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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贸易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贸易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_汽车金融与贸易任务二 汽车贸易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知识、能力目标●了解汽车贸易的各种支付工具。值得注意的是汇票的拒付行为不局限于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兑,在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不见票或死亡、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下,使得付款在事实上已不可能,也构成拒付。

任务二 汽车贸易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知识、能力目标

●了解汽车贸易的各种支付工具。

●掌握汽车贸易的支付方式。

●能够将所学知识较熟练地运用到汽车交易中。

情境描述

在汽车贸易中,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是相互对应的两个条件,货款的收付是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货款的收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直接影响到双方的资金周转、资金融通、金融风险和各种费用的承担。因此,贷款的收付是购销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也是交易结算的重要内容。

任务载体

【案例】

汽车销售商在进口汽车时,由于涉及金额较大,首先确定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相关知识

在汽车贸易中,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是相互对应的两个条件,货款的收付是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货款的收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直接影响到双方的资金周转、资金融通、金融风险和各种费用的承担。因此,贷款的收付是购销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也是交易结算的重要内容。

4.2.1 汽车贸易的支付工具

在汽车贸易中,由于涉及金额较大,货款的支付采用现金结算的很少,大多采用非现余结算,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方式。

1.汇票

1)汇票的定义

在国际货款结算中,汇票是使用最多的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汇票所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内容

汇票应当具备必要的内容。如汇票上所记载的必备项目不全,则汇票无效。各国票据法对票据必要项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付款期限和地点。

(6)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

(7)受款人的名称。

(8)出票人签章。

3)汇票的种类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划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汇票。

(2)按汇票是否随附货运单据,汇票可划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是指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是指附有提单、发票等货运单据的汇票。出票人必须提交约定的货运单据才能取得货款。受票人也必须在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3)以付款期限长短,划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规定付款人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规定付款人在见票后一个将来的日期付款的汇票。例如: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提货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4)以求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划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4)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通常须经过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贴现等环节,如须流通转让,还须通过背书;遭到拒付时,还要做成拒付证书,以便依法追索等。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行为由两个具体动作构成:一是做成汇票;二是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由于出票是设立债权债务的行为,因此,交付行为是出票的关键。只有经过交付,汇票的各种票据行为才开始生效并不可撤销。在出票时,对汇票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限制式抬头;指示式抬头;来人式抬头,又称持票人抬头。

(2)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入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做“见票”。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远期汇票通常应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于汇票到期日再作付款提示;即期汇票则只须做付款提示。

(3)承兑,是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其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同时注明承兑日期,然后交给持票人。

(4)付款,是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清偿汇票余额的行为。付款人付清款额后、持票人应在汇票上记载收讫字样并签名,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据存查。

(5)背书,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这一行为的目的是将全部或部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通过背书,汇票可以不断转让下去。对受让人而言,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出让人而言,凡是在他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保证汇票必定被承兑或付款的担保责任。背书有特别背书、空白背书、限制背书三种方式。

(6)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银行贴现后,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可将汇票在市场上继续转让或到期向付款人索取票款。

(7)拒付,也称退票,是指汇票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值得注意的是汇票的拒付行为不局限于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兑,在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不见票或死亡、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下,使得付款在事实上已不可能,也构成拒付。当付款人拒付时,出票人应根据原契约与之进行交涉。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的余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主要区别,如表4-1所示。

表4-1 汇票、本票、支票的主要区别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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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汽车贸易支付方式

汽车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证函等几种方式。

1.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关系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人行。汇付方式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人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电报或电传的方式给在收款人国家或地区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

(3)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在国际汽车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是用于预付贷款、随订单付款和赊销等业务。采用预付货款和定货付现,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对其最为有利;反之,采用赊销贸易时,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收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对其不利,而对买方最为有利。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支付订金、分期付款、待付货款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

2.托收

托收,又称银行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1)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入式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和付款:

(1)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即债权人,在进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又称寄单行、汇出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通常是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

