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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初探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5-04-30 薛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定,为中国律师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另外,除了上述证券法律业务,目前国内律师从事的大部分法律服务业务都还没有建立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的强制要求。

2015-04-30 薛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定,为中国律师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为此,国内众多律师事务所都在大举扩张、合纵连横、加快布局,希望尽快在这一轮趋势中抢占风口、占尽先机。

在这个人人追赶趋势、不进则退的时代,探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仿佛有点不合时宜。有人喜欢拿移动互联网的明星企业——小米公司举例,说小米的雷军就是站在移动互联网的风口上,小米才飞上了天。小米手机的成功就是因为一个“快”字。其实,雷军说的移动互联网企业的成功秘诀是七字箴言:“专注、极致、口碑、快”。这七字中,“极致”就是质量,是货真价实。只有“快”,没有质量保证的产品和服务,哪怕一时占领了市场,但是长远来看一定不会有生命力。

就算要追求“极致”,那也不是一时半会儿能做到的事儿。在“快”字当头的时候,律师事务所真的需要建立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吗?

为了思考论证这一问题,笔者打开网页,输入关键词“证监会处罚律师事务所”,看到律师界因为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出现问题,导致被处罚的一些案例。因为重大遗漏、未尽最低注意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能勤勉尽责地开展核查验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对中国一些知名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开出“罚单”:轻者没收业务收入、警告、罚款,重者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有的同行可能会说:我又不做IPO这样高大上的非诉讼业务,我暂时不需要搞什么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我有知识、有经验,只要足够小心就行;我的服务质量没问题,哪里需要这么小题大做、故弄玄虚?我们暂且不去评价这样的说法好与不好、对与不对。我们先来想一想律师这个行业存在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毋庸置疑,法律关乎财产、自由、生命、尊严,提供精准和极致的法律服务是律师事务所的最低服务要求。如果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用什么来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因此,不论从事所谓高大上的非诉讼业务,还是从事所谓低端传统的诉讼业务,不符合质量标准、存在重大偏差、遗漏、误导的法律服务,一定不是委托人需要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会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带来重大执业风险。

其实,并不是律师们不知道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的重要性,说多了好像是老生常谈。除了极少数“考霸”之外,绝大多数从事律师工作的同行都是经过了一次或者若干次痛苦煎熬的司法考试,突出重围、取得资格后才开始执业的。因此,从事律师职业可谓来之不易。但是,为什么提到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就会有一些同行不以为然呢?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为什么难以建立呢?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笔者尝试着分析一二。

一方面,中国大多数的律师目前主要还是采取个体执业的方式。不管是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甚至是国办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挂靠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律师事务所交点管理费、包干费或者业务提成,剩下的事儿就都由律师自己做主,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从法律研究、业务分析、业务操办到成果提交、客户维系等揽活到干活的全过程,几乎全是律师个体或者以个体为主的小团队独立完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除了分担事务所的公共成本和费用之外,在执业方式上和律师一样,基本上也是各自为政、单打独斗;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大多数合伙人也是有心无力或者是无心操持。因此,这种情形之下,要说律师事务所建立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目前基本上还处于各家自扫门前雪,哪管人家瓦上霜的自觉自律状态,要求对所有律师的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进行把控,谁来把控?怎么把控?一堆的问题接踵而至。

另一方面,即使是管理相对规范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体系并不折不扣地执行,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一些高大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复核、内部讨论的责任。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利益共享、互相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机制,律师事务所也是很难将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落实到位的。例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都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存入工作底稿,参与讨论复核的律师应当签名确认。这些内控措施要想在律师事务所得以不折不扣地执行,需要从意识到规则、从个体到整体、从短期目标到长远目标统筹考虑,并不是简单制订一套制度、下一道指令就可以实施了的。

另外,除了上述证券法律业务,目前国内律师从事的大部分法律服务业务都还没有建立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的强制要求。因此,即使明知质量重要、风险可怕,但是在目前还是以生存为第一要务的阶段,大多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还没有建立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的压力和动力。

律师事务所怎样建立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如前所述,这是目前摆在国内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面前的一道难题。这道难题像一个宏大的建筑工程,需要律师同行们添砖加瓦、不断探索、实践和总结,并无私分享和推广,然后才能逐渐从地基起步到慢慢建成。为了抛砖引玉,笔者愿意结合一些工作实践,就这一问题谈几点体会。

