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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转移理论与外部经济理论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利润转移理论与外部经济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两大基本内容:利润转移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利润转移论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体内容,指的是在寡头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存在着因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而形成的租金或超额垄断利润。利润转移论包括战略性出口政策、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利润转移论点是以内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

第二节 利润转移理论与外部经济理论

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两大基本内容:利润转移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

利润转移论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体内容,指的是在寡头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存在着因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而形成的租金或超额垄断利润。一国政府可以通过对出口或进口的贸易干预,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者的行为,改变国际竞争的格局,从而从国外寡头厂商抽取租金或向本国企业转移利润,达到增加本国净福利,并促进本国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目的。利润转移论包括战略性出口政策、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利润转移理论认为由于厂商水平上的规模经济的限制,在许多市场上的国际竞争都具有寡头竞争的性质,在某些市场上甚至只允许一个有利润的厂商进入,如果有两个厂商同时进入就都要亏损,这类寡头竞争产业的一个关键特征是产品价格高于产品生产的边际成本,通过政府政策扶持这类产业出口,使国家获得较大份额的“租”,它对市场结构和厂商(包括政府)行为性质有着较严格的限制,能够应用的情况有限。以内部规模经济为基础,提出政府对外贸易进行干预,可以剥夺外国厂商的出口利润。在这里,政府政策起着实现超额利润由外国向本国转移的“战略性”作用。

外部经济包括技术性外部经济和收益性外部经济。技术性外部经济是指厂商通过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中其他厂商的技术外溢获得技术和知识;收益性外部经济是指厂商从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厂商的集聚中获得市场规模效应(包括获得便利而低价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技术工人、专业化服务等),两者都能使厂商提高生产率和降低成本。技术性外部经济与政策干预的内容是,在R&D投入强度大的产业(一般为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中,技术外溢效应使厂商不可能完全获得RD投资的收益,由此导致的私人投资不足使这些产业不能发展到社会最佳状态,因而需要贸易政策的扶持。如果政府采取保护或补贴的政策,将能够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并增加国民福利;而外国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支持和保护,可能使本国丧失或减少这些有益的技术外溢,因此本国必须采取对应或反击的行动。由于这些包括高技术产业在内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对国家利益来说具有战略性意义,政府的积极干预政策对于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具有战略性作用。收益性外部经济与政策干预的内容是,一个国家产业规模的大小反映了厂商所获得的市场规模效应(相当于产业集聚效应)的大小,产业规模大的国家的厂商将具有较高的收益性外部经济,因而产业规模小的国家的厂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一个国家中处于发展初期而规模小的产业属于战略性产业,政府可以通过保护和扶持的贸易政策,支持这些产业的厂商扩张产量,提高产业的市场规模效应和厂商的收益性外部经济,从而促进这些产业较快地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利润转移理论

利润转移理论的基本思想是由于寡占存在着超额垄断利润或租金,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干预来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对手的行动,以改变竞争格局,从而达到从国外寡头企业向本国转移利润,提高本国福利的目的。利润转移论点是以内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

(一)政策目标:争夺垄断租金

租金的概念最早起源于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地租,现代经济学将其定义为某种要素所得到的高于该要素用于其他用途所获得的收益,它可以是某一产业的工人所获得的高于其他产业相同熟练程度的工人所能获得的工资,或是某一产业高于其他产业相同资本投入所获得的利润,或两者兼而有之。通常情况下,垄断将带来较高的租金。1967年图洛克首先在研究垄断的社会成本时提出了寻租的概念,1974年克鲁格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正式阐述了寻租理论(rent-seeking theory),建立了在进口关税和配额制下进行寻租的福利分析模型,“租”开始演化为凭借政府干预政策而带来的超额利润,为了争夺租金,利益集团通过竞争性地投入资源来影响政府的决策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1982年巴格瓦蒂提出了直接非生产性寻利(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DUP)的概念,DUP即人们为维护既得经济利益或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进一步将寻租与现代国际贸易理论的福利经济学分析结合在了一起。在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完全竞争条件下,如果某一产业存在经济租,资本和劳动立即会涌入这一产业,不过如果存在大规模生产的优势、比较陡峭的学习曲线,新进入的企业就难保证有利可图。而在现实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显然更有让租金大量聚集于某一产业的土壤。从产业层次来说,租金的存在使国内利益集团动用资源来进行争取政府政策的活动,从而产生对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需求;从国家层次来说,在不同国家间,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会使租金从一国流向另外一国。因此租金不仅是战略性贸易政策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目标所在。在一些产业里,只由几家大公司垄断和控制,它们获取的利润远高于存在充分竞争情况下的利润,即存在垄断租金。在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中,各国都竞相角逐垄断租金。假定目前该垄断租金由国外公司所有,那么,从理论上讲,本国政府可以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诸如征收关税,对本国企业进行补贴等,把垄断租金从国外企业转移到国内企业,从而使本国总福利水平改善(当补贴或关税额低于垄断租金时)。

(二)利润转移理论的主要内容

1.战略性关税

所谓“战略性关税政策”,其中心思想是: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政府利用关税可以限制外国厂商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垄断高价,迫使其自动吸收部分压低下来的价格;可以激励本国潜在的生产者进入外国厂商业已占领的国内市场,打破后者对该市场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该国都能运用关税从外国垄断者手里提取其享有的部分垄断利润或租金,从而减少这种垄断租金的向外流失。更有甚者,如果新进入者的本国企业不仅在关税庇护下夺回了本国市场,而且进一步渗透到国外市场,那么,它们还能够直接地在外国市场上从外国厂商那里攫取垄断租金。

Brander和Spencer(1981)(3)题为《潜在进入条件下的关税与外国垄断租金的提取》的论文,率先提出在古诺(Cournot)双头垄断市场中,进口国政府可以利用征收关税的方法,从外国寡头厂商那里提取部分垄断租金的观点,这篇论文被认为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开端。Brander和Spencer(1981)构建的模型表明,从国外厂商手中夺取垄断租金的最简单方式是,当国内厂商是垄断市场一个潜在的进入者时,对国外厂商征收关税。这与最佳关税论采取的措施结果相同。但二者在本质上有所区别:最佳关税论要求一国是“大国”,以便能影响贸易双方的贸易条件。而垄断租金转移没有这种限制,这就为小国对处于寡占结构下的国外供应厂商征收关税提供了理论依据。

