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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贷款业务审计是商业银行审计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通过对贷款业务的审计,揭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促使商业银行更好地贯彻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坚持信贷管理原则,强化内部控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从而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了解和熟悉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流程,是审计人员进行贷款业务审计的前提和基础。商业银行正式接受借款人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业务部门根据贷款种类分别进行实质性的贷前调查。

第八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务审计

银行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也是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为指导,开展贷款业务。商业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将一定数量的资金进行循环使用,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其利息收入也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经营收入来源。贷款业务审计是商业银行审计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通过对贷款业务的审计,揭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促使商业银行更好地贯彻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坚持信贷管理原则,强化内部控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从而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第一节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

一、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概述

贷款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若干类别:按贷款期限的长短,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按贷款的方式,可分为一次偿还的贷款和分期偿还的贷款;按贷款的用途,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的投放行业,可分为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商业贷款等;按贷款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一次偿还的贷款和分期偿还的贷款;按贷款的自主程度不同,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按贷款的保障程度,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按贷款的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按贷款的风险程度,在我国可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统称不良贷款,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五级分类,即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 贷款和损失贷款。

了解和熟悉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流程,是审计人员进行贷款业务审计的前提和基础。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贷关系的建立与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与项目评估,贷款初审与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与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与贷款项目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与贷款展期,不良贷款的监管与资产保全等。

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主要凭证与会计记录和主要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1]

短期贷款、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委托贷款、转贷款、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以物抵押贷资产、呆账准备、应收利息、利息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涉及的主要凭证与会计记录

1.信贷管理系统电子文件

包括信贷管理系统的各种文件,主要有借款人基本情况文件、贷款流水文件、贷款余额文件、贷款主合同文件、贷款担保(抵押)文件、抵押品与质押品明细文件、贷款计息文件、贷款清分文件、票据贴现文件等。

2.会计核算电子文件

主要包括账户信息文件、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贴现、呆账准备金、应收利息(表内外)、利息收入、活期存款等科目总账、分户明细账及年末余额表。

3.内部控制制度和信贷管理文件

主要包括授权授信管理,贷款操作基本规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信贷员工作岗位制度,审贷委员会制度以及各类贷款的管理文件等。

4.信贷工作档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及有权机构批准成立的文件。

(2)《信贷工作台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指标及企业有关要事摘要。

(3)贷前调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和项目分析报告。

(4)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出质书、财产产权证书、公证、保险与登记凭证、贷款审批资料、贷款展期申请及担保或抵押人的确认函等。

(5)企业经营活动情况资料,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情况、经营损益情况与主要商品进销存情况、市场前景与行情分析等。

(6)企业历年财务报表、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报表资料。

(7)企业重大变动事项,包括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营(合作)、分立、倒闭、破产等有关情况与文件资料。

(8)对逾期、呆滞、呆账贷款进行清收处理的情况记录,包括催收通知单、回执和转账凭证。

(9)企业违约、违规情况处理以及依法收贷记录、有关诉讼材料与法律文书等。

(10)贴现贷款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票据、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货运单据等复印件。

5.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

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贷款统计报表以及不良贷款结构分类报表;各项贷款的总账、明细分类账及台账;计息清单,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及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总账、明细分类账及台账;呆账准备金的总账、明细分类账及呆账认定、核销的有关凭证;以资抵债或以物抵债资产的总账、明细分类账及台账;贴现贷款的总账、明细分类账及台账。

(三)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涉及的主要业务活动[2]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涉及的主要业务活动包括信贷关系的建立与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前调查与项目评估、贷款初审及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与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与贷款项目管理、贷款回收与贷款展期、不良贷款监管与资产保全、贷款利息回收和信贷资产风险监控共10项。

1.信贷关系的建立与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与商业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并提出书面申请。

(1)借款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生产的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2)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法人客户申请贷款应提供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等等;自然人客户申请贷款应提供个人身份有效证明、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以及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等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如实填报贷款申请表。

(4)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

(5)借款人应填列借款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及结算方式,借款期限与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及措施,申请日上期主要财务指标。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商业银行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目前,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一般可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六个等级。

3.贷前调查与项目评估

商业银行正式接受借款人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业务部门根据贷款种类分别进行实质性的贷前调查。法人客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自然人客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用途;担保情况;收入来源;还款来源。对于不同种类的贷款,还应根据贷款业务的不同特点增加一些审查内容。

4.贷款初审及贷款审批

(1)贷前调查结束后,信贷人员应如实形成详细、完整的贷前调查报告(含固定资产类贷款的评估分析报告),并对调查或评估结果负第一责任,随同有关企业、项目的调查资料报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2)贷款要素确定后,授信业务部门根据贷款的种类、贷款的方式并结合已确定的贷款要素,随同贷前调查资料与部门审查意见,按照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授信管理部门和审贷委员会复审,并根据内部授权权限,需报上级行审批的要报经上级行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与贷款发放

(1)企业借款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信贷员通知企业前来办理贷款手续。第一,签订借款合同与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取得抵押物权证、他项权证并同时按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借款人填制一式四联的“借款借据”并签章,再由银行加盖授信业务专用章;第三,授信业务部门建立“借款企业台账”,按企业、贷款种类逐笔进行登记。