(3)代收银行,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就是债务人,也是汇票上的受票人,通常是进口人。

2)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问,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①即期付款交单。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②远期付款交单。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无论是即期付款交单或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必须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售货物。

(2)承兑交单。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承兑交单是出口人先交出商业单据,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这种方式一般采取很慎重的态度。

3)托收的性质及其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担对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如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人则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到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出口人还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所以,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

跟单托收对出口人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不但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许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4)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调查和考虑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3.信用证

信用证是目前汽车进出口业务中最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在国际贸易迅速发展、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贸易结算背景下产生的。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简而言之,它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付款的书面承诺文件。

2)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的格式、内容、措辞并无统一的标准,且信用证的种类繁多,不同类型的信用证也都有其不同的特征,但其基本内容或必备条件都大致相同。

(1)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应包括: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等)、信用证的编号、种类、开证日期、金额、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等。

(2)汇票条款:汇票金额、付款人、付款期限与地点、出票条款、收款人及收票条款等。

(3)对货物的要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4)单据条款:应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单据内容等。

(5)运输条款:装运期限、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分批装运与转运等。

(6)其他条款:开证行的保证文句、其他特殊的要求或说明等。

3)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2)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3)通知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

(4)收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是出口人。

(5)议付行,指愿意买入或贴现收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行,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这一家银行称为代付行。

4)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

信用证类型不同,其收付程序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环节和程序大致相同: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商按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并缴纳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要求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立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办理信用证的通知事宜。

(4)通知行核对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

(5)受益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备货装运,并备齐各种出门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

(6)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受益人承兑或垫付货款,即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等费用后付款结受益人。

(7)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付款行索偿。

(8)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偿付议付行。

(9)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10)开证人审单无误后付款赎单。

5)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待点,分为以下几种: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②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不同,划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②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就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标准,划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①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②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4)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划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①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②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还可分为下列几种: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划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个可转让信用证。

①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的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等。

(8)背对背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预支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相反,它是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预支信用证可分全部预支或部分预支。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出口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的。如出口人以后不交单,开证行和代付行并不承担责任。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代付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贷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打成,故习称“红条款信用证”。

(10)备用信用证。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它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4.各种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汽车贸易选择支付方式时,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如客户的信用和经营策略,产品本身的市场状况,交易数量及交易余额的大小等,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一种对交易双方都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为了吸引顾客,促进成交,有时也需要采用对双方较为有利、风险较大的支付方式,如托收;为了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有时也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把各种支付方式结合在一起,采用综合支付方式。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系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结算。例如,在汽车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进出口商同意采用信用证支付总金额的90%,余额10%。货到后经过验收,确定其货物计数单位后,将余额货款采用汇付方式支付。

2)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它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余额货款采用跟单托收结算。一般的做法是,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一张汇票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汇票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例如,货款50%应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的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

3)跟单托收与汇付相结合

该方式采用跟单托收并由买方预付部分货款或拿一定比例的押金作为保证,卖方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货,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托收采取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的方式。如果托收金额被拒付,卖方可将货物运回,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

4)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在汽车贸易中,由于货物金额大、制造生产周期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及产品质量保证期较长等,可采用如下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

(1)分期付款。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先交付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其余货款根据货物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交付,一般最后一期货款在交货方或卖方承担的质量保证期终了时付清,货物的所有权也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给买方。卖方在买方支付订金前应提供已取得的该项产品的出口许可证副本及银行开立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保证在卖方不履约时,由银行负责退还订金、已付款及利息损失。

(2)延期付款。买方在卖方交货时先付一部分货款,余额部分在交货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分期还清。一般而言,货物的所有权在交货时转移。在我国,货款的延期支付部分通常采用远期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两种方式进行。

任务回顾

1.汽车常见的贸易方式。

2.我国汽车贸易的主要方式。

3.汽车贸易的支付工具。

4.汽车贸易的支付方式。

思考与训练

1.简述我国汽车销售在功能组合上的称谓。

2.简述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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