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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条款内容和支付方式的选用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采用信用证付款时,应将开证银行、受益人、开证时间、开证金额、信用证种类、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及份数等项内容订明。具体做法是,合同中规定采用托收方式支付的同时,要求进口人通过银行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在证上说明,当进口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受益人有权出具汇票和声明书,要求开证银行付款。

三、支付条款内容和支付方式的选用

(一)合同中支付条款的基本内容

在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中,一般包括支付工具、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地点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在支付工具中,有货币和票据之分。在票据中,又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在支付方式中,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付款之分。如采用汇付时,应将汇付的金额、时间和方式订明。如采用托收时,应将托收的金额、付款期限和交单的条件(如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订明。如采用信用证付款时,应将开证银行、受益人、开证时间、开证金额、信用证种类、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及份数等项内容订明。

(二)各种支付方式的灵活选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来讲,一笔交易中,只须规定一种支付方式,但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采用两种或多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的做法,如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通常的做法是,货款主要部分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余款用汇付方式结算。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后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到银行结算约定的货款,货到目的地后,买方验收合格,再将余款以汇付方式付给卖方。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卖方凭假单据诈骗给买方造成损失。

2.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做法是,由卖方开立两张汇票,一张光票,一张跟单汇票。货款的一部分用信用证凭光票支付。其余货款采用跟单托收,可按D/P即期或远期。这种方式下,一部分货款凭信用证支付,另一部分虽凭单托收,但属于D/P方式,买方付款,银行才交单,对出口商收汇相对安全。对进口人来讲,也可减少开证金额、少垫资金。

3.备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具体做法是,合同中规定采用托收方式支付的同时,要求进口人通过银行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在证上说明,当进口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受益人有权出具汇票和声明书,要求开证银行付款。

4.托收与汇付相结合。

做法是,采用跟单托收方式时,出口人要求进口人先以汇付方式,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作为押金,货物出运后,出口人从发票金额中扣除对方已预付的货款,其余部分通过银行托收。这样,一旦进口人拒付,给出口人造成经济损失,出口人可以预付的货款来补偿自己的损失。

5.汇付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函在业务中的使用范围与备用信用证相似,但在性质上有一定区别。汇付与保函的结合运用,主要是在一些成套设备和大型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的交易中。这类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长,双方可以约定,由买方根据制造、交货的过程,采用按进度分期付款(Progressive Payment)的做法。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在每一生产阶段结束时,根据卖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用汇付方式支付一部分货款。最后的一部分货款,通常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并提交货运单据时付清。卖方应通过银行出具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保函,保证卖方最后不能履约时,由银行退回买方已付的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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