(2)贷款手续的办理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借款合同的签订、借款借据的填制等手续必须与贷款审批意见一致,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借款合同、担保或抵押合同须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章)并加盖法人公章方为有效,需登记的抵、质押合同应依法办理登记;第三,贷款发放必须在贷款手续办妥后方可进行,不得逆向操作。

(3)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发放贷款,将经过有权部门和领导签字(章)的借据送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划拨资金。

6.贷后检查与贷款项目管理

(1)贷后检查是对贷款发放后企业执行借款合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及贷款项目进展与运行情况进行追踪调查与控制,以正确发挥信贷的促进与监督作用,保证贷款正常合理的使用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贷后检查应坚持随时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单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并不断加以改进。

(2)对各类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对各类项目贷款与中长期贷款的贷后检查应不少于每季一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使用情况;企业经营情况;企业盈利及偿债能力情况;企业还贷情况;担保资信情况;等等。

(3)对各类中长期项目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除按上述规定操作外,还应参照项目管理与驻厂员管理方式进行操作,并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贷款项目进展情况,贷款资金使用进度情况,投资回收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行期内外因素变化情况。

(4)各类贷款的贷后检查必须按期、按规定严格认真地进行,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责任信贷人员必须对贷后检查结果负第一责任,并及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本部门负责人反映,同时对如何解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7.贷款回收与贷款展期

(1)信贷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收回借款人的借款本息。第一,责任信贷员于短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项目贷款与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措资金,按期还本付息;第二,在合同期内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应与贷款人协商并经同意后方可操作;第三,贷款到期一般由借款人主动开出还款支票归还贷款,否则开户行信贷部门可填写“特种转账凭证”,由会计部门从企业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2)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于贷款到期日前向银行提交书面展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或质押贷款的展期申请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办理贷款展期应掌握下列原则:第一,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二,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的,自展期之日起按新档次计算;第三,借款人未提出展期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该笔贷款自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商业银行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并按规定加罚息。

8.不良贷款监管与资产保全

不良贷款是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的合称,通称“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规定期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呆账贷款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必要时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1)对逾期贷款,信贷部门应建立分行业、分企业的逾期贷款台账,对逾期贷款企业逐一登记管理。在催收期内责任信贷员应经常深入借款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分析逾期形成的原因与解决办法。超过规定时限仍不能归还或符合呆滞贷款条件的逾期贷款应及时转入呆滞贷款。

(2)对呆滞贷款,应加紧催收工作,防止发生呆、坏账损失;同时应定期向贷款企业发出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以防诉讼时效中断。

(3)对呆账贷款,应分别由信贷、资产保全、内部审计、财会等部门组成商业银行贷款呆账审批小组,负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 织协调贷款呆账核销申报工作,按照规 定的要求与程 序逐级审批、逐笔核销。

(4)对不良贷款,商业银行应有专门的信贷人员或风险管理机构进行监控和管理,参与借款人的债务重组,,落实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通过法律程序实行资产保全等。

9.贷款利息回收

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于每季末和贷款收回时计收贷款利息,对到期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 罚利息。

10.信贷资产风险监控

信贷资产风险比例控制指标体系是通过确定信贷资产结构比例、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比例等比例指标,,达到自我约束贷款行为,优 化贷款结构,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 动性与盈利性 的目标要求。

第二节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商业银行实现发展战略。具体而言,在现代商业银行中,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发挥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作用:((1)保护商业银行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2)提高商业银行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3)保证国家对商业银行的宏观控制;;(4)保证商业银行可以高效率经营。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经济效益的主要来源。信贷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能否实现价值最大化,信贷资产质量的优劣更是影响着商业银行的持续发展。近几年,随着金融监管的力度不断加深,各商业银行在强化信贷管理、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不良贷款有了明显下降,资产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因素、社会经济转型因素、经济周期因素和社会信用环境因素等,但一个重要因素不能忽视,就是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中内部控制的缺失。因此,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是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通过对银行贷款内部控制的测试,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科学,执行是否到位,各项控制措施是否真实地运作于业务活动中,所有操作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确实遵守了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测试和评价是内部控制审计的核心内容,开展企业内部控制测试和评价,可以降低审计风险,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一般而言,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测评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调查了解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二步,健全性测试,将银行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实际情况与已绘制的流程图相比照,确定银行存款控制系统的关键控制点是否齐全、控制点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所运用的凭证文件是否反映控制要求,业务处理程序是否可以互相牵制和自动校验;第三步,符合性测试,在确定了内部控制系统值得依赖后,对已建立的关键控制点的遵循情况进行检查评审,目的是测试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一、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3]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会涉及以下内部控制点:

(一)综合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譬如,设计各级审贷委员会,各级审贷委员会的组成应当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秉承“一把手”参与审贷委员会且成为其中一员的理念。

(2)建立贷款的集体审批制度,对重大信贷业务事项应当遵循集体审议、群策群力、畅所欲言表达意见、多数同意方可通过的原则,且表决时的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并按照相关的规定保存一定的年限方可销毁。

(3)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4)贷款发放和使用应遵循《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经济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且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

(5)信贷业务的拓展方向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杜绝向国家在产业调整中准备淘汰的产业拓展。

