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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之政府角色定位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风险投资之政府角色定位——日本风险投资的启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王 云风险投资是由专门的投资公司向新兴的、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重组型的未上市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的、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之以管理参与的行为。

我国风险投资之政府角色定位——日本风险投资的启示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王 云

风险投资是由专门的投资公司向新兴的、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重组型的未上市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的、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之以管理参与的行为。风险投资不同于传统投资成熟产业,风险投资的对象则是刚起步的、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看重的是投资对象未来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因此具有不确实性和高风险性。呈然,高风险往往与高收益并存,投资家们对于所投资项目的高风险性并非视而不见,而是着眼于未来的战略性投资,风险背后蕴涵的巨额利润,即预期的高成长、高增值是其投资的动因。

风险投资家们常以可转换债券、优先股、认股权的方式参与企业的投资和管理,使企业获得专业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财力资源,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风险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企业的股权获得较高的回报,继而进行新一轮投资运作。

1946年世界上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成立之后,英国、法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欧亚国家的风险投资相继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国家科委和银行的支持下,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新投资公司、中国招商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批早期风险投资企业,政府对风险投资的直接实践主要表现为各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创业中心(孵化器)。1991年,国务院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5~1996年再次强调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在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中创、中金、华登、科招、联办等成功地对小天鹅、三九药业、四通利方进行了风险投资;[1]1993年成立的深圳金碟财务软件公司是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1992年成立的沈阳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是事业型的风险投资机构,每年由沈阳市财政拨款上千万元。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由国家各部委和各地政府部门创办(如中创、科招、各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孵化器),带有明显的政策性,投入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属于政府主导型。

目前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市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处于发展阶段,政府的引导、支持、辅助、规范作用必不可少。但是,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政府不应充当风险投资的主体,过多的行政干预会导致低效率。把握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定位,有利于我国风险投资长期健康发展。

从日本风险投资发展中政府和银行过多直接参与的经验看,日后必将使政府陷入企业亏损、资金纠纷。银行过多直接投资容易陷入金融危机,使风险投资企业产生依赖性,从而失去自身发展的能力。因此,政府的作用应当定位在为风险投资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整体环境的改善,如相关法律制定、人才培养、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国家在制定政策、产业引导、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以上分析可见,在我国风险投资中政府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在以下几方面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

一、风险投资机构的建立

我国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200多家,除近几年成立的部分风险投资企业和少部分外资风险投资机构外,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由国家各部委和各地政府部门创办,采取了提供信用担保、无息贷款贴息贷款、直接投资等多种运作形式,其投资带有明显的政策性。

日本的风险投资是模仿美国发展起来的,在政府的主导下,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2]

20世纪六七十年代,风险投资集中于当时的主导产业——微电子、半导体工业,并由此进入了风险投资的黄金时代,从而使日本的高科技水平飞速达到世界一流。1963年,日本政府仿效美国的《小型企业投资法》,制定了《日本小型企业投资法》,并同时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个主要工业区各设置了资助性的投资公司:“财团法人中小企业投资会社”,其主要任务是购买新创立的风险企业的股票和可兑换债券,1974年通产省设立了半官方的风险投资企业中心,促进了日本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80年代以生物工程等领域为主,日本又掀起了第二次风险投资热潮,一些经营业绩良好的中型证券公司与小型都市银行都积极参与了风险投资活动。

90年代初,日本兴起了第三次风险投资热潮,除了大藏省、通产省、邮政省等政府机构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般生产企业经济社团、地方公共社团也都参与了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设置的政府行为,必然会导致风险投资资金和投资行为的政策性。日本在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政府在风险投资机构设置、资金支持和股权购买等方面过多参与而忽视配套环境建设带来了许多消极后果,这一教训我们应当引起重视。

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的主体,风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吸纳不同渠道的风险投资资金,有利于风险投资主体根据自身和社会的需要自主地投资于不同的投资对象,根据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规律进行风险投资,使风险投资持续发展。因此,政府不应是直接参与者,而应引导、鼓励、培育多种经济团体成为风险投资主体。

