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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与建立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乌拉圭回合与建立_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二节 乌拉圭回合与WTO建立“乌拉圭回合”是1947年GATT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别名。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级会议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又称“乌拉圭回合”。“乌拉圭回合”制定的规则由四组协定与协议构成。这是“乌拉圭回合”取得的最为突出的成就。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了《建立WTO马拉喀什协定》,简称《建立WTO协定》。

第二节 乌拉圭回合与WTO建立

“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是1947年GATT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别名。本轮谈判从1986年9月开始启动,到1994年4月签署最终协议,共历时8年。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级会议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又称“乌拉圭回合”。参加这轮谈判的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3年底谈判结束时的117个。这轮谈判时间长,议题多,是带有历史阶段性意义的一次多边贸易谈判。

一、乌拉圭回合

(一)乌拉圭回合举行的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等非关税措施为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为了遏制贸易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贸易战发生,普遍要求建立一个更加开放、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美国、欧洲共同体、日本等共同倡导发起了这轮多边贸易谈判。1986年9月,各缔约方和—些观察员的贸易部长们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经过激烈争论,最终同意启动这轮谈判。

(二)乌拉圭回合的目标与议题

在启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宣言中,提出这轮谈判的主要目标:一是通过减少或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二是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统一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三是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四是促进国际合作,增强1947年GATT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加强贸易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内容包括传统议题和新议题。传统议题涉及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条款、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等。新议题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

(三)乌拉圭回合的主要成果

“乌拉圭回合”经过8年谈判,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其中包括: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更加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与可靠;进一步降低关税,达成内容更广泛的货物贸易市场开放协议,改善了市场准入条件;就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在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方面,加强了多边纪律约束;成立WTO,取代1947年GATT。

1.货物贸易方面的谈判成果

“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贸易谈判的内容,包括关税减让谈判和规则制定谈判。

(1)关税减让。发达成员承诺总体关税削减幅度在37%左右,对工业品的关税削减幅度达40%,加权平均税率从6.3%降至3.8%。

发展中成员承诺总体关税削减幅度在24%左右。工业品的关税削减水平低于发达成员,加权平均税率由20.5%降至14.4%。

关于削减关税的实施期,工业品从1995年1月1日起5年内结束,减让表中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均全面约束了农产品关税,并承诺进一步减让。农产品关税削减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一般为10年,也有部分发展中成员承诺的实施期为6年。

(2)规则制定。“乌拉圭回合”制定的规则由四组协定与协议构成。

第一组是《GATT 1994》,它包括1947年GATT的各项实体条款,1995年1月1日以前根据1947年GATT作出的有关豁免、加入等决定,“乌拉圭回合”中就有关条款达成的6个谅解,以及《1947年GATT马拉喀什议定书》。

第二组是两项具体部门协议,即《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第三组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7项协议。

第四组包括《保障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等3项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2.服务贸易方面谈判的成果

“乌拉圭回合”之前,1947年GATT谈判只涉及货物贸易领域。随着服务贸易不断扩大,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但许多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明显制约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为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谈判的成果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技术开发的突飞猛进,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关系日益密切,但已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乏强制性和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未能实行有效保护。为加强知识产权制度,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4.完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谈判的成果

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切实需要,在谈判中突破原有谈判议题,达成《建立WTO协定》,以完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这是“乌拉圭回合”取得的最为突出的成就。

二、WTO的建立

(一)建立WTO的动议

1986年“乌拉圭回合”启动时,没有建立WTO的谈判议题,只设立了一个关于完善1947年GATT体制职能的谈判小组。在谈判中,谈判者日益感到重大议题的谈判成果,很难在“先天不足”的1947年GATT框架内付诸实施,需要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欧洲共同体于1990年初首先提出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Multilateral Trade Orgnizationg,MTO)的倡议,得到其他谈判者的支持。

1990年12月,布鲁塞尔贸易部长级会议同意就建立多边贸易组织进行协商。经过一年的紧张谈判,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的草案。时任1947年GATT总干事阿瑟・邓克尔将该草案和其他议题的案文汇总,形成“邓克尔最后案文(草案)”,供进一步谈判。1993年12月,根据美国的动议,把“多边贸易组织”改为“WTO”。