(6)建立统一规范的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7)对接受信用服务的客户,核定其最高风险限额,实行统一授信,并实行超限额否决制度。(8)授信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贷款授权管理规定,实行授权人负责制和分级经营管理制度。

(9)授信政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外部监管部门的规定。(10)应当制定信贷战略目标。

(11)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管理部门予以把关。

(12)授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避免互相扯皮推诿。

(13)应当制定各类授信业务品种的统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选项标准、期限、利息、收费、担保、审批权限、资料申报、贷后管理和内部处理程序等。

(14)实行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15)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

(二)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贷款申请

(1)制定统一规范的借款申请书,在申请时要求借款人按照各项规定填写,不遗漏各项要素。

(2)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相应的资料。

2.信用等级评估

(1)建立统一、规范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且有较完善的风险量化评估方法。

(2)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3)查验贷款证反映的贷款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一致程度,验证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3.贷前调查

(1)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2)核实借款人实收资本(或股本)的真实性。

(3)调查借款人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

(4)查看借款人的有关会计报表和账目时,对重要事项还要进行实地查看。

(5)了解借款人目前的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

(6)应当建立客户准入退出机制,并建立功能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全面和集中地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信息,对已经被列入“黑名单”、逃废债等资信不良的企业和个人实施授信禁入。

(7)若借款人有担保,要验证其是否已超出借款人的承受能力。

(8)审查借款人贷款证,查验企业或有负债、抵押登记及融资总额等记录。

(9)对同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和开立信用证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

(10)对同一集团客户进行总量控制和统一授信管理,对关联交易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1)调查借款人项目的可行性和贷款的真实原因。

(12)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测算其未来贷款本息的偿还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

(13)对出口打包贷款,要严格审查和调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宏观局势,查实生产厂家的能力以及信誉状况。

(14)对票据贴现,严格审查和调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具有合法真实的商品贸易背景。

(15)对抵押质押贷款,严格审查和调查抵押物、质押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格落实抵押物和质押物与借款人的所属关系,并要求抵押和质押合同经法律公证。

4.贷时审查

(1)对信贷资料的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和信贷风险进行仔细、严格的审查。

(2)对借款要素中的借款人资格、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保证方式进行仔细、严格的审查。

5.贷款审批

(1)坚持从前台到后台、从下级到上级的正常审批程序。

(2)按授权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贷款或者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贷款。

(3)如果贷款超越权限,则报上级行主管部门审批。

(4)确定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

6.签订借款合同

(1)经信贷部门和法律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签订时授权人要签章以明确责任。

(2)借款合同应与保证、抵押合同相互衔接。

(3)抵押、质押担保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证。

(4)如果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抑或股票等质押,则应给这些质押的权利凭证办理止付手续。

(5)借款合同中贷款要素应完整无遗漏。

(6)借款合同中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7)授信业务部门应建立“借款人台账”并逐笔予以登记。

7.发放贷款

(1)在办妥贷款手续后方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且要杜绝逆向操作现象的发生。

(2)在填写“借款借据”抑或“贴现凭证”时,要确保要素齐全、完整且加盖借款人的法定公章。

(3)如果有抵押和质押,抵押和质押权凭证应登记并在贷款期间予以妥善保管。

8.贷后检查

(1)建立资产质量监测制度和报告体系以及信贷风险预警机制。

(2)建立并执行贷后跟踪检查制度,以降低商业银行的潜在损失。

(3)在执行贷后检查时,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与单项检查、详细检查与简单检查结合起来运用。

(4)在执行贷后检查时,要检查借款人贷款的使用情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5)将每次贷后检查形成文字报告等记录,留下清晰的轨迹。

(6)撰写完善、完整的贷款质量、信贷比例指标定期报表和有关的分析报告。

(7)对大企业和大项目建立贷款专管员制度,予以重点管理。

(8)对次级以下贷款每季发书面催收通知,落实专人管理催收,定期走访次级以下贷款的借款和担保单位。

(9)在借款人发生意外事故或抵质押物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保全银行资产。

(10)建立抵押物保险制度。

9.收回贷款本金

(1)在贷款将到期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单抑或催收通知单,尽量降低借款人延期还款的可能性。

(2)若借款人违约,则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若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时不能履行,则应加收罚息,且应通过发函抑或依法起诉等形式督促其尽快归还贷款。

10.收回贷款利息

(1)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

(2)如若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是浮动利率,应确保利率浮动是在正常的符合相关规定内的。

(3)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方法,正确计算利息收入。

(4)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来计算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并按照其规定记录入账。

11.不良贷款的监管与资产保全

(1)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建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清收的激励机制,对违法和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呆账损失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建立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4)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建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清收的激励机制。

(5)按规定的程序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并按时上报上级行抑或同级中国人民银行。

(6)对不良贷款及时采取债务重组、补办抵押或依法催收等资产保全措施。

(7)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8)如果不良贷款最终无法收回,则应转为呆账并及时申报核销,核销材料应严格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保留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权。

一般而言,可通过编制贷款业务内部控制调查表、流程图或描述法等形式来了解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可由审计人员因地因时制宜而定。