Brander和Spencer(1984)(4)在《关税保护与不完全竞争》一文中进一步论证了战略性关税政策的基本思想。他们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垄断生产者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因而能够赚取垄断利润。每当一个国家进口这类商品时,就等于向外国出口商支付了一笔垄断租金。外国厂商为了能够长期独享这份垄断租金,必然会千方百计地阻止当地新厂商进入该市场。外国垄断厂商首先考虑的策略是选择一定的出口量,占领住一大块市场,使当地新进入厂商的产量达不到足以覆盖成本的程度,即让进入者无利可图,自行放弃进入,从而达到有效阻遏本国厂商进入之目的。在本国新厂商受阻而尚未进入市场的情况下,本国政府可以先运用关税工具抽取外国垄断厂商的部分垄断租金。只要该国的需求曲线富有弹性,关税的提高必然会迫使外国厂商自行降低其原先制定的高额垄断价格,而且这部分压价造成的损失由外商自己承担吸收。当然,还有一部分关税通过提高进口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到国内消费者身上,从而部分抵销转移利润的效果。此外,整个世界也会有净损失。但仅就本国利益而言,关税作为增加收入的手段在无潜在进入者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颇具吸引力的政策措施,因为收入的这种增加是从外国人那里而不是从本国居民身上提取的。进一步说,如果本国政府将关税收入全部用于补贴本国消费者,则关税能够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部分垄断利润的转移,从而提高本国的国民收入水平。

上述研究表明,旨在改善贸易条件的关税战略,实与传统的最优关税理论的政策主张如出一辙。两者的区别在于,战略性关税政策并不苛求征收关税的国家必须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大国(即世界市场上的价格制定者)。只要外国垄断厂商索要的价格高于其边际成本,只要能够在国内市场和其他市场间采取歧视性价格并杜绝套购现象,那么,通过制定适当的关税政策就有可能降低价格,这种运用压价战略抽取垄断租金的低度关税可望被外国企业完全吸收掉。

随着一国政府运用关税政策的力度增强,吸引该国新厂商进入的潜在可能性不断增大。当国内新厂商欲进入市场时,本国政府运用关税政策的着眼点在于诱使外国厂商放弃阻止本国厂商进入的竞争战略,为本国厂商打入被外商占领的国内市场创造条件,使之能开展经营并获利,以便从外商手中夺回部分垄断利润,减少垄断租金外流。政府可以先将关税从较低的水平提高到略低于使外商放弃阻止本国厂商进入的最低边际关税,然后,相机地分期提高关税税率,随着关税的不断提高,本国关税收入将渐渐增多,加之商品价格提高,吸引本国厂商进入的战略也逐渐奏效。形势的演变对外商越来越不利,直至关税升至某一水平,外商放弃阻止进入战略,让渡部分市场,据守作为价格领导者的产量之上。

只要新厂商进入的成本(尤其是固定成本)不是太大,其利润可能会很高,因此,本国政府分期增加关税到一定量,使本国厂商能与外国厂商分享市场份额,则本国福利水平的提高是完全可能的。当然,本国新厂商进入市场后,总消费量要减少,关税收入也会随进口减少而下降,只有当国内厂商所获的利润(从外国厂商的垄断租金转移而来)足以抵偿上述损失有余时,本国方能获得净收益。实际上,本国厂商一旦在与外商的激烈竞争中生存下来,站稳脚跟,就极可能转而向外国出口,直接与外国垄断厂商较量,分享外国市场上的垄断利润,在本国市场演出的那一幕就很可能在外国市场上重演。新厂商可以利用从国内外两个市场上获得的利润来弥补最初投下的固定成本,同时弥补提高关税造成的本国进口萎缩与消费者剩余方面的福利损失。由此可见,新厂商在两个市场上伺机进入的潜在可能性,对本国政府关税政策的运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Brander和Spencer的战略性关税政策理论表明,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可以利用关税来刺激国内生产和提取外国垄断租金。尽管这两位学者一再声明,他们只是指出关税在一定条件下加以战略性运用的可行性,而实际上并不赞成付诸实践。

利用关税抽取外国垄断厂商的垄断利润这一论点,也被认为是战略进口政策,它突出利用国际市场的垄断力量,作为政府实施政策和从对外贸易中获得垄断租金的依据,它包括对垄断关税的论述,用出口税和出口卡特尔鼓励来削弱国外厂商的垄断力量,和将关税运用到从国外不完全竞争厂商中获取超额利润,这一思想的基本思路是,只存在一个国外厂商供应产品,但存在潜在的国内厂商进入,所以国外厂商将价格定在阻止本国厂商进入的水平,此时,该国征收关税可以从国外厂商那里抽取垄断租金,只要关税不超过诱使本国厂商进入的水平,本国的该产品价格不会上升,利润从外国厂商转移到本国财政收入上。如果本国该产品价格上升,本国厂商利用相当低的成本进入,利润也会从本国厂商转移到新进入的本国厂商。此时的关税对外国厂商来说实际上是一种税。这一理论与幼稚产业论的不同之处是强调了外部性和非完全竞争的市场,而幼稚产业论则是在完全竞争和不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情况下提出来的。

2.以进口竞争产业的保护来促进出口

1984年,Krugman指出,在寡头垄断市场和存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可以发挥促进出口的作用。Krugman(1984)提出保护幼稚产业也能转移垄断租金。其基本思想是:假定存在规模经济,全部产业都存在动态的外部经济,那么政府可以对其未达到规模经济的行业进行保护,直至该行业达到最佳规模,并与国外竞争对手竞争时拥有优势为止,同时转向对下一个行业进行保护。这样,可使本国厂商拥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达到转移垄断租金的目的。在这里,国内必须有足够大的市场容量以便使被保护产业达到最佳规模。Krugman论述了进口保护能促进出口,从而干预性贸易政策能行之有效。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条件下,一个在受到保护的国内市场上从事生产的企业能够通过扩大生产获得静态的规模经济效益,不断降低自己的边际生产成本;能够通过大量销售积累经验使成本沿着学习曲线不断下降,利润足以覆盖和补偿研究与开发的成本;能够通过歧视性价格的做法,在国内市场上索取高价,在国外市场实行倾销,使自己低成本的商品潮水般地涌向国外市场。Krugman关于“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模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使得人们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发生作用的机理、条件及其后果看得更清。

