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完全的私有权,完全的国有权和完全的共有权的概念,相对于所包含的实质的权利束有很大的弹性。

造成产权残缺的原因:权利之所以常常会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对废除部分私有权束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来承担。国家干预和管制是造成所有制残缺的根源。

产权残缺或完备的后果:所有权缺失的重要后果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结合,而所有权存在的重要后果则是其分离。在西方产权理论看来,所有权的立宪保证把经济财富与政治权力分开来。在封建社会的情况下,在政治权利体系中的沉浮直接影响到经济财富。然而,资本主义中所有权割断了这种权力与财富之间的联系,失去政治权力的人并不失去其经济财富。

(二)产权的排他性与非排他性

要点:产权制度变迁的三个阶段,排他性的含义和激励作用;产权的非排他性与外部性的联系。

西方国家产权制度的演变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非排他性公有产权——排他性公有产权——排他性私有产权。从中不难发现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革命。无论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都有排他性特征,只是排他的程度有别。

排他性的定义:所谓产权的排他性,是指决定谁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即除了“所有者”外没有其他任何人能坚持有使用资源的权利。一般而言,私有产权的排他性较强,而社团产权的排他性较弱。

排他性的激励作用:产权的排他性激励着拥有财产的人将之用于带来最高价值的用途。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所有者有权选择用财产做什么,如何使用它,和给谁以使用它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一方面把选择如何使用财产和承担这一选择后果之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使所有者有很强的动力去寻求带来最高价值资源的使用方法。

排他性是私人产权的决定性特征。排他性(Excludability)是所有者自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使私人产权得以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其他人不能分离产权所界定的收益和成本时,这些效益和成本才可能被“内部化”,才能对财产所有者的预期和决策产生完全的直接的影响。只有那样,才能将他人对该财产使用的估价传送给所有者,所有者也才有动力将其财产投于他人欢迎的用途。

产权的非排他性特征:产权的非排他性则意味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同时拥有控制同一资源的权利。产权的非排他性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一个社会不可能使所有的产权都具有排他性。排他性弱的地方也就是外部性严重的地方。

任何国家都未建立起纯粹的排他性私有产权制度。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在一些领域建立排他性产权制度的费用太高;

(2)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在一些领域建立排他性产权制度很困难;

(3)在一些领域(如大家都需使用的公共地)建立排他性产权制度不利于资源的有效使用。

非排他性的影响:非排他性的公有产权似乎对人人都有利,结果谁也得不到更多的好处。非排他性的产权还会造成过多人使用资源的“拥挤”现象。导致“公地的悲剧”(大家共有的东西最容易受到过度使用或损坏)。

思考:公有产权的能否等同于非排他性?建立怎样一种权利结构和约束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过去人们为什么不敢侵犯公有财产?

(三)产权的明晰性与模糊性

要点:产权明晰与模糊的含义,产权明晰的意义及条件

产权明晰与产权模糊的含义:任何产权,如果其所有者是确定的且是唯一的,那么这个产权就是明晰的。产权明晰与产权模糊皆指“权利束”边界确定而言的,它与产权的完备性与残缺性、排他性与非排他性是等价的命题,完备性和排他性的产权通常是明晰的,而残缺性和非排他性的产权往往是模糊的。但是有些产权,如社团产权,所有者尽管是确定的(可能是10个人的,也可能是13个人的),但是并不是唯一的,这也容易产生产权的模糊性。

产权模糊有两种情况:一是产权归属关系不清,即财产属于谁未明确界定或者未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肯定;二是财产在使用过程中权利归属不清。当产权出现分割、分离与转让等情况时,财产各种权利主体变得不明确。

明晰产权的意义:产权的明晰性就是为了建立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产权会影响激励和行为。这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在西方产权经济学中,产权与交易费用这两个概念是等价的。在市场交换中,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反之,若交易费用大于零,那么产权的界定、转让及安排都将影响产出与资源配置的效率。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机制有效动作的基本前提。

产权的明晰的条件:①产权的明晰需要费用,有些产权由于界定和实施所有权的费用太高而不得不采用模糊产权的形式,如社团产权;②产权的明晰需要一定的社会制度条件。如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乡镇企业在目前不得不采用模糊产权。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除了少数国家控制的产权和一些公共品产权以外,其他产权应该是明晰的。

(四)产权的实物性与价值性

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商品交换实际上是产权的交换。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上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产权的实物性是指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产权的价值性是指权利的可交换性、可转让性。产权的价值表现形式有股权、期权、债权等。并且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看,产权也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

(五)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与可转让性

要点:可分割性的含义、意义;可转让性的含义、意义;作用。

产权的可分割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可以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意味产权能被“拆开”,一项资产的纯所有权能与其他各种具体用途上的权利相分离。产权的可分割性是由于各种商品都可以看作是多种属性的总和,不同商品又包含着不同数目的属性。因此,有时人们会把某一商品的各种属性的所有权分配给不同的个人,这就产生了产权的可分割性。例如,对一个湖泊的所有权能与在湖上钓鱼的权利和在湖中游泳的权利相分离。

产权的可分割性的意义: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产权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主要表现为:①产权的分割使产权更容易流动和交换,从而大大地提高了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②产权的分割性有利于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如传统的合伙制企业就因为产权的不可分割性使某一个人为的因素就可以使企业夭折;③产权的可分割性是资本市场建立的一个必要条件;④产权的分割性大大地降低了集体产权运作的成本。

产权的可转让性的含义:它意味着所有者有权按照双方共同决定的条件将其财产转让给他人。这就是说,他能够出售或者赠送他的财产。在传统或其他制度禁止处置产权的地方,产权被束缚于一个既有的所有者,而其他人尽管因具备更好的知识和技能可能对该财产定价更高,却不能对该财产进行更好的利用。产权的可转让性为资源流向具有最高生产力的所有者提供的激励,也就是可转让性促使资源从低生产力的所有者向高生产力所有者转移。

私有产权的可分割、可分离、可转让性的作用:一方面能使合作组织参与现代股份公司的生产活动。股份公司的股份代表了典型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集体产权。可转让的集体产权是保证公司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可以说,股票充分体现了产权整体性和可分割性相统一的原则。

另一方面,产权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可以实现两种有益的专业化(有时称作“分离”):①行使有关资源使用的决策权;②承担市场或交换价值实现的结果。前者往往被称为“控制权”,后者则被称为“所有权”。由于资源的使用不同,其结果的预期概率分布也不相同,所以,这种产权要素的可分离性和可转让性,可以使人们在拥有和行使这些可分割权利方面实现专业化,进而获得种种收益(阿尔钦)。

(六)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的的意义:

(1)产权发挥激励性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根源于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2)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还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3)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还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些西方产权经济学家认为,政权的不规则更替和产权制度变化的大起大落严重地制约了一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私有产权的初始分配一旦外生给定,互惠互利和自愿的产权交易将从中自动演化出来。尽管存在利益纠纷,但稳定的产权安排中一定包含某种自我实施的因素,即它的有效运用毋需依靠第三方界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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