二、评估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重大错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成因,既有银行自身方面的因素,也有客户方面的因素,同时还有社会方面的因素。银行自身方面的因素包括: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欠缺;重贷轻管、重放轻收、岗位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贷款抵押与担保流于形式。客户方面的因素包括:信息不灵;经营管理不善;领导缺乏金融意识,信用观念不强,恶意逃避债务。社会方面的因素包括:国家的经济政策、物价政策以及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行政干预;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诉讼执行难度大。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贷前审查不严,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骗取贷款

若贷前审查不严,则会导致贷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贷款;(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贷款;(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贷款,譬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

2.基层贷委会的表决受到干扰和表决结果不如实公布

有的贷款在基层贷委会未通过,但由于支行“一把手”的权限过大,仍然坚持上报,上级银行在无法完全了解贷款人的情况下,仅凭书面材料审核,使贷款得以顺利通过。

3.变相超授权发放贷款

银行对各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的权限都有金额限制,超过限额的必须报上一级审贷会审批。但是一些二级分行、支行却采取化整为零、向贷款主体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等形式,变相超授权发放贷款,以绕开上级行审批,向贷款资料有瑕疵的企业发放贷款。

4.房地产行业贷款风险隐患上升

一度曾是商业银行优质资产的房地产行业贷款伴随着国家调控政策的日趋收紧而风险骤增,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的不审慎行为可能加剧,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链条效应重现,信用风险隐患上升。

5.重点领域信贷风险显现

(1)产能过剩与重复建设问题反复出现,相关行业信贷风险暴露可能加快,地方融资平台信贷隐藏较大风险。

(2)由于刺激经济的投资大多集中在“铁公基”(指铁路、公路、机场及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其资金主要依赖银行贷款,授信相对集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3)在投资拉动政策导向下,一些偏离“有保有压”方针,本应该“控”和“压”的“两高一剩”项目也可能搭车上马,给银行信贷埋下风险的种子。

6.授信问题

(1)部分银行为了降低贷款成本,控制贷款风险,对企业或企业集团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授信,往往超过其实际偿还能力,这种情况在越大的城市越是普遍存在。

(2)银行与大型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高额授信的消息频出。譬如,中核集团先后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8家银行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累计获得3 500亿元意向性授信额度;再如,在2009年,刚刚组建不久的中航工业集团也相继获得中国银行等11家银行累计提供的2 360亿元综合授信。虽然高额授信并不一定意味着实际的贷款发放,因此与风险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但授信客户过度集中于大型企业集团,银行就会因面临贷款集中度过高而存在风险隐患。虽然监管部门规定,各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不能超出银行资本金余额的10%,对集团企业贷款不能超过资本金余额的15%,但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统计,实际情况中,已有部分银行超过这一监管红线,有的银行对企业集团的贷款竟然高达17%。

(3)关联企业未统一授信和监管,结果关联企业总体授信额度远远大于其作为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而且,有些企业在成功骗贷后,往往利用关联企业账户转移挪用贷款资金,使贷款资金完全脱离贷款银行的监控。

7.案件防控基础薄弱

商业银行普遍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的认识依然不足,案件防控基础薄弱。

8.资产表外化潜藏风险

通过设计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将存量贷款、新增贷款等转到表外,而商业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9.输入性风险

有必要密切关注主权债务评级有下调趋势的国家和地区的风险,以及部分高风险外资银行在华子行的风险。此外,相关国家货币的超低利率令国际市场中套利交易行为异常活跃,应密切关注。

10.贷后检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脱离银行监控

若贷款资金按照企业的申报用途使用,其体现在银行账户的特征应该是资金在较长时间内分笔划出,而且收款人基本应该是上游相关企业,不会出现贷款上账后马上全部或绝大部分划出至关联企业甚至大额提取现金的情况。要防止企业挪用贷款资金投入非法用途(如房地产项目和股市),甚至转移私分。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具有恶意占有性质的贷款挪用才属于犯罪范畴。而银行与贷款客户属于平等的营利机构,因此大部分贷款挪用属于民事范畴。如果挪用贷款出现损失且属于单纯的商业贷款,主要责任则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经济赔付。如果挪用贷款享受了低息等政策性优惠,那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则可能受到行政上的处理。而国内并不存在这样的机制,如果是大企业,那么即使挪用了,将来办贷款仍不会受到明显的牵制。

11.违反贷款操作规程

如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未进行登记,高估抵押物价值,担保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贷款损失。

12.向关联方或关系人发放优于一般借款人条件的贷款而招致损失

“人情贷款”如同“洪水猛兽”一样,困扰着广大金融系统的干部职工,致使大量信贷资金形成呆滞、呆账,发挥不了“催化剂”、“助推器”的作用,不仅腐蚀了一些干部职工,而且严重地败坏了金融部门的声誉,干扰和破坏了金融事业的正常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3.银行内部为了达到考核标准,人为操纵贷款数量或分类结果

有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达到考核标准,在考核时点上,大量发放或收回贷款,前者是为了占用贷款规模或虚增存款,后者是为了规避上级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贷款规模控制。人为操纵贷款分类结果,目的主要是使不良贷款余额或比率不超过上级行下达的控制标准,然而这却为后面的亏损埋下了伏笔。