Krugman的模型有两个基本假定:其一,市场由寡头垄断并可分隔。各国寡头厂商的行为可以主宰价格的浮沉,且能在不同的市场上索要不同的价格,它们通过相互倾销向对方市场渗透,并在第三国市场上展开竞争。其二,存在着规模经济效应,即厂商的边际生产成本随产出的增加而下降,边际成本曲线向下倾斜。在上述假定下,一国政府通过贸易保护(关税或配额)全部或局部封闭本国市场,赋予本国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特权地位,受到保护的企业的销售会增加,其边际成本将随着生产扩大而递减,而外国企业的销售会减少,其边际成本将随着生产缩小而递增,直言之,该国的进口保护措施为本国企业提供了超过其国外竞争者的规模经济优势,这种规模经营优势将转化为更低的边际成本和更高的市场份额。其结果,贸易障碍的设立进一步增强了本国厂商在对方国家及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削弱了外国厂商在本国及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正是由于产量——边际成本——产量之间存在着交互馈赠、相互强化的作用机制,政府通过保护某一个市场可以为本国企业带来滚动增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并会波及其余未受保护的市场,该国将能在所有市场上扩大本国的销售量和减少外国的销售量。

在动态规模经济条件下,进口保护也能达到促进出口之目的。当某产业处于研究开发牵引增长或边干边学的动态发展过程时,规模经济表现为生产的边际成本随研究开发支出的增加或生产销售经验的积累而趋于下降。因此,为本国厂商保护或保留国内市场将有助于实现本国厂商边际成本的相对降低和外国厂商边际成本的相对增加,而本国厂商一旦在边际生产成本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便可达到出口促销的目的。

Krugman(1984)考虑存在国际双寡头的世界,由于规模经济和干中学的作用,如果本国市场对外国厂商是封闭的,对于本国厂商可以增加其在国内市场上的产出,此时规模经济可以引起边际成本下降,或者干中学而使厂商更有效地从事进一步的生产,这会使本国厂商在出口市场上能更成功地参与竞争并获得更高的利润。Venables(1984)考察了更复杂的情况,假设市场足够大,能容纳相当多的厂商,边际成本不是递减而是不变的,但固定成本相当大,每个厂商面对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他运用了古尔诺的思想,即在给定市场中其他厂商的产出水平的情况下,当每个厂商都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选择各自的产出水平时,便会达到产业均衡。在这种情况下,他分别考察了进口关税和出口补贴都能改善国家福利,关税最直接的效应能增加收入,另外,由于关税和运费等原因妨碍了本国市场上外国厂商的进入,补贴使本国厂商出口增加,本国厂商的平均成本曲线下降,这使国内价格下跌,国内福利增加。

Krugman的理论体系也是传统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和新产业组织理论结合的产物。众所周知,传统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是没有考虑政策干预的战略性因素的,即不存在双方政府的政策博弈,也不期望这种政策干预行为能够影响对方的竞争企业可以选择的策略集合。传统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和其他传统国际贸易模型一样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假设上的:存在着若干已经完成“干中学”过程的外国竞争对手和一个本国新兴的幼稚产业,对本国幼稚产业的暂时保护可以使其实现学习曲线下移从而导致本国生产可能性边界外移,从而用同样的资源可以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最终本国福利得到增长。可以看出,在传统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中,没有垄断租金可以转移,本国的干预政策也不会对外国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造成任何影响。Krugman建立的模型则是假定该幼稚产业是寡头竞争和规模递增的,并在传统理论体系中融入了新产业组织理论的部分研究成果,充分考虑了进口限制政策的战略性效应。在Krugman的理论体系中,存在着一家本国企业和一家外国企业,双方在包括本国市场在内的若干相互独立的分割市场上进行产量竞争。通过对本国市场的进口限制,本国企业获得了一个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得以扩大生产降低成本。与此相反,外国企业的市场份额减少,产量收缩,成本上升。本国企业取得优势地位并将这种优势扩展到其他分割市场上。本国企业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生产进一步扩张,成本进一步降低,同时外国企业的相反效应也将进一步加剧。如此周而复始,最终本国企业把外国竞争企业彻底逐出该行业,实现利润和本国福利的最大化。

3.战略性补贴

Brander和Spencer(1985)认为,传统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之上,与之相应的自由贸易顺理成章成为最优政策。然而在当代世界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却是最大量、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许多产业领域,贸易由数目有限的企业所控制,这些企业相当强大,足以左右市场价格。他们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弈论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探讨了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补贴政策对出口生产和贸易的影响,建立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的基本框架。

以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为基础的传统贸易理论历来反对政府补贴,一国无论实行生产补贴还是出口补贴,该国的社会福利状况反而恶化,唯一的收益者是可以买到更便宜的进口品的外国消费者。但是,如果存在着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上述结论可能要进行重新考察。

Brander和Spencer(1985)(5)考察了一个三阶段博弈的“第三市场模型”,在第一阶段,本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确定研究与开发的补贴水平;第二阶段,在两个不同的出口国家的两个厂商同时选择研究与开发水平;第三阶段,两厂商同时进行Cournot产量博弈。假设研究与开发具有降低成本的效应,在这个模型汇总,研究与开发的竞争是非合作国际均衡,如果对本国厂商进行R&D补贴,则是以牺牲外国利益为代价来增加本国利益。产业政策的第一个工具是R&D补贴,第二个工具是出口补贴,从时间上看,出口补贴可以在R&D补贴发生之前或之后,从组合使用的方式上看,出口补贴可以与R&D补贴组合使用。假如外国政府不报复,这个非合作国际均衡结果使两个国家的出口补贴与R&D补贴具有总体生产效率。

