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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监督管理机制贯穿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环节,是政府采购制度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

政府采购制度早在18世纪末就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经过了200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我国于1996年率先在上海开始了政府采购的尝试,1998年扩大了试点范围,直至2000年才在全国范围内铺展开来,时至今日也不过才走过了十几个年头。我们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过长久发展积累下来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

在《政府采购法》没有颁布实施之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就先后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在效力上不及《政府采购法》,但对政府采购的范围、采购机构、采购模式、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招标投标制度、采购合同、采购监管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初创阶段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是我国目前指导政府采购工作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部法律,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步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该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为辅助的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框架已基本成型。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性功能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政府采购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作为一国调控经济结构、协调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工具越来越得到重视。

首先,为了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我国在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国货”做了比较详细的界定,尽管争议比较多,但是已经表明了我国在购买国货方面改革的决心。其次,我国政府采购在节能减排,改善环境方面做了比较多的功课。2004年底,财政部联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基于我国政府采购的特点,充分借鉴国外经验,设计了符合我国特色的“清单”采购模式。即定期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各级政府机构进行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从2004年底的第一期“清单”,发展到2010年底的第九期,“清单”涵盖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由一开始的空调、冰箱、打印机等八类产品扩展至包括建筑材料、太阳热水器、汽车等在内的三十多类产品。

同样,我国政府采购在保护环境上也显示了大手笔。2006年年底,由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手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正式出炉。文件要求政府采购主体在进行采购时,要优先采购带有环境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财政部、环保总局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实际情况,以“清单”的形式列明了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的范围。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认证机构认证的环保标志产品并且列入清单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同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以法律法规为制度保障,确保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和政府机构的日常采购中,凡“清单”上有的节能环保产品且适用于该采购项目的,应达到百分之百的采购比例。显示了政府采购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上的示范效应,同时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再者,政府采购在鼓励自主创新产业的发展方而起到了无法替代的推动作用。2006年国家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纲要》),该纲要明确提出“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通过政府采购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第一次在比较正式的文件中被提及。《纲要》提出要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并规定了政府采购的首购原则,即对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政府在进行采购时要首先采购。为了贯彻落实《纲要》,我国财政部于2007年相继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这些《办法》规定了采购主体在预算编制管理、合同管理、评审管理、收购和订购管理方面应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政策上的扶持,为我国自主创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集中采购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晚,所以在采购模式的选取上直接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不仅能形成巨大的规模效益,还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是分散采购无法比拟的。因此,集中采购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占据绝对重要的地位,已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一年,集中采购的规模就占据总规模的71%,到2009年集中采购的比重已经达到了87%。集中采购不仅规模在增长,列入国家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也在同步增多。全国各省、市、地区都建有专门的集中采购机构,从中央到地方,集中采购活动不断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每年之所以能达到10%左右的财政资金节约率,与集中采购的集中程度是分不开的。

四、政府采购的方式不断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五种具体的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2003年以来我国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规模不断增长,已成为主导方式。除此之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采购方式也在合理的条件下得到适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了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正朝着多样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五、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管工作不断加强

政府采购工作能否合法、合理地顺利进行,关键就在于监管是否给力。监督管理机制贯穿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环节,是政府采购制度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己基本形成了全方位、多元化的立体监管机制,内外监督相结合,各种监督力量参与其中。各种监管力量在维持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方面作用越来越大。

六、政府采购制度信息化的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政府采购制度在建立之初,虽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但许多省市先后开始在网上进行采购,从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招标、宣布中标结果一直到签订合同,都是在网上进行。发展到今天,我国已经有了像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等媒介,还有像《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这样的法规支撑。政府采购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对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提升政府采购的水平起到了巨大作用。

除此之外,我国为了尽早与国际政府采购制度接轨,已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可以预见,就在不远的将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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