14.银行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

银行工作人员截留贷款收回本息或担保物孳生利息自用或设立“小金库”、挪用或非法占用担保物、贷款本息未清就擅自释放担保物,受贿、向关系人发放条件优于其他企业的贷款、发放贷款自用,或侵吞、挪用银行资金账外经营,以及非法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等。

15.不能有效防范内部员工单独或内外勾结诈骗贷款的行为,从而导致贷款损失

如内部人员截留和挪用借款人归还的贷款本息,侵吞抵押品,捏造虚假贷款,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收受“回扣”等。

16.工作差错招致损失

如在计算机系统中输入错误,计算利息错误,借贷方向记反等。

17.违规多收贷款利息

(1)擅自提高贷款的利率标准。

(2)巧立名目,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3)贷款期限的约定不甚规范,借机多算贷款期限。

18.隐瞒不良贷款

(1)通过借新债还旧欠的方式将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

(2)将逾期不良贷款再行扩展期限,使之转化为正常贷款。

(3)故意不遵循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故意调减“两呆”贷款、调增逾期贷款抑或隐瞒贷款损失程度。

(4)直接在账面上将不良贷款的数额压缩,有意隐瞒不报。

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控制测试[4]

在调查了解贷款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后,审计人员应针对上述风险产生的原因对贷款业务循环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调查和测试,以评价控制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一般用询问、观察、检查书面文件或记录、流程图、抽样、穿行测试和压力测试等形式来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进行测评,并最终对控制风险做出评价。

(一)询问

取得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规定、贷款情况报告和记录;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和会计人员座谈,询问有关贷款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重点询问贷款“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程序、不良贷款的管理和有关对账程序。

(二)观察

实地观察贷款业务不相容职务的职责分离情况,查看其实际执行效果;实地观察贷款档案和质押凭证的保管情况,查看保管是否完整、安全。

(三)检查书面文件或记录

1.检查贷款档案,核实借款人的有关条件

(1)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2)检查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3)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检查借款人各项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5)检查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具备担保能力。

2.检查贷款委员会等资料

检查贷款审查委员会、信用评估委员会制度、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和决策程序等,验证其建立的规范度与运行情况。

3.检查授权授信的相关资料

检查授信调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等环节是否有健全、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详细规定。

4.检查信用评估表

(1)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2)检查评定的依据和测算是否真实准确。

5.检查贷前调查报告和记录

(1)检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2)了解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3)了解信贷人员是否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投入资本进行实质性审查。

6.检查贷款审查审批表,测试贷款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1)测试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2)检查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3)检查信贷授信政策是否合理有效。

(4)检查审批权限控制,对借款人的信用种类及信用总额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单笔贷款的审批是否超过权限,首笔贷款是否有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7.检查贷款台账

检查贷款台账,与会计部门的贷款账目核对,检查贷款业务的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8.检查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1)检查借款合同要素是否齐全,意见表达是否准确。

(2)检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9.检查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抵质押物保管登记簿及台账

(1)检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2)检查“质押合同”中质押物与贷款核定是否合理,权利质押是否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是否重复抵押。

(3)检查抵押、质押物保管登记簿及台账是否清楚完整。

(4)检查质押物是否有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对权利质押凭证是否登记造册,入库保管。

10.检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测试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1)检查是否保证足够的检查频率,及时写出报告,及时向借款人或保证人催收即将到期或逾期贷款本息。

(2)检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3)检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的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4)检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

(5)检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的情况。

11.检查票据贴现业务原始资料

(1)检查借款人是否提供了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复印件。

(2)检查借款人是否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3)检查信贷部门是否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审批手续。

(4)检查贴现贷款审查审批程序是否和一般贷款基本一致。

12.检查逾期、呆滞、呆账贷款档案

(1)查看信贷部门对逾期贷款是否进行了督促催收。

(2)对呆滞贷款是否设立了专户专人监督管理。

(3)对改组、改制、改造和法人变更的贷款,是否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 了有效担保。

(4)检查对将要破产的企业是否积极依法清收。

(5)检查对难以协商处置的或逃废银行债务的,是否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6)检查呆账贷款的认定是否符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13.检查贷款会计记录和凭证

(1)检查记账凭证有无复核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

(2)检查资金是否实际划拨到借款人存款账户。

(3)检查以物抵贷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流程图法

审计人员利用流程图来描述被审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处理程序、职责分工和各种记录等,了解被评价机构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状况、业务的风险控制点和控制措施,从而 有助于发现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缺失,进而确定评价的重点。

(五)抽样法

审计人员通过抽取一定数量代表性样本进行调查和测试,并据此推断总体状况。

(六)穿行测试法

审计人员在贷款业务流程中选择一笔或若干笔业务,从头到尾检查其实际处理过程,以验证所描述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七)压力测试法

审计人员测试被评价机构贷款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能够承受的压力程度,以及在承受相应压力时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发挥的 作用。

第三节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实质性程序

一、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审计目标

(一)与贷款业务的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

确认已记录的贷款交易是真实的。譬如,如果没有发生贷款业务,但在商业银行的相关账目中记录了一笔贷款,则违反了该项审计目标。

该项审计目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商业银行的管理层是否把那些不曾发生的项目列入贷款业务的相关科目,它主要与财务报表中有关贷款业务相关会计科目的高估有关。