Brander和Spencer(1985)提出的第三市场模型和Brander(1981)提出的相互市场模型从理论上证明了政府可以通过为处于不完全竞争产业中的贸易品出口厂商提供出口补贴来使国家获得较大份额的超额利润,成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两个基本理论模型。在第三国市场模型中,Brander假设两个国家生产一种同质产品向第三国出口,即生产国并不消费该种商品,这就是“第三市场”的含义。在这一假设下,Brander以古诺模型为基础构筑了一个完全信息两阶段动态博弈:由政府去定所提供出口补贴的数量,之后本国企业则根据政府提供补贴数量来确定自己的产量。由于信息完全,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原则用逆向归纳法证明出口补贴有助于本国企业在竞争中获取优势,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即最优出口补贴量。

Brander和Spencer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出口补贴要把“超额利润”或“超常利润”从国外厂商转移给国内厂商。Spencer和Brander描述了政府介入的理论,给在不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上,诸如R&D或出口补贴的“产业战略”政策提供了合理的解释。每一个生产国的目的是通过补贴获取更大的份额,在这里,政府政策是有效率的。政府在多阶段博弈中是第一参与人,可以影响博弈结果,通过改变一组向私人代理提供的贷款行动提出了政府政策的动机,是获得更大份额的产量和在不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中获得租金。在描述寡头行为时,存在“战略性博弈”的情形,即厂商们采取的行动部分地依赖于竞争对手的行为。出口补贴在大多数产业是不适用的,而且人们越来越相信外国对其出口厂商实行补贴对进口国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情,容易得到竞争对手的报复。虽然在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的条件下,一国不论实行生产补贴还是出口补贴,该国的社会福利状况都会恶化,唯一的受益者是可以买到便宜的进口品的外国消费者,但是出口补贴为本国寡头厂商夺取市场份额论认为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出口补贴对本国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政策。

Brander和Spencer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说明:一个实行轻微补贴这样一种贸易干预政策的政府,可以使本国厂商在世界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垄断利润份额。而本国所得乃是外国所失,实际上,这不过是世界范围内垄断利润的抽取和转移罢了。只要世界市场上某项经济活动存在大于零的纯经济利润,就有可能刺激、驱使政府在这类产业和市场上带有战略意图地补贴本国企业,以便帮助它们攫取世界利润中的较大份额。

根据Brander的定义,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基于或者可以改变不同国家竞争企业之间战略性互动形成的均衡的贸易政策。通过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其理论体系与新产业组织理论紧密结合,即: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立论的重要条件是竞争对手认识到策略行为的相互依赖性。换言之,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不能存在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因为在完全竞争假设下,众多厂商的策略行为是独立的。它只能建立在垄断竞争的假设之上。因为在这种市场结构中,相互竞争的厂商数目非常少,策略行为彼此依赖,外部的干预足以改变初始博弈结果并形成对本方有利的均衡。

Brander&Spencer假定在一个寡头垄断产业中,存在两家不同国家的竞争企业同时生产一种同质产品并都出口到一个第三国市场。也就是说,对两个国家而言,这种产品都是无国内消费的。两家相互竞争的企业都是在第三国市场完成销售和实现利润的。这个精巧的假设使得国家福利简单等同于本国企业除去所享受补贴后的净利润。换言之,在构建理论模型时不用考虑本国的消费者剩余因素,从而大大简化了分析内容。在Brander&Spencer的理论体系中,两家企业在同一市场上进行数量竞争,即:每一家企业都假定对方的产量是固定不变的,在此基础上选择自身的产量。在没有外部干预的情况下,这种博弈格局形成的结果就是著名的Cournot—Nash均衡。然而在数量竞争的前提下,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均衡可能,这就是Stackelberg非对称均衡,即:其中一家企业不把对方产量视为给定的,而是作为自己策略的反应函数。于是这家企业可以通过取得先行优势的途径改变Cournot—Nash均衡,实现有利于己的结果。在Brander&Spencer的理论体系中,吸收了Stackelberg均衡的思想,并设定其中一国政府是博弈规则的制定者。也就是该国政府对本国企业提供补贴,诱致其生产Stackelberg领先者(Stackelberg leader)产量,取得Stackelberg领先者优势地位。其博弈结局与Stackelberg非对称均衡结果完全一致:总产量增加,价格下降,但领先者由于竞争对手的退让而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足以保证自身利润增长。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石在于政府了解该产业的寡头竞争特征,并具有政策先行能力。这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区别于一般的非对称Stackelberg均衡的地方。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企业当然也有取得Stackelberg领先者的激励,只是此时两个竞争对手处于对等的地位。每家企业都知道在对方扩大产量时,如果自己不相应减小产量,将导致总体产量增大,价格下降,结果这种单方面扩大产量的行为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双方都是非理性的。因此这种威胁是不可信的。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体系中,政府的干预改变了被干预者的地位。被干预者单方面扩大产量的威胁不再是不可信的。因为此时即使竞争对手不退缩,被干预一方也将实现正利润。由此可见,政府的干预改变了本国企业可信策略的集合,导致了本国企业反应曲线的外移,其最终均衡结果就是:本国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和外国竞争企业市场份额的缩小。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政府干预形式不仅仅限于补贴,只要能导致企业作出不可逆转(从而博弈策略是可信的)的扩大投资和生产行为并为外国竞争对手所了解,任何干预手段都具有同样的效果。

(三)利润转移理论的拓展

Brander和Spencer(1985)提出第三市场模型后,引起国际贸易学界广泛关注,许多贸易学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后续拓展。Dixit和Grossman(1986)(6)放宽了模型假定,将第三市场模型从一个行业拓展为多个寡头行业同时竞争;Eaton和Grsoosman(1986)将模型从同质性产品分析转向异质性产品分析;Carmichael(1987)和Gruenspecht (1988)(7)改变了模型的博弈次序进行研究;Lee(1990)和Dick(1993)在模型中加入了政府支出的出口补贴的机会成本并进行实证检验;Collie(1993)(8)在第三市场模型基础上引入了政府间长期动态博弈;Qiu(1994)(9)则在政府和企业间加入了信息不对称的条件对模型进行拓展,另外,还有很多贸易学家以此模型为基础进行了相关产业的实证研究。

