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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6年9月15日,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会议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会议决定发动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简称乌拉圭回合。中国政府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谈判。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的最后文件》,简称《最后文件》。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1986年9月15日,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会议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会议决定发动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简称乌拉圭回合。

一、乌拉圭回合的目标和议题(一)乌拉圭回合的目标

1986年9月15日至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宣言中提出,每个参加方在承诺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前提下,力求达到下列目标: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应实现下列具体目标:

(1)为了所有缔约方的利益特别是欠发达缔约方的利益,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包括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

(2)加强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总协定原则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把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统一的、有效的和可实施的多边规则之下。

(3)增加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特别是促进必要的结构调整,加强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

(4)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行动,以加强贸易政策与其他影响增长和发展的经济政策之间的内部联系,作出持续、有效和坚决的努力,为改善国际货币体制的职能、促进金融和实际投资资源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作出贡献。

(二)乌拉圭回合的议题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分为两个部分共15个议题。

第一部分:货物贸易

这部分有14个议题,分别是:①关税;②非关税措施;③热带产品;④自然资源产品;⑤纺织品服装;⑥农产品;⑦总协定条款;⑧保障条款;⑨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⑩补贴与反补贴措施;⑪11争端解决;⑫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⑬1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⑭14总协定体制的作用。

第二部分:服务贸易

通过服务贸易谈判制定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定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特点

乌拉圭回合历时7年,于1994年4月正式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特点是:

(一)谈判成员的广泛性

参加谈判的国家和地区共计128个,包括总协定的正式缔约方和非正式成员;另外有19个观察员、30多个国际组织也参加了谈判。中国政府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谈判。

(二)议题内容的多样性

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15个议题中:①围绕市场准入展开的进一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议题有6个,即关税、非关税壁垒、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②有关强化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及其作用的议题有6个,即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程序、总协定体制运行;③新议题有3个,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服务贸易。

(三)各方矛盾的错综复杂性

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盟之间矛盾重重;在纺织品和服装、服务贸易、保障条款、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矛盾;并且,各国之间围绕反倾销守则的修改等问题存在矛盾。

(四)各议题谈判进展的不平衡性

发达国家关心的国际服务贸易、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的谈判进展较快,而发展中国家关心的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贸易等议题的谈判进展相对缓慢。

(五)谈判权限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性

在有些议题的谈判中,发达国家采取秘密磋商方式达成初步共识,然后再拿来进行讨论,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变相的受害者与局外人。

(六)谈判成果的显著性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包括28个协议,涉及21个领域,远远超过以前历届谈判的成果。

三、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协定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的最后文件》,简称《最后文件》。它是一个“一揽子文件”,即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它包括28个协议和协定,涉及的主要议题有:关税、非关税壁垒、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原产地规则、装船前协议、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保障条款、统一的争端解决制度、总协定体制的运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国营贸易、动植物检疫、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民用航空贸易、国际收支、奶制品贸易、牛肉贸易和世界贸易组织等。

上述28个协议和协定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修订原有的总协定条款和货物贸易规则,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条款等;第二类是规范与贸易有关的新问题的规则,如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第三类是有关体制建设的协议,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总协定。

《最后文件》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部分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工业品关税

各缔约方平均减税幅度约40%,涉及的贸易额高达1.2万亿美元,其中有20个产品实行零关税,有些产品关税下降50%。就工业品而言,发达国家的关税税目约束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78%扩大到97%,发展中国家的税目约束比例由21%剧增到65%。

(二)农产品贸易

(1)所有参加方必须将一切非关税壁垒措施转换成关税,实行关税化,对于现行关税和关税化而征收的新关税的平均关税率在2002年以前应削减36%,发展中国家可只削减24%;对每项关税细目至少降低15%,发展中国家可只削减10%;所有关税都要受到约束。

(2)对于需要关税化的农产品,必须承诺相当于国内消费量3%~5%的最低市场准入量。

(3)对农产品产生影响的国内支持措施减少20%,出口补贴削减36%,发展中国家可削减24%。出口补贴的承诺应适用特定的产品,如小麦和面粉、粗粮、油籽、脱脂奶粉、食糖等。

(三)纺织品和服装贸易

(1)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10年内分三个阶段逐步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和进口年增长率,以实现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

(2)在发达进口国逐步取消数量限制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必须开放国内市场。

(3)在过渡期间,如进口商品激增,对进口国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允许进口国对造成这种损害的国家实行进口配额限制,但一般应在磋商基础上实行,特殊情况可以先实行,后磋商和公布实施,限制期限为3年。

(4)进口国必须加强配合打击非法转口,如打击无效,进口方可扣减配额。

(5)协议规定建立纺织品监督机构,以监督协议的实施,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争端由纺织品监督机构负责审理。

(四)进口许可证程序

(1)对于那些仍保留着许可证要求和程序的缔约方来说,在申请自动和非自动许可证的程序方面所做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实施这些程序变化之前至少21天公布。

(2)进口商提交许可证申请的期限至少必须为21天,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以延长。

(3)对于非自动许可证的程序必须加强旨在为实施这些程序而制定的措施,除非绝对必要,不得在行政上增加任何累赘。对非自动许可证的审批必须在30天内完成,如果申请同时处理时,必须在60天内完成。

(4)缔约方如果要制定颁发许可证的新程序或改变先行程序,必须在60天内将有关规定通知进口许可证委员会。

(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旨在促进世界贸易的增长和自由化,简化投资的跨国流动,加速全体贸易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并确保自由竞争的进行。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禁止采取不符合1994年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1)禁止不符合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国内法或行政条例的义务性或强制性的措施,或与取得优惠所必需的诱引性规定,具体有两个方面:①当地成分要求。如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产品或原料。②进出口平衡要求。如对外资企业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机械设备的一般限定,或对该企业产品的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的限定。

(2)禁止不符合总协定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措施,包括国内法或行政条例的义务性或强制性的措施,或与取得优惠所必需的诱引性规定,具体有三个方面:①进出口平衡要求。如对外资企业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的一定比例的限定。②进口用汇限制。外资企业进行生产所需的进口额被限制在属于该企业流入的外汇的一定数量内。③国内销售要求。限定外资企业的产品必须有一部分在东道国国内销售。

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

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以下两个方面的优惠:①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协议生效后的5年的过渡期内,最不发达国家在7年的过渡期内取消与该协议规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并且,到期时还可申请延长过渡期。而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只有2年。②按总协定第18条的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暂时背离该协议中关于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的规定。

3.通知义务和透明度要求

在协议生效后的90天内,缔约方应将他们所实施的与该协议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一般或特别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其主要特征一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委员会。

缔约方应遵守总协定第10条关于透明度的义务,及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缔约各方,包括那些适用总协定的区域性或地方政府,都应将所知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出版局,但缔约方可以不公开有碍法律执行或公共利益或对特定的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可能造成损害的信息。

4.磋商与争端解决

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以及这两条之下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适用于该协议项下的磋商与争端解决。

5.建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TRIPS)旨在“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和障碍,考虑到有必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及程序对合理贸易不造成任何障碍”。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原则

(1)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协议规定各缔约方有义务实施该协议;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权利的维护等方面,缔约方还应遵守《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和《有关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等所规定的义务。

(2)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3)透明度原则。

2.保护的范围和标准

协议的第二部分详细规定了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共分8个方面,即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原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和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控制。

(七)服务贸易(参见本书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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