2.完整性

确认已发生的贷款交易确实已经记录。譬如,发生了一笔贷款交易,却没有将其记录在相关的账目中,则违反了该目标。

3.准确性

确认已记录的贷款交易是按照正确金额反映的。譬如,在计算贷款利息时,所用的本金(抑或贷期、利率)与实际不符,则违反了该目标。

显然,准确性与发生、完整性之间存在着区别。譬如,记录的贷款交易是不应当记录的,则即使账目金额是准确的,仍违反了发生目标。再譬如,已入账的贷款交易是对真实贷款的记录,但是金额计算错误,则违反了准确性目标,但是没有违反发生目标。在完整性与准确性之间也存在着同样的关系,在此不拟赘述。

4.截止

确认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贷款交易记录于恰当的期间。譬如,将本会计期间的贷款交易延缓到下期,或是将下一个会计期间的贷款交易提前到本期,则违反了截止目标。

重点是检查有无人为提前(或推后)截止期来达到隐瞒(或虚增)贷款的目的,检查有无通过调整计提利息支出的会计期间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5.分类

确认被审计商业银行记录的贷款交易经过适当分类。譬如,将流动资金贷款记录为固定资产贷款,则会导致存款交易分类的错误,违反了分类的审计目标。

(二)与贷款业务的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审计目标

1.存在

确认记录的金额确实存在。譬如,不存在某笔贷款,在存款明细账中却列示了该笔存款,则违反了存在性目标。

2.权利

资产(贷款)属于被审计商业银行的权利。譬如,将不属于被审计商业银行的贷款计入账内,则违反了权利审计目标。

3.完整性

确认已存在的贷款金额均已记录。譬如,存在某客户的贷款,在相关的账目却没有记录,则违反了完整性的审计目标。重点核实所有贷款机构的数据都并入决算会计报表中。

4.计价和分摊

贷款类账户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被审计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被恰当记录。

(三)与贷款业务的列报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及权利

将没有发生的贷款类交易和事项,或与被审计商业银行无关的贷款类交易和事项包括在财务报告中,则违反了该审计目标。

2.完整性

如果应披露的与贷款业务有关的事项没有包括在被审计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中,则违反了该项审计目标。譬如,检查被审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以验证其在财务报告中是否得到充分披露,即是对列报的完整性审计目标的实现。

3.分类和可理解性

被审计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譬如,检查贷款的主要类别是否披露,是否将短期贷款列入中期贷款抑或长期贷款,即是对列报的分类和可理解性目标的实现。

4.准确性和计价

被审计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譬如,检查被审计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附注是否对有关贷款信息做了恰当的说明。

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实质性测试[5]

根据内部控制测试情况,确定贷款业务的实质性测试重点及抽取样本数量。

(一)贷款业务合规性的实质性测试

1.贷前调查的实质性测试

(1)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的资格和规定的条件。

(2)审查贷款发放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规定对不具备借款人资格的企业发放贷款,使贷款本息遭受损失的问题。

(3)审查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贷款审批的实质性测试

(1)审查贷款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即是否体现了贷款审批环节之间的制约关系和贷审分离的原则,有无越级审批和未经信贷调查的审批,有无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2)审查是否存在规避权限管理的行为,如化整为零发放贷款、以短期贷款名义发放中长期贷款以及借名贷款现象。

3.贷款发放的实质性测试

(1)审查是否存在对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情形。

(2)审查是否存在因对关系人发放贷款而放松申请贷款条件的情形。

(3)审查是否存在继续向自办公司注入信贷资金的情形。

4.贷款入账的实质性测试

(1)调阅分支机构年度会计报表、信贷统计报表及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额度通知书,审查下级行的贷款总额是否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规模之内,有无通过假委托贷款或将新发放贷款隐藏在其他科目中等问题。

(2)审查是否存在以贷收息经营行为。

5.抵押和质押的实质性测试

审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对保证人、抵押(质押)人的抵(质)押、财产共有人的承诺以及办理保险等审查、估值、产权转移、登记保管等手续。抵押和质押担保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其估价是否真实合理,是否达到抵押率界限规定。

6.贷款利率的实质性测试

(1)检查贷款期限和利率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和通过展期等手段进行贷款违规操作的行为。

(2)审查贷款利率的执行情况。

(3)运用计算机对贷款计息文件进行排序和查询,筛选出计息文件中各类贷款利率高于(或低于)国家法定利率的记录并进行详细检查。

7.贷后检查的实质性测试

(1)对贷后检查环节的检查主要是通过抽查信贷人员贷后调查记录,对借贷人履行情况的分析资料和贷款五级分类资料,确定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是否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是否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分类是否恰当。

(2)贷款检查是否执行双人原则。

(3)是否定期抑或不定期更新信贷档案的相关资料。

8.票据贴现的实质性测试

审查票据贴现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票据贴现要求具有合法、真实、有效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必要时,还应到企业调查核实入库单、运输单和相关的会计分录。