Dixit和Grossman(1986)(10)对以局部均衡为分析基础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Brander-Spencer模型中的出口补贴通过降低的边际成本来发挥作用,面对这种降低了的边际成本,外国厂商就被无法出口原料打算出口的书来南国,这就是导致利润转移的原因。但在一般均衡模型中,一个出口产业只能从国内其他产业那里获得资源来扩大。尽管出口补贴会降低目标产业的边际成本,但是它却因此而提高其他产业的边际成本,这对目标产业将产生负面影响。Dixit和Grossman(1986)证明当所有的出口产业都是平衡的,即在出口市场面临相同的需求条件,又同样的生产技术和面对类似的外国竞争的时候,把任何一个或几个产业作为补贴目标的损失都显然会超过所得,要依国内产业扩张过程中适用的每一单位稀缺资源有多少额外利润转移给了国内产业而定,这反过来又取决于国内国外的生产技术、它们产品的相互替代程度、出口市场需求度对价格的反应以及寡头竞争的性质。这意味着要选择目标产业需要大量的信息,但在现实中这很难做到,因此忽略生产要素的跨部门转移和要素价格相应变化等一般问题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严重缺陷。当国内出口行业面临共同的外部环境,又具有相同生产能力时,对其中一两个行业进行补贴,会把国内资源从其他行转移到受补贴的行业,从而受补贴行业的扩大和出口增加是以其他行业规模缩小及出口减少为代价的,而且,这种情况下,代价往往要高于转移的垄断租,所以,自由贸易仍是最佳选择。若各出口行业面临的条件不相同时,一国之福利确实有可能得到改善,这要取决于国内稀缺资源用于出口行业扩张后每一单位资源取得的额外垄断利润大小,而这又取决于国内外技术条件对比、国内外产品替代程度、出口市场需求弹性及寡头竞争性质等因素。这样,要选择一个目标行业对其进行补贴就需大量的信息,而这往往又是难以办到的。总之,若忽视了国内产业间要素转移及要素价格变化的影响,会使战略贸易政策模型的说明力大受影响。

Eaton和Grosaman(1986)(11)揭示,Brander和Spencer的“利润转移理论”非常依赖于古诺竞争(Cournot Competition)这一假设,在古诺竞争中,每一个厂商都假定另一个厂商的产量是给定的,然后据此来选择自己的最优产量水平。如果换成Bertrand竞争假设,即每个厂商都假定另一个厂商的价格是给定的,然后据此来选择自己的价格水平,战略变量是价格而不是产量,则模型的结果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甚至产生相反的结果。他们同时指出,当厂商的行为特征是与事实一致的猜测,国内厂商数量不止一家时,出口税总是最优的。一致性的猜测消除了任何利润转移的可能,因此,游戏中唯一剩余的因素就是国内厂商在第三国市场的竞争,在第三国市场的竞争会产生负面的外部经济,福利最优化战略应适用出口税限制出口和更充分地利用国家在贸易中的垄断权力,这是最有关税理论的重复。Eaton和Grossman(1986)指出,据战略贸易模型的古诺寡头竞争假定,每一厂商的最佳产出是假定对手的产量给定而推测出来的。但是,当对手采取的是贝尔兰特(Bertrand)战略,即以价格而非产出竞争时,得出的结论就成了出口税是最佳选择,这与战略贸易措施正好相反。这一批评,几乎动摇了战略贸易模型的基础。

对此,Spencer(1986)作出了回应。Spencer(1986)(12)进一步提出厂商竞争分为三个阶段——R&D阶段、生产能力阶段和市场营销阶段,认为只有在最后一个阶段竞争才有可能是价格竞争,在头两个阶段,竞争是产量方面的竞争,所以在竞争的早期阶段仍有确定政策目标的机会。

Grossman(1986)(13)对寡头垄断厂商赚得的超额利润的大小提出了怀疑,他认为,如果利润不大,那么作为增加国家福利手段的利润转移利润的适用范围就要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除偶补贴只会造成资源误置。Grossman(1986)认为,获得高利润率的厂商都是产品研究和开发、市场调查等早期做了大量风险投资的企业,它们的失败率较高。平时所观察到的企业,仅仅是幸存的取得成功的企业,失败的高风险投资则没被估算在内,从而在总体上高估了这些厂商的行业总利润率。而政府给予补贴的又恰恰是这些存在风险的寡头垄断企业。因此,被转移垄断租没有考虑到行业总风险成本而被夸大了,政府补贴方式的效果也就不如原先估计的大。

Horstman和Markusen(1986)(14)指出,即便是出口补贴可以使国际市场份额扩大,增加额外租金也可能不切实际。Dixit(1984)(15)曾提出过一个更具一般性的古诺寡占模型,在该模型中,出口补贴只有在厂商数目很少的情况下才可行。随着国内厂商数量的增加,出口补贴作为最优政策的结论可能完全颠倒过来。因为国内厂商的竞争会产生负面的外部经济,每一个厂商都不会考虑其行为对国内其他竞争者的利润产生的影响,并生产出超过合谋所确定的产量,这就会减少它们共同为国家带来的世界租金的份额。如果厂商的数量相当大,负面外部经济征税的动机就会超过补贴的利润转移动动机。Horstman和Markusen指出,因为出口补贴会导致无效率的进入,这种进入会减少单个厂商的产量,使厂商的成本增加,平均成本曲线上升,租金变为零。因为补贴得不到回报,更不用说使厂商获得额外收益了。得到补贴的国内厂商,其效率原本就很低,进入市场之后,其平均成本曲线不是下降,反而会上升,从而会使向国内转移的垄断租金越来越少。此时,从国内厂商得到的回报远小于期望值,国内总福利水平就会低于不采取补贴时的情况。

Krugman(1987)(16)指出,考虑到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为首要目标,通常举例时是以只容纳一个盈利厂商存在为条件。但如果设想这个市场事实上能容纳4~5个厂商,从而使所有限制条件都不起作用,那么自由进入就可以完全消除垄断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某种补贴能成功地排斥外国竞争者,也只是转移给了外国消费者,而不能保证本国生产者获取差额利润。