二、风险投资的法律建设

风险投资涉及风险投资机构向社会筹资和向风险企业投资两个阶段的行为,关系复杂,加之这一行为的高风险性,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在一个完备的法律构架中运行。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2005年出台的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拟议中的《风险投资法》,2006年年初生效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3]修改了过去《公司法》和《证券法》在投资方式、对外投资比例、股东人数、注册资本额等方面的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商法环境,更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运作。可见,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逐步建立,但是,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各方关系和利益的法律还有待建立和完善,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完整的风险资本市场法和监管法规,并制定与此相配套的政策措施,确保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信用担保,保护外资和民营资本的合法权益,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三、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才能确保风险资本筹集的渠道畅通、风险资本“进得来,出得去”,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这些均离不开政府的适当参与。

1.政府的资金支持和国家信贷担保

日本政府建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会金融公库”,为一般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政府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事业团,对都、道、府、县政府提供长期无息融资;此外,政府支援设立风险投资企业财团,由此提供低息贷款;设立风险投资支援人才确保助成基金,资助风险投资企业录用专业人才的薪资。日本银行的资金支持力度也相当大,如三和银行、富士银行设立无担保特别融资;并不断扩大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直接投资;开办“风险投资企业应收账款信托”,协助风险投资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我国城乡居民90%以上的闲散资金都集中在银行,如果能充分利用银行的巨额资金,风险投资的发展就有稳定而可靠的资金来源。实际上,我国在利用银行资金支持高新科技企业发展方面也曾做过许多尝试。1985年以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下,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率先开展了科技贷款业务,之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也相继开办此种业务。然而,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是安全性和盈利性,由于缺乏相应的贷款担保机制,金融机构很难长期将大量资金注入以高风险、长期性为特征的高科技风险企业。

政府担保是风险投资的“放大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信贷担保体制,通过设立担保机构对涉入风险投资的银行提供一定比例的债务担保,从而引导了数倍的社会闲散资金通过银行投向风险企业。日本早在1975年就设立了隶属于通产省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具有财团法人性质的“研究开发型企业育成中心”,负责80%的贷款风险担保。实践证明,在当时日本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它既弥补了风险投资资金的不足,同时又解决了银行风险承受能力弱的问题。我国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国家信用担保基金,为银行向高科技产业风险贷款提供一定比例担保,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我国民间资金充裕,政府加强资本市场的建设,构建多层次的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风险投资。

2.建立多层次、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退出是风险投资价值实现的过程,主要方式包括首次上市(IPO)、收购和清算等,其最佳途径是IPO,因此应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条件,设立二板股票市场和场外市场,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尽管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在深、沪两地建立了证券交易所并已取得了较大发展,但现有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无法充分满足风险资本退出要求,使得风险投资的资本退出缺乏有效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的支持。因此,政府应在这方面下工夫,加快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有步骤地构建以主板、二板、场外交易、柜台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的资本退出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风险企业到海外的创业板市场上市,为风险资本的出售、清算铺平道路。

日本曾因二板股票市场发展迟缓,风险企业上市基准过高,风险资本因不能适时退出而无法实现增值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们应在这方面吸取教训。

四、政府恰当的政策支持

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与政府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分不开。世界各国和地区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所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由此激励了风险投资的迅猛发展。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尽管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有一些举措,如高新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率等,但涉及的面和力度不够,还应加快研究和制定支持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如发行高科技债券,设立高科技发展风险基金等。

五、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产业指导作用

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一批技术革新型、研究开发型的风险企业相继成立,从而形成了日本第一次风险投资高峰,80年代日本风险投资青睐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迎来了第二次发展高潮,这与日本政府的产业指导分不开。

我国除需要更多的风险投资投入高新产业外,也需要风险投资涉入第三产业。中国教育产业的市场非常大,包括终生教育计划、从幼儿园到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每年几百万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培训,上千万农转非人口的技能培训。国外的风险投资已经盯上了我国的教育行业,中华培训网、飞龙网和精品学习网分别获得了上千万美元的风险投资资金。

六、政府的信息服务角色

我国政府对风险机构的信息服务欠佳。信息的不对称性、虚假性和信息缺乏筛选使风险投资机构叹息好项目难寻。

日本政府除协助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外,并为新创立的风险企业提供近30种经济难题的咨询服务,与风险投资企业共同举办技术交流会,协助风险企业的资讯搜集和风险企业之间进行信息交流。日本政府的信息桥梁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注释】

[1]林晓言:《投融资管理教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

[2]《日本政府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影响》,财经纵横—管理学网。

[3]李寿双(中国人民大学企业改制研究所秘书长):《风险投资的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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