9.贷款和贴现资金去向的实质性测试

审查借款人有无诈骗银行贷款转移至国外和用于个人挥霍,或挪用贷款去投资股票、期货而造成损失的现象。

10.外汇贷款的实质性测试

审查外汇贷款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按外管局的规定办理外汇贷款登记,延伸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外汇贷款。

11.贷款管理指标的实质性测试

审查有关贷款管理的指标是否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指标内。通过上述对贷款余额和贷款质量的检查,核实单一客户贷款余额比例、最大的10家客户的贷款比例、逾期(呆滞、呆账)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等指标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二)测试贷款余额的真实性和贷款质量

1.对取得管理系统的电子文件等进行复核

对取得信贷管理系统的电子文件和会计核算系统中有关贷款类科目的流水账、分户明细账、总账和借款人的存款明细账,执行下列复核:

(1)利用计算机将贷款类科目从流水账到总账再到会计报表核对相符。

(2)将信贷管理系统的贷款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与会计报表金额核对相符。

(3)从信贷管理系统中取得信贷部门按“一逾两呆”(或五级分类)口径分类的贷款明细表,与会计系统的贷款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的有关科目余额核对相符,若有不相符或重大调整项目,则应查明原因。

2.执行分析性复核,分析各项贷款金额和贷款质量的增减变动情况

(1)取得上年末贷款余额、本年的信贷计划和本年贷款的增长情况,将本年贷款余额与上年余额进行对比,分析本年贷款余额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若有异常增减变动,则应查明原因。

(2)取得上年贷款“一逾两呆”(或五级分类)分类明细表和同行业贷款质量的平均指标,与本年贷款分类明细表进行对比,分析贷款质量的变动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若有异常变动,则应查明原因。

(3)分析利息收入是否与贷款金额、贷款质量相匹配。

3.执行重大项目检查

(1)抽取贷款余额或发生额前几位的借款人进行详细检查。

(2)抽取一定数量的不良贷款的借款人进行详细检查。

(3)抽取欠息大户的借款人进行详细检查。

4.通过计算机筛选异常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查

(1)审查发放给商业银行自办公司的贷款。

(2)审查相互担保企业的贷款。

(3)审查长期欠息的贷款。

(4)审查对借款人旧贷款未收回,又新发放的贷款。

(5)审查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办公地址或同一电话号码,而借款人不同的贷款。

(6)审查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贷款。

(7)审查运用多种信用工具(如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信用卡透支)的借款人,综合考虑其偿债能力。

5.利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1)结合其他信用工具的审查,主要是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担保等业务的审计,检查商业银行有无利用这些信用工具账外融资再对外发放贷款的行为。

(2)结合对其他各类会计科目,主要是各种存款和往来账户的审查,揭露是否存在设立贷款和利息收入过渡户以及账外放款的情况。

(3)审查委托贷款。重点审查委托存款合同,若无真实的委托存款合同,则可证实贷款为假委托贷款。

(4)审查个人消费贷款。由于个人消费贷款户数多、单笔金额小,增加了审计的难度,主要依靠审计人员根据了解的异常情况进行判断抽样,对异常情况应重点审查。

6.抽取一定量的正常贷款,特别是办理过借新还旧手续的正常贷款,调阅信贷档案,结合贷款台账和会计账户进行审查核实

(1)检查贷款已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应转未转入逾期贷款的情况。

(2)检查贷款的发放时间是否已经到期,验证此笔贷款有无办理过借新还旧手续。

(3)调阅贷后检查报告,在借款合同执行期内,对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经停建的情况,贷款应划分为呆滞贷款,对于符合呆账贷款认定标准的还应划分为呆账贷款。

(4)检查借新还旧贷款,查看其认定为正常贷款的条件是否具备。

(5)检查展期贷款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或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审批展期贷款,都应认定为不良贷款。

7.通过分析不良贷款监测表,抽取一定数量的不良贷款,特别是近期新增的不良贷款,调阅信贷档案和会计账簿

(1)审阅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会计记录和贷后检查报告,检查有无将正常贷款转入逾期贷款的现象。

(2)审阅信贷档案,检查有无已办理以物抵贷手续和质押凭证过户手续的贷款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

(3)审阅信贷档案,结合延伸调查借款人或函证,查证借款人经营的真实状况和资信状况,检查是否将呆账贷款认定为呆滞贷款,将呆滞、呆账贷款认定为逾期贷款。

(4)结合借款人资料、贷前调查和审查审批表,延伸调查借款人在贷前、贷后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借款人的使用情况,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对因商业银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分清责任。

8.审查外汇贷款

(1)审查外汇贷款在年末折算为人民币时所使用的汇率是否正确。

(2)审查外汇贷款余额和贷款质量。延伸到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核对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及调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来查明外汇贷款余额是否真实,分类是否准确。

9.审查进出口押汇

(1)信用证下进口押汇,除审查正常贷款的手续外,还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进口经营权,进口贸易是否真实,提供的全套货权单据是否真实有效。

(2)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主要审查开证行和客户的资信状况,审查是否提供了信用证正本、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审查押汇期间是否在合理的寄单索汇时间内,审查押汇金额是否控制在汇票或发票金额内。