Dixit(1989)(17)建立了不确定条件下厂商进入与退出策略的选择机制,提出了对上述问题的动态看法,他注意到,在以技术不确定为特征的产业中有赢家也有输家,赢家看上去赚得超正常利润,但这不能真正表明超额报酬的情况。在R&D的投资上要么是输家,要么是赢家,对那些没有投资的厂商的成本也应考虑进来。Dixit发展了一个单一产业国际竞争的技术竞争模型,该模型表明,在这种产业中,竞争赢家的高利润并不提供成功施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可能性。

Bagwell和Staiger(1992(18),1994(19))把产品成本减少的不确定性引入到Spencer-Brander研发补贴模型中,证明了研发补贴的最优性与产品市场竞争的战略变量的选择无关。Bagwell和Staiger(1992)在“承诺”框架内分析了争夺垄断地位模型,他们假定每个厂商在发明出新技术之前获得零利润,只有专利比赛的获胜者才能获得正的发明后利润,并得出结论,在承诺模型中垄断大战的最优研究与开发政策是R&D补贴。Bagwell和Staiger(1992,1994)证明了产品市场竞争的厂商不论选择什么战略变量,R&D补贴都是最优有政策。

Ngo Van Longa和An-toine Soubeyrar(1997)(20)认为在古诺竞争中出口补贴可以提高国家福利,然而如果本国厂商相对于外国厂而言数目足够多,本国需求曲线足够凸,那么本国的最优政策就是出口税。

David Colliea和David de Mezab(2003)(21)在《竞争优势以及对战略贸易政策的追逐》中扩展了著名的Meza(1986),Neary(1994)和Bandyopadhyay(1997)的研究结果,指出Brander-Spencer(1985)的模型表明,低成本的国家给予企业的出口补贴/出口税的绝对值比高成本国家所给予企业的要多。在传统贸易模型中,各国采取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优的。但是在不招致报复的情况下,很多国家热心于放弃自由贸易政策,战略贸易政策对此给予了合理的解释。存在寡头垄断就会存在租,因此创造一个有所偏倚的竞争环境是符合国家的利益的。既然政府的动机是将利润转移给本国厂商,那么分配给最有利可图的厂商的补贴就是最高的,低成本国家给与本国企业的补贴因此就更高。战略互补意味着当一个企业削减产量时另一个企业也会这样做,由此产生更高价格带来收益。这表明低成本的企业产出最大,所以政府设立最高出口税。作者认为低成本国家更有可能从政府干预中获利,无论该国政府采取何种方式的政策,低成本国家的政策的绝对价值都要大于高成本的对手国。

J. Peter Neary和Dermot Leahy(2004)(22)考察了存在和不存在收入约束条件下的战略贸易和产业政策,指出最优总的净补贴支出与基金的边际社会成本相比是反方向变化的,当基金的边际社会成本上升时,总的最优净补贴支出是下降的。战略贸易政策理论强调了公司和政府之间承诺能力的不同,这种不同正是干预寡头市场的关键因素或者动机之一。不同学者在扩展该理论时,虽然不仅考虑了产业政策同时也考虑到了贸易政策,但是都是基于这样的假设:补贴可以无成本地通过没有扭曲的税收筹集,1美元公共基金的边际社会成本为1。但在实际中,筹集补贴会给经济带来扭曲的成本,这就意味着1美元公共基金的机会成本大于t0。Neary和Leahy(2004)则是考虑了公司利润的社会价值和前期补贴之间的不同,刻画了动态寡头竞争情形下的贸易和产业政策,指出在种种不同情况下,基金的边际社会成本有可能大于1或者小于1。例如,当存在通过扭曲税收募集补贴所带来的自我损失或者本国公司部分股权为外国人所有时,基金的边际社会成本就大于1;而当没有收入约束的条件下本国公司的最优利润不足以达到吸引本国公司进入该市场,并且对固定成本的没有扭曲的补贴不存在时,基金的边际社会成本就小于1。

二、外部经济理论

外部经济理论认为,某些产业或厂商能够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出口扩张,但由于这些外部经济不能够完全被有关厂商所占有,这些产业或厂商就不能发展到社会最优状态,如果政府能够对这些产业或厂商提供适当的支持和保护,则能够促进这些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优势,获得长远的战略利益。出于对贸易政策基础的重新思考,不完全竞争使得租金会在某一垄断行业大量聚集,而规模经济会在产业内甚至产业间由外部经济效应而扩散,战略性贸易政策作为一种积极的贸易保护政策,不仅可以通过政府政策使国家获得较大份额的垄断租金,还可以通过这些政策使国家获得更多的外部经济,并且获取垄断租金与获取外部经济利益的两个目标并不冲突,战略性贸易政策选取的新兴战略性产业通常聚集大量的垄断租金并能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效应。

(一)外部经济

外部经济就是厂商(或个人、社会)从某种社会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有利影响,受益者原则上不必为此而付费。对厂商来说,外部经济来源于厂商间的物质流动,特别是创新厂商不能完全占有它所创造的知识财富。一般说来,任何经济活动都可能产生外部经济,但有大有小。对政府来说,背离自由贸易原则,以鼓励产生显著外部经济的产业,就是符合社会需要和合理的。因此,外部经济提供了政府干预贸易活动的依据。以外部经济为基础进行贸易干预是一种较老的观点,它至少在格雷厄姆(Graham)时代就已出现,并被用来作为保护幼稚产业的依据。然而,由于传统的完全竞争贸易理论既没有认识到市场规模的作用,也没有认识到国际间的外部经济的重要性,因此也就不能对以外部经济为基础的贸易政策有充分的认识。直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新贸易理论的产生,在不完全竞争贸易模型中才可以较好地考虑市场规模和收益递增的作用,才较好地从理论上证明了外部经济在国际专业化分工中的重要性和针对外部经济的贸易政策的合理性。尽管以外部经济为依据进行干预的论点产生较早,但它真正得到理论上的支持则是在新贸易理论产生之后。新贸易理论所支持的“外部经济”政策理论认为,政府应当对那些能够产生巨大外部经济的产业给予适当的保护和促进,使之能够在外部经济的作用下迅速形成国际竞争能力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由于那些能够产生巨大外部经济的产业主要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战略性产业”(如高科技产业),促进这些产业发展的贸易政策也是发挥着战略性变量的作用,故本书将这种贸易政策也归入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范畴。由于实行这种贸易政策的产业对象和约束条件比在“利润转移”理论那里宽泛一些,本书又将其称为“广义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外部经济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技术外部经济,即厂商通过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中其他厂商的技术外溢和从干中学获得技术和知识,从而带来生产率提高和成本下降。厂商获得这种技术外部经济的途径主要有直接的技术信息传播、技术工人的流动、模仿和“反向设计”;另一个是收益外部经济,即厂商从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厂商的聚集中获得的市场规模效应,包括从这些产业的集中和扩展中便捷、廉价、可靠地获得原材料、中间产品、技术工人和专门化的服务,从而获得生产率的提高和成本降低。一般来说,狭义的外部经济仅指技术外部经济,广义的外部经济则既包括技术外部经济,又包括收益外部经济,新国际贸易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是将广义的外部经济引入国际贸易的分析中。