首先是源头控制。所谓源头控制,是指除了像法律援助这类业务(更多是义务或者是公益工作)之外,在承接业务之前对某项业务是否可以承接进行风险分析、评估论证,对不适宜承接的业务直接说NO。源头控制就是需要律师事务所通过一套机制,能够拒绝承接与现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不匹配、服务质量没有把握、无法判断和防范风险的法律服务业务。

说起来容易,但是源头控制就需要明确由谁来控制?明确谁有权决定是否承接某项业务?这项控制措施的难度也是可以想象的。因为目前国内多数律师事务所不给律师发工资、不给律师案源。案源、生计大多由律师自己解决。律师好不容易有了案源却不让承接,不论在情理上还是实操上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业务能否承接,大多还是由接触此项业务的合伙人或者律师说了算。有些律师事务所更像是个虚拟的组织,是大家凑在一起成立的机构,其他人无权对某一律师尤其是合伙人的业务说NO。因此,现实中哪怕某个合伙人、律师擅长的是刑事辩护或者婚姻家庭业务,而可能承接的某项业务是投资融资、知识产权、金融证券领域的,该合伙人或者律师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能接就先接下,之后再想其他办法,比如找事务所内熟悉该业务领域的合伙人或者律师合作,甚至不行再以转介之名转给事务所之外的其他同行去做,自己收取一定的案源介绍费。这种情况下,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的源头就难以控制。当然,在管理相对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如果确定了发展目标、业务方向,实施了专业化分工、团队化运作、一体化统筹分配的运行机制,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管理体制,对某项业务是否承接,就可以从是否符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和业务方向,事务所现有人力资源、专业化积累是否匹配等维度进行分析评估,用一套透明的机制进行决策,接或者不接按照制度办。这样的业务来源分析、评估、决策机制,相对能够较好地实行源头控制。

其次是过程控制。所谓过程控制,是指业务承接后,根据业务特征、专业属性,确定事务所分管合伙人,明确承办律师、制订工作计划,重大业务按照项目管理模式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现实中,律师业务的类型看起来好像就那几大类。但是细分起来,不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业务,其实律师业务的类型远比想象的多。由于业务复杂程度的不同,大部分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复杂程度较低的业务,并不当然需要如此复杂的过程控制,而是可以直接进入下一个环节——成果控制。当然,也并不是只有高大上的非诉讼业务才需要过程控制,在争议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领域,国内一些律师事务所已经采用了过程控制的方式。例如,承接案件前会有书面的案件分析报告、承接案件后会有阶段工作报告、开庭前会采取模拟法庭的方式揭示、分析、评估各种风险等等。律师事务所要实施过程控制,需要实施专业化分工、团队化运作、一体化统筹分配的运行机制。首先,让专业的人(包括合伙人和律师)做专业的事,是过程控制的第一要务;其次,在需要团队作战的业务中,由合伙人和律师根据各自的特长进行分工合作、明确责任;第三,根据业务的特点,运用项目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对业务进行统筹规划、过程分解、任务跟踪,这也是律师事务所实行过程控制的必要方法。

最后是成果控制。所谓成果控制,是指由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完成、成果提交给委托人之前,由事务所相关人员对工作成果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提交给委托人的工作成果不存在质量问题。应该说成果控制本身与事务所适用何种管理体制无关。任何律师事务所在提交工作成果之前都应当有相应的审核把关程序。不仅仅是大家都理解的合同、协议、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整体解决方案等非诉讼的法律文件需要进行成果控制;在诉讼业务中,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律师工作报告、结案报告等法律文书也需要进行审核把关。因此,成果控制是目前中国律师行业最为普遍适用的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的方式。

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笔者以上涂鸦就能真正认识和领会。以上分析仅仅是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的一些粗浅思考和体会。任何一名执业时间较长的律师,对如何控制好自己经办业务的质量和风险应当都有自己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经验,笔者的观点仅仅是管中窥豹,难免偏颇。同时,作为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更要思考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如何建立。希望本文能够得到更多同行的指正,以指导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升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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