10.审查银团贷款

主要审查银团贷款是否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地方政府协调组织实施;审查牵头行和参贷行是否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和评估;对逾期和不能按时付息的银团贷款,应重点查明原因;审查有无将银团贷款挪做他用的现象,有无地方政府干预的现象。

11.审查转贷款的资产质量

主要是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借款人通过转贷款进口设备是否产生预期效益,能否按时还本付息和支付银行的转贷手续费,审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来评价转贷款的资产质量,对由银行垫付转贷款本息的,应重点调查,查明原因。

12.审查贷款质量的披露

主要检查上报银行监管部门的报告中,是否真实、全面地披露了其贷款质量和存在的风险,有无通过调表、调账来隐瞒不良贷款的比例,粉饰经营风险的问题。

13.审查以物抵贷资产质量及处置

(1)审查以物抵贷资产价值是否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有无低值高估的现象。

(2)审查抵贷资产的会计处理(包括原贷款的转销、确定入账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处理)是否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3)抵贷资产的管理是否健全有效,是否由资产保全部门设专人进行登记保管,并落实保管责任制,定期进行实物的盘点清查,对抵贷资产产生的收益(如租赁收入)有无截留和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4)对收回的抵贷资产(如房屋、汽车)有无违规自用的现象。

(三)贷款业务数据准确性的检查和校验

将贷款明细账与总账、分类账核对,将借款借据与贷款明细账核对,检查账账以及账据是否相符。

(四)贷款利息收入的实质性测试

1.审查计息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取得计算机系统中利息收入的计息文件,审查计息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取得利息收入明细账、表内表外应收利息明细账和总账、各月贷款明细账。

2.运用分析性复核法

(1)分组设计期望值。在对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分析性复核时,由于贷款种类和贷款期限不同,所采用的贷款利率不一致,因此在设计期望值时,一般可以按贷款种类来分组设计期望值(若利息收入在各月之间波动较大,也可以按月或按季分组),具体方法是取得各月各类贷款的平均余额,根据法定利率计算出各组的期望值。

(2)对作为设计期望值的贷款平均余额进行检查,以保证设计的期望值是可信赖的。

(3)确定可接受的偏差。

(4)比较期望值与实际利息收入及应计利息,对超过可接受偏差的金额进行调查。

(5)对分析性复核结果进行评价。

3.计算机辅助审计法

(1)根据取得完整的电子数据,可以直接运用计算机编程对利息收入进行精确复核。取得上年末贷款余额表、本年的贷款流水账、适用利率表,编制利息收入的计算程序,用计算机重新计算贷款利息的正确性。对计算机计算出的分户利息收入与计息文件中不相符的账户进行逐户审查。

(2)通过计算机对贷款计息文件进行检索,检查同类贷款有无适用利率不一致的记录。

(3)通过计算机检查有无人为进行计息积数调整的记录。

4.审查利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抽取原始凭证,与利息收入明细账核对,核实计入利息收入的资金,是否全部从借款人的账户中付出。

(2)检查计息清单与利息收入、应收利息(表内外)的数字是否相吻合。

(3)实施重大项目检查。譬如,查阅各利息收入明细账,从中抽取大额的利息收入,与贷款合同及计息清单进行核对。

(4)将延伸调查贷款单位的利息支出数与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进行核对,若有不相符的现象,则应查明借款人付息的去向。

(5)实施利息收入入账时间测试。审阅结账日前后的利息收入记录,与有关凭证相核对,检查其入账日期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跨年度入账,从而调节利润的情况。

(五)呆账准备的实质性测试

1.核对贷款总额和分类是否一致

取得贷款分类统计表、呆账准备金提取计算表,核对两表贷款总额和分类是否一致。

2.通过分析复核,检查呆账准备提取是否正确

自2001年起,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余额一并转入呆账准备账户管理。商业银行根据提取呆账准备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人民币、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呆账准备余额最高可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可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审计人员应结合信贷资产质量的检查,核实商业银行对资产的风险大小确认是否符合实际,确定计提呆账准备的比例是否充足、计提基数是否完整、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审查呆账的确认条件

呆账的确认是否符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4.审查呆账的核销程序

取得核销呆账的有关审批资料,审查各银行分支机构的贷款呆账是否经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由各总行按规定审查批准后核销;各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的贷款呆账,由总行按规定进行批准核销。

5.审查呆账核销的真实性

有无弄虚作假多报呆账搞假核销,或者收回的呆账贷款转存账外的现象。

【注释】

[1]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考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金融审计司编著,《商业银行审计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99~100页。

[2]本部分内容参考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金融审计司编著,《商业银行审计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92~98页。

[3]本部分内容参考了如下资料:汪叶斌著,《商业银行审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22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金融审计司编著,《商业银行审计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04页;刘琳、张金城主编,《商业银行审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120页。

[4]本部分内容参考了如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金融审计司编著,《商业银行审计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07页;车迎新主编、阎庆民副主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实施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81~91页;刘琳、张金城主编,《商业银行审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124页。

[5]本部分内容参考了如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金融审计司编著,《商业银行审计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114页;蔡鄂生主编,窦洪权、赵斌副主编,《最新银行业务检查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4页;车迎新主编、阎庆民副主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实施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0~138页;刘琳、张金城主编,《商业银行审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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