(二)外部经济论理论

外部经济理论以外部规模经济为基础,该论点认为某些产业或厂商能够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出口扩张,但由于这些外部经济不能完全被该厂商占有,因此,这些产业或厂商就不能发展到社会最优状态。如果政府能够对他们提供适当的支持和保护,就能促进其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优势,获得长远的战略利益。外部经济可分为技术性外部经济和货币性外部经济。技术性外部经济是厂商的技术外溢(Spillover)和从干中学(Learning-by-doing)获得技术和知识,从而带来生产率提高和成本下降。货币性外部经济是指厂商从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厂商的聚集中获得的市场规模效应,包括从这些产业的集中和扩展中便捷、廉价、可靠地获得原材料、中间品、技术工人和专门化的服务,从而获得生产率提高和成本降低。

由马歇尔(A·Marshal)的外部经济概念发展而来的是以外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外部经济理论,或者称之为广义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某些产业(例如知识技术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或企业能产生积极的外部经济效应,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张,但由于知识和技术的外溢性,这些外部经济不能完全被企业所占有,企业可能不愿意投入资金用于研究和开发,这些产业也就不能发展到社会最优状态。如果政府能对这些产业或企业给予适当的保护和扶持,则能促进这些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获得长远的战略利益。在这里,产业政策与贸易干预的要旨就在于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保护和促进这类行业的发展。外部经济理论强调外部经济在国际专业化分工中的重要性。

技术外溢是外部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市场失灵(市场经济没有达到经济效率的状况)的一种情形。“技术外溢”理论认为,一国在普遍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各类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不能获得外溢到其他企业的知识所带来的收益,产生技术外溢。这时国家给予这些企业补贴就可以有效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从而使它拥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这种技术外溢对国家来说,意义更大,因为技术外溢可以通过产业的关联效应把技术进步扩散到国民经济的各个层面,从而提高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可见,国家给予那些外溢效应强的产业及企业补贴,既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从而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实力,又能提高整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这就为国家扶植这类产业作为战略产业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Krugman(1987)(23)认为,外部经济来源于厂商对其研究与开发成果的不完全占有,所以外部经济最有可能出现在研究与开发占厂商成本相当大比重的产业。Krugman认为,在过去几十年中,美国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最重要的变化是贸易重要性的稳步上升,尤其是在处理市场控制能力、超额回报率以及创新和技术变革等问题时,我们都不能不慎重地考虑贸易政策。Krugman尤其强调的是,必须关注贸易特征的变化。在导致国际分工的各种力量中,技术显得越来越重要。在许多产业中,竞争优势好像既不是由一个国家潜在的贸易特征决定的,也不是由大规模生产的静态优势所决定的,而是由企业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知识和经验所决定的。技术革新可能对其他产业部门产生外溢效应,因此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需要予以重新估价。国际贸易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生产过程,在此过程中,一国相对便宜的商品被转化为较昂贵的商品。因此,对外贸易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完全可以由分散化的市场机制去最有效地完成。人们对市场效率的信念部分地反映了国际经济的现实状况,然而极端的自由贸易观点同样是有缺陷的。对于贸易政策基础的重新思考,提出了两种认为积极的贸易政策可以比自由贸易更能使一国受益的方法,其一是通过政府政策使国家获得较大份额的“租”;其二是通过这些政策使得国家获得更多的外部正效应。在经济学中,“租”是指“某种要素所得到的高于该要素用于其他用途所获得的收益”。它可以是某个产业所获得的高于其他部门相同熟练程度的工人所能获得的工资。如果在某些部门中有重要的“租”存在,则贸易政策可以通过让该国在产生“租”的产业部门获得更大份额来增加国民收入。主要的贸易部门就是那些“租”不会轻易因竞争而消失的部门。比如说如果存在大规模生产的优势、比较陡峭的学习曲线,即使该产业中现有企业能获得高额利润,支付高工资,或二者兼而有之,新进入的企业也难保证有利可图。新的贸易分析还认为,一国各产业之间为争夺有限的资本、劳动等资源而竞争,同时也与外国企业争夺市场,这意味着对国内某一部门的扶持或保护,将以牺牲其他部门的利益为代价。同时新的观点提出了战略性部门存在的可能性。这是由于当今规模经济、经验优势以及创新在解释贸易模式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租越来越不可能因为竞争而消失。亦即在有些产业,资本或劳动有时会获得比在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的收益。Krugman特别提到确认战略部门的标准之一是,看这一部门是否有大量的租存在,即该部门的资本或劳动的回报率是否特别高。

Xinshen Diao,Terry Roe和Erinc Yeldan(1999)(24)构建了一个由R&D导致的内生增长的一般均衡模型,(它的先行模型是Romer1990年建立的)。该模型详细说明并校准了来自日本的数据,获得了过渡状态以及稳定状态的均衡,研究了贸易促进和R&D促进政策对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影响。作者发现,尽管贸易自由化在短期促进了福利,但是就长期而言会导致增长率下降并使社会福利损失。模型的研究结果表明当战略贸易政策对国内R&D活动资源再分配的作用很小时,对跨国界技术知识外溢却有着重要作用,反过来,这种重要作用进一步刺激了经济增长。