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了《建立WTO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建立WTO协定》。

(二)《建立WTO协定》的构成

《建立WTO协定》由本身案文16条和4个附件所组成。案文本身就WTO的结构、决策过程、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程序性问题作了原则规定。有关协调多边贸易关系和解决贸易争端以及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规则的实质性规定涵容在4个附件中。附件1由3个次附件构成,即:附件1A:货物多边贸易协定,其中包括13个协定与协议。它们是:《GATT 1994》、《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实施1994 GATT第6条的协议》、《关于实施1994 GATT第7条的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其中包括:《民用航空器民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此外,还有部长决定与宣言等。

(三)WTO与1947年GATT

1. WTO是对1947年GATT的继承

WTO和1947年GATT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WTO继承了1947年GATT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1947年GATT条款是WTO《GATT 1994》的基础,已成为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2. WTO和1947年GATT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1947年GATT仅仅是缔约方之间的一个多边协定,而WTO则是一个拥有成员的一个国际组织。《建立WTO协定》第一条明确指出,“建立WTO”,她被赋予“为处理其成员间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组织机构”(第二条)的重任。WTO建立了一个复杂的组织机构,以保证WTO的运作,并有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的使命。

(2)约束力不同。1947年GATT建立在临时适用的基础之上。如果1947年GATT条款与缔约方的已有法规发生抵触,《临时适用议定书》允许缔约方根据“祖父条款”免于适用这些重要条款。而WTO是作为一个组织而创建的,“祖父条款”不再存在。因此,WTO成员不能再借助其已有的国内法规来规避对WTO协议的遵守。WTO规定,其成员必须受到“一揽子承诺”的约束。

(3)管辖范围不同。1947年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规则问题;WTO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规则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则问题。在货物贸易规则上,WTO管理的协议扩展到卫生与植物检疫和技术贸易壁垒方面。

(4)争端解决能力不同。WTO建立了一个比较强而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它采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这意味着只有所有成员的一致反对,方可推翻专家的结论。而1947年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来通过专家的结论,为一方拖延争端解决找到机会。此外,允许WTO成员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运用交叉报复,可以在受损最严重的领域对违约方进行惩罚。

3. 1947年GATT的转化

在WTO框架内,1947年GATT转化为《GATT 1994》,成为WTO负责实施管理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不再具有“准国际贸易组织”的职能。

《GATT 1994》对1947年GATT作出如下主要修正:

(1)称谓的修正。1947年GATT对《GATT 1994》的名称作出的修正见表2.1。

表2.1          称谓的对应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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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附件一(1)编制

(2)条款内涵修正。《GATT 1994》通过解释的谅解方式对1947年GATT的一些条款内涵作了修正。

①对第2条(减让表)第1款(乙)项的补充。其核心内容是将该条款中所指的“其他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有稳定性和透明度。

②对第17条(国际贸易企业)内容的修正。主要是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若成员方发现他方有不实之通报,可自己反向通报。

对国营贸易企业,1994年确定的定义为“被授予包括法定的和宪法规定的权力在内的专营权或特殊的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其中包括销售局。这些企业行使这些权力时通过其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流向”。

③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谅解所指的国际收支条款系指第1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第2节和1979年关于国际收支措施的宣言。总的精神是加严使用国际收支条款的纪律和要求。它要求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尽快公布取消限制的时间表;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采取价格措施,例如进口附加费和进口押金等,而不要采取新的数量限制措施。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负举证责任和说明理由,并明确进行限制的产品及这种限制的标准。对国际收支委员会主持的国际收支限制磋商,谅解也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

④对第24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包括重申第24条关于建立关税同盟引起约束关税变动,须履行第28条的谈判程序,以及建立关税同盟要有透明性。成立工作组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进行审议;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组成成员应定期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报告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⑤关于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的谅解。谅解的主要内容是: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时,若在出口国中占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国被视同拥与有主要供应者一样的关税谈判权。谈判新产品的关税修改或撤销时,对新产品前身所在的税目享有初谈权的国家仍被视为有初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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