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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论依据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允许对公路的经营权实施有偿有限的转让,但国家不允许受让人拥有公路资产的终极处置权或转变公路资产原来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公路路产的所有权一直属于国家。国家转让公路经营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目前我国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困难以便加速公路建设发展的步伐。

4.5.2 经济理论依据

特许经营(Chartered Business)是目前世界上很流行的一种经营方式,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经营、生产、销售某种商品(劳务)的权力,被称为特许经营权,也叫特许权或专营权。特许经营的出现至少有200年的历史,在产业革命之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就出现了特许经营。当时的特许经营大多发生在商业、饮食及轻工业。20世纪初,有些经济发达国家开始出现了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即把地方城镇的一些公共福利事业的经营权由政府授权委托给一些私人企业来经营。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的一些城市把自来水、公共交通,通过竞争招标或订协议的方式选择私人公司来经营,但对经营资格、资产、管理能力和信誉进行年审,政府通过制定特许经营协议对私人企业,特许经营的责任、义务,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经营期限作出约定,其特许经营行为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并以法律形式赋予专营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凯思斯国家主义政策指导下,一些国家将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范围从公共福利事业进一步扩大到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高速公路、车站、机场、港口等,一是为了调动私人资本投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资金不足的问题;二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公路的经营权是公路无形资产的形式,商品经济越发达,则经营权从所有权这个若干独立权能的集合体中分离出来的情况就越普遍。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已成为20世纪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经济特征之一。在商业发达的现代化经济里,资产所有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力都掌握在自己手中。作为财产的所有者,他可以转让经营权,让有能力、有条件的经营者对财产进行实际的经营和管理,这样更能发挥财产的效能,为所有者创造更多的经营效益。公路经营权的转让与一般商品性国有资产的转让是不相同的。国家允许对公路的经营权实施有偿有限的转让,但国家不允许受让人拥有公路资产的终极处置权或转变公路资产原来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公路路产的所有权一直属于国家。国家转让公路经营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目前我国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困难以便加速公路建设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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