三、目标产业选择

Spencer(1986)(25)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扶持的产业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产业或潜在产业所获得的收益必须超过补贴支出;二是必须是面临外国厂商激烈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业,对本国产业的补贴要能迫使外国竞争对手削减计划生产能力和产出;三是与出口相关的国内产业应比外国竞争产业更集中或同样集中;四是国内的扶持政策不会引起要素价格上升过高;五是本国产业相对于外国竞争者有较大的成本优势,增加生产会带来较大的规模经济或学习经济;六是具有RD补贴和扶持效果的产业,即该产业国内新技术向外国竞争厂商的外溢很少,而政府干预政策有利于将外国技术转移给本国厂商;七是RD投入和资本投入比重高的产业(实际上就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政府的补贴和扶持政策能够有效增强本国厂商的国际竞争力或提高外国厂商进入该产业的壁垒。

Krugman认为(1986)(26),贸易政策扶持的战略性产业必须具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有大量的“租”存在,即这一产业的资本或劳动的回报率很高;另一方面,有较强的外部经济效应,从而一旦这个产业获得国际竞争优势,就能有自我加强趋势。

Carline(1986)的文章(27)涉及了有关新兴产业的产业政策争论,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可以归结为两个基本的问题:一是在发展高技术产业方面,什么样的政府政策是最有效的?二是对这些产业的支持,是提高了经济绩效,或是只不过在各产业之间进行再分配而已?该文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法国产业政策的分析和比较,认为政府的产业政策确实能够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主要因素是掌握必要技术的工人、愿意向风险行业投资的私人企业以及生产者之间的激烈竞争等。此外,政府对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开发的补贴也起一定的作用。无论是通过政府采购,还是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进口壁垒,保证国内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市场,可能对推动国内新兴产业的成长也是必要的举措,至少对于技术追随型的国家来说尤其是这样。但是实行产业政策中也存在着某些隐患,比如说政府官员趋向于选择那些政治上有利,看起来可以增强国家声誉却缺少潜在顾客,或对不发达的国内产业来说过于先进的产业或项目。保护新兴产业可能伤害购买其产品的下游产业,如果下游产业的产品大量出口或者与进口品竞争,从长期角度看,强制它们为投入品支付更高的价格一定会伤害它们。此外在经济中其他产业没有能力支持时就发展新兴产业也会带来很多问题。一般而论,成功的计算机产业需要有先进的半导体产业支持,成功的飞机制造业需要有能够生产技术复杂的金属产业的支持等等。

Lodge(1990)(28)认为,到2000年以后,政府产业重点应是那些高附加值、高利润、高收入的产业,如电子、电信、生物工程、先进仪器设备等,它们是国际经济实力的源泉。

Lester Thurow(1992)(29)认为,政府在推行国家战略时,应将目标集中在那些需求弹性大、劳动生产增长速度高、每个雇员增值大的产业。在20世纪90年代,有多种产业达到这些标准,它们是微电子、计算机、新材料、生物技术、电讯、民用飞机制造、机器人和机床、计算机和软件。

Krugman(1993)(30)认为,如果某个产业的成功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并且仅靠单个厂商的努力不能维持或取胜,但它又依赖于各个厂商获得成功的互相强化效应,那么这一产业就可能是需要引起政府特别重视的战略性产业。半导体、软件、微型计算机、科学仪器等产业都符合战略产业的定义。

Kotler等(1997)(31)的产业吸引力因素理论对于选择贸易政策扶持的战略性产业也有参考作用。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现在或未来的产业吸引力反映在下面几个因素上:一是高附加值;二是产业关联度高;三是具有未来竞争力;四是产业专门化强;五是出口潜力大;六是本国需求前景良好。

综上所述,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目标产业应具备以下特征:搞生产率、高附加值、R&D成本占总成本比重大;产品需求的收入弹性大;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强;会产生明显的外溢效应;容易形成自然垄断等。在技术、知识密集程度最高、与国家利益和声望关系最大的高新技术产业中,战略性贸易政策最有用武之地,而这与高技术产业特有的积极的外部经济效应密不可分。所谓外部经济效应(Externalities),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单位产生的有利影响,即该项经济活动产生的收益不仅限于自身,还惠及其他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从而产生额外的收益,而该单位并未根据这种影响从其他单位获得相应的报酬。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就往往具有这种积极的外部经济效果,它们一旦成长为战略性支柱工业,其创造的知识、技术和创新产品将对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增长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些高技术先行企业在创建新兴产业的过程中,通常要花费研究开发的巨额支出,承担投资失败的巨大风险,而它们的一部分知识贡献及其产生的利润却无偿地外溢到别的厂商,也就是说,这些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偏离,这意味着价格机制受到严重扭曲,甚至造成市场失灵。如果这些企业得不到政府某种形式的补偿或扶持,它们就会丧失投资于高技术产业的原动力和积极性,而这将有损于整个国家的长期发展前景和未来战略地位。在高技术产业(如计算机、电子和航空工业)中,许多公司的中心职能便是以多种方式生产知识,它们将大量资源用于提高技术水平,或直接地在研究开发活动上支出,或愿意承担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最初的损失以获得经验。尽管别的产业也有诸如此类的活动,但高技术部门在知识方面的投资是其经营活动中压倒一切的核心部分。高技术部门一方面能够从知识投资中获得部分利益(否则它们不会投资),但另一方面又无力捕获全部利益,一部分利益将通过摹仿、盗用创新者的知识、技术而落入其他厂商之手。由于专利法对创新者提供的保护十分微弱,所以,自由放任环境中的高技术企业对创新缺乏应有的冲动和力度。针对上述情况,产业政策和贸易干预的要旨就在于将那些颇具潜在竞争优势且有深远外部影响的高技术产业列为目标产业,进行适当的扶持和保护,以便从国家战略利益出发,在宏观范围内追寻和谋